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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審查:聚焦媒體定位、董監事遴選與經費運用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18

LawTrace 法律歷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立法院內政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會議核心討論基金會的媒體定位、客家電視台歸屬、董監事遴選機制、經費來源與運用、以及客語節目製播與國際推廣等議題。委員就多項條文提出修正建議,行政部門則回應財政考量與實務運作彈性。最終多數條文經修正後通過,並決議將全案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旨在落實客家基本法保障客家族群媒體近用權,推動客家傳播媒體法制化與公共化。
  • 討論重點涵蓋基金會的業務範圍、經費來源、董監事遴選方式、客家電視台的歸屬、客語節目製播比例,以及如何確保基金會的獨立自主運作與公共監督。

相關爭議

  • 客家電視台歸屬爭議:行政院版草案將客家電視台納入公廣集團,而新成立的基金會主要負責廣播及影視製播,鄭天財委員認為這違背客家基本法授權應涵蓋電視與廣播,並擔憂客家電視台在大集團中被邊緣化,應由基金會統一管理。
  • 董監事遴選機制:行政院提案由客委會公開徵求後提請行政院長遴聘並送立法院備查,黃國昌及呂玉玲委員則建議比照公視或原民會模式,設立審查委員會並經立法院同意,以確保董監事產生過程的獨立性與公正性,避免政治任命。
  • 董事長客語能力要求:蔣絜安委員堅持董事長應具備流利客語能力及自我認同為客家人,以彰顯基金會的族群代表性與專業性;張宏陸委員則認為這可能限縮人才選拔,許多客家後代雖認同客家但客語不流利。
  • 經費運用與製作成本:部分委員質疑客委會對客家電視台的補助經費不足,導致製作成本低於業界水準,如「臺北歌手」導演的控訴。客委會則澄清預算固定且不干預節目製作,並強調應鼓勵自籌與市場化,而非完全依賴政府補助。
  • 語言稱謂與政策:鄭天財委員質疑將「閩南語」獨稱為「台語」會邊緣化客語及原住民語,主張「台語」應指所有在台語言。黃昭順委員批評客委會主委將「雙語城市」主張(指韓市長)貼上「殖民心態」標籤,認為不妥。
  • 國有財產與智財權運用:條例中規定基金會可無償使用主管機關捐贈的國有動產及權利(含智財權),劉世芳委員擔憂這會影響未來節目製作的智財權歸屬與商業化潛力,建議未來智財權應歸屬創作者以鼓勵市場發展。
  • 員工代表董事比例:鍾孔炤委員認為草案中員工代表董事「至少1人」不足,建議提高至「至少2人」以強化員工參與經營的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制定基金會條例,旨在保障客家族群媒體近用權,並肩負傳承客語使命,要求客語節目比例逐年提高至90%。
  • 建議強化客家傳播人才培育、扶助客家傳播文化產業結合新媒體,並提供國際客家族群資訊服務。
  • 支持成立基金會,認為客家電視台不願加入很可惜,但認為未來基金會可做衛星電視,仿效韓流推動「客流」至國際。
  • 對客家電視台導演感言表示無法接受,但強調基金會成立後應有前瞻性,將國際元素納入業務推廣範圍。
  • 堅持董事長應具備流利客語能力及自我認同為客家人,以維護基金會的高度與代表性。
  • 建議基金會董監事遴選應比照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由立法院組審查委員會審核名單。
  • 建議員工代表董事至少應有2人,以確保員工發聲機會和權益。
  • 強調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應積極製播客語節目,逐年提高客語節目比例至90%,參考毛利電視台經驗。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原則,特別是員工擔任董事的比例,並關切「社會公正人士」的認定方式。
  • 要求客委會說明客家電視台導演指控補助經費不足一事,並肯定「臺北歌手」的品質。
  • 建議客委會與機捷合作,將客家文化彩繪列車推廣至機場捷運,提升國內外宣傳效果。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基金會預算2億元是否足夠推動客家傳播,並擔憂節目製作會叫好不叫座,無法貼近客家鄉親。
  • 認同客委會對導演指控的回應,強調客委會不介入客家電視台節目製作細節,且簽約金額明確。
  • 建議基金會節目製作應兼顧精緻度與大眾接受度,讓真正客家人能融入其中,提升收視率。
