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勞動部專題報告與法案審查:聚焦職災、勞基法修訂與勞動政策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11

LawTrace 法律歷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動基準法、工廠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日舉行會議,邀請多個部會就氣候變遷下醫療緊急應變機制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審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與「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廢止「工廠法」案。會議中委員們就最低工資法、天災假、7休1鬆綁、外勞總量管制、育嬰留停等勞動政策提出廣泛質詢,勞動部對此進行回應與說明,並承諾將多項議題納入研議或持續推動。

討論事項一

因應氣候變遷所造成極端天然災害之醫療緊急應變、資源調度及統籌機制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及綜合質詢主要探討台灣面對極端天然災害時,如何強化醫療緊急應變、資源調度與統籌機制,以降低傷亡。
  • 會議延伸討論了多項勞動政策議題,包括最低工資法立法、天災假、7休1鬆綁、外籍勞工總量管制、育嬰留職停薪及職業病預防等。

相關爭議

  • 最低工資法:委員質疑其與現行審議機制差異不大,且行政院核定權力過大恐影響委員會自主性,擔憂淪為「換湯不換藥」。
  • 天災假立法:勞動部以「社會無共識」為由,對立法持審慎評估態度,遭委員批評為行政怠惰及抗拒立法,並指出現行行政指導要點缺乏強制力。
  • 7休1鬆綁:委員關切已有 21 個行業獲鬆綁,質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一層把關機制形同虛設,且監察院已為此提出糾正。
  • 外籍勞工總量管制:監察院糾正勞動部未有效評估與管控外勞人數快速增長對國內就業市場、產業發展及社會心理的衝擊。
  • 育嬰留職停薪:委員質疑現行法令限制配偶未就業者不得申請育嬰留停,以及雙胞胎以上子女申請津貼程序過於複雜,認為政府應放寬並鼓勵雙親共同參與家庭照顧。
  • 職業病預防與鑑定:委員質疑台灣職業病鑑定比例偏低,職安署職業衛生專業人員不足,要求加強預防與發現率。
  • 《勞基法》第27條執行:委員反映地方政府怠惰執行工資限期給付規定,導致勞工難以追討欠薪,要求勞動部加強督導地方政府積極作為。

立法委員發言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部薪資統計應分年齡層,以更貼近民眾感受。
  • 質疑台灣職業病鑑定比例偏低,要求職安署加強職業病預防與發現率。
  • 關切職安署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編制不足,建議引進職業醫學人才。
  • 質疑勞動部勞研所績效不佳及研究人力不足問題,建議擴大人才庫。
  • 建議職安署應從建廠階段即著手職業病預防,考量台灣在地情境。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青年失業與職訓績效落差,要求加強委外職訓的訓後就業率。
  • 建議針對職災慣犯加強臨場檢查及輔導,提升工地安全。
  • 提出斜槓世代勞工職業病認定及工時累積問題,要求勞動部研議新準則。
  • 質詢遠洋漁船外籍漁工勞動檢查職權歸屬及後續處理,要求提供資料。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最低工資法」草案進度緩慢,擔憂行政院核定權力過大,要求勞動部堅持自主性。
  • 關切外籍勞工人數快速增加,質疑勞動部未有效總量管制及評估其對本國就業市場衝擊。
  • 要求勞動部於 1 個月內針對監察院糾正的外勞總量管制問題提出報告。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檢討外勞警戒指標失控問題,並於 1 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與因應措施。
  • 質疑地方政府怠惰執行《勞基法》第 27 條工資限期給付規定,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並啟動裁罰機制。
  • 要求勞動部釐清《勞基法》第 27 條工資給付範圍,包括加班費、病假半薪等是否適用,並於 1 週內回覆。
  • 希望勞動部善用《勞基法》第 27 條加速工資給付,避免勞工進入訴訟。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動部以「社會無共識」為由,怠惰抗拒天災假立法,要求提出草案版本。
  • 指出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缺乏強制力,導致勞工被迫出勤。
  • 反對商總提出颱風假應補班的建議,要求勞動部明確立場。
  • 關切《勞基法》第 36 條鬆綁 7 休 1 問題,指出監察院已糾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把關機制形同虛設。
  • 要求勞動部訂定第一層把關的審查標準,並退回有瑕疵的申請案。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質疑《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限制配偶未就業者不得申請育嬰留停,及雙胞胎以上子女申請津貼程序過於複雜。
  • 建議放寬雙親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假,認為政府應正面鼓勵父母共同參與家庭照顧。
  • 要求勞動部加速處理放寬雙親育嬰留停的議題,並承諾在本會期定案。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詢問職災勞工醫療給付特別之處,要求加強宣導,並建議優化申報流程。
  • 肯定勞保局與健保署在職災醫療費用分工上的努力,建議勞保局持續追蹤成效。
  • 要求勞保局於 1 個月內提出促進職災合法合理申報的措施及看法。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人才流失問題,特別是青年外流至東南亞及中國大陸,要求勞動部提出回流機制。
  • 質疑政府政策(如註銷戶籍、開罰未申報者)可能將人才往外推。
  • 關切移工「廠住分離」議題,要求勞動部持續跨部會討論並提出改善時程,並向行政院提出建議。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前瞻計畫創造 3 萬個工作機會的執行率及效益無具體說明。
  • 批評勞動部辦公室大門狹小,Google 評價僅 2 顆星,且未改正其提醒的內部問題。
  • 質疑勞動部「三安政策」提出時程過晚,並詢問颱風假給薪與無薪假創新高問題。
  • 要求勞動部書面答復中美貿易戰下台商回流的人才準備狀況。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動部函釋陪同勞檢工會僅限企業工會的緣由。
  • 釐清《勞基法》第 22 條與第 23 條對不同工會參與勞檢的角色定位,並建議讓產職業工會能實質參與。

