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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聘僱人員權益與促轉會事件: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焦點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0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之議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中,委員們就約聘僱人員的法律定位、權益保障及長期久任問題提出諸多質疑,行政部門則回應將持續檢討改進。此外,會議通過成立「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以釐清事實真相。

討論事項一

審查「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以強化相關法規的執行成效與規範。
  • 修正內容涉及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適用範圍、罰鍰金額調整、以及特定犯罪行為的管轄權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審查,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六條部分條文修正通過,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照案通過。
  • 「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審查,第四條、增訂第五條之一、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照案通過,第六條、第七條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 兩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春米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以上二案之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邀請銓敘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勞動部次長列席就「各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之推動方案與時程」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各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的法律地位與權益保障,探討其是否應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以及現行制度的推動方案與時程。
  • 核心議題聚焦於約聘僱人員的「廣義公務員」定位與勞工身分之間的模糊地帶,以及由此產生的福利、退休金、加班費、資遣費、久任保障等權益問題。

相關爭議

  • 法律定位模糊:行政部門主張約聘僱人員屬公法上契約關係的廣義公務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立法委員則認為他們付出勞力應受勞基法保障,且編制內外人員適用法規不一造成混亂。
  • 權益保障不足:委員指出約聘僱人員缺乏資遣費、育嬰假等保障,且長年久任卻僅一年一聘,形同變相壓榨,待遇不如一般勞工甚至外勞。
  • 84年7月1日以前年資:委員要求將約聘僱人員民國84年7月1日以前的年資納入勞退新制計算退休所得,但銓敘部認為涉及重大財政負擔,不宜追溯。
  • 加班費請領爭議:委員以勞檢員為例,質疑加班時數常超標卻領不到加班費,勞動部雖稱有特殊情形可請領,但實務執行仍有落差。
  • 人事制度僵化:委員批評銓敘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對約聘僱人員問題態度保守,研議進度緩慢,且兩院對「契約人員條例」的推動方向存在分歧。
  • 甲等考績比例限制:委員質疑公務人員考績甲等上限75%的規定,認為不利激勵士氣,建議應有彈性調整空間。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政府對約聘僱人員的定位過於簡化且過時,造成既非公務員也非勞工的保障真空。
  • 質疑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已36年未調整,且實務上約僱人員多從事長期固定工作,政府帶頭違法。
  • 要求勞動部明確宣示,勞檢員加班超過20小時應核實請領加班費,不應讓他們「做功德」。
  • 主張應建立二元規範體系: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法規,非公務員適用勞動法規,不應存在中間模糊地帶。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只要付出勞力、領取薪資即為勞雇關係,質疑為何公家機關約聘僱人員被指定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 批評政府將約聘僱人員視為廣義公務員,卻在福利上不比照公務員,又拒絕適用勞基法,導致權益受損。
