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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助理法制化與促轉會調閱小組運作要點審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2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兩大議題:立法院秘書長就「國會助理法制化之推動計畫」進行專題報告及備質詢,委員們就助理身分定位、薪資待遇、專業培訓及國會改革方向提出諸多意見。會議亦討論「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主要聚焦於調閱範圍、期間及訪查權限,最終決議修正部分要點並刪除訪查條款。

討論事項一

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列席就「國會改革系列:國會助理法制化之推動計畫」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國會助理制度的法制化改革方向,內容涵蓋公費助理的聘用方式、薪資待遇、職涯發展、專業培訓及身分保障等核心議題。
  • 探討國會助理在台灣雙首長制憲政體制下的角色與重要性,以及如何透過改革提升國會問政品質與助理的專業地位。

相關爭議

  • **助理身分定位與聘用模式:** 秘書長認為應維持委員自行聘用以保持用人彈性,助理身分是勞工;部分委員則對此現狀下的權益保障及專業提升表示擔憂。
  • **薪資待遇與挪用疑慮:** 委員普遍認為助理薪資普遍偏低,且社會大眾對助理費遭挪用有負面觀感,阻礙助理費的合理提升。
  • **專業培訓與資格認定:** 吳志揚委員主張立法院應主導助理的教育訓練與資格認定;林德福委員則對考試任用持保留態度,認為會限制委員用人彈性及信任基礎。
  • **律師擔任助理年資計入執業年資:** 黃國昌委員建議將擔任國會助理的律師年資計入律師執業年資以吸引人才;柯建銘委員則明確反對,認為此為「另立巧門」不可行。
  • **國會調查權與聽證制度:** 黃國昌委員批評國會缺乏正式聽證程序,導致行政官員在國會說謊無責,認為是國會改革最糟糕之處,並呼籲院長以高度推動此法制。
  • **立法院行政部門提案權:** 段宜康委員指出立法院行政部門無提案權,需仰賴委員或黨團協助提案,造成尷尬,並質疑院長中立性與特定政黨合作的必要性。
  • **助理聘用契約與資遣費:** 周春米委員指出一年一聘的助理契約在法院解釋下實為不定期契約,助理離職應有權益保障,立法院應審慎思考預算編列以保障助理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贊同國會助理不應完全公務員化,但立法院應主導助理的教育訓練及資格認定,編列預算讓助理熟悉立法院業務、法案及立法實務。
  • 建議立法院秘書長應定期與國會助理面對面溝通問題。
  • 要求加強國會頻道VOD影像下載功能,加快下載速度,並開放給一般民眾,同時檢討朝野協商片段不能下載的問題。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助理費總額雖高,但實際用於助理身上的薪資偏低,且存在助理費遭挪用的問題,影響社會觀感。
  • 要求立法院應立即對涉嫌詐領助理費遭起訴的立法委員採取追償行動,包括假扣押程序,以避免超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 建議將擔任國會助理的律師年資計入律師執業年資,以增加專業人才進入國會的誘因。
  • 批評台灣國會缺乏正式聽證程序,行政官員說謊無責,是國會改革最糟糕之處,呼籲院長以高度推動聽證制度的建立。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行政部門自身沒有提案權,若要調整內部組織或議事規則,需仰賴黨團協商或特定政黨提案,造成尷尬。
  • 關切立法院行政部門的組織調整及首長官等問題,認為目前職等配置不盡合理,要求秘書長提供初步研究結論以供委員參考。
  • 建議立法院應利用改革機會,適度調整文官職等,不影響現任主管,但為未來接任者建立更合理的規範。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立法院是否會提出院版草案推動國會助理法制化,並質疑法制化後對委員的實質幫助是否會更大。
  • 對公費助理薪資縮減表示不可思議,並詢問法制化後平均月薪應達多少水準。
  • 對公費法案助理需經考試合格的任用門檻持保留態度,認為會增加委員用人困難,且難以兼顧信任度與專業性。
  • 指出部分助理僅掛名卻未實際領薪或工作,導致詐領助理費的問題,強調委員應自律。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國會助理是無名英雄,與立委是命運共同體,立委的成功離不開優秀助理的協助,並以自身辦公室助理經驗為例,說明助理的專業累積與成長環境的重要性。
  • 認為公費助理制度已法制化,不應再透過「國會助理任用條例」等他律方式,如考試任用、資深助理加薪或助理副署權等,此舉為「另立巧門」且不可行。
  • 指出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洗錢防制法及刑法等已對國會助理有完備規範,無需額外制定法規。
  • 建議立法院應加強對新科立委及助理的職前及在職訓練,提升整體問政品質。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肯定國會助理的專業地位,建議參考他國制度,研議助理待遇、職級區分(如資深助理制)、津貼補助及進修補助等,以提升久任意願。
  • 建議立法院應建立助理的管控機制,如要求公費助理姓名註冊,以明確權利義務,並確保機敏資料的保密性。
  • 對助理證照化持保留態度,認為助理工作跨領域,不宜僅透過證照認定專業,而應從更多方面給予支持與肯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國會助理最大的誘因是學習與成長環境,而非高薪,因此應致力於讓此環境更優質。
  • 強調職前訓練對新手助理的重要性,建議設計機制協助新手快速上路,並可借鑒資深助理經驗傳授。
  • 建議立法院應提供國會助理出國歷練機會,例如學習之旅或國際交流,以拓展視野。
  • 指出國會助理的權利義務規範不足,以及密件控管機制不完善,應逐步法制化,釐清雇主責任及資遣費歸屬問題。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反對將國會助理公務員化,認為不恰當且不利於委員問政彈性及機敏資訊分享,主張朝低密度法制化方向進行。
  • 建議修法方向應包含:國會助理資訊公開透明,薪資級距應有規範以避免低薪過勞,以及建立研習訓練機制,提升助理專業度與資歷價值。
  • 指出國會內部設施改善(如國會改建)及助理法制化議題常被批評為「自肥」,形成討論禁忌,但認為這是偽善,應正視需求。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強調國會助理權益保障與專業提升的重要性,認為助理強則委員強,方能建立強而有力的立法院。
  • 質疑將國會助理法制化跳脫勞基法規範,是否能提供比勞基法更好的保障,並指出目前勞基法已提供基本保障。
  • 呼籲立法院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提供國會助理更多元的專業訓練與進修管道,提升其議事規則、法案提案及預算監督等能力。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詢問立法院對助理法制化的看法及是否有公設法案助理的腹案,並提醒國會助理可能涉及國安問題,要求立法院建立防範機制。
  • 建議立法院可參考日本公設法案助理制度,建立法案助理資料庫,提供新任委員參考,以協助其聘任恰當的法案秘書。
  • 要求預算中心加快決算評估報告的提出時程,承諾未來審計部送達決算報告後2個月內完成評估,以利委員審查預算。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會助理身分定位為勞工,適用勞基法,雇主為委員但經費由立法院支應,導致權利義務關係複雜。
  • 提出委員競選縣市首長時,助理是否可拒絕助選的實際爭議,認為這是國會結構性問題,影響專業素質。
  • 建議立法院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恢復編列助理訓練經費,提供助理基礎及在職訓練,以提升其專業能力。
  • 認為國會助理法制化方面已完備,但現行制度下助理權益保障不足,立法院應提供更多訓練機會。