  • 對董事長需具備流利客語能力持保留意見,認為可能限縮人才選拔。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名稱過廣,認為行政院版第四條業務範圍未明確包含「電視頻道」,與客家基本法授權不符,建議名稱或條文應明確納入電視。
  • 強調客家基本法授權應包含電視及廣播,不應因主委個人經驗而將客家電視台排除在基金會之外。
  • 對公共媒體法草案中客家電視台納入大公廣集團後,客家在董事會中僅擁少數席次表示擔憂,認為會失去主體性。
  • 強烈主張「台語」應指台灣所有語言,不應獨占作為閩南語的簡稱,呼籲政府機關在法制及文書上互相尊重各族群語言稱謂。
  • 針對基金會年度賸餘款項處理,建議明確規定「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運用」,避免繳庫,確保基金運用彈性。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批評客委會主委將「雙語城市」主張貼上「殖民統治者」或「華語獨尊」標籤,認為此言論不妥且無助語言發展。
  • 質疑廣電法第5條之1規定政府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但客委會預算書卻直接編列客家頻道及廣播電台預算,認為此舉違反規定,並擔憂政府介入媒體運作。
  • 對基金會董監事產生方式及政府介入媒體的疑慮表示擔憂,認為這會影響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肯定客家基本法第17條設立基金會的必要性,但關切基金會運作的專業性、獨立性與自主性。
  • 質疑基金會董監事遴選方式,認為公聽會已有多數學者專家對行政院長核定聘任有疑慮,應考慮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 批評過去政府在竹東動漫園區的錯誤政策導致「蚊子館」現象,要求客委會徹查並追究責任。
  • 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的竹東客家音樂村項目表示擔憂,認為可能重蹈蚊子館覆轍,呼籲客委會多聽在地鄉親聲音並充實軟體,而非僅蓋硬體。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支持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的成立,認為客家傳播不再依附公視,有助確立客家主體性。
  • 關切客家文化發展基金(客家基本法第18條)的設立進度,認為其推動速度慢於公共傳播基金會,要求客委會承諾明年編列預算並於後年執行。
  • 建議基金會應朝年輕化推廣客家文化,加強網路OTT平台和Youtube等新媒體的運用,吸引年輕觀眾和跨族群受眾。
  • 對客家電視台導演指控經費不足表示理解,認為台灣影視產業普遍資金不足,客家節目為吸引觀眾需投入更多資源。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客委會應學習高雄市政府推動影視產業的「一條龍」模式,透過與地方政府合作,提供行政協助、場景布置、住宿折扣等,降低節目製作經費。
  • 建議基金會應協助客家影視產業在融資方面的需求,由政府出資或合資,並協助行銷,以解決資金困難並推廣客家影視。
  • 強調應結合數位匯流、數位科技和新媒體形式推廣客家文化,例如製作客家LINE貼圖或在Youtube上建立官方頻道,讓客家文化更容易被大眾吸收。
  • 關切基金會成立前客委會捐贈國有動產及權利(含智財權)給基金會後,主管機關仍可無償運用智財權的規定,認為未來節目製作的智財權應歸屬創作者以鼓勵商業發展。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疑客家電視台導演樓一安指控客委會「壓榨影視圈」的說法不公,認為客委會並未干預客家電視台運作。
  • 建議客委會可考慮以八卦山戰役為背景拍攝電影或電視劇,推廣客家歷史文化。
  • 推薦導演陳文彬拍攝乙未戰爭八卦山戰役,認為他對此議題充滿熱情。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成立後,黨政軍勢力重回媒體的疑慮,要求主委保證絕不干預基金會獨立運作。
  • 認為客家基本法第17條明訂基金會應辦理全國性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傳播事項,但客委會卻將客家電視台單獨納入大公廣媒體,可能違背母法規定。
  • 關切基金會預算審查時,董事長或總經理是否會列席立法院備詢,要求主委保證。
