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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授予法與教育部基金條例審查:彈性學位、人才培育與基金管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22

LawTrace 法律歷程:學位授予法、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與「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進行詢答。會議聚焦於學位授予的彈性化、多元高階人才培育、技職教育學用合一、以及社教機構基金的運作與管理。委員們就學位浮濫、學用落差、博士人才供需失衡及基金效益等提出質疑與建議,教育部則回應將訂定配套辦法並強化產學連結。兩項草案均僅進行詢答,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提案共6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主要討論「學位授予法」的修正,旨在提升學位授予與學制的彈性及多元性,以符合國際趨勢和社會需求,並促進高階人才培育分流,包括擴大學位論文多元形式、鬆綁學位名稱自訂權、開放學生跨級跨校雙修輔系及產學合作專班學位彈性。
  • 會議亦探討如何確保學術品質、避免學位浮濫、解決高階人才流失與學用落差等問題,並強化技職教育與產業連結。

相關爭議

  • 學位名稱自訂權限與學位浮濫問題:委員擔憂學校自行訂定學位名稱可能導致種類過多且內容不明確,影響學位認可度;教育部則認為是國際趨勢,將透過子法規範。
  • 專業成就替代論文的標準:委員質疑奧運獎牌、世界麵包冠軍等成就如何等值換算學位,特別是團體賽事的貢獻認定,以及藝術類、應用科技類學位授予的具體標準;教育部回應將授權學校學術審議委員會依專業認定,並於配套辦法中規範。
  • 博士人才供需失衡與學用落差:委員指出台灣面臨博士人才短缺與流浪博士並存的現象,質疑現行學制與產業需求脫節;教育部承認學術導向博士過剩,產業研發博士不足,修法旨在鼓勵實務導向。
  • 推廣教育品質與學位取得亂象:委員揭露部分私校推廣教育品質堪慮,甚至存在代寫論文、學位售予等問題,擔憂影響學術品質;教育部表示已注意到此問題,並將加強查核與規範。
  • 先就業再升學政策的配套不足:委員指出副學士畢業生就業率偏低,多數仍選擇升學,質疑單純開放兩年取得副學士學位並鼓勵就業的誘因不足;教育部表示將調整課程以提升就業能力,並鼓勵產學合作及企業提供學費、留職停薪等誘因。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報告中未明確指出學校推動校務教育的困難與建議重點。
  • 關切國防大學與交通大學共同頒授學位案,教育部回應僅能以註記方式處理,且需專案核准,擔憂影響招生秩序。
  • 強調修法應從學生角度出發,評估學位取得對職涯發展的實質幫助,並要求教育部提供學生在學與畢業追蹤調查報告。
  • 指出學用落差是普遍問題,修法應解決實際問題,而非僅提供彈性選擇。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放寬畢業條件能否吸引更多人加入高等教育,並指出高階人才流失嚴重,博士班招生嚴峻。
  • 詢問「社會需求」的定義,以及AI等熱門領域博士班招生掛零的原因,擔憂產學鏈結不足。
  • 質疑體育類獎牌成就換算學位的標準,特別是團體競賽中板凳球員的認定,以及藝術類得獎標準,擔憂學位浮濫。
  • 指出社教機構決算連年虧損,廣告行銷投入不足,建議加強經營績效。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肯定修法必要性,但擔憂鬆緊平衡難以掌握,要求教育部在審查前提出所有配套措施。
  • 關切學用合一比例,要求教育部提供學用合一的追蹤數據。
  • 質疑團體奪牌作為成就證明時,個人貢獻的評分依據及審議委員會的信賴度,建議應有準則避免爭議。
  • 強調修法應結合大學院校與產業端,落實課程與產業接軌,並提升學用合一溝通協調平台的層級與效益。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學位授予放寬,但認為配套仍需精進。
  • 確認國際比賽得牌者即使非在學學生,其成就亦可計列,且目前無年限規定。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藝術類放寬為「藝術設計類」,以反映台灣設計實力,並要求將此納入修法。
  • 要求教育部精進前端鼓勵學生參賽的補助制度,而非僅補助得獎後領獎機票。
