洗錢防制與資恐防制法修正案審查:聚焦APG評鑑與執法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律師法修正草案」後,主要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APG第三輪相互評鑑的準備、新法執行成效、執法程序爭議(如慶富案)、虛擬通貨納管、以及對人民權益與執法尺度的影響。最終,「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經逐條討論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其中「洗錢防制法」第16條保留並修正文字。
討論事項一
審查委員擬具「律師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旨在檢視現行條文的不足並提出修訂建議,以完善律師執業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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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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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揚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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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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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孔炤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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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毓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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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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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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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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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為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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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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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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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以上各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邀請法務部部長就「洗錢防制法新法執行成效」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核心為法務部報告「洗錢防制法」新法執行成效,並審查「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強化法規遵循與實務運作成效。
- 討論內容涵蓋法規修正的急迫性與必要性、內稽內控制度強化、與國際規範接軌、明確化現行規範語意、以及虛擬通貨納管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報告提交時間爭議:黃國昌委員質疑法務部報告提交過晚,影響委員準備時間,法務部則解釋因行政院院會復議程序不確定導致報告延遲。
- 國際報告引用爭議:黃國昌委員指出法務部報告對國際租稅正義聯盟「2018年金融秘密指數報告」的引用有誤導之嫌,將「The work of Taiwan's government has not gone unnoticed」解讀為「極高的肯定、極為顯著」,但原報告實際標題為「Yes, Could be」並將台灣列為金融隱蔽度高(第8名)。
- 慶富案洗錢防制成效質疑:黃國昌委員質疑高雄地檢署在慶富獵雷艦弊案中,對大規模洗錢行為僅起訴1人(李維峰),並未追究楊明勳律師透過地下匯兌洗錢的行為,以及對搜索到的慶富公司內帳(涉及疏通銀行、政治獻金等)未予偵辦,質疑法務部執法不公。