  • 指出約聘僱人員事實上多為一年一聘但久任,政府利用續約讓他們心驚膽跳,是蔑視勞動價值。
  • 強調若約聘僱人員從事公權力行使,應適用正式公務人員待遇,否則應公平公開招考。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約聘僱人員既不適用公務員法規也不適用勞動法規,形成保障真空。
  • 認為約聘僱人員長期工作卻未獲完整保障,對其不公平,應檢討改進。
  • 呼籲政府正視約聘僱人員與正式人員工作性質相同但待遇保障有落差的問題。
  • 批評軍公教年金改革後,勞保年金改革卻延宕,缺乏公平正義。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約聘僱人員因涉公權力及公法關係,不納入勞基法,但其權益保障有重大缺失,尤其在資遣費方面。
  • 引用數據指出約聘僱人員久任比例高,與一年一聘的進用辦法牴觸,應檢討回歸正職管道。
  • 建議銓敘部和人事行政總處應研議約聘僱人員權益保障的時間表,不應再拖延。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颱風假勞工補班議題的態度,認為應有明確規定,不應僅由勞資協調。
  • 要求勞動部落實檢查,確保企業不鑽漏洞或鋌而走險,保障勞工颱風假權益。
  • 質疑約聘與約僱人員的區別及其法律位階,認為政府對廣義公務員的定義應更明確,避免造成社會誤解和權益模糊。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將新進約聘僱人員納入勞退新制是「為德不卒」,否定民國84年7月1日以前的年資,造成「昨非今是」的矛盾。
  • 引用國防部及高雄市政府的案例,證明其他機關在無明確法源下也能將約聘僱人員年資併計,強調關鍵在於觀念改變。
  • 認為若約聘僱人員屬公法契約關係,應比照公務人員適用公保相關條例,不能讓他們成為「孤兒」。
  • 提出臨時提案,建議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增列第二、三項,明確約聘僱人員適用工廠法及勞動基準法之權益。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同約聘僱人員是介於公務員與勞工之間,因公務機關需求而產生,其法規適用應有別於兩者。
  • 肯定將約聘僱人員納入勞退新制保障退休權益,但強調其身分定位不應改變。
  • 指出約聘僱人員久任現象與臨時性質相悖,尤其地方政府約聘僱人數浮濫,應合理控制。
  • 主張政府應保障約聘僱人員權益,但不應將其強行歸類為公務員或勞工,而應管控人數並提升現有權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長年未全盤檢討,導致適用疑義。
  • 認為約聘僱人員既非勞工卻又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造成制度更複雜。
  • 要求勞動部應處理航空公司就業性別歧視的問題,確保性別工作平等法落實。
  • 關切政府派遣歸零後,勞務承攬及臨時人員增加的趨勢對人力運用及權益保障的影響。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調約聘僱人員既非公務員也非勞工,權益保障低於勞基法,處於兩頭落空的困境。
  • 指出約聘僱人員雖為定期契約,但實質上多為長期久任,與法理不符,應解決工作定義混淆問題。
  • 以育嬰假為例,說明約聘僱人員因聘期短而無法享有完整權益。
  • 建議應另訂新法或修法,明確保障長期約聘僱人員的勞動權益,或回歸勞基法,並規範地方政府約聘僱人員浮濫問題。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要求政府釐清約聘僱人員的身分定位,不能讓他們處於「非典型中的非典型」勞權受災戶。
  • 指出政府對約聘僱人員的要求等同公務人員標準,但待遇卻不成比例,甚至不如勞工。
  •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刑法及國家賠償法定義,認為約聘僱人員實質上應屬公務人員,應給予相應待遇保障。
  • 呼籲政府拿出肩膀,務實地以比例原則處理約聘僱人員的各項實質權益問題,而非推諉或模糊不清。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約聘僱人員處於法律兩不管地帶,缺乏資遣費等保障,比企業約聘僱人員更糟糕。
  • 質疑讓政府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是否為「困難的事」,要求銓敘部及勞動部提出解套方案。
  • 要求銓敘部加快研議警消組工會進度,並降低組協會門檻,尊重公務人員結社組織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同聘用人員與約僱人員狀況不同,且因涉公權力不應納入勞基法,但權益應獲充分保障。
  • 質疑銓敘部研議「契約人員條例」進度緩慢,主因兩院對權責劃分僵持不下。
  • 建議兩院應釐清權責,各自修訂或制定法規,並商量好原則,避免互相卡關,以務實解決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約聘僱人員身分妾身不明,因權責機關不同導致問題無法處理。
  • 建議考試院與行政院各自針對所屬聘用及約僱人員訂定專法或修訂條例,釐清權利義務。
  • 關切政府派遣歸零政策下,如何解決勞動部等機關大量人力需求,並確保臨時人員權益。
  • 建議政府在規劃勞務承攬時,應注意到合作社承攬模式的潛力,並克服採購程序上的障礙。

