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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事故後聚焦運輸安全獨立調查與財團法人預算審查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22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開會議,首先為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罹難者默哀。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之多個財團法人2018年度預算,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檢討財團法人資產管理與歸屬。隨後,飛安會主任委員就業務概況報告,委員們就成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飛安免責條款、華航班機爆胎事件及公務航空器與超輕航機飛安等議題進行質詢。會議最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加速成立運安會並一次到位納入海陸空調查,同時呼籲邀請國際專家參與普悠瑪事故調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等5家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核心議題

  • 會議審查交通部所屬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臺灣電信協會、中華顧問工程司、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臺灣敦睦聯誼會)的2018年度預算,重點關注其資產管理、營運效率及資產回歸國家問題。
  • 討論財團法人閒置不動產活化、土地資產市價重估、日產接收條款的執行,以及郵政協會與電信協會資產歸還國家和解散的進度與障礙。

相關爭議

  • 財團法人資產閒置與低估:委員質疑交通部所屬財團法人持有大量不動產卻閒置無法收益,且資產以公告現值計價可能嚴重低估市價,造成國庫損失。
  • 日產接收條款與資產回歸國家:委員強調郵政協會、電信協會等資產源於日產,應依財團法人法「日產接收條款」回歸國家,並質疑交通部延宕解散兩協會及資產歸還的政策立場。
  • 郵政協會章程與工會影響:委員質疑郵政協會章程規定中華郵政工會可推派董監事,導致部分董監事阻撓資產捐贈國家,影響政府聲譽與轉型正義。
  • 交通部官員執行不力:委員指責交通部主事官員遲不執行專家委員會決議及立法院宣示,放任工會董監事阻撓資產回歸,並建議追究相關責任。
  • 中華顧問工程司經營績效與薪資爭議:委員質疑中華顧問工程司營收持續下降,但員工人數與平均年薪卻不斷上升,其加薪合理性不足。
  • 中華顧問工程司業務重疊與清算建議:委員指出中華顧問工程司業務與其100%持股的臺灣世曦公司及其他政府機構重疊,建議評估清算結束該財團法人。
  • 臺灣敦睦聯誼會人力需求爭議:委員質疑臺灣敦睦聯誼會預計增加大量員工,但清潔業務已大幅委外,要求說明用人費用與人數增加原因。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通盤檢討所屬財團法人資產活化,增加國庫收入。
  • 要求各財團法人透過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土地資產市價重估,並於預算書中呈現市價。
  • 要求交通部依財團法人法「日產接收條款」接管相關財團法人。
  • 建議評估清算結束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因其業務與其他機構重疊。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通盤檢討所屬財團法人資產活化,增加國庫收入。
  • 要求各財團法人透過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土地資產市價重估,並於預算書中呈現市價。
  • 要求交通部依財團法人法「日產接收條款」接管相關財團法人。
  • 要求臺灣郵政協會儘速於3個月內檢討財產捐贈事宜,並於1年內完成財產捐贈。
  • 建議評估清算結束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通盤檢討所屬財團法人資產活化,增加國庫收入。
  • 要求各財團法人透過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土地資產市價重估,並於預算書中呈現市價。
  • 要求交通部依財團法人法「日產接收條款」接管相關財團法人。
  • 要求臺灣郵政協會儘速於3個月內檢討財產捐贈事宜,並於1年內完成財產捐贈。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立即要求所指派董事,於3個月內修改郵政、電信協會章程,增訂財產捐贈國家不受章程限制及自行解散規定,並解散協會將財產歸屬國家。
  • 要求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於2019年底前決議將所有資產回捐國家後解散。
  • 要求交通部應立即令指派董事,於2個月內召開董事會修改刪除中華郵政工會推派代表擔任董監事章程的規定。
  • 要求追究交通部主事官員(次長王國材、司長王廷俊)遲不執行專家委員會決議及立法院宣示,放任工會董監事阻撓資產回歸國家的責任,並建議政務官思考去留、事務官調離現職。
  • 質疑中華顧問工程司營收下降但員工薪資上升的合理性,要求書面報告。
  • 質疑臺灣敦睦聯誼會用人費用與人數增加原因,要求書面報告。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立即要求所指派董事,於3個月內修改郵政、電信協會章程,增訂財產捐贈國家不受章程限制及自行解散規定,並解散協會將財產歸屬國家。
  • 要求交通部立即令指派董事,於2個月內召開董事會修改刪除中華郵政工會推派代表擔任董監事章程的規定。
  • 要求追究交通部主事官員遲不執行專家委員會決議及立法院宣示,放任工會董監事阻撓資產回歸國家的責任。
  • 要求交通部儘快研提郵政協會財產全數歸還國家之具體可行方案。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臺灣郵政協會應儘速於3個月內完全檢討財產捐贈事宜,並於1年內儘速完成財產捐贈。
  • 要求交通部儘速完成電信協會將所屬資產捐贈歸還政府的相關作業。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儘速研提郵政協會資產捐贈歸還國家之具體可行性方案,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
  • 要求交通部儘速研提電信協會資產捐贈歸還國家之具體可行性方案,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