  • 指出副學士畢業生投入職場比率低,多選擇升學,建議強化企業端(留職停薪、企業支付學費)與學校端(追蹤輔導)的配套機制。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博士人才問題不在多寡,而在於「不患寡而患不均」,學術研究型博士過剩,產業研發型博士不足。
  • 分析學位迷思導致學士學位成為基本能力,碩士成為篩檢標準,進而影響博士班招生意願。
  • 質疑四年制產學合作學分班先唸二年取得副學士的誘因不足,認為社會觀念仍重視學士學位。
  • 以吳寶春案例說明學位與專業成就的落差,以及大學任教資格對學位的依賴。
  • 建議教育部應將博士班分類為產業研發型和學術研究型,調查就業流向、供需與薪資,並檢討博士班系所設置與招生名額。
  • 建議教育部同時檢討與學位相關的法規,如公職考試資格、公務機關職系提敘及大學任教資格,以解決學位迷思。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同意學位授予法鬆綁方向,但強調不能漫無規範,應有章法。
  • 以日本為例,擔憂學位名稱由學校自訂可能導致種類浮濫且內容不明確,建議將「備查」改為「核備」,賦予教育部同意權。
  • 強調專業成就替代論文應有等值考量,例如奧運金牌與亞運銅牌的區別,並要求教育部訂定施行細則規範。
  • 重申專業人士取得學位的前提是必須修完相關學程,而非僅憑專業成就審查。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詢問產學合作專班試辦情況,並質疑兩年修滿80學分即可取得副學士文憑的適用範圍。
  • 指出專科與高職畢業生多數選擇升學而非就業,擔憂學位授予法修法後「先就業再升學」政策仍難以改變現況。
  • 質疑頂大博士班招生掛零的現象(後經教育部解釋為誤會),並指出民間人工智慧學校培育人才的成功,反思高教端在因應產業需求上的問題。
  • 擔憂大學端為配合修法,可能僅更改課程名稱而內容不變,或受師生比、少子化影響而難以因應彈性學位授予。
  • 建議教育部應提供更多配套機制,以解決學位授予法修法與高教產業大環境氛圍的牴觸。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碩博士論文強制紙本典藏於國家圖書館的必要性,建議改為數位典藏或資料中心典藏以因應數位科技發展。
  • 提出將「兩年取得副學士學位」的條文放寬至所有學士學位,並建議教育部可核定特定系所實施,以提供青少年更多生涯選擇彈性。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支持學位授予法修正的彈性化方向,但強調需減少負面問題的發生。
  • 指出社會上存在多種非正式途徑取得學位(如學分班、推廣教育),擔憂部分學校推廣教育品質堪虞,甚至淪為「學位售予」管道。
  • 舉例代寫論文的廣告普遍存在,質疑教育部對違法行為的處理不力,要求教育部落實查處,杜絕學位售予問題,確保學術品質。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強調學位授予法修正不應只著重證書發放,而應重視基礎建立與專業技能的貢獻。
  • 以倫敦政經學院的教學型與研究型碩士為例,建議學位授予應區分,並重視技職體系基礎的穩健。
  • 認同作品或產業研發可替代學位論文,但強調須確保學位品質,避免放水,並鼓勵將實務經驗、專業技術與學術研究整合。
  • 建議行政院版第7條應強化監督機制,不能純粹丟給學校自主,以確保學位授予法的彈性與肯定性。
  • 強調高階人才培育應有中長期輔導及延攬計畫,解決流浪博士問題,不能將學位授予視為末端給予,而是整體基礎建置與把關工作。

相關人員回應

姚立德 教育部次長

  • 說明學校建議包括放寬學位名稱、碩士雙主修、跨校輔系、彈性修課等,以回應多元學習需求。
  • 解釋國防大學與交通大學共同頒授學位將以註記方式處理,因擔心打亂一般大學招生秩序。
  • 表示學位授予法修正考量學生未來出路與多元學習需求,並有勞動部薪資資訊協助了解學生就業情形。
  • 解釋AI等熱門領域博士班招生掛零是因採「外加名額」,非招不到學生,且今年才開始招生。
  • 回應體育、藝術類成就證明替代論文需搭配書面報告,由各校學術審議委員會依專業審查,配套辦法將規範。
  • 說明博士學位開放應用科技類等以作品或實務內容替代論文,是為因應產業需求,改變過去過於學術化的訓練。
  • 解釋產學合作學士專班先就業再升學的設計,是為讓學生先取得就業能力,未來可回校完成學士學位,並鼓勵企業提供學費、留職停薪等誘因。
  • 承認部分學校推廣教育品質堪虞,將加強查核與規範,並表示學位授予法第18條已有罰則,但承認過去罰款案例不多。
  • 同意將參考委員建議,在子法中訂定基本規範,避免學位名稱五花八門,並審慎考量將「備查」改為「核備」。
  • 強調修法將在彈性與品質間取得平衡,確保學術自主下仍有監督機制,並將蒐集博士就業流向等資料進行研究。

