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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草案審查與司法公信力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及委員提案的「勞動事件法草案」,旨在強化勞工訴訟權益、加速爭議解決。會議中,委員們對法案的專業法庭設置、調解程序、舉證責任調整、法律扶助範圍及國際管轄等提出質詢,並就司法公信力、重罪犯逃亡及大法官釋憲權限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最終決議勞動事件法草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以確保周延性。

討論事項一

報告事項:各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之推動方案與時程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邀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就公務機關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動基準法的推動方案與時程進行專題報告。
  • 討論約聘僱人員退休所得保障不公,以及離職給與辦法修正,使其適用勞基法規定。

相關爭議

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的公平性:提案人認為現行制度造成「一國兩制」,部分約聘僱人員退休適用勞基法,多數卻被排除,且保障不如一般勞工甚至外勞。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考試院銓敘部於1個月內修訂「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第5條,增列84年以前已任職聘僱人員離職時,符合勞基法第53條規定者,得比照勞基法第55條給與標準發放。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銓敘部偕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於2個月內研擬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增列第2項及第3項,處理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的身分權益問題。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連署林為洲委員提案,支持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連署林為洲委員提案,支持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連署林德福委員提案,支持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連署林德福委員提案,支持約聘僱人員適用勞基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林為洲委員等提出的「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修正案,經表決不通過 (贊成者3人,反對者6人)。
  • 林德福委員等提出的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案,照案通過,請銓敘部偕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二

提案:成立「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案

核心議題

針對促轉會副主任委員張天欽於2018年8月24日召集會議,涉嫌違反行政中立及獨立機關客觀中立原則的事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成立「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以釐清事實真相,維護法治與人權根基,並落實轉型正義。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連署吳志揚委員提案。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連署吳志揚委員提案。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連署吳志揚委員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吳志揚委員等提出的「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含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及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版本)