相關人員回應

周弘憲 銓敘部部長

  • 公務機關聘用人員屬廣義公務員,係公法上契約關係,不宜適用勞基法,將對人事體制及財政造成衝擊。
  • 為強化聘用人員權利,已研修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未來將再檢視權益。
  • 聘用人員為定期聘用,不續聘不符資遣性質,故無資遣費問題。
  • 認同約聘僱人員對公務機關貢獻,將努力改善權益,但因身分屬性與常任文官不同,權益無法完全等同。
  • 表示銓敘部會持續研議公務人員協會的門檻問題,鼓勵公務人員組成協會維護權益。
  • 關於契約人員條例,因人事行政總處及各機關有意見,進度受阻。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有授權依據,屬低密度法律保留,法制上無問題,但可朝提升法律位階努力。

施能傑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約聘僱人員屬廣義公務員,為公法上契約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 已努力重視聘僱人員權益,提供慰勞假補助、年終獎金,並逐年改善給假辦法。
  • 自2018年7月1日起,新進聘僱人員改參加勞退,原有同仁可選擇離職儲金或勞退。
  • 坦承部分聘僱人員有久任情況,但強調僱用期間為一年,任務未完成可續聘。
  • 表示聘僱人員在許多權益事項上已比照公務人員,甚至部分優於勞基法規定。
  • 對於勞檢員加班費問題,表示只要機關認定有特殊情形,可超過20小時請領,職安署實務上會核實給予。
  • 承諾將持續努力增進約聘僱人員任職期間的權益,並與銓敘部共同討論衡平性問題。

施克和 勞動部次長

  • 公務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者,屬公法上職務關係,未納入勞基法適用。
  • 勞動部自2012年起配合銓敘部及人事行政總處研議聘僱人員權益保障,未來將賡續協助完善法制。
  • 針對勞檢員加班費,表示職安署實務處理是每月加班不超過40小時,超過20小時部分原則上會核實給予。
  • 對於颱風假勞工補班議題,認為應由商總與勞工溝通,勞動部目前不認同補班的邏輯與論理基礎。
  • 強調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後,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有不利對待(如扣薪、要求補班、扣全勤、要求特休),此有要點明文規定。
  • 說明政府規劃2年內派遣歸零,將透過自僱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及勞務承攬(避免自然人承攬)方式處理。
  • 表示目前勞動部運用派遣人力有700多人,將按行政院計畫,核心業務轉自僱,其他業務轉勞務承攬。

蘇俊榮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約僱人員調薪比照公務人員,今年已調漲3%。
  • 約僱人員自2018年7月1日起,可選擇原有舊制或新的勞退條例,新制對當事人權益較佳。
  • 公務人員加班費在預算範圍內可申請,彈性比以前大。
  • 政府派遣人力歸零後,將改以機關自僱人力為主,經費影響不大,仍由業務費支應。
  • 規劃2021年零派遣有配套措施,包括檢討勞務承攬、推動業務資訊化、優先採勞務承攬,對於必須親自指揮者則自僱臨時人員。
  • 自僱臨時人員若屬連續性工作,將簽訂不定期契約適用勞基法;定期契約則期滿重新公開遴選。

相關後續

  • B案(林岱樺委員等提案,要求研擬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經討論後,決議請銓敘部偕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共同研議,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A案(林為洲委員等提案,要求修訂離職給與辦法,將84年以前年資比照勞基法發放)經表決,反對者多數,不通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成立「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案

核心議題

  • 釐清促轉會副主任委員張天欽於2018年8月24日舉行會議,企圖操弄選舉、打擊特定參選人,違反行政中立及獨立機關客觀中立原則的事件。
  • 目的在維護法治與人權根基,落實轉型正義,並將調查結果公諸大眾。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C案提案文字,使其更精簡,但整體方向不變,即成立調閱小組並推舉召集人。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推舉林為洲委員擔任調閱小組召集人。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C案(吳志揚委員等提案,要求成立促轉會嚴重違反行政中立淪選戰打手事件調閱小組)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通過由林為洲委員擔任「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召集人,並將召集第一次會議討論執行要點。

原始資料

公報
1078601
卷/期/冊
107/86/1
發布日期
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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