  • 建議客委會可參考桃園市客家文化基金會,推出免費或付費的客語LINE貼圖,以低成本方式推廣客家語言文化。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建議基金會董監事遴選應公開納入社會各界代表,並比照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規範董監事中客家人比例應達三分之二。
  • 對董監事遴聘程序由客委會直接提請行政院長遴聘表示擔憂,認為可能產生政治任命,建議應有遴選委員會及立法院監督。
  • 建議董監事任期應採「交錯制」而非「屆期制」,以避免空窗期影響基金會業務運作。
  • 強調政府對財團法人應採高密度監督,避免行政介入,並要求主委發揮客家「硬頸精神」,落實承諾。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表示本席關心條文設計,確保基金會採董事長制,避免雙頭馬車。
  • 指出董監事組成爭議將採兩案併陳,送朝野協商處理。
  • 強調基金會任務巨大,應從電影產業基礎建設(如文學、劇本)著手,創造優良環境以吸引人才和資本投入。
  • 針對導演指控,認為客委會應是非分明地反駁剝削指控,但同時要傾聽影劇文化界面臨的共同困境,並包容其心聲。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條例第五條「不受預算法、國有財產法限制」的規定過於寬鬆,可能產生後遺症,要求客委會修正文字使其更精確。
  • 質疑基金會董事人數規劃(11至17人)過多,而監察人僅3人是否足夠,並對董事長未強制要求具客家人身分表示不解。
  • 建議條例應納入董監事及總經理因病解職的消極資格,比照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 關切基金會成立前的配套措施,要求客委會事前規劃好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月薪及人事費用佔年度預算的比例。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客委會推動客家大街網購平台的績效不佳,要求檢討改進。
  • 對客家電視台導演指控客委會「壓榨」表示不公平且委屈,認為客委會應多挹注經費,提升客家電視節目品質與觀眾群。
  • 建議新北市捷運萬大線二期建設中,爭取設置客家意象車站,推廣客家文化。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詢問公共媒體的定義、目的及其與媒體公共性的關係,並回顧台灣公共媒體的發展歷程與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背景。
  • 質疑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的董監事遴選方式(無審查委員會),認為其嚴格程度不及公視及原民台,關切如何確保客家媒體的公共性。
  • 強調族群需求也是社會公共性需求,客家電視台應落實族群親近、合理及公平使用媒體的權力,而非僅狹義的公共媒體或公廣集團。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基金會員工董事的產生方式,認為若員工人數不足30人無法成立工會,應有其他推派機制。
  • 建議基金會員工董事應增加至至少2席,以保障員工權益,並讓員工更了解基金會的經營與管理。
  • 建議應明確訂定員工董事的產生辦法,確保其獨立性與代表性,避免上任後無法有效監督。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以自身學習客語經驗為例,肯定客家電視台製作的優質戲劇,如《寒夜三部曲》。
  • 認同主委對客家語言傳承需要投入更多資源的看法,但質疑客委會對客家電視台每年僅4億元的預算是否足夠,並指出客家電視台每年仍有千萬餘元短絀。
  • 對導演指控客委會「壓榨」表示理解主委的不能接受,但強調客家電視台長期面臨資金不足的困境,製作人員承擔使命感而願意在低預算下創作,呼籲政府應彌補虧損並增加資源。
  • 質疑客委會將族群語言文化傳播責任丟給創作者,要求他們自籌資金,認為族群電視台的公共性應優先於商業邏輯。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客家電視台收視率仍以客家族群為主,青少年與跨族群接觸度不高,認為應思考如何促進不同族群間的融合,讓客家文化被更多人認識。
  • 強調語言不是界限,好的節目能跨越語言隔閡,但節目製作需重視觀眾意見與一定的觸達率,不能只為得獎而無人觀看。
  • 建議政府應善用民間能量,促進跨異業整合,引入商業機制,協助客家文化團體自給自足,例如鼓勵售票、企業贊助、融資協助等,而非完全依賴政府補貼。
  • 關切全國20座客家文化會館營運效益不均,建議善用這些場館,提供表演團體展演空間,並引入商業模式提升營運效率。

