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校園安全網與情感教育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18
LawTrace 法律歷程:性別平等教育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共12案,主要針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的防制與處理機制進行討論。會議聚焦於強化行為人追蹤通報、擴大適用對象、提升調查專業性及落實情感教育等議題。委員們對現行法令執行成效、補教業納管、及公投對性平教育的影響提出質疑,教育部則承諾將持續精進並加強落實。
討論事項一
審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案 (共12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旨在強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的防制與處理機制,並擴大法律適用範圍。
- 核心議題包括行為人通報與追蹤機制、性平會調查小組的專業性與獨立性、情感教育的向下延伸與深化,以及補習班等非學校場域的性平管理。
相關爭議
- 行為人通報機制:委員們主張應區分學生與教職員的通報與追蹤輔導方式,避免學生被標籤化,但對老師則應立即通報且不應設「知悉後一個月內」的緩衝期。
- 性平會調查專業性與司法落差:蘇巧慧委員質疑性平會調查結果與司法判決差距過大,指出調查小組成員專業素養不足及缺乏與司法系統的轉介機制。
- 現行法規執行不力:多位委員以公東高工校長性騷擾案為例,批評教育部對學校違規(如未執行懲處、未通報)的處置被動且缺乏強制手段,導致「狼師」仍能流竄。
- 補教業納管爭議:陳亭妃委員提案將補習班納入性平法規範,但教育部及部分委員認為補教業性質不同且已有補教法規範,建議在補教法執行面加強而非納入性平法。
- 公投對性平教育的影響:張廖萬堅及許毓仁委員關切年底公投中關於性平教育(情感、性、同志教育)的兩項對立提案,質疑教育部在社會對話中立場不明,未能有效澄清錯誤資訊。
- 情感教育落實不足:吳思瑤委員指出台灣情感教育的失敗,呼籲向下延伸至國小、國中,並以學生為本體,而非僅限於教師增能。
- 跨國性平事件處理:尤美女委員提出外籍學者性騷擾案的處理困境,呼籲建立跨國性平事件資料庫及查詢機制,以防範有紀錄者再次受聘。
立法委員發言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呼應「#Me Too」運動,認為應檢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保護機制是否足夠。
- 提案修正性平法第27條及27條之1,將非專任運動教練、兼任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等非屬教師法規範的學校聘用人員納入性平法規範,彌補法律漏洞。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性平法第27條,要求主管機關應負起追蹤、輔導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的責任,而非僅消極通報,避免「隱形的狼師」在校園中流竄。
- 強調應將行為人(老師與學生)分開處理,學生可參照特教資源生轉學輔導精神,老師則應比照家暴強制心理治療。
- 指出國際評審委員對台灣性平教育建議,包括「不利處境群體之女孩未獲平等之教育機會」及政府對「不同家長、宗教、教育團體間之衝突與攻擊」回應消極。
- 質疑大學校園性侵與性騷擾案件屬實率高但解聘率低(3年350件屬實僅19人解聘,約5%),認為校評會常因同事情誼而寬容處理。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性平法,要求建立校園性侵事件系統並保存資料,在一定條件下可通報查閱。
- 主張新增第27條之1,行為人經調查確認後須退出校園,學校可立刻解聘且不得再進入其他校園服務,避免「狼師」流竄。
- 建議修正第30條,性平委員會應避免職權上下關係,所有性平委員應對外聘用,而非由學校自行調查。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性平法第37條之1,要求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聘用人員準用性平法相關規範,以杜絕「狼師」入侵補教業。
- 指出校園性侵害事件受害人年齡有低齡化趨勢(12至18歲),關係多為同學,高危險群為學生,顯示教育環節需強化。
- 質疑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件數與調查屬實件數差距過大,認為學校性平會處理不力,學生權益未獲保障,導致受害者需尋求校外法律途徑。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肯定本次修法聚焦於避免行為人標籤化、防止性侵害/騷擾/霸凌者留校、及調查小組外聘等3重點。
- 舉輔大性侵案為例,質疑性平會調查小組專業性不足,導致與司法判決結果差距大,建議應討論調查小組組成適格性、監督機制及與司法系統的轉介機制。
- 指出性平法管轄範圍有漏洞,同一性騷擾事件可能因場域、身分不同而適用不同法律,造成適用對象重疊但主管機關與處理方式不同,建議三部法(性平法、性騷擾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應統合整合。
- 認為性平法實施十多年來,過度側重防制處理,對「性平教育」的著墨不足,尤其應加強對學生性騷擾的教育。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追問公東高工校長性騷擾案,批評教育部對違法校長及包庇董事會處置不力,導致校長榮退且未執行懲處,突顯性平法執行面「玩假的」。