相關人員回應

吳宏謀 交通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信一 交通部會計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劉櫂豪、顏寬恒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 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郵政協會等5家之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委員提案截止收件。
  • 通過臨時提案18項,主要內容包括要求交通部檢討活化財團法人不動產資產、進行市價重估、依「日產接收條款」接管財團法人、要求郵政及電信協會限期修改章程並將資產回捐國家、檢討中華顧問工程司經營績效與薪資合理性、評估清算中華顧問工程司、以及說明臺灣敦睦聯誼會用人費用增加原因。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核心議題

  • 會議審查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與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的2018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
  • 討論電信技術中心資產歸還國家及電信協會資產龐鉅等問題。

相關爭議

電信協會資產歸還國家進展緩慢:委員關切電信協會資產龐鉅且主要業務為資產管理,公益計畫甚少,立法院多次決議要求將資產歸還國家卻無具體進展,質疑相關公職人員有失職之狀況。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儘速研提電信協會資產捐贈歸還國家之具體可行性方案,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應積極就電信協會資產歸還國家之適法性爭議研謀具體可行之執行方案,以維國家資產之有效運用及管理。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儘速完成電信協會將所屬資產捐贈歸還政府的相關作業。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要求臺灣電信協會應儘速於3個月內完全檢討財產捐贈事宜,並於1年內儘速完成財產捐贈。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要求臺灣電信協會應儘速於3個月內完全檢討財產捐贈事宜,並於1年內儘速完成財產捐贈。

葉宜津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顏寬恒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明文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詹婷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漢銘 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卓政宏 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劉櫂豪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107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委員提案截止收件。

討論事項三

邀請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楊宏智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飛安會主任委員報告飛安業務概況,並就普悠瑪列車事故後,委員們高度關切的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運安會)成立時程、獨立調查機制、涵蓋範圍(航空、鐵道、船舶、公路)等議題進行質詢。
  • 討論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案中主動申報免責條款的釐清、齊柏林導演空難調查進度與原因、公務航空器(空勤總隊)與超輕航機的飛安監理問題,以及華航班機爆胎事件的處置與旅客權益。