相關人員回應

李永得 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基金會設立旨在推動客家媒體法制化與公共化,透過法令建立完善族群傳播體系,並將「講客廣播電臺」移轉至基金會。
  • 表示客家電視台未來將納入公共媒體集團,以保障其主體性,基金會將不經營客家電視台,而是專注於廣播、影視製播及人才培育等。
  • 回應董事、監察人遴聘方式,強調將公開徵求社會各界人士提請行政院長遴聘並送立法院備查,考量基金會規模不大,採取較簡單高效的方式。
  • 否認客委會「壓榨」影視人員的指控,強調客委會每年撥款4億元給客家電視台,不干預節目製作,且導演簽約時已同意製作費用。
  • 同意將基金會董事長解職的決議門檻提高至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過半數同意。
  • 對董事長需具備流利客語能力持保留意見,認為此規定可能限縮人才,且客委會主委職位亦無此硬性規定。
  • 說明國有公用動產及權利捐贈基金會,主管機關仍得無償運用智財權,指的是客委會為推廣業務使用基金會成立前的影像資料,未來基金會製作的節目智財權可商業化運用。
  • 同意將基金會經費來源中「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改為「不得包括」,以避免爭議。
  • 說明客家文化會館部分是各縣市政府申請補助,主要功能是提供在地客家鄉親聚會及傳習客家文化,而非僅為參觀人數考量。
  • 強調語言不是界限,好的節目能跨越語言隔閡,重點在於做好節目並重視觀眾意見,同時應建立政府協助籌資、民間投資的影視環境,並檢討著作權歸屬,鼓勵製作團隊行銷版權。
  • 同意將員工代表董事從「至少1人」改為「至少2人」。
  • 說明基金會年度賸餘款項會自動列入累積賸餘,由基金會自主運用,不需繳回國庫,以確保經營彈性。

蔡麗清 檢察官 法務部

  • 說明財團法人法中監察人設置人數為2至5人,可互選1人為常務監察人,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
  • 表示財團法人法並未規定不得設立監事會,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則適用特別規定。

許嘉琳 專門委員 主計總處

  • 說明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創立基金旨在供其永續經營或擴充基本營運能量,年度賸餘款通常可列入累積賸餘,不需繳回國庫。
  • 解釋「基金餘額」在會計體系中是指本金,若將賸餘款列入基金餘額,會增加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的程序,且限制其運用彈性,建議不特別規範,讓基金會自主運用累積賸餘。

廖美玲 參事 客家委員會

  • 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雖有資金管理與處罰部分,但未細列捐贈規範。

周冠豪 科員 客家委員會

  • 說明客家委員會組織法中已無「行政院」三字,正式名稱為「客家委員會」。
  • 表示「擬訂」為正確法律用語,董事會應為「審核」預算而非「審議」。
  • 建議董事會職權中「組織規章之訂定」應加上「與修正」。
  • 指出政治獻金法有規範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捐獻給個人或政黨。
  • 認為將「政府應積極扶助客家傳播影音文化產業結合數位匯流、數位科技或新媒體形式推廣與行銷國際」納入基金會設置條例較不符體例。

游進忠 處長 客家委員會

  • 說明目前現有基金會並未正式公開員工薪資結構,僅公布職等薪資範圍,且涉及個人隱私,不建議公開。
  • 表示捐贈名單公開需尊重當事人捐贈意願。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送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管召集委員碧玲做補充說明,條號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 名稱照委員蔣絜安等20人提案通過。
  • 第七條第一項員工代表董事部分修正為「至少2人」,並增列「董事長應具備相當之客家能力及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
  • 第六條第一款修正為「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
  • 第二十一條以鄭天財委員修正動議為基準,第三款修正為「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運用」。
  • 附帶決議: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運作,應加強國際客家資訊服務及推廣。
  • 附帶決議: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之人事、薪資、預算,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予最大可能範圍,於網路公開,以供民眾查閱。

原始資料

公報
1079101
卷/期/冊
107/91/1
發布日期
201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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