- 質疑性平法第27條「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的規定過於被動,導致行為人(如退休校長)轉往他校任職後仍無法有效追蹤,要求主管機關應有主動追查義務。
- 強調執行無法到位是因為缺乏罰則及最終手段,主張應增訂罰則以要求學校及行為人配合執行。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回溯性平法立法緣由(葉永鋕事件),強調性別教育不分男女,從「檢討被害人」轉變為「停止行為人」的正確方向。
- 提出「復仇式色情」(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的新興犯罪型態,指出現行課綱與教材未能與時俱進,無法有效教育青少年防範數位性暴力。
- 呼籲教育部應加強落實教育第一線的媒體識讀及網路素養,並承諾提出強化方案與預算執行相關計畫。
- 認為補習班與學校本質不同,性平法應回歸學校教育主體,補習班性平管理可在補教法或其他法規中努力。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關切年底兩項關於性平教育(情感、性、同志教育)的公投案內容完全相反,質疑性平法實施14年後,社會對此有重大歧見,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應強化論述與社會對話機制。
- 指出性平教育預算逐年增加,但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案件數字未減少,且大學現場仍有不當情感教育案例(如14歲學生跳樓自殺),質疑教育成效。
- 同意行為人(學生與教職員)應分開處理,教職員部分應有通報系統,學生則應避免標籤化。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認為校園性別平等教育還有很多進步空間,應思考多樣化、和善的教學模式,讓孩子從小建立正確性別觀念、隱私權及身體保護意識。
- 強調學校不應隱匿性平事件,校方常因顧慮校評而隱匿,且對受害學生的後續輔導、加害者懲處(如免職)都有缺漏。
- 建議教育部應堅持四件事:背景公開、接受監督、加害者明確規範及完善輔導機制,以落實性平教育。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是否有學者參與中國「千人計畫」,要求教育部徹查並掌握高教人才流失狀況。
- 關切公投結果若贊成國中小不應實施同志教育,教育部是否會將性平教育從課綱刪除,強調性平教育對預防性別霸凌的重要性。
- 引述精神科醫師聲明,支持同性婚姻及性平教育,認為有助於預防性相關情事、性別霸凌及降低不安全性行為風險,並詢問部長是否認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台大玉山計畫學者曾犯性侵害案及外籍學者性騷擾案,質疑現行性平法對跨國性平事件的處理能力不足,呼籲建立資料庫供各校查詢有「黑紀錄」者,避免聘用「狼師」。
- 要求教育部在公投公報政府機關說明中,應針對錯誤資訊(如「性解放」、「成為同志」等)進行澄清,而非僅講原則性規定。
- 質疑性平法中「運用關係」的定義,詢問是否涵蓋短期研究或講座人員,並要求在準則或立法理由中釐清。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教育部部長
- 肯定本次修法有助於完備性別平等教育法,特別是處理非教師法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適用對象的性別事件,建議優先推動行政院版本。
- 承認性平會調查結果與司法判決可能存在差異,因兩者在結構與組織上不同,但會思考如何合理銜接。
- 認同性平法管轄範圍應有所調整,考慮學生年齡差異,並坦承不同場域、身分適用不同法律可能造成問題,需加以統合整合。
- 對於國際專家提出的身心障礙女性就學比例畸形及政府對團體衝突回應消極等建議,表示值得重視與檢討。
- 承認大學校園性侵與性騷擾案件屬實但解聘率低的問題,表示會努力讓調查更扎實、完整。
- 同意情感教育的重要性,應向下延伸至國小、國中,並以學生為主體,而非僅限於教師增能,承諾2個月內提供國教端強化精進方案。
- 承認公東高工案的執行確實令人氣餒與挫折,但會從法律制度上檢討,並強調性別違法不分輕重。
- 認同「復仇式色情」的教育需求,強調媒體識讀、網路素養及尊重他人態度的培養應融入12年國教課綱,並承諾3個月內提出強化方案。
- 對公投案表示尊重,認為性平教育內涵(情感、性、同志教育)對實現教育很重要,會持續推動進步方向。
- 坦承校園迎新活動踩性騷擾紅線問題萬萬不得,會要求學校注意並加強督促,對常發生問題學校列為重點觀察,承諾3個月內提出有效對策。
- 同意體育班性騷擾問題需正視,會進一步深化性平教育內涵,並要求宜蘭縣政府重組性平會調查個案。
- 表示偏鄉輔導人員設置可逐年達成,人員資格若有疑義會再研議;強調通報是性平重要機制,會加強宣導與教育,特別是態度養成。
- 承認性平教育仍有許多進步空間,應思考廣泛教師對性平的基本認識及應對機制,並強調要堅持背景公開、接受監督、加害者明確規範及完善輔導機制。
- 針對外籍學者性平事件,表示有聘用關係者適用性平法,無聘用關係者可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並認為未來會建立更多跨國連動機制;同意建立曾有黑紀錄者的資料庫供學校查詢。
- 表示對公投誤導訊息會隨時澄清,但強調原則性議題的說法更為重要,會持續強化性平教育的重要性及落實。
李嵩茂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說明公東高工案中,校長未配合處分主要問題出在董事會怠於執行監督責任,教育部雖多次行文,但缺乏堅定態度和強烈手段。