相關人員回應

林志嘉 立法院秘書長

  • 說明國會助理制度自民國74年緣起,歷經多次修法,現行每位委員每月助理費達42萬4,360元,另有加班費8萬4,872元。
  • 指出各國助理制度多由國會編列預算,國會議員自行聘任以保持用人彈性,我國亦採此制,助理身分為勞工,雇主為立委。
  • 表示國會助理薪資差異大,本院尊重委員調配總額助理費及個別給薪職權,對考試任用持保留態度。
  • 承諾將立即對涉嫌詐領助理費的立法委員啟動追償行動,並會向院長報告推動國會聽證制度與律師助理年資計入執業年資的建議。
  • 同意立法院應加強助理的教育訓練,並對國會頻道VOD下載功能進行改進,開放給一般民眾,並檢討朝野協商片段下載問題。
  • 回應立法院行政部門無提案權,內部組織調整或修法建議需經院長或黨團協助提案或納入朝野協商。
  • 說明中南部服務中心與議政博物館將整併活化,首長職等維持13職等,並表示將努力朝調整文官職等方向努力。
  • 表示將努力推動針對國會助理之培訓養成的常態性企劃,以提升立院問政品質。
  • 指出國會助理與委員間的勞資關係複雜,特別在委員競選時助理助選問題難以處理,但立法院會提供助理訓練機會。
  • 回應將會要求預算中心加快決算評估報告的提出時程,承諾審計部送達決算報告後2個月內完成評估。

相關後續

  • 吳志揚、林為洲、許智傑委員所提之「國會頻道影音紀錄下載限制」提案,因涉及委員權利保護,不予處理。
  • 吳志揚、林為洲、許智傑委員所提之「國會助理培訓養成常態性企劃」提案,照案通過,立法院將提供完整的培訓計畫。