- 陳水扁保外就醫「四不原則」執行爭議:吳志揚委員及林為洲委員質疑法務部對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的「四不原則」(不上台、不演講、不談政治、不接受媒體採訪)執行不力,認為其多次違反規定,但中監與法務部解釋模糊,損害司法公信力。
- 非金融事業納管與擾民爭議:李俊俋委員及許智傑委員質疑「洗錢防制法」納管非金融事業(如銀樓、律師、會計師、眼鏡行等)的範圍與密度,擔心過度規範會造成擾民,並指出對地下錢莊等非法匯兌行為的規範不足。
- 境外犯罪所得洗錢認定爭議:尤美女委員與法務部就「洗錢防制法」第16條修正案中,境外合法行為(如販賣大麻、經營賭場)所得匯入台灣是否構成洗錢的定義產生爭議,質疑若僅以台灣法律評價境外合法行為為犯罪,可能過於嚴苛且造成國際笑話。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原住民狩獵權爭議:鄭天財委員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自製獵槍,與法院無罪判決及釋憲案意旨相悖,要求法務部協調檢察官統一見解,暫停偵查相關案件。
- 原住民保留地權利爭議:鄭天財委員質疑「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中5年所有權限制及無力自任耕作即收回土地的規定,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與行政程序法,要求法務部積極協助解釋或修正。
- 檢察官起訴定罪比與司法改革:許智傑委員關注檢察官貪瀆案件起訴定罪比,質疑法務部數據美化,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成果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 洗錢防制執法矯枉過正:何欣純委員及許智傑委員反映基層民眾對銀行執行洗錢防制措施(如大額現金交易盤查)感到困擾,認為有矯枉過正之嫌,要求法務部與金管會研議簡化程序,避免造成民怨。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報告提交時間過晚,影響委員準備會議資料。
- 指出法務部報告錯誤引用國際租稅正義聯盟的報告內容,將負面評價曲解為「極高的肯定」。
- 質疑慶富案中,高雄地檢署對大規模洗錢僅起訴1人,並未追究楊明勳律師非法地下匯兌行為。
- 質疑高雄地檢署在慶富案中查獲內帳(涉及疏通銀行、政治獻金等)卻未偵辦,要求法務部公開回覆。
- 質疑慶富案被告陳偉志在有逃亡之虞的情況下,檢方仍未聲押,導致其潛逃,要求法務部追究責任。
- 贊同將虛擬通貨平台納入洗錢防制法管制,但質疑對未在台灣落地的平台如何有效貫徹管理。
- 質疑關於境外合法行為所得匯入台灣是否構成洗錢的嚴苛解釋,認為可能導致國際笑話。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告發國民黨方面涉嫌偽造或變造中選會收據,意圖混淆視聽,要求法務部監督台北地檢署儘速、公平、有效偵辦此案。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因對陳水扁保外就醫案態度強硬而被撤換,現任部長蔡清祥是否為「挺扁部長」。
- 質疑法務部次長對陳水扁保外就醫「四不原則」不清楚,並批評法務部對陳水扁違反「四不原則」的解釋荒腔走板,損害法務部公信力。
- 質疑法務部次長蔡碧仲代理花蓮縣長,是為清算前任縣長,而非依法行政,並質疑法務部業務忙碌卻損失一位次長且不補人。
- 指出陳水扁保外就醫的行為已破壞多年來建立的公信力,要求法務部正視此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肯定「洗錢防制法」實施後成效顯著,起訴比例大幅提升。
- 強調強化內控機制(法遵)的重要性,以避免類似兆豐案導致的國家評比降級。
- 指出「洗錢防制法」對非金融事業(如銀樓、律師、會計師)的規範,但質疑對地下錢莊、眼鏡行、中古車行等非法洗錢管道的規範不足。
- 強調「洗錢防制法」應涵蓋境外犯罪,但指出中國大陸因不合作而成為洗錢防制的最大漏洞,要求法務部提出解決方案。
- 支持儘速通過本次修法,以利APG評鑑達成一般追蹤目標。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詢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曹合一操守品德遭廉政署調查一事,質疑消息洩漏及法務部調查是否具政治目的。
- 質詢金管會關於銀行對高風險族群開戶評估應否有差異性要求,以及客戶不提供必要資料時銀行是否可拒絕開戶。
- 質詢法務部地下通匯的常見方式、查緝重點,以及兩岸關係緊張後地下通匯需求變化與南向政策的影響。
- 對台灣可能被列為不合作國家表示擔憂,詢問法務部通過APG評鑑的信心與準備。
- 反映民眾抱怨銀行執行洗錢防制措施矯枉過正,導致民眾領錢、匯款不便,要求法務部轉達金管會適度調整。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在洗錢防制上的努力,但指出國際金融安全總評比中對台灣的肯定與委員理解的文字解釋有落差。
- 強調吹哨者機制應擴及私部門,並與公司法公司治理結合,以補足法規與效能不足。
- 感謝周春米委員儘速排定「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審查,以利APG評鑑。
- 強調公司法修正後仍有不足,法務部應補足,特別是實質受益人資訊揭露對洗錢防制的重要性。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4項增加「或結果」,以涵蓋犯罪發生在國外的情況。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強調洗錢防制固然重要,但法務部在訂定法律時應注意如何拿捏分寸,避免擾民。
- 質詢非金融機構(如銀樓、律師、會計師)納入規範後,法務部如何區分規範密度,避免一體適用造成困擾。
- 反映民眾對銀行嚴格查核大額現金交易感到不便,呼籲法務部苦民所苦,徵詢社會意見。