楊曜 立法委員

  • 詢問「最低工資法」草案進度,並質疑其與現行基本工資審議制度差異不大。
  • 擔憂「最低工資法」中「得採指標」可能導致審議委員會爭議不斷。
  • 建議勞動部不應迴避颱風假給薪問題,並應考量雇主成本與勞工安全。
  • 建議勞動部重新審慎評估派遣法專法立法的方向,避免變相鼓勵派遣勞工。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人均所得與其他 AA 級信評國家差距大,並批評勞動部僅將基本工資調升至 23K 的努力不足。
  • 指出勞動部報告常使用平均數而非中位數,導致與民眾感受落差,要求公布更細部的薪資統計數據。
  • 要求勞動部承諾將主計總處提供的薪資十分位、二十分位等數據公布在勞動部網站上。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詢勞動部要求上市櫃公司申請前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的制度,詢問其有效性及其他國家案例。
  • 關切勞資會議召開率及決議強制性,質疑勞資會議作為保護勞工措施的實質作用。
  • 要求勞動部評估上市櫃公司勞資會議紀錄政策效果,並回報評估結果。
  • 質疑勞動部對上市櫃公司違反《勞基法》加重罰款的判斷標準(如故意、重大過失)不明確。
  • 反映原住民勞工未拿到加班費問題,質疑勞檢僅罰老闆而未確保勞工權益,要求追蹤勞檢後加班費領取狀況及平均時間。
  • 建議勞動部研議「勞工保護率」數據,以衡量勞檢實質效益。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臨時工未投保勞工保險導致職災或意外身亡時缺乏保障的問題。
  • 質疑現行制度下,臨時工發生事故僅能依賴廠商愛心給付,要求勞動部提出具體保障措施。
  • 建議未來職災保險法草案應具強制性,要求得標廠商強制臨時工加保短期保險。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感謝勞動部支持職業工會代收勞保費用,認為有助於勞保費收入完整。
  • 質詢客運業爭取鬆綁 7 休 1 規定,要求勞動部堅持勞工 7 休 1 底線,反對無配套措施下遽然開放。
  • 提醒勞動部應檢視個案並提出配套措施,如縮短駕駛工時或增加休息時間,強調勞工安全優先。
  • 重申颱風天停班是防災避難,非放假,不應有補班或加倍薪資問題,要求勞動部堅持立場。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詢問勞動部對前瞻基礎建設預計創造 3 萬個就業機會的說明。
  • 關切藝文工作者來台藝術交流被認定為工作,遭罰款及遣返的問題。
  • 建議勞動部與文化部滾動式檢討《就業服務法》中藝術家來台交流範圍,並加速工作證申請 e 化進程。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薪資統計分年齡層建議有道理,會轉達主計總處。
  • 職災發生率高的事業單位,職安署會加強檢查其承攬工程,預防工作非常重要。
  • 斜槓世代職業病認定是否發展新準則,會請職安署蒐集資料研議。
  • 遠洋漁船外籍漁工勞檢,勞動部負責境內聘僱,境外部分會再提供資料。
  • 「最低工資法」草案預計年底前送行政院,10月底預告,將從法規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並設有指標避免喊價。
  • 「最低工資法」草案設計行政院若不認同調整,將退回重審,若委員會維持原決議,行政院受拘束,不會有否決權。
  • 外籍勞工人數成長是依法辦理,勞動部有警戒指標機制,承諾 1 個月內提出監察院糾正報告。
  • 《勞基法》第 27 條工資限期給付,將在全國勞工行政首長聯繫會報中強調,勞工可撥打 1955 專線申訴。
  • 颱風天停班是基於安全考量,非放假概念,目前要點已能達到防災避險目的,不贊成補班建議。
  • 《勞基法》第 36 條鬆綁 7 休 1 是在特殊時間、地點或性質下適用,勞動部會要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落實第一道把關,並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
  • 承諾加速處理育嬰留職停薪議題,在本會期與委員辦公室共同討論定案。
  • 勞動部會配合前瞻計畫、國發會處理創造工作機會,但 3 萬個工作機會的評估是國發會提出。
  • 藝術交流不是工作,不需申請工作證,若有授課收費才認定為工作;與文化部定期開會檢討,年底前工作證申請將全面 e 化。
  • 新經濟移民法相關問題,勞動部都有做評估,將以書面詳細回覆委員。