相關爭議

  • 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成立延宕:委員質疑運安會成立多年未有進展,歸因於官僚本位主義及交通部不願釋出權責,特別在普悠瑪事故後更顯急迫性。
  • 現行事故調查公信力不足:委員批評臺鐵行車保安委員會、海事評議委員會等調查單位存在「球員兼裁判」問題,調查結果缺乏公信力且不公開,無法有效避免事故再發生。
  • 運安會「一次到位」或「分階段」立法爭議:委員主張運安會應一步到位納入航空、鐵道、船舶、公路等運輸模組,避免交通部分階段實施的抵抗。
  • 飛安免責條款釐清:民航局對飛安會提出的主動申報免責條款有疑慮,擔心惡意或故意違規者藉此規避處罰,雙方需釐清界線。
  • 齊柏林導演空難調查報告延宕:委員質疑齊柏林導演空難調查報告延宕,且初步原因指向飛行員服用不應服用藥物,民航局航醫中心被質疑失職。
  • 公務航空器監理漏洞:空勤總隊作為公務航空器不受民航法規範,由主管機關自行監理被認為不妥,且事故頻率高,缺乏專責監理機制。
  • 超輕航機管理困難:超輕航機權限分散、缺乏統一管理標準,導致難以有效查緝非法活動與確保飛安,對民眾生命財產構成潛在威脅。
  • 馬祖機場側風問題與測風儀裝設:委員關切馬祖南竿機場側風導致飛安隱憂,質疑飛安會及民航局未積極提出改善方案或裝設測風儀。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疑行保會調查普悠瑪事故的公信力,認為其球員兼裁判且調查紀錄不公開,無法避免事故再發生。
  • 要求飛安會承諾未來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調查的所有數據和紀錄都將公開。
  • 支持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法納入主動申報免責條款,但需與民航局釐清故意行為的界線。
  • 要求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成立應涵蓋航空、鐵道、船舶、公路及氣爆等領域,並要求飛安會承諾下個月將組織草案送至立法院。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強調軌道運輸事故造成的傷害最大,支持軌道安全與船舶安全同等重要,甚至優先於船舶安全。
  • 批評現行海運、鐵道、公路事故調查單位存在「球員兼裁判」問題,缺乏獨立性與公信力,要求成立獨立、公正的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
  • 要求飛安會加速準備國家運輸事故調查法(作用法),與組織法同步提出,而非等待組織法通過後才開始研擬。
  • 建議飛安會擴及海事與軌道事故調查,採多模組方式修正原飛安組織,建立完整運輸安全調查體系。
  • 要求交通部與飛安會儘速研擬國家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及「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組織法」,於3個月內送至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臺鐵行保會調查能量不足且調查報告公開性有疑慮,認為普悠瑪事故凸顯運輸安全調查能量不足問題。
  • 提案擬具「大眾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及「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要求飛安會說明進度。
  • 建議鐵道、公路及船舶、飛安理應合併,成為一個超然專責的調查機構。
  • 就華航班機爆胎事件,要求民航局加強對國內外航空宣導轉降機場旅客下機規定。
  • 要求飛安會及相關單位落實對熱氣球的飛安監督,保障觀光安全。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強調普悠瑪事故後,民眾對軌道運輸安全產生恐懼,要求儘速成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以提升安全。
  • 建議飛安會以國際運輸安全協會(ITSA)會員國身分,邀請其他會員國家之軌道安全專家組成第三方獨立調查單位,協助參與調查本次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原因。
  • 要求行政院版的運安會組織法與相關設置辦法能儘速提出到立法院審議,並呼籲交通部全力配合。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長宣布由政務委員組成普悠瑪事故調查委員會,證明現行調查機制「球員兼裁判」問題,強調運安會成立的必要性。
  • 批評運安會成立延宕是交通部官僚本位主義造成,不願將鐵路和公路納入。
  • 提案要求飛安會應盡速轉型成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且不得以分階段進行方式,應以「一次到位」為原則,涵蓋飛航、鐵道、船舶、公路等運輸調查模組。
  • 質疑齊柏林導演空難調查報告延宕,並指出肇事原因可能與飛行員服用抗組織胺藥物有關,要求民航局檢討航醫中心失職之處及藥物管制。
  • 要求民航局提供飛行員服藥管制與教育訓練的書面報告。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強調國人行的安全問題重要,支持設置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並要求飛安會主委在3個月內提出草案送交立法院。
  • 認為空勤總隊作為公務航空器,由主管機關自行監理不妥,應納入未來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的監理範圍。
  • 質疑飛安會的飛安自願報告系統成效不彰,民航局的內部飛安信箱亦存在主動通報可減免處罰的漏洞,要求民航局排除故意行為的免責條款。
  • 建議民航局檢討高齡老舊飛機退場機制,不應罔顧消費者權益。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切飛安會未結案的11件事故調查進度與困難度。
  • 質疑飛安改善建議有29項仍由行政院列管未落實,恐影響飛航安全。
  • 要求民航局嚴格要求航空公司加強安全管理文化與SOP,特別是針對復興航空空難中機師關錯發動機、訓練紀錄有弱點等問題。
  • 要求民航局應有積極強化與提升正副駕駛個人能力與技能考核的措施。
  • 就華航班機爆胎導致樂桃航空旅客轉降糾紛,要求飛安會與民航局於1年內提出相關修正辦法,確保乘客權益。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院應在普悠瑪事故第一時間,除了救災外,應立即處理普悠瑪號的行駛安全措施,例如過彎減速或全面停駛的替代方案。
  • 指出高鐵安全監管問題,強調成立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的急迫性。
  • 關切直升機飛安問題,特別是空勤總隊事故頻率高,且民航局對其監理權限不足。
  • 指出超輕航機管理鬆散,權限分散地方政府,缺乏標準法令與有效監管,是國內飛安一大隱憂,要求民航局加強處理。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要求飛安會對國內重大飛安事故,特別是馬祖地區的兩次空難,要了然於胸,並積極進行事故發生前的預防性調查與建議。
  • 批評飛安會對馬祖南竿機場側風問題的質詢未有實質回報與改善行動,要求飛安會於2個月內派主管級專人赴馬祖進行實地調查並提交書面報告。
  • 建議民航局應積極改善馬祖南北竿機場的飛安問題,即使花費數億元裝設測風儀也屬划算,不應以場地限制為由推託。
  • 表示若飛安會未辦好馬祖飛安問題的調查與報告,將提案刪除飛安會1元預算以示警告。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認同飛安會獨立、公正、專業的原則,認為營運單位調查肇事原因不妥。
  • 援引日本經驗,強調成立涵蓋鐵道、公路等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的重要性與成效。
  • 要求飛安會針對普悠瑪事故,若檢調單位尋求協助,應即刻提供必要協助,並可邀請國際專家參與調查。

