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權與司法獨立界線爭議及勞動事件法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2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監察委員調查司法判決案件的適法性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監察院與司法院就監察權行使範圍、司法獨立界線及調查時機存在重大分歧。同時,委員會繼續審查「勞動事件法草案」等多項議案,並就凍結預算案進行報告與討論。會議聚焦於權力分立原則下的院際互動與法案進程。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報告事項一)
核心議題
宣讀並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勞動事件法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一至三)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時代力量黨團及立法委員鍾孔炤等人所擬具之「勞動事件法草案」,旨在建立完善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 逐條審查各版本草案,處理條文內容的通過、保留或不予採納,並通過附帶決議以強化勞工權益保障及評估勞動法院設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多條條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一條照委員鍾孔炤等37人提案通過。
- 多條條文及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 部分委員提案不予採納。
- 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經修正後通過。
- 通過2項附帶決議,包括研議補助勞工法院調解費用及評估設立勞動法院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 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商定由林委員為洲於107年10月31日前召集協商。
討論事項三
監察委員對司法判決案件啟動調查之適法性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討論監察院對司法人員及司法判決案件行使調查權的憲法依據、適法性界線,以及與司法獨立審判原則之間的權力分際。
- 探討監察院預算凍結案的解凍事由,包括議事業務、調查巡察業務及一般建築設備修復工程。
相關爭議
- 監察權與司法獨立界線:監察院主張依憲法有權調查司法人員違失,並可在偵審中案件有貪污瀆職或侵害人權情節重大時介入;司法院則強調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監察權對審判核心(如法律見解、事實認定)應受限制,尤其對未確定案件應避免調查。
- 監察院聲請大法官釋憲權限:多位委員質疑監察院就「不當黨產條例」及「年金改革」案聲請釋憲的適法性,認為其超越監察院執行職務適用法律產生疑義的範圍,且大法官會議已駁回部分聲請。
- 監察委員調查個案爭議:委員舉例批評監察委員調查尚繫屬高等法院之毒品案、已定讞之黑道民代恐嚇案及公投盟妨礙公務案,質疑是否符合「貪污瀆職或侵害人權情節重大」的調查標準,以及監察院新聞稿指示法院為無罪諭知的適當性。
- 監察委員介入政治活動:委員質疑監察院院長公開參與公職候選人競選總部活動,是否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中「不得為公職候選人助選」的規定。
- 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機制:委員關切監察院彈劾調查程序緩慢,影響不適任司法人員淘汰效率,建議探討雙軌制可能性。
- 監察院自動調查普悠瑪事故:委員質疑監察院自動調查普悠瑪號事故原因(如車速、軌道保養)是否逾越其彈劾、糾舉、審計之核心職權,介入行政或司法調查範疇。
- 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進度:委員關切監察院推動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的進度緩慢,認為監察院應積極發揮人權保障功能。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要求監察院與司法院應具體劃定監察權與司法獨立的紅線,避免各說各話。
- 質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不受理監察院對「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的決定,認為可能過度限縮監察權。
- 關切陳師孟監委調查已定讞案件的標準,建議監委應聚焦行政部門的執法糾正而非司法判決。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對法務部未列席此議題表示遺憾,認為檢察官群情激憤,法務部應表態。
- 質疑監察院未依其書面報告標準執行,舉桃園毒品案為例,指控監委在案件繫屬高等法院時違規閱卷。
- 批評監察院在苗栗黑道議員案中,快速作成調查報告並發新聞稿指示法院為無罪諭知,質疑其處理案件速度與公正性。
- 要求監察院公布人民司法陳情案件的平均處理時間,以供大眾檢視。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院長公開到公職候選人競選總部合照,是否違反監察委員自律規範中「不得為公職候選人助選」的規定。
- 要求監察院秘書長將所舉證之院長行為提報紀律委員會討論。
- 質疑監察院預算書中自有官舍的居住情況。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監察院秘書長對台灣三權或五權分立的看法,以及對廢除考監兩權的意見。
- 關切監察權與司法審判權的競合,認為監察院應在不侵犯審判核心前提下與司法院協調。
- 質疑陳師孟監委調查法院判決的作法,認為可能影響法官審判獨立性,且有政黨傾向。
- 強調審判核心事項(如法律見解、程序進行)絕不能干預,批評部分監委操作方式不為人民接受。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詢問監察院與司法院對監察權在偵查中、審理中、定讞案件三個階段啟動調查的「可或不可」立場。