相關後續

  • 「學位授予法」相關修正草案僅進行詢答。
  • 教育部需就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儘速以書面答復。
  • 將另定期繼續審查,並安排在星期四。
  • 主席要求教育部在星期四審查法案前,針對所有委員提出的配套疑慮進行溝通,並於星期三排定技職教育整體處理的專案詢答以補強。

討論事項二

審查「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案 (含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提案共2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審查「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旨在將現行「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以激發所屬機構開源潛力、增進人事進用彈性及資源配置合理性。
  • 討論聚焦於基金設置的必要性、管理範圍、效益評估,以及如何平衡社教機構的公益性與基金的收益性。

相關爭議

  • 特種基金設置條例的必要性與管理範圍:委員指出特種基金規模龐大但缺乏法律規範,肯定設置條例的必要性,但質疑教育部為何僅處理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而未處理大學附設醫院、學產基金等其他未有專法的特種基金。
  • 非典型人力支出限制與現況衝突:委員指出草案規定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30%為限,但現行多數社教機構的非典型人力支出已超過此比例,擔憂條例通過後可能造成機構不適法。
  • 基金收益性與社教公益性的矛盾:委員質疑條例強調基金收益性可能與社教機構應普及開放、鼓勵民眾參與的功能產生衝突,例如門票收入與免門票政策的權衡。
  • 社教機構虧損與開源能力:委員指出多數社教機構連年虧損,門票收入占比不高,質疑其開源潛力能否達到條例設定目的,並建議增加廣告行銷預算以改善經營績效。

立法委員發言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央政府特種基金規模龐大,遠超普通基金,且教育部主管的56個基金中,仍有許多缺乏法律位階管理,肯定設置條例的必要性。
  • 質疑教育部如何決定哪些機構應設置條例,並指出大學附設醫院、學產基金等其他特種基金仍無專法,應一併處理。
  • 擔憂草案中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限制為自籌收入30%將導致現行多數社教機構不適法,因其非典型人力支出已超標。
  • 質疑社教機構的開源能力,指出其連年短絀,收入下降,成本提高,要求教育部在審查前提出解決方案。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教機構決算連年虧損,廣告行銷投入不足,建議增加廣告預算以改善經營績效。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詢問社教機構的主要功能與社會角色,並以日本科學博物館為例,建議教育部討論門票收費政策,平衡基金收益性與社教普及性。
  • 指出社教場館設施故障率高,維護需投入更多經費,提醒教育部若過度強調收益性可能與教育功能相悖。
  • 觀察到社教機構門票收入未達3成,質疑其盈餘不繳回國庫的說法不符實際,認為政府應挹注預算支應以符合其教育目的。

相關人員回應

姚立德 教育部次長

  • 確認教育部主管的特種基金中,仍有部分缺乏專法管理,因此希望透過本次條例設置來補足。
  • 回應委員對社教機構連年虧損的質疑,解釋部分原因與國立大學類似,存在攤提折舊問題。
  • 表示將規劃讓社教機構經費運用更彈性,廣告支出可適度增加以改善行銷。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確認本次修法旨在將「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提升至條例位階。
  • 說明教育部所屬社教機構主要功能為推動社會教育,目前有11個社教機構。
  • 認同社教機構的公益性與基金收益性之間存在矛盾,將參考委員建議。
  • 解釋社教場館門票收入較低是因其推廣社會教育,門票價格較平價。

相關後續

  • 「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相關草案僅進行詢答。
  • 教育部需就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儘速以書面答復。
  • 將另定期繼續審查,並安排在星期四。
  • 主席要求教育部在星期四審查法案前,針對所有委員提出的配套疑慮進行溝通。

原始資料

公報
1079401
卷/期/冊
107/94/1
發布日期
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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