討論事項二

討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並審議「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以規範調閱小組的成立、運作方式、調閱範圍、權限及相關程序。
  • 主要聚焦於調閱期間、調閱對象的定義、調閱小組是否具備赴對象所在地查訪及訪談相關人士的權限,以及與大法官釋憲意旨的合憲性爭議。

相關爭議

  • **調閱期間設定:** 李俊俋委員建議調閱期間應配合法定會期訂至12月31日,而非預設至隔年1月31日。
  • **調閱對象範圍:** 李俊俋委員建議調閱對象應明確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與該會相關人員」,而非籠統的「相關機關」;林德福委員則建議擴大調閱範圍至「相關違法濫權事項」。
  • **調閱小組訪查權限:** 李俊俋、尤美女、周春米、柯建銘委員主張刪除第12點「得赴調閱對象之所在地或相關單位查訪,並訪談相關人士」的規定,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無此規定,恐造成違憲疑慮及干擾,且非立法院職權;吳志揚委員及主席林為洲委員則認為此條文沿用舊例,刪除將限縮國會權力。
  • **「文件」定義:** 吳志揚委員建議「文件」定義應與時俱進,包含錄音檔、錄影帶及電磁紀錄等,以涵蓋現代資訊形式。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建議調閱期間應訂於法定會期內,即107年12月31日。
  • 建議調閱對象應明確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與該會相關人員」,而非「相關機關」。
  • 主張刪除調閱小組赴對象所在地查訪的權限,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無此規定,且恐造成違憲疑慮。
  • 建議第15點關於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的規定維持現行條文。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運作要點第7點中的「調閱期間」修正為「運作期間」,以避免誤解為僅調閱該期間內的資料。
  • 建議「文件」的定義應與時俱進,納入錄音檔、錄影帶及電磁紀錄等形式,以涵蓋所有相關資料。
  • 主張調閱小組赴對象所在地查訪的權限沿用舊例,不應限縮立委權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建議第10點調閱範圍除張天欽事件本身外,應擴及相關違法濫權事項。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院行使調閱權應有所節制,調閱文件而非約談人員,並指出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精神,調查權需有相關法律配套。
  • 認為調閱小組赴對象所在地訪查與訪談相關人士的規定,是檢察官的作為,不符立法院職權,應刪除。
  • 批評國民黨藉此案全力追打,但邊際效益有限,並指出國民黨在野時的標準與執政時不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委員調查權缺乏法源依據,應懂得自制與自律,不應無限擴權。
  • 主張刪除赴對象所在地查訪的規定,認為此舉可能干擾對方運作,且若能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則無必要親赴查訪。
  • 指出即使黃世銘事件後訂定此辦法,但並未實際使用,與其放在那裡徒增困擾,不如拿掉,以免落人口實。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調閱小組成立的正當性,認為其與法律案、預算案或人事同意權案等憲法職權的特定議案關聯性不足,恐有違釋字729號解釋。
  • 對調閱小組邀請促轉會代理主委或新任副主委為張天欽個人行為說明,表示有很大疑義。
  • 呼籲立法院應自制自重,並建議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調閱權的範圍明確化,避免無限上綱及爭議。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說明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是參考過去通訊監聽調閱小組的經驗,並非自行提案。
  • 強調調閱小組的調閱權應包含赴對象辦公處所查閱文件,不應自我限縮立委權益,並指出促轉會存在濫權問題。
  • 認為民進黨委員在野與執政時對調閱權的態度不一,批評其立場矛盾。

相關人員回應

林志嘉 立法院秘書長

  • 回應周春米委員提出的調閱小組合憲性及範圍明確化問題,表示超出其解釋權限,但會帶回幕僚單位思考。
  • 針對吳志揚委員與李俊俋委員提出的條文修正建議,表示將配合修正。
  • 說明第12點赴調閱對象所在地查訪的規定沿用舊例,但委員們對此有爭議,表示會尊重委員會決議。

相關後續

  • 「促轉會張天欽事件調閱小組運作要點」草案經協商後,第4點、第7點及第10點修正通過,第12點予以刪除,其餘條文照草案通過。
  • 第4點召集人由「林為洲」委員擔任。
  • 第7點調閱期間修正為「本小組運作期間」自民國107年10月○日至107年12月31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
  • 第10點調閱對象修正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與該會相關人員」。
  • 第12點關於赴調閱對象所在地查訪並訪談相關人士的規定,經表決後刪除。
  • 第13點至第16點條文依序調整。

原始資料

公報
1079301
卷/期/冊
107/93/1
發布日期
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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