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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史經濟合作協定審查與WTO地位變革爭議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18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經濟兩委員會聯席審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案,討論重點涵蓋協定內容、效益評估及鞏固邦交策略。會議中亦引發台灣在WTO談判中放棄開發中國家特殊待遇的重大爭議,委員質疑決策過程透明度與對國內產業影響。最終,協定審查完畢送交院會,並要求相關部會就質詢內容提供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ECA)案,內容涵蓋貿易、投資、加工出口區、技術及人員交流合作等 5 大面向,旨在深化雙邊經濟關係、鞏固邦誼,並以史瓦帝尼作為拓展南部非洲市場的樞紐。
  • 會議亦廣泛討論台灣在國際經貿談判中的策略,特別是放棄在WTO中主張開發中國家特殊差別待遇的決策,以及蔡總統提出的「非洲計畫」具體內容與執行成效。

相關爭議

  • 臺史ECA的互惠性與效益:部分委員質疑協定實為台灣單方面對史瓦帝尼降稅,而非雙方互惠,且過去雙邊貿易額不增反減,擔憂協定無法有效促進經貿發展,並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效益評估與目標值。
  • WTO地位改變的決策過程:多位立法委員強烈質疑政府自行宣布在WTO未來談判中放棄開發中國家特殊差別待遇的決策,未經立法院或產業界充分討論,批評其為「黑箱作業」或「喪權辱國」。
  • WTO地位改變對國內產業的衝擊:委員擔憂放棄特殊待遇將使台灣在未來國際談判中面臨更大的開放壓力,特別是對農業和傳統產業可能造成巨大衝擊,但經濟部次長堅稱此舉不影響既有權利義務且對產業衝擊不大。
  • 「非洲計畫」的具體內容與目標:委員質疑外交部與經濟部提出的「非洲計畫」缺乏具體目標值與執行細節,例如台商投資額的成長目標或醫療中心建設計畫的進度,擔憂計畫流於形式。
  • 政府網站資訊更新遲緩:經濟部全球台商服務網上關於史瓦帝尼的資料仍停留在 2015 年,甚至國名未更新,被委員批評為螺絲鬆脫,態度不佳。
  • ECA條文的拘束力與彈性:委員質疑ECA中關於「不定期」提供非洲經濟整合資訊的條款缺乏拘束力,以及協定修正是否必須經立法院同意的文字表述不清。
  • 邦交國援助預算分配:有委員指出,在非洲邦交國減少後,對非洲的援助預算總額未減,可能導致史瓦帝尼認為所有預算皆歸其所有,影響預算彈性。

立法委員發言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與巴拉圭 1.5 億美元投資案的具體計畫與簽約進度,認為外交部答覆模糊。
  • 指出近年台史貿易額下降,質疑部長級會議成效不彰,並認為ECA實為單方面降稅,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貿易成長目標。
  • 質疑ECA的終止生效日為何與其他國家協定不同。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政府在WTO談判中放棄開發中國家地位的決策,認為此舉對傳統產業和農業衝擊巨大,且未與產業界及立法院溝通。
  • 質疑此決策是否為總統與行政院長知悉並交辦,並批評由美國大使宣布此消息的行為。
  • 要求政府盤點此決策對各產業的影響,並批評其為「喪權辱國」。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詢問蔡總統「非洲計畫」的具體內容與執行狀況,特別是台商投資、政治風險、關稅優惠等誘因,以及是否擴及非邦交國。
  • 質疑巴拉圭 1.5 億美元投資計畫的資金來源與具體項目。
  • 認同台灣在WTO已開放許多,放棄開發中國家待遇對我國衝擊不大,甚至可能從中獲益。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認為放棄WTO開發中國家特殊待遇是「重大決定」,而非僅是承諾,批評政府未經完整評估且黑箱作業。
  • 要求經濟部提供跨部會會議紀錄,包括贊成與反對意見,以證明決策透明性。
  • 質疑放棄特殊待遇能換得何種實質利益,特別是對於加入CPTPP的幫助,並擔憂對農業的衝擊。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針對ECA中開放的農產品(如葡萄柚)提供更詳細的影響評估報告,避免籠統結論。
  • 關切史瓦帝尼外交關係的穩定性,特別是代理總理曾表示不拒絕與北京接觸的言論。
  • 建議外交部主動與世界各國分享台灣對抗中國滲透與影響的經驗。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詢問「非洲計畫」的具體內容、目標值與KPI,強調外交部需整合經濟部、僑委會等資源,並關注史瓦帝尼醫療中心建設計畫的進度。
  • 指出巴拉圭ECA簽署後,雙邊貿易額反而萎縮,強調經貿連結對鞏固邦交的重要性。
  • 建議外交部與經濟部整合綠能產業在史瓦帝尼的發展機會,並將史瓦帝尼作為進入非洲市場的門戶。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肯定外交部與經濟部在艱困國際處境下為台灣努力,反駁在野黨「喪權辱國」等批評,認為應理性看待決策。
  • 強調台灣加入WTO已採高標準,放棄開發中國家待遇不影響既有權利義務,有助於爭取國際空間和加入CPTPP。
  • 建議政府在推動國際經貿合作時,加強與國內產業界溝通,聽取地方意見。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批評經濟部全球台商服務網上關於史瓦帝尼的資料嚴重過時,甚至國名未改,要求檢討改進。
  • 質疑ECA評估報告過於簡要,要求經濟部提供更詳細的投資機會、產業影響評估。
  • 詢問ECA中技術性合作優先部門的定義與協定修正是否需經立法院同意等條文細節,並對「不定期」提供資訊的條款表示擔憂。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支持臺史ECA,認為有助於透過貿易和投資鞏固邦交,而非僅依賴援助。
  • 關切與我斷交的布吉納法索和聖多美普林西比在與中國建交後的發展,特別是中國承諾的兌現情況。
  • 詢問對史瓦帝尼的援助預算是否因其他非洲邦交國斷交而增加,並提醒預算分配的影響。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關於WTO地位改變「沒有影響」的說法,擔憂對台灣中小企業和農業的衝擊,並批評決策黑箱。
  • 認為臺史ECA實為單方面優惠政策,而非互惠協定,質疑史瓦帝尼因身為區域組織成員而無法對我降稅的問題。
  • 批評經濟部對非洲市場的規劃報告敷衍,缺乏務實做法,要求政府加強對台商的協助以打入非洲市場。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臺史ECA,認為其政策目標是強化與非洲邦交國的實質關係,擺脫金錢外交。
  • 肯定外交部在艱困環境下的努力,反駁前外交官對現行外交政策的批評。
  • 關切歐盟對台灣漁業的「黃牌」問題,認為不單純是漁業問題,要求外交部全力協助解除黃牌,維護台灣漁業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劉德立 外交部次長

