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聯席審查
經濟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15
LawTrace 法律歷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立法院經濟與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所提「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核心議題涵蓋無人載具定義、事故責任、資安與個資保護、審查機制、以及場域安全等。委員們就法案的安全性、產業推動、主管機關職責、及倫理道德面向提出質疑與建議,經濟部沈部長則回應將強化安全把關、簡化行政程序,並承諾協調跨部會合作。會議中亦有委員就深澳電廠停建及能源政策進行廣泛質詢。最終法案將繼續逐條審查,並要求經濟部研擬配套措施與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 (含行政院與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旨在建立陸海空無人載具的監理沙盒機制,以鼓勵科技研發與創新應用,並促進智慧交通運輸產業發展。
- 討論聚焦於實驗場域安全、事故責任歸屬、個人資料保護、審查委員專業性、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以及實驗成果如何有效轉化為產業政策與法規調適等關鍵面向。
相關爭議
- 事故肇事責任釐清與安全管理:委員們強調應明確事故責任、設置運行資料紀錄器、建立即時通報機制,並賦予主管機關在重大事故時直接終止實驗的權力,而非僅限期改善。
- 審查會議專業代表性與保密義務:有委員建議審查委員中學者比例應提高至不低於1/2(行政院版為1/3),並要求審查委員簽訂保密協議以保護商業機密。
- 法規排除適用範圍:行政院版本採正面表列排除適用法規,而部分委員提案則採公告制。交通部建議應依立法明確原則,參考行政院的正面表列方式。
- 主管機關職掌與跨部會協調:委員質疑經濟部作為主管機關,是否能有效掌握交通用途的無人載具,並擔憂跨部會協調可能因本位主義而效率不彰。
- 無人載具倫理與道德問題:委員提出無人車在緊急兩難情境下的道德判斷問題,以及事故發生時的最終責任歸屬(車主、車廠或實驗負責人)仍需更明確規範。
- 實驗到產業落實的期程與配套:委員關切實驗結束後,配套法規能否及時完善,以縮短技術從實驗到實際產業應用的時間,並建議借鏡他國經驗先行研擬配套。
- 申請人門檻與場域同意書:委員建議實驗性質的申請人門檻不宜過高,應容納中小企業;並對公私領域混雜的實驗場域同意書取得方式提出核備制而非核許制的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釐清事故肇事責任,建議無人載具應設置資料紀錄器,並要求申請人於事故發生時即時通報主管機關。
- 建議審查會議中學者的比例不應低於1/2,並規定審查委員應負保密義務。
- 強調無人載具實驗若涉及個人資料蒐集,必須徵得當事人同意,並參酌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歐盟GDPR規定。
- 建議參照新加坡法例及金融科技發展與實驗條例,設置評估會議,並敦促定期提出智慧運輸政策白皮書。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支持本條例,認為台灣應抓住無人載具科技發展的急迫性,確保在下個世代產業舞台的領先地位。
- 質詢實驗完畢到產業落實的期程,並建議配套措施應先行研擬,以縮短全面實施的期程。
- 認為經濟部作為主管機關是合適的,但關切交通用途無人載具的職掌問題及跨部會協調機制。
- 建議實驗性質申請人門檻不宜過高,應從寬認定,以鼓勵中小企業參與;並質疑公領域場域同意書取得的困難性,建議改為核備制。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條例是全球首創的無人載具沙盒法律,但關切其與現行民航法及自動駕駛車輛測試要點的競合問題。
- 強調無人載具發展的安全考量,質疑封閉性場域的定義、意外發生時的責任歸屬,以及實驗成功認定機制。
- 指出行政院版本對於重大安全威脅的實驗僅限期改善,缺乏直接撤銷的規定,建議應增加此權力。
- 提出無人車在道德兩難情境(如撞5人或1人)下的決策問題,建議相關單位應事先研議道德指南。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對無人載具的支持,但批評政府對無人載具研究投入不足,預算被砍。
- 強調台灣在無人載具發展上的零組件、特殊車廠、多樣化測試環境等優勢,並認為實驗條例對LV3以上自駕車實驗至關重要。
- 提案版本與行政院版本主要差異在於事故發生時,主管機關應有權力立刻喊停,並支持國外測試證明可作為佐證資料。
- 質疑道安條例行政命令與本條例的法規競合問題,並關切無人車道德倫理及事故發生時的責任歸屬(車主、車廠或實驗負責人)。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詢政府能源政策反覆,特別是深澳電廠停建與觀塘接收站環評通過,認為是為選舉考量。