- 要求法務部提供檢察官貪瀆案件起訴定罪比資料,並持續追蹤,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 建議法務部應積極改進採購制度,避免低價搶標導致品質低劣的問題。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在洗錢防制上的努力,並詢問部長對通過APG評鑑的信心。
- 建議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納入洗錢防制法管制,並提出修正動議。
- 提醒法務部在納管虛擬通貨時,需考量管制尺度,避免增加業者法遵成本。
- 建議法務部積極採用監理科技,導入大數據及AI輔助反洗錢,並提高相關軟體採購預算。
- 詢問國家代表隊籌組目的與成員,並要求提供名單。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詢公民投票連署書的法律性質(私文書),並指出已死亡者連署屬不實文書,若數量重大則情節嚴重。
- 質詢中選會收據的法律性質(公文書),若刪減重要註記可能構成偽造或變造公文書,要求向民眾釐清。
- 質詢法務部廢除死刑政策立場、執行死刑決策過程及3日內執行時間是否過短,要求法務部檢討並與人民對話。
- 倡議限制出境出海法制化,要求法務部明確提出兼顧人權與辦案需求的方案。
- 質疑法務部派任檢察官擔任行政執行署首長或副首長的比例過高,建議讓優秀檢察官留在檢察系統,以解決一、二審檢察官辦案負荷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原住民自製獵槍的限制,與法院無罪判決及釋憲案意旨相悖,要求法務部協調檢察官統一見解,暫停偵查相關案件。
- 質疑「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9條中5年取得所有權限制及無力自任耕作即收回土地的規定,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與行政程序法,要求法務部積極協助解釋或修正。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洗錢防制法」第16條修正案中,境外合法行為(如販賣大麻、經營賭場)所得匯入台灣是否構成洗錢,認為若僅以台灣法律評價境外合法行為為犯罪,可能過於嚴苛。
- 詢問洗錢防制法對「洗錢」的定義,特別是單純匯款與意圖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的區別,以及專業人員的申報義務界線。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4項增訂但書,排除依行為地法律不罰的特定犯罪行為所得不構成洗錢。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肯定朝野對「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儘快通過的共識,但強調法條細緻化需確保人權並解決跨國法律衝突。
- 質疑法務部對陳水扁保外就醫「四不原則」執行不力,指出其多次違反規定,中監已發文警告,要求法務部提出因應方案,維護保外就醫制度公信力。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被評為全球第8大金融隱匿國,質疑設在行政院下的執法型洗防辦,如何有效協調跨部會合作,避免資訊掌握與執行障礙。
- 關切全球金融監理趨勢,質疑台灣以金融機構為主的監理模式,是否造成執法機關對犯罪金流認識不足。
- 強調虛擬通貨為洗錢工具,質疑台灣FinTech發展欠缺通報管道與主管機關,可能成為APG評鑑破口。
- 建議法務部或洗錢防制辦公室應積極採用科技進行監管,因應數位金融發展。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洗錢防制,但質疑法務部對通過APG評鑑的把握。
- 反映記帳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等非金融業對洗錢防制舉報義務感到困惑,要求教育訓練應指導業者如何拿捏分寸。
- 反映金融機構執行洗錢防制措施矯枉過正,導致民眾(尤其外銷中小企業)大額匯款頻繁遭刁難,造成擾民與民怨,要求金管會簡化程序。
- 反映中小企業收到調查局公文後感到恐懼,建議法務部與各部會研討更精準的查緝方法,避免造成民怨。
- 呼籲法務部在執行面避免矯枉過正,應做民調了解民眾感受。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 對黃國昌委員質疑報告提交時間過晚表示歉意,解釋是因行政院復議程序不確定導致。
- 承認未看過國際租稅正義聯盟報告原文,並表示會後請幕僚提供。
- 強調台灣不可能成為洗錢天堂,並會請高雄地檢署再次檢視慶富案中楊明勳律師洗錢及內帳問題。
- 表示對陳水扁保外就醫「四不原則」的執行,會尊重中監的專業判斷,並強調「一視同仁」。
- 表示會將段宜康委員對偽造中選會收據的告發轉達台北地檢署。
- 說明對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曹合一操守問題,法務部年初已掌握並處理,其已主動辭職。
- 承諾會轉達金管會關於民眾對洗錢防制查核感到擾民的意見。
- 強調台灣積極補足法規不足,希望本次修法能順利通過,對APG評鑑有加分效果。
- 表示虛擬貨幣納管是新興交易模式,會與金融業及相關業者共同討論,避免洗錢漏洞。
- 對於原住民自製獵槍案,已提醒各檢察署審慎偵辦,並發函提醒,但仍需靜待釋憲結果。
- 承諾會協助鄭天財委員處理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中不公平的規定。
- 同意「洗錢防制法」第16條修正案中,境外犯罪所得洗錢的定義,會納入規範,並將境外行為所得視為贓錢,以保護國內價值觀。
- 表示廢除死刑是長遠目標,但現行法律未廢除,將依法執行,並會再檢討3日內執行死刑的時程。
- 同意限制出境出海法制化,但需兼顧人權與辦案需求,並要求檢察司明確時間點。