相關人員回應

楊宏智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

  • 飛安會積極執行飛安調查業務,目的是發掘肇因和風險因素,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並已累積20年能量,可支援東南亞國家。
  • 飛安會人力吃緊,且去年被統刪1個名額,認為作法值得商榷。
  • 報告2018年1月1日至10月15日新增10件飛航事故,結案5件,11件調查中,並強調臺灣大型定翼機事故率已達零,但螺旋槳、直昇機事故率仍需加強。
  • 預計下個月發布凌天公司事件調查報告,本月底發布空勤黑鷹直昇機事實資料,並說明華航CI712航班爆胎事件定位為意外事件,交由民航局接手。
  • 強調飛安會調查獨立、公正、專業,且具備語音紀錄器、飛航紀錄器解讀能量及損壞晶片解讀技術,並已普查國內航空器紀錄器裝備情況。
  • 表示已積極推動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成立,並與交通部達成一次性立法的共識,組織法草案預計下個月可提到行政院,作用法也將在最短時間內完成研擬。
  • 承諾未來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將比照飛安調查標準,公開所有調查數據與紀錄。
  • 認同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法納入主動申報免責條款,但需與民航局釐清故意行為的界線。
  • 說明齊柏林導演空難調查報告已完成,預計1個禮拜後公布事實公報及媒體說明,肇事原因與飛行員服用高組織胺藥物有關。
  • 同意空勤總隊未來可納入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的監理範圍,但需法規配套。
  • 承認飛安自願報告系統成效不彰,與歐美先進國家有很大差距。
  • 說明29項飛安改善建議仍列管中,因當事單位認為執行有困難或需要時間,但非急迫性問題。
  • 承認復興航空南港事故發現人員管理問題及公司安全管理文化未到位,副機師提醒機長時機長沒有回應。
  • 同意邀請國際運輸安全協會(ITSA)成員國的軌道安全專家組成第三方獨立調查單位,協助參與本次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原因調查。
  • 承諾將馬祖南竿機場飛安問題納入處理,並將於2個月內派主管級人員偕同民航局長赴馬祖實地勘查並提交書面報告。