- 擔憂政策大轉變,部長恐是最後才知道,並批評環評程序不尊重法規與民意。
- 質疑天然氣接收能力與機組不足,擔憂未來電力供應問題。
- 認為台電與中油等國營事業的專業判斷受到行政指導影響,有損專業性。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深澳電廠停建與觀塘接收站環評通過的政策急轉彎,認為是為選舉考量,並指控環評會將環評當兒戲。
- 質疑天然氣接收站通過後,天然氣供應量足以替代深澳電廠的說法,認為有天然氣不等於可以發電。
- 批評電價凍漲與油價凍漲皆為選舉考量,而非專業判斷。
- 認為經濟部部長在深澳電廠決策過程中應負責任,而非僅以穩定供電為由。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深澳電廠停建是為選舉,政策前後矛盾,並質疑為何不使用超超臨界燃煤發電。
- 擔憂燃氣發電的國安問題,特別是天然氣儲存量僅7天,若發生戰爭,液化瓦斯船被阻擋,台灣將面臨電力危機。
- 批評政府能源政策缺乏周詳考慮,並對電價高漲表示憂慮。
- 關心電動車發展,質疑台灣電動車推動緩慢,並詢問無人載具試驗基地對台灣產業的實質利益與專利爭取問題。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條例立法速度之快,並認為其涵蓋陸海空是全球首創,具前瞻性。
- 質疑無人載具主管機關從交通部轉為經濟部的原因,認為經濟部應著重產業提升而非僅監理業務。
- 擔憂跨部會協調可能產生界面問題與本位主義,建議應提升至政務單位協調。
- 關切試驗場域的界定與地方政府的配合意願,並建議應有誘因吸引國外大廠、資金與人才來台試驗。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極為關心無人載具的安全性,質詢封閉場域測試的時長與數據要求。
- 指出Uber自駕車曾發生事故,強調安全性的重要,並建議應確保比人類駕駛更高的靈敏度。
- 質疑行政院版草案刪除罰則,認為發生重大事故時仍應有處罰機制,並強調刑事責任不能排除。
- 建議無人載具應安裝儲存駕駛紀錄的黑盒子,並要求事故處理透明化以建立公眾信任。
- 建議交通部與經濟部合作,將恆春機場規劃為無人機測試驗證基地,以促進地方創生。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同智慧科技無人載具的趨勢不可避免,但強調安全與便利性之間需取得平衡,且非單一部會能獨立完成。
- 質疑主管機關設在經濟部,但最終上路仍需交通部同意,如何節省時間並規範。
- 關切無人載具實驗的安全顧慮,特別是送貨機器人掉落的風險,以及保險業者能否及時提供相關保單。
- 強調無人駕駛技術仍存在風險,政府應審慎做好場域試驗,並承擔相關責任。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黨能源政策前後矛盾,對燃煤、天然氣、再生能源皆反對,詢問其發電來源。
- 對2025年能源轉型目標(再生能源20%、燃煤30%、燃氣50%)表示支持,並詢問達標信心與缺電問題。
- 關心高雄亞洲新灣區五大產業發展,特別是物聯網,要求經濟部提出「亞洲.矽谷計畫」如何鏈結高雄的具體執行情形與預算規劃。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詢深澳電廠停建後,為何不直接廢止開發許可,擔憂選舉後死灰復燃。
- 要求經濟部承諾深澳電廠不會死灰復燃,並規劃舊址的發展,納入北海岸鄉親意見。
- 肯定台電積極推動瑞芳水湳洞十三層遺址點亮計畫,認為可締造觀光與經濟效益。
- 要求經濟部以更高高度,促使台電與台糖捐棄本位主義,全力配合東北角觀光發展的整體規劃。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醒部長深澳電廠停建後續程序應處理完善,避免未來再度爭議。
- 指出無人載具條例在交通委員會已討論多時,民航法僅針對航空器,經濟部承擔產業發展主責是正確方向。
- 提出行政院版草案與委員提案的4點落差,包括事故暫停機制、結案後續運用、違規罰則,以及審查會召集人層級。
- 強調無人載具實驗的安全風險,特別是無人機掉落的潛在危害,並建議應明確罰則,避免社會污名化。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草案中4年實驗期的具體工作內容,以及政府是否會主動規劃戰略特區,而非僅被動接受申請。
- 以日本為例,建議政府應主動研發並推動無人載具應用於農業缺工問題,如無人機噴藥、施肥及公車服務。
- 推薦將嘉義縣定義為無人載具戰略特區,以結合地方創生,解決農業縣勞動力不足問題。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肯定經濟部承擔無人機產業發展責任,認為無人機是AI智慧的延伸,涵蓋感測、燃料、衛星定位、航太等技術。
- 強調無人機在農業上的應用潛力,如影像分析、作物監測、病蟲害防治、農藥肥料噴灑等。