- 解釋性平法第27條的「知悉」概念,除知悉行為人需轉銜外,還需知悉其新學校,故有時間歷程。
- 指出性平案件有輕重之分,最嚴重者會被解聘並列入管制資料庫終身不得聘任,情節非重大者則管制1至4年後檔案移除,以給予更生機會,此為第27條之1的管制概念。
- 強調第27條純粹是為輔導之用,與管制、點名做記號不同,著重於學生或教職員需要輔導的部分,故用轉銜概念。
鄭乃文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司長
- 建議性平法第2條(定義)及第14條之2(髮式、服裝)維持現行條文,因防治準則已有規定或法規已有更原則性規範。
- 同意吳思瑤委員提案第21條增訂「不得另設其他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並配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建議第21條之1(申訴者保護與損害賠償)不增列,因其處理機制與性平法不同,且民法、國家賠償法已有相關規定。
- 建議第22條(保密規定)維持現行條文,避免限縮保密密度,且防治準則已有相關規定。
- 建議第24條(權益告知與救濟途徑)採納蔣乃辛委員意見,將「專業輔導人員」修正為「專業人員」,不限於學校進用人員。
- 建議第25條(懲處)納入蔣乃辛委員增列「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及鄭寶清委員「加害人」修正為「行為人」的用語,並將「專業輔導人員」修正為「專業人員」。
- 針對第30條(調查小組),建議增加「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文字,以涵蓋之前已全部外聘的調查小組,避免法律爭議。
- 建議第30條之1(先行停止職務)不予增訂,因已納入第27條之1第8項和第9項討論。
- 建議第36條(罰則)不予增列吳思瑤委員提案之處罰學校條文,因性平法目的非處罰學校;對黃昭順委員提高罰鍰金額亦建議再考量。
- 建議第37條之1(補習班準用)不予增訂,因補習班與學校規範對象有差異,且規模不一,實務運作有困難,補教法已有相關修正公布。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同意將性平法第27條行為人區分為學生與老師,避免學生標籤化,老師則應有不同處遇。
- 建議第27條第2項修正為僅針對學生,刪除「或服務」等字,保留「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 建議第27條新增第3項針對學生以外行為人(如老師),刪除「於知悉後一個月內」並修正為「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 澄清第27條之1主要針對老師的停聘、解聘及不續聘處理,即離開教職職場,情節非重大者有1至4年管制期。
- 說明外籍老師若有聘用關係,發生性平事件適用性平法;若無聘用關係(短期講學),可依性騷擾防治法通知其原服務機關處理。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落實計畫,並儘速調度預算進行「加強學生媒體識讀、網路素養」專案計畫。
- 性平法第2條(定義)及第14條之2(髮式、服裝)維持現行條文。
- 性平法第20條(防治準則)待第27條第4項討論時一併處理。
- 性平法第21條(通報與調查機制)文字修正通過,增訂「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並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性平法第21條之1(申訴者保護與損害賠償)不予增訂。
- 性平法第22條(保密規定)維持現行條文。
- 性平法第24條(權益告知與救濟途徑)修正通過,採納蔣乃辛委員意見,將「專業輔導人員」修正為「專業人員」。
- 性平法第25條(懲處)修正通過,納入「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等懲處方式,並將「加害人」修正為「行為人」,且將「專業輔導人員」修正為「專業人員」。
- 性平法第27條(檔案資料與通報)修正通過,明確區分學生與非學生行為人的通報與追蹤輔導機制,並修正通報時間點。
- 性平法第27條之1(行為人解聘與管制)修正通過,明確規範教育人員及其他人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的解聘、停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等處置。
- 性平法第28條(申請調查)文字修正通過,將第2項「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修正為「學校之首長為行為人時」。
- 性平法第28條之1(損害賠償責任)不予增訂。
- 性平法第30條(調查小組)修正通過,第2項增加「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亦同」等文字。
- 性平法第30條之1(先行停止職務)不予增訂。
- 性平法第36條(罰則)文字修正通過,調整部分罰則內容,並將「連續處罰」修正為「按次處罰」。
- 性平法第37條之1(補習班準用)不予增訂,但教育部承諾將於1個月內提出補教業「狼師」追蹤、落實的說明。
- 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高金召集委員素梅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8901
- 卷/期/冊
- 107/89/1
- 發布日期
- 2018-11-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