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審查:聚焦法規鬆綁與產業發展
經濟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17
LawTrace 法律歷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立法院經濟、交通兩委員會聯席審查「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針對行政院與委員提案版本進行逐條討論及協商。會議重點涵蓋主管機關權責、實驗計畫內容、場域協調、委員會組成及產業推動,委員們對委託法人、實驗場域協調及法案對產業連結的實質效益提出疑慮。最終多數條文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修正通過,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及附帶決議,要求評估對勞動力的影響與研擬電動化行動方案,全案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委員余宛如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委員許毓仁等16人擬具「無人載具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確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的法律框架,包括實驗申請與審查程序、主管機關權責、法規鬆綁範圍、以及實驗安全與事故處理機制。
- 討論如何平衡產業創新發展與公共安全、勞動力衝擊,並確保法案能有效連結產業鏈與促進電動化技術應用。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權責與委託法人彈性:余宛如委員與林岱樺委員擔憂將核心業務委託法人團體辦理,恐導致主管機關權責不清、協調能力不足及可能外包監理責任,造成主管機關對實務運作一問三不知;經濟部則強調法人僅處理庶務性工作,決策與協調仍由政府負責,且能提升執行彈性。
- 實驗場域協調困難:林岱樺委員與陳超明委員指出,無人載具實驗可能涉及公私混雜區域,協調私人土地同意書極為困難,恐延誤創新實驗進程;經濟部回應沙盒實驗需在可控環境下進行,安全為首要考量,並承諾協助業者協調。
- 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比例:許毓仁委員質疑專家學者人數不應超過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的規定,擔憂過度偏向政府分配資源,無法充分反映創新實務;經濟部則解釋政府需承擔公權力與安全責任,專家學者提供專業諮詢,但決策權重應與責任相符。
- 法規分析門檻與營運機密:余宛如委員認為要求申請者提供法規分析報告對新創公司門檻過高,且質疑要求提供營運計畫可能洩漏商業機密;經濟部回應將由辦公室協助釐清法規,並說明營運計畫僅在實驗涉及營運時才需提供,且可分階段申請。
- 法案對產業連結的實質效益: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強烈質疑草案未能有效拉動臺灣無人載具產業,擔憂法案僅讓政府和特定法人「關起門來玩」,缺乏對廣大產業鏈的實質連結與推動機制;經濟部則強調此條例是產業推動的法規基礎,提供業者實驗的法源依據,而非直接產業推動計畫。
- 罰則未明定: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質疑專法中未明確訂定罰則,導致法案缺乏「牙齒」,無法有效嚇阻違規行為;經濟部與許毓仁委員澄清,未經核准的違法行為將回歸現行行政罰或刑法處理,專法主要規範經核准的創新實驗。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四條,建議將發展電動化與搭載移動式儲能系統納入,以拉動臺灣產業。
- 質疑法案若無法有效拉動產業,僅為政府內部實驗,則大動作訂定專法意義不大。
- 質疑法案未明確訂定罰則,無法有效規範違法行為。
- 要求附帶決議落實產業連結。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四條,要求受委託法人應訂定資格、責任、監督等遵循事項。
- 建議第五條應將運行資料紀錄器設置納入實驗計畫項目。
- 對第六條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比例表達疑慮,擔憂政府分配資源問題。
- 關心參與實驗資料的使用與歐盟GDPR規範,詢問相關條文。
- 建議第八條駁回處分應明確訂定准駁決定時間,以利業者掌握成本。
- 同意罰則可由其他相關法律處理,但強調無人載具涉及人身安全,專法應有牙齒。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評估無人載具產業對勞動力的社會影響力。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納入安全和風險可控管的定義。
- 建議第三條對申請人資格不應過度限制,以精簡文字。
- 對第四條委託法人團體辦理表示擔憂,質疑主責強度與監理法規調適彈性,恐導致主管機關外包監理責任。
- 建議第五條保險規劃不應限定為「責任保險」,應改為「保險之規劃」以保有彈性。
- 建議第五條應納入國外符合檢驗或具安全性標準的文件作為申請參考依據。
- 建議第五條移除要求申請者進行法規分析報告的門檻,改由承辦單位協助釐清。
- 質疑第五條要求提供涉及營運行為規劃的必要性,擔憂營運機密外洩。
- 建議第六條審查會議應納入「跨部會」精神及「保密義務」。
- 建議第十五條納入主管機關可立即停止試驗的權力。
- 關切評估會議的重要性,認為政府需了解無人載具對未來智慧交通的影響。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呼應余宛如委員對委託法人團體辦理的疑慮,指出法人協調能力不足,可能導致廠商陳情案無法解決,延誤進度。
- 建議第五條申請人定義應明確包含自然人與公司法人,特別是中小企業與微型企業。
- 對第五條實驗場域同意書問題提出疑慮,建議將「同意」改為「核備」,並提出自來水管埋設條例中告知、賠償與提存法院的處理方式,以避免協調困難導致實驗延誤。
- 建議經濟部主動協助業者協調私人土地問題,並訂定協調期限。
- 提出臨時提案,建議經濟部責成工研院以高雄為實驗場域,推動智能物流車並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第四條許委員版本增加受委託資格、責任、監督等規定,讓條文更嚴謹,對行政單位並無差別。
