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學位授予法與教育部基金條例審查:聚焦學術自主、論文規範及財務彈性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25

LawTrace 法律歷程:學位授予法、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及「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學位授予法主要討論學位名稱核備、多元論文替代、空大碩士學位與論文公開方式及代寫罰則。基金條例則聚焦基金來源、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比例及會計公開。會議最終通過兩項草案,並將部分修正條文送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學位名稱的訂定與核備機制、學位授予的彈性化(如跨領域學習、副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碩博士論文多元替代方式的規範,以及學位論文的保存、公開與學術倫理規範。
  • 討論也觸及空中大學是否應授予碩士學位,以及代寫論文的罰則強度與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 學位名稱的管制密度:「備查」或「核備」:立法委員黃國書、蘇巧慧等認為教育部應有「核備」權,以避免學位名稱浮濫及混淆;教育部則解釋「備查」是基於大學自主的事後監督,而「核備」是事前實質管制,兩者政策理念不同。
  • 進修部學位證書名稱:柯志恩委員質疑進修部學生入學分數較低,但畢業證書若不註記「進修部」是否公平,教育部回應此為尊重學校專業決定。
  • 空中大學碩士學位授予:鍾佳濱委員質疑空中大學設立宗旨與高階研究人才培育不同,不應開放碩士學位;教育部則認為依空大設置條例已有授權,且為法制完備及國際趨勢,應納入學位授予法,但實質審核仍將嚴格。
  • 碩博士論文多元替代方式的適用範圍與標準:委員關切體育類博士學位若僅憑成就授予,是否會降低博士學位的學術要求;教育部強調除成就外,仍需搭配書面報告及專業審查。
  • 碩博士論文公開與利用範圍:柯志恩委員與李麗芬委員就論文公開範圍(僅限館內閱