- 建議應設置實驗中心或基地以促進產業聚集效應,並推薦恆春機場作為無人機測試驗證基地。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無人載具發展應確保安全,質詢是否有選定測試地點、時間的打算及審核標準。
- 建議參照集會遊行法,訂定無人載具測試的禁制區及明確告示,並要求測試機具能讓民眾辨別。
- 關切草案中投保責任保險的規劃,詢問保險制度能否因應趨勢,並建議金管會應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相關商品。
- 建議盡快設立專門審查小組,並加強與法務部及偵查單位聯繫,以因應無人機衍生之新型態犯罪。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部長
- 感謝委員會審查「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強調其對於台灣發展次世代智慧交通運輸的重要性。
- 說明草案核心在於創造安全且創新的實驗環境,透過監理沙盒精神暫時排除法規適用,鼓勵產學研投入研發。
- 回應林岱樺委員,承諾本法通過後,相關子法將於6個月內完成,並希望實驗與產業同步進行。
- 解釋經濟部作為主管機關,是因無人載具涉及廣泛應用服務與產業發展,而非僅限於交通監理,並會透過跨部會平台協調。
- 同意申請人門檻會從寬認定,鼓勵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合作,並表示場域同意書問題會個案協調解決。
- 回應林俊憲委員,強調沙盒實驗針對現有法律無法涵蓋的產業發展;實驗場域將有封閉式與受控管的開放式,並承諾釐清事故責任與公告機制。
- 同意納入委員建議,針對實驗期間重大違規情節,主管機關應有直接撤銷核准的權力。
- 回應余宛如委員,同意納入事故發生時主管機關可立即喊停,及國外測試證明可作佐證資料的建議。
- 說明深澳電廠停建是因第三接收站環評通過,有足夠天然氣供應替代,且燃氣機組較符合鄉親對健康風險的期待,強調是專業評估而非選舉考量。
- 承諾會請台電檢討深澳電廠舊址規劃,並配合東北角觀光發展,也會請台糖配合整體規劃。
王穆衡 交通部科技顧問室參事兼主任
- 支持「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訂定,認為其能促進台灣相關科技產業發展,並強調交通部已參與草案訂定過程。
- 回應林俊憲委員,民航法僅針對航空器,無人載具條例主要著重產業發展,若現有法律已規定,則不進入沙盒實驗。
- 回應余宛如委員,表示交通部道安規則的修正是為因應業界期待,未來本條例通過後,將配套修正,確保法規一貫性,不會產生衝突。
- 回應周陳秀霞委員,表示恆春機場活化是交通部念茲在茲的工作,若產業發展需要作為無人機實驗基地,交通部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
- 回應鄭運鵬委員,解釋事故暫停機制需依事故性質判斷,但接受明確文字規範政府可立即停止實驗;並表示實驗資料會要求保存,以供後續運用。
羅達生 經濟部技術處處長
- 回應林俊憲委員,確認經濟部將組成常設跨部會專案審查委員會,負責從申請到實驗結果評估的所有環節,成員包含產官學及相關部會。
- 回應林俊憲委員,同意將重大違規可直接撤銷的規定納入草案。
- 回應莊瑞雄委員,說明目前正與富邦等保險公司討論無人載具的責任險,無人機部分則有南山人壽在談,顯示保險業者已在嘗試觀察市場。
- 回應余宛如委員,說明安全把關機制包括事前的可行性審查(須完成模擬或封閉場域實驗)與事後的管理(主動通報、負賠償責任、終止實驗、每月通報人為介入次數、留存紀錄3年)。
王麗惠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
- 回應李昆澤委員,表示現行市場已有第三人責任保險,金管會已請業者配合本條例研發相關商品,且民用航空法也規定無人機需投保責任保險。
- 承諾會配合法令規定,鼓勵並協調保險公司因應法令,設計開發相關保險商品。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進行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將於10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審查。
- 經濟部被要求於1個月內(107年11月14日(三)前)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研擬借鏡他國經驗,以縮短無人載具科技從實驗到全面實施的期程。
- 經濟部被要求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亞洲.矽谷計畫」如何協助與鏈結高雄亞洲新灣區物聯網相關計畫的執行情形(包括新增計畫名稱、預算及期程等)。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8901
- 卷/期/冊
- 107/89/1
- 發布日期
- 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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