- 呼應林岱樺委員對實驗場域協調私人土地的困難,強調此問題的重要性,並建議行政單位應提出解決方案。
- 擔憂法人團體若過於少數或把持,可能阻礙新的競爭者進入市場,強調法人資格需專業且明確。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詢問經濟部第四條「專責單位」具體指涉為何,以及委託法人團體的規劃方向與合作對象。
- 建議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應更清楚寫明「法規排除適用範圍」,認為愈清楚愈能確保實驗安全與執行順利。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五條新增第二十款「實驗場域之公告、告示方法及規劃說明」,以確保實驗安全,讓民眾得知實驗資訊並迴避潛在危險。
相關人員回應
羅達生 處長 經濟部
- 解釋第一條為精簡文字,安全部分已在第五條另做規定。
- 說明第二條主管機關雖僅寫「主管機關」,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不因此移除。
- 解釋第三條申請人資格不需在定義中限制,將在第五條另作規定。
- 解釋第四條委託法人團體是為了彈性與專業考量,經濟部在執行上會有更大空間。
- 同意納入許委員對第四條受委託資格、責任、監督等規定。
- 回應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對第四條修正動議,指出該條是規範行政事務,非產業推動條例,且電動化與移動儲能已在其他產業發展計畫處理。
- 解釋許委員第四條修正動議關於運行資料紀錄器,已併入第五條第十一款處理。
- 回應余宛如委員對第五條保險的建議,同意將「責任保險」改為「保險之規劃」。
- 回應余宛如委員對國外認證的建議,表示第十一款已涵蓋,不限國內證明。
- 回應林岱樺委員對實驗場域協調的疑慮,強調沙盒實驗需在可控制環境下進行,安全為首要考量,並承諾將協助業者協調。
- 回應余宛如委員關於法規分析門檻,表示辦公室會協助釐清法規,但申請者仍需有基本目標。
- 說明第九條展延申請天數建議維持60天。
- 解釋第十二條免徵規費範圍,測試部分因行政單位不參與,無規費議題,但同意納入「實地訪查」免徵。
- 回應余宛如委員對第十三條無線通信應用,認為「經核准指配」即指公告頻率,精神一致。
- 解釋第十四條限期改善已在第二十條規範,留存紀錄已在第三項處理。
- 同意納入余宛如委員對第十五條主管機關可立即停止試驗的權力。
- 解釋第十七條個人資料與退場機制已在第五條實驗計畫中要求申請人提出。
- 解釋第十八條參與實驗契約,申請人本就應遵照相關法規與契約,不需另行規定。
- 說明第二十一條實驗報告內容,彈性處理,可依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增加。
- 說明第二十二條排除法令適用,院版經跨單位協調,項目完整,並有授權額外排除的彈性設計。
龔明鑫 次長 經濟部
- 解釋第四條委託法人僅處理庶務性工作,真正決策由各部會代表及專家組成的委員會負責,法人不具協調能力,協調工作仍由公家部門官員負責。
- 說明法人辦公室將處理收件、整理案件等庶務,決策與協調仍由具公權力的官員負責,並將管理辦法中明確訂定。
- 回應陳超明委員對法人把持的擔憂,表示招標時會訂定相關資格。
- 回應余宛如委員對營運行為規劃的疑慮,表示可分段申請,若涉及營運則需說明想法。
- 回應余宛如委員對法規分析門檻的疑慮,表示法人辦公室會協助新創業者釐清法規,再送委員會審查。
- 解釋第六條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比例限制,考量公權力與安全性問題,政府需承擔責任,專家學者僅提供諮詢。
- 同意第六條納入「跨部會」及「保密義務」文字。
- 回應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對罰則的質疑,表示未經核准的違法行為將回歸其他法律規範,因其未送至本條例審查。
- 回應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對產業連結的質疑,強調此條例是產業推動的法規基礎,沒有此基礎,產業推動會受阻礙,有助於業者進行試驗。
王自雄 組長 經濟部
- 說明第十五條要求申請人於第五條計畫書中說明公告、告示方式,以確保落實第十五條規定。
- 解釋第十三條「經核准指配」即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後核准指配的頻率,與公告頻率可自行選擇使用精神一致。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四條修正通過,納入許毓仁委員關於受委託資格、責任、監督等規定。
- 第五條修正通過,將「責任保險」改為「保險之規劃」,並納入李昆澤委員建議新增的實驗場域公告、告示方法說明,以及賴瑞隆委員建議的法規排除適用範圍。
- 第六條修正通過,納入「跨部會」及「保密義務」文字。
- 第八條修正通過,納入余宛如委員所提駁回處分應附理由,並確認審查決定時程為60日。
- 第十二條修正通過,免徵規費範圍增加「實地訪查」部分。
- 第十五條修正通過,納入主管機關可立即停止試驗的權力。
- 第二十條修正通過,納入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核准的規定。
- 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所提第四條修正動議不予處理,其內容建議納入推動計畫。
- 許毓仁委員所提第四條關於運行紀錄器併入第五條第十一款處理。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莊瑞雄等委員提案,建議交通部評估以恆春機場作為無人機測試中心可行性。
- 通過林岱樺等委員主決議,建議經濟部責成工研院以高雄為實驗場域,推動智能物流車並帶動產業發展。
- 通過附帶決議1,要求經濟部研擬「無人載具發展電動化、搭載移動式儲能系統行動方案」。
- 通過附帶決議2,要求法案施行1年後,提出「無人載具產業對勞動力對社會影響力」之評估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8901
- 卷/期/冊
- 107/89/1
- 發布日期
- 2018-11-1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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