鄒子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 職業病給付逐年增加,希望透過更精準調查和鑑定機制提升發現率。
  • 職安署持續向人事行政總處爭取成立獨立職業衛生組及增加職業衛生專業人員編制。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遺存障害」文字修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刪除「身體」二字,使保護更細緻。
  • 《勞基法》新修規定,情節重大裁罰標準將與部裡討論制定單純指標,供縣市政府執行。
  • 勞檢確認違法即可裁罰,至於《勞基法》第 27 條限期給付,會要求地方政府更積極執行。
  • 將研議勞檢後加班費領取狀況及平均時間數據,並討論「勞工保護率」指標。

劉傳名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所長

  • 勞研所人力不足主因是組改後正式研究人員不足,部分由研發替代役處理,替代役結束後缺口將更嚴重。
  • 解決人力問題,除與學校合作外,爭取正式員額增加是關鍵。
  • 人才庫應更寬廣,可引進具教育人員任用資格者,經審查後協助研究。

石發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

  • 職災勞工持證明看病可免繳部分負擔,住院 30 日內膳食費減半,並透過媒體及說明會宣導。
  • 與健保署訂有償付辦法,醫生可依主訴認定職災,免除部分負擔,並廣為宣傳。
  • 職災醫療費用在健保開辦後回歸正常,目前職業病核付率約 53%,職業傷害達 94-95%。
  • 勞保職災部分財務尚可,有 208 億元盈餘,普通事故部分財務不足。
  • 未持職災醫療書單可事後核退醫療費用,門診可依主訴申報,住院費用較高需慎重。
  • 去年同期職災合法申報金額成長 8%,將持續努力並研議促進措施。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勞基法》第 27 條適用於勞基法定義的所有工資,包括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加班費及部分工時普通病假半薪等,將與縣市政府加強聯繫與訓練。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規定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育嬰留停,但雙胞胎以上子女有例外,已發布通函允許雙親同時請領。
  • 《勞基法》第 59 條「殘廢」改為「失能」,並配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為「遺存障害者」,以統一法律用語。

孫碧霞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及第 24 條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以符合身權公約精神,範圍較寬對勞工有利。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身體遺存障害」修正為「失能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與勞保一致。
  •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及第 55 條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以符合身權公約精神。

王厚偉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

  • 上市櫃公司申請前檢附勞資會議紀錄已行之有年,台灣勞工勞資會議涵蓋率超過 80%,企業召開率約 17%。
  • 勞資會議決議具強制性法律效力,未經議決執行工時彈性即違反《勞基法》。
  • 目前較少因勞資會議決議未執行而提起勞資爭議。
  • 《勞基法》規定所有事業單位皆須召開勞資會議,不召開甚至無法實行加班。