- 建議監察院與司法院應內部討論,釐清監察委員提出建議的適當時機,並提供明確共識。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從歷史角度肯定陶百川及楊美鈴、高鳳仙監委在轉型正義上的努力。
- 批評部分監察委員介入政治,指出監察院對不當黨產條例及年金改革提出釋憲案不符其職責範圍。
- 強調監察委員應獨立行使職權,維護監察院形象,並呼籲立法院應推動監察法修正案以導正監察院。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監察院與司法院在「審判核心範圍」的定義上存在分歧,影響監察權行使的界線。
- 質疑司法院擴張解釋法官法第30條第3項,將程序進行、證據調查等納入審判核心,限制監察調查權。
- 關切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作為行政命令,對司法獨立審判的影響,建議修訂相關法令。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肯定監察院在冤案平反上的努力,但提醒其行使職權應更謹慎,避免侵蝕監察權存在的正當基礎。
- 批評監察院對前花蓮縣長傅崐萁案在判決未確定前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是對案件而非對人的調查,且被被告用於上訴,屬嚴重錯誤。
- 質疑監察院就「不當黨產條例」及「年金改革」案聲請大法官釋憲,認為是形式調查、侵害立法權,且造成法律秩序混亂。
- 關切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機制,建議監察院應加速彈劾調查,並考慮雙軌制以提升效率。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調釐清監察權與司法獨立審判界線對國家有益。
- 指出陳師孟監委重啟調查公投盟妨礙公務案,其論點(對物非對人)屬於審判核心見解,監察委員不應介入調查。
- 認為監察委員不應對已定讞案件重啟調查,以免成為「第四審」,嚴重影響司法獨立。
- 主張監察院應聚焦行政怠惰不法,而非觸及司法案件的法律適用。
- 詢問監察委員行為違失是否可被其他監察委員調查及彈劾。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重申監察院核心職權為彈劾、糾舉、審計,調查權為輔助性手段。
- 質疑監察委員對普悠瑪號翻車事件啟動自動調查,認為調查車速、軌道保養等非監察院職責,屬不務正業。
- 批評監察院就「不當黨產條例」及「年金改革」案聲請釋憲,認為不符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執行職務適用法律產生疑義」的要件。
- 強調監察委員不應干預司法審判核心或立法權,否則將破壞權力分立分際。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監察院濫用調查報告,彈劾、糾舉權使用少,導致監察院功能弱化,如同「蚊子院」。
- 強調監察權應回歸憲法賦予的對公務人員濫權的彈劾、糾舉、糾正功能。
- 關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進度,建議應在監察院架構下設立兩組人馬,分別負責傳統監察權與人權保障,並廣納各方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傅孟融 監察院秘書長
- 監察院依憲法對司法人員有彈劾、糾舉權,對法律責任監督無疑義。
- 監察院對法官職務行為違法失職的彈劾,謹守監察與司法分際,不介入審判核心。
- 監察院調查司法案件函請法務部研提非常上訴或再審,是提出疑點請檢方循程序救濟,而非否認判決。
- 對尚未定讞案件,原則上避免調查,但若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仍可調查(依45年三院協商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
- 關於監察院聲請大法官釋憲,認為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法律有違憲疑義,基於職責可聲請解釋。
- 承諾會後一個禮拜內提供人民陳情司法案件的平均處理時間等資料。
- 解釋監察委員自律規範,但對院長是否違反助選規定,表示需提紀律委員會討論。
- 說明監察院特種委員會為常設任務編組,由監委兼任,有其功能。
- 解釋監察院對慰安婦議題尊重主管機關,因涉外交問題。
- 說明巡察業務依監察法規定辦理,有其績效。
- 說明古蹟修復工程進度順利,預算確有動支必要。
- 表示對監察院存廢及陳師孟監委個人意見難以置評,作為行政人員保持客觀中立。
- 同意與司法院內部討論監察委員提出建議的適當時機。
- 說明監察法研修已啟動,但委員意見分歧。
- 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設在監察院最適合,但需總統府拍板定案,且內部已研擬草案並考量各種問題。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監察院依憲法對司法院人員行使職權,包括調查權,但應遵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 對於尚在進行中之未確定案件,監察權的行使應受限制,以免干涉法官心證形成,侵害審判獨立(釋字325號)。
- 對於已裁判確定案件,監察權行使仍應遵守權力分立界線,審判核心(如程序進行、事實認定、法律見解)受審判獨立保障,不得據以彈劾法官。
- 認為監察院調查權應有顯然事證,如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害人民權利情節重大才能發動。
- 對未確定案件,依釋字325號解釋,連調卷都應受限制,以避免干預審判。
- 強調法官法規定適用法律見解不得作為個案評鑑及懲戒事由,這是審判核心。
- 對於監察院函請研提非常上訴或再審,表示尊重有權提起者的處理方式,法院不告不理。
- 強調五權分立,監察權與司法權各有界線,各自獨立。
- 對於監察院對公投盟妨礙公務案的調查,認為法官對法條及行為認定是審判核心,司法院不能接受監察委員對此進行調查。
- 對於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機制,表示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是現行規定,若立法加速淘汰機制則會依法辦理。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9301
- 卷/期/冊
- 107/93/1
- 發布日期
- 2018-11-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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