核心議題

  • 審查勞動事件法草案,旨在解決勞工訴訟困境,建立迅速、專業、可負擔的審判程序,保障勞工權益,並回應司法改革期待。
  • 討論勞動事件的定義、專業法庭設置、調解前置原則、訴訟費用減免、舉證責任調整、勞工輔佐人制度、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保全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等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司法公信力與大法官釋憲權限:吳志揚、林德福、曾銘宗委員質疑大法官會議屢次駁回釋憲聲請(如黨產條例、年改、前瞻條例),批評其迴避釋憲義務,為政治服務,損害司法公信力,並引用大法官湯德宗的不同意見書佐證。
  • 重罪犯逃亡問題:黃國昌委員指出近年重罪犯判刑確定後逃亡比例高,多為權貴,質疑司法體系無動於衷,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強化防逃機制並考慮制定棄保潛逃罪。
  • 調解法官續行訴訟的預斷問題:蔣萬安、李彥秀、周春米委員擔憂調解法官續行訴訟可能導致心證污染,影響審判公正性,使當事人對法官客觀性產生質疑,並可能不敢在調解中充分陳述。
  • 勞動事件法對訴訟量與效率的影響:林為洲、李彥秀委員擔憂新法通過後可能導致勞動訴訟案件量大增,而專業法官及調解員訓練不足,恐反而降低審理效率。
  • 勞工法律扶助的範圍與條件:許智傑、周春米委員關切現行法律扶助對弱勢勞工(特別是月薪超過8萬元或小額爭議)的涵蓋不足,建議擴大扶助範圍並由調解委員會提出建議。
  • 外籍勞工通譯服務:許智傑委員指出外籍勞工人數眾多但通譯人員不足且訓練時數不夠,恐影響外籍勞工權益,要求司法院與勞動部加強改善。
  • 職場性騷擾事件處理:尤美女委員關切勞動事件法在性別平等議題上的不足,建議職場性騷擾事件不應強制調解,且勞動法庭法官及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平意識並強制修習相關課程。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勞動事件法對勞工團體而言期待已久,旨在解決勞工在勞資關係中的弱勢地位及訴訟障礙。
  • 草案重點包含設置勞動法院與專業法庭、強化工會訴訟權能、減免訴訟裁判費、強化調解程序及引進勞動參審法官。
  • 台灣勞資爭議案件數逐年增加,積欠工資與解僱問題最常見,弱勢勞工常因訴訟冗長而放棄權利,勞動事件法可望提供迅速、專業、可負擔的解決途徑。
  • 強調團體力量對勞工應訴的重要性,建議勞動部考慮以基金支應調解費用,以降低勞工經濟成本。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提出勞動事件法草案,認為回應了勞工朋友長期以來設置勞動法院及專法的期待。
  • 指出勞工訴訟面臨訴訟費用高昂、程序緩慢、法官缺乏專業知識三大問題,導致勞工權益無法保障。
  • 呼籲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儘速把勞動事件法案送出委員會,完成二讀與三讀,因為勞工朋友等太久了。
  • 對會議不進入逐條審議表達程序性不滿,但若下週續排實質審查則勉強接受。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非常贊成儘速制定勞動事件法,認為能彌補實體法在程序法上的不足,解決勞工訴訟的弱勢地位。
  • 質疑大法官會議屢次駁回釋憲聲請,包括黨產條例、年改、前瞻條例及監察院聲請,認為大法官為政治服務、擋藍不擋綠,損害司法權威。
  • 引用大法官湯德宗的不同意見書,指控多數大法官為執政者護航,神聖性幻滅。
  • 批評司法院對黨產條例釋憲案駁回的理由(監察院無權行使職權),認為大法官迴避責任。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肯定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是司法改革方向,法官需具備勞工法規專業。
  • 質疑勞動事件法通過後,法院命令雇主繼續僱用,勞方仍可能受刁難,建議應有配套措施。
  • 擔憂減輕勞工經濟負擔與舉證責任可能刺激勞方增加訴訟量。
  • 強調勞動事件調解過程應客觀、中立、公正,協助勞資雙方釐清利害關係。
  • 再次質疑大法官會議駁回監察院黨產條例釋憲案,認為大法官為政治服務,看風向,讓民眾對司法失去信心。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詢問「勞動事件」的定義,確認其涵蓋訴訟、調解及保全程序,並由法院處理。
  • 質疑司法院將「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改為「勞動事件法」名稱可能造成混淆。
  • 關切勞工法院或專庭的設置模式(德國專門法院、日本專庭),要求司法院提供勞工事件數據,評估專庭效益及未來設立專業法院的必要性與規模。
  • 關注台灣勞工在中國台商公司產生勞資爭議時的法律適用問題。
  • 建議擴大輔佐人範圍,不限於工會,並討論是否需審判長同意。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事件法是幫助勞工的好法律,但關切實務運作,特別是訴訟時間過長和費用太高問題。
  • 建議勞動部應協助月薪8萬元以上但明顯受不合理待遇的勞工,透過調解委員會的客觀建議,提供法律扶助機會。
  • 指出外籍勞工通譯人員不足且訓練時數不夠,要求司法院與勞動部加強通譯人員的專業訓練與人數,確保外籍人士權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樂見勞動事件法通過,並希望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之前讓法案順利通過。
  • 指出勞動事件法重要改革點包括管轄權調整、訴訟費用優惠、調解前置由法官主持、舉證責任調整及擴大勞動事件類型。
  • 要求勞動部針對勞動事件法通過後,擴大法律扶助範圍(如裁判費調整)及預算規劃,提出更完整的配套措施。
  • 關切法官主持調解庭可能產生的心證預斷問題,以及當事人陳述或讓步是否會影響後續審判,建議司法院應釋疑並加強法官培訓。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指出勞動事件法是司改國是會議中少數有機會通過的法案,但司改整體進度緩慢。
  • 擔憂調解法官的心證預斷問題,可能使當事人不敢充分陳述,影響公正性,要求司法院提出解決方案。
  • 擔憂勞基法二修後勞資爭議案件量大增,若專業法官人數不足,恐會逼迫當事人和解,要求司法院增加專業法官人數。
  • 關切出勤紀錄舉證責任,擔憂雇主規避製作紀錄,建議強化勞動事件法對規避提出義務的處理,並考慮舉證責任轉換。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支持勞動事件法立法目的,認為可妥適、專業、快速、平等處理勞動訴訟,指出現行勞資爭議審理時間過長。
  • 詢問勞動事件法通過後是否會有緩衝期,以及法院是否有足夠熟悉勞動事件的法官因應。
  • 再次表達對調解法官續行訴訟可能導致預斷的擔憂,認為會影響當事人對公平審判的信任,建議不應讓調解法官續行訴訟。
  • 建議勞動事件法第32條關於「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應增列但書,允許案情複雜或審理必要時可例外處理。
  • 主張勞工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中,若假處分後被撤銷,已付出勞力所領得的薪資不應返還雇主,應明文保障勞工權益。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司法審判公平性及司法院公信力普遍偏低,對司法改革不滿意度高。
  • 質疑許宗力院長在大法官會議中,從過去捍衛民進黨解釋權利,到現在限縮在野黨及監察院釋憲權利,認為其帶頭違反慣例。
  • 呼籲許宗力院長「回頭是岸」,勿葬送司法院公信力及個人清譽,強調司法是社會正義最後防線。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基層勞資糾紛常具勞方多數、個別金額不大的特性,導致勞工因訴訟冗長及費用而放棄權利,期望勞動事件法能解決此問題。
  • 擔憂勞動事件法通過後,案件量增加,若法官及調解員訓練不足,恐導致效率降低,甚至比行政調解更差。
  • 要求在逐條審查時,應提出像日本勞動審判的組成及訓練經驗,確保法官及調解員具備足夠專業知識和調解技巧。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版本符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包括突破管轄權、調解先行、設立專業法庭、減輕訴訟費用及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 關切勞動事件法在性別平等議題上的不足,建議職場性騷擾事件不應強制調解,應給予當事人選擇權,直接進入法院審理。
  • 主張勞動法庭法官和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及多元文化觀念,並強制修習相關課程以取得證照。
  • 建議將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4款中「因性別工作平等之違反…所生之侵權行為爭議」修改為「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擴大涵蓋範圍,避免限縮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勞動事件法草案旨在從勞動關係、結構特殊性出發,透過調解前置、放寬起訴門檻、調整舉證責任、強化保全程序等設計,實現勞資訴訟實質平等、迅速專業解決紛爭。
  • 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理監察院釋憲案是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因監察院聲請不符合行使職權或適用法律的要件。
  • 針對重罪犯逃亡問題,司法院已提出羈押與防逃相關法案待審,並承諾將與法務部討論強化現行法下執行機制。
  • 勞動事件法實施後,勞工仍可依現行審級制度救濟,並將擴大勞動事件範圍,包含工會與會員、建教生與合作機構等爭議。
  • 承認勞動事件法可能增加訴訟量,但會透過法官增員、加強專業訓練、微調程序來因應,並認為勞工權利應受保障,即使案件增加也應接受。
  • 勞動調解委員會由法官及勞資雙方代表組成,旨在迅速、專業、和諧解決爭議,法官在調解中適度公開心證是為避免突襲裁判,但會透過教育、專家參與及舉證責任調整減少心證偏頗。
  • 勞動事件法通過後,將有緩衝期由司法院訂定相關子法及法官講習時間,以確保順利運作。
  • 關於勞工因假處分所領薪資,若假處分被撤銷原則上應返還,但考量勞動性質及緊急處分特性,此方案可再討論。
  • 對於性別平等議題,司法院認為職場性騷擾事件若涉及性騷擾或侵害,才與一般勞工爭議有別,將來可討論強制調解的排除,且法官及調解委員訓練會排入性平課程並採證照制度。
  • 強調性別工作平等法為特別法,法官本應遵守,勞動事件法立法理由已規定其優先適用,不致因後法排除先法。