林國顯 交通部民航局局長

  • 對於飛安會提出的主動申報免責條款,認為應排除故意違規、違法行為,不能事後通報試圖免責,但非故意情況可免責。
  • 說明華航班機爆胎事件屬意外事件,由民航局調查,已於第一時間成立應變小組,處理旅客下機、保全證據、下載資料、駕駛員酒測等作業,並在3個多小時內完成飛機移置與跑道清除。
  • 說明樂桃航空轉降桃園機場未讓旅客下機事件,已向樂桃航空宣導我國法規已修正,旅客可在轉降機場入境,樂桃航空已道歉並提供補償,旅客仍可向民航局申訴。
  • 說明熱氣球有19具登記,16具已裝GPS,飛安會可處理其事故調查與資料解讀。
  • 說明空勤總隊作為公務航空器不受民航法規範,由主管機關自行監理,民航局曾提醒可參照民航監理制度建立能量。
  • 說明民航局飛安通報系統(局長信箱與一般通報信箱)1至9月有650多件,主動通報者可減罰或免罰,但會排除故意或惡意行為。
  • 說明飛機不以老舊與否判斷,而是以適航性為標準,新飛機若未保養好同樣不適航。
  • 說明ATR事件後,已要求航空公司將操作程序列為內部標準程序,並對承接自復興航空的駕駛員進行複訓,要求業者掌握新駕駛員弱點並加強訓練。
  • 說明馬祖南竿機場已在牛角嶺裝設風向風速偵測器協助駕駛判斷,但低空風切偵測儀因場地限制難以裝設。
  • 承認超輕航機管理困難,權限在地方政府,民航局盡量輔導合法並要求保險、提供資料,但後續安全檢點仍靠使用者自主管理。

官文霖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執行長

  • 飛航事故調查法的修法已於本月進入委員會審查通過,將送行政院法規會,其中已納入免責條款和無人機管理。
  • 說明馬祖南竿機場跑道長度不變下,主要問題在低空亂流與陣風,缺少助導航設施,導致飛機進場有低空危害,飛行員需加大油門進場,增加跑道不夠長的風險。
  • 承諾1個月內提供馬祖南竿機場飛安問題的書面報告給委員,並建議民航局參考。

韓振華 交通部民航局空運組組長

  • 說明民航法第112條之1規定主動提報者「得視其情節輕重減輕或免罰」,民航局會調查事件是否已知或是否為故意行為,不會對故意者免予處分。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顏寬恒及劉櫂豪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飛安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飛安會擴及海事與軌道事故調查,採多模組方式修正原飛安組織,建立完整運輸安全調查體系。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交通部與飛安會儘速研擬「國家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及「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組織法」,於3個月內送交行政院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加快成立進度。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建議未來鐵道事故調查應比照飛安會模式交由客觀獨立的調查機關,調查規格比照飛安等級,以利鐵道改革。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飛安會與民航局於1年內提出相關修正辦法,並送書面報告,以避免華航班機爆胎轉降事件中樂桃航空未讓旅客下機引發消費糾紛。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建請飛安會以國際運輸安全協會(ITSA)會員國身分,邀請其他會員國家之軌道安全專家組成第三方獨立調查單位,協助參與調查本次2018年10月21日臺鐵普悠瑪列車出軌事故原因。
  • 通過臨時提案1項: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應盡速轉型成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且不得以分階段進行方式,應以「一次到位」為原則,涵蓋飛航、鐵道、船舶、公路等運輸調查模組,落實第三方調查權。

原始資料

公報
1079201
卷/期/冊
107/92/1
發布日期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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