- 承諾會努力解決一、二審檢察官辦案負荷問題,並重新考量行政執行署首長派任。
- 承諾會將民眾對洗錢防制執行矯枉過正的看法傳達給同仁,要求偵查審慎,避免擾民。
- 表示對通過APG評鑑有信心,因已充分準備,並會將民眾對執行面的感受傳達給同仁。
陳明堂 法務部常務次長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洗錢防制辦公室主任職務,表示對評鑑有信心。
- 同意許毓仁委員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納入「洗錢防制法」的修正動議,並說明經濟部需配合調整業別登記。
- 解釋對未在台灣落地的虛擬通貨平台,也將受「洗錢防制法」管制,但需盤點其他配套法規。
- 確認「律師法」修正案中的「合夥人」包含「有限合夥」的合夥人,並會在立法理由中加註。
- 解釋「洗錢防制法」第16條修正案中,對境外犯罪所得的洗錢認定,旨在提高標準,即使境外合法,若國內認為屬犯罪,其所得匯入台灣仍受管制,並強調需有掩飾、隱匿等主觀犯意才構成洗錢罪。
- 同意鍾孔炤委員在「洗錢防制法」第16條修正動議中增加「或結果」,但強調是指前置犯罪的結果。
- 解釋「資恐防制法」第5條之1新增條文,賦予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是為防止脫產,但事後仍需給予機會。
- 解釋「資恐防制法」第13條修正為「自公告時生效」,是為明確化行政程序,確保資訊即時性。
王俊力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解釋法務部報告延遲提交的原因是行政院院會復議問題,確定開會後才趕印報告。
- 說明對非金融機構的規範密度,將針對律師業務性質、量等因素考量,降低對個別地方性業務律師的申報範圍。
- 確認現金交易以50萬元以上為申報標準。
- 解釋「洗錢防制法」第16條修正案中,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提供場所供他人賭博也包含在第3條的前置犯罪內。
蔡佩玲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
- 解釋「洗錢防制法」第16條修正案中,前置犯罪的認定與審判權無關,只要有前置犯罪的洗錢情況,無論發生在域內或域外,皆可追訴其洗錢犯罪。
- 舉例說明即使境外合法(如賣大麻),若其所得匯入國內,且國內法律評價為犯罪,仍認定為贓錢並可追訴洗錢犯罪,旨在保護國內價值觀。
- 解釋洗錢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即明知或可得而知所收受、持有或使用之標的為特定犯罪所得。
- 補充說明國家代表隊是在現地評鑑時,代表各公私部門向評鑑委員說明進展與實作效能,名單正在彙整中。
蔡組長明宏 金管會銀行局組長
- 表示銀行對客戶盡職調查不應單純因客戶身分而拒絕開戶,但會依風險分級進行差異性調查。
- 說明對於高風險客戶,調查會比較深入;對於低風險或中風險客戶,則依風險分級取捨。
- 確認若客戶無法提供銀行要求的盡職調查資料,銀行確實有可能拒絕開戶。
- 說明舊戶的定期審查會依客戶風險分級進行不同區間的審查。
- 確認法務部報告中提及的洗錢防制新法施行成效,在防制面和執法面均有顯著提升。
段繼開 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副處長
- 解釋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作為金融情報中心,已與全球46個國家簽署MOU進行情報交換。
- 指出中國大陸非艾格蒙聯盟會員,目前無情資交換機制,是洗錢防制最大漏洞,將透過兩岸共打基礎謀求突破。
- 說明針對港澳地區有情資交換機制。
- 說明國外金融情報中心發現可疑交易涉及台灣時會通報,洗防處會分析並分送給國內執法機關。
- 表示虛擬貨幣主責機關的確認正在研議中,一旦決定,執行機關將全力以赴,結合業界與專家尋找可行辦法。
黃謀信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解釋「洗錢防制法」第16條修正案中,會以國內法判斷境外行為是否為犯罪,即使境外合法,若國內法評價為犯罪,則符合洗錢防制法所謂的前置犯罪。
- 強調成立洗錢罪的主觀要件是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單純移轉資金不一定構成洗錢罪。
- 解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仍須有主觀犯意,即知道該錢為犯罪所得。
- 確認即使境外賣大麻合法,若將所得匯入國內,且國內法評價為販毒所得,則不允許此類資金進入,以防制洗錢。
相關後續
- 「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洗錢防制法」第5條採許毓仁委員修正動議,納入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
-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經討論後,修正為「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之行為,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並請法務部補充立法說明。
- 「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5條之1、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委員會修正文字通過。
- 「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8401
- 卷/期/冊
- 107/84/1
- 發布日期
- 2018-11-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