施克和 勞動部政務次長

  • 勞工出勤紀錄不限打卡,任何能記載出勤時間的工具皆可,但勞雇間是否約定記載方式,仍需討論。
  • 勞工用LINE交辦公務加班認定,依草案舉證責任調整,出勤紀錄記載時間可推定為雇主同意執行職務,勞方有權拒絕非約定出勤。
  • 勞動部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是依勞工資歷而非訴訟標的,月收入8萬元以下可申請扶助。
  • 針對調解費用,行政調解目前不徵收,勞動事件法中可再討論,並考慮以基金支應以降低勞方經濟成本。
  • 外籍勞工通譯問題,勞動部有移工管理翻譯,法院有法院通譯,會與司法院共同評估需求。
  • 勞動部立場認為,勞工因假處分繼續僱用並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是勞務對價,應予保障。

相關後續

  •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案及委員鍾孔炤等37人擬具「勞動事件法草案」案,均作「另定期繼續審查」決議。
  • 主席說明,因法案為新法且重要,委員意見仍多,為兼顧審查效率與周延性,將與召委協商於下週續排審查時程,並歡迎其他版本共同討論。
  • 要求相關單位對今日委員質詢預做準備,於下週逐條審查時提出修正資料及必要的條文修改。

原始資料

公報
1078601
卷/期/冊
107/86/1
發布日期
201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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