  • 強調台灣與史瓦帝尼邦誼篤睦,史國長期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ECA旨在深化雙邊經濟合作。
  • 解釋史瓦帝尼因南部非洲關稅同盟成員身份,無法單獨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故推動ECA。
  • 說明「非洲計畫」主要目標是強化台商佈局非洲,以史瓦帝尼為樞紐,並已舉辦商機研討會。
  • 澄清對巴拉圭 1.5 億美元投資案仍處於初步討論階段,尚未具體落實,預計年底或明上半年簽署備忘錄。
  • 強調史瓦帝尼國王對邦交的堅定立場,並認為雙邊關係友好穩定,會審慎樂觀看待。
  • 表示布吉納法索斷交後,中國已啟動部分計畫並接管職訓中心;聖多美普林西比則有中國承諾跳票情況。
  • 重申外交部已盡最大努力鞏固邦交,並積極主動解決外交困境,反駁不實批評。
  • 表示外交部將全力協助農委會與歐盟溝通,爭取解除漁業黃牌。

王美花 經濟部次長

  • 報告臺史ECA的推動緣由、協定內容(包括對史國 153 項產品降稅)、影響評估(對台灣產業衝擊不大)及後續推動計畫。
  • 解釋台灣在WTO入會時已承諾不要求開發中國家特殊待遇,此次聲明不改變既有權利義務,僅針對未來談判不再主張特殊待遇,對台灣關稅和產業影響不大。
  • 承認臺史貿易量不大,台灣對史國有大量順差,ECA旨在協助史國拓銷並鞏固邦誼。
  • 承諾會努力促成雙方經貿成長,並加強與產業界溝通,提供更詳細的評估報告。
  • 表示已召開跨部會會議討論WTO地位改變,農委會亦有參與,並強調CPTPP要求遠高於WTO,台灣須努力爭取國際空間。

楊珍妮 經濟部國貿局局長

  • 澄清臺史ECA目前為台灣單方面對史瓦帝尼降稅,而非雙方互惠。
  • 解釋協定終止生效期程係依國際慣例,並非特別考量。
  • 表示內部已針對ECA內容與相關單位(如台糖、農委會)進行多次評估,並準備技術性合作優先部門清單。
  • 說明協定修正原則上仍需送立法院同意,並解釋「不定期」提供資訊是為避免給對方過大壓力,但內部會透過窗口定期要求。

劉邦治 外交部亞非司司長

  • 說明史瓦帝尼轉診醫院計畫,台商投資部分卻步,但政府規劃持續推動。
  • 表示布吉納法索與我斷交後,中國部分計畫已啟動,我國職訓中心評估由中方接手。
  • 透露聖多美普林西比與中國建交後,部分中國承諾(如深水港)未兌現,正密切關注其國內對與中國建交的後悔情緒。

陳欣新 外交部歐洲司司長

  • 說明歐盟漁業黃牌問題主要與法規修訂及落實有關,而非外交問題,外交部主要協助雙邊官方溝通。
  • 表示歐盟對台灣修法及執行進展持正面態度,期望能盡快解除黃牌。

張淑娟 財政部關務署組長

  • 建議修正ECA中文版附件I-D,以與英文版保持一致,並修正有效期間相關文字。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案,已審查完畢,送交院會審議。
  • 院會審議前,無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處理本案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 財政部關務署提出之協定中文版技術性修正意見,經聯席會無異議照修正意見通過。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於 2 週內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補充資料者,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於 2 週內提供。

原始資料

公報
1079001
卷/期/冊
107/90/1
發布日期
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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