羅怡玲 勞動部統計處處長

  • 薪資統計作業依各級政府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進行,勞動部將在官網公布主計總處發布的薪資中位數及分位數數據。

黃秋桂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 外國人工作證申請目前已可線上申辦,年底將全面 e 化,不再接受紙本申請。

相關後續

  • 衛生福利部(含國家衛生研究院)會同科技部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於 1 年內針對台灣可能面臨之極端氣候所造成之重大災害風險傷亡狀況、原因及分布進行研究模擬,並於完成後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衛生福利部於 2 個月內會同內政部消防署、教育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針對學校學生、工作者及農漁業從業人員等各族群規劃災害之緊急救護教育訓練,並於 108 年度據以執行。
  • 衛生福利部於 3 個月內就「建立災害緊急醫療指揮資源調度方案」及「結合各區域緊急醫療體系建立資源統一調度中心」兩案,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提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文化部共同檢討媒體從業人員採訪職業安全準則,並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等 3 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主要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將法條中涉及歧視性意涵的「殘廢」等用語修正為「失能」或「身心障礙」,並統一法律用語。
  • 討論條文包括第 6 條、第 8 條、第 23 條、第 24 條、第 34 條及第 41 條,主要聚焦於名詞定義的修正與一致性。

相關爭議

名詞定義爭議:委員關切「失能」與「身心障礙」的定義範圍,特別是是否包含心理層面因素,以確保對勞工的保護更精確且符合國際公約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名詞定義是否符合國際標準,建議一次到位,避免未來產生問題。
  • 詢問勞動部是否已與提案委員溝通並取得同意。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贊成將「失能」改成「身心障礙」,但質疑「失能」是否包含心理層面,建議解釋應更精準。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文字修正為「死亡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以與第 6 條、第 8 條概念一致。

相關人員回應

鄒子廉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條及第 8 條建議維持行政院提案版本,將「身體遺存障害」刪除「身體」二字,修正為「遺存障害須符合」,認為此修正對勞工保護更細緻。
  • 同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修正文字改為「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以與第 6 條、第 8 條概念一致。

孫碧霞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及第 24 條修正為「身心障礙」,以符合身權公約精神,且實務上由公立醫療機構認定,重點在於「不堪勝任工作」。
  • 表示衛福部曾依行政院決議訂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規修正原則,將「殘障」改為「身心障礙」,「失能」亦有使用,此為依據定義進行修改。
  • 說明「身心障礙」包含心理層面,範圍較寬對勞工有利;「失能」則與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定義一致,較為嚴謹。

相關後續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 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8 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4 條照行政院版及委員建議文字修正通過。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41 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2 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焜裕召集委員補充說明,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將《勞動基準法》中涉及歧視性意涵的文字,如「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殘廢」等,修正為「身心障礙」或「失能」。
  • 討論條文包括第 54 條、第 55 條及第 59 條,主要聚焦於退休、退休金給付及職災補償相關名詞的修正與一致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孫碧霞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

  •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以符合公約精神及實際運作狀況。
  •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第 1 項第 2 款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理由同上。

謝倩蒨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殘廢」改為「失能」,並配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8 條修正,將相關文字修正為「審定其遺存障害者」,以統一法律用語。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勞動基準法》第 55 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照行政院版通過。
  •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2 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焜裕召集委員補充說明,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廢止「工廠法」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廢止「工廠法」案,因該法已施行 40 餘年未修正,且其規範內容已為《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更周延的法令所涵蓋,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工廠法」為我國最早勞動基準立法,但 40 餘年未修正,已不符當前勞動情勢。
  • 《勞動基準法》施行後,適用對象及保障更周全,且相關福利、安全衛生等事項已有其他法令周延規範。
  • 為簡化法令,經會商各方檢討,認為「工廠法」已無繼續適用必要,勞動部敬表同意廢止。

相關後續

  • 「工廠法」予以廢止。
  • 「廢止工廠法」案等 2 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吳焜裕召集委員補充說明,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78601
卷/期/冊
107/86/1
發布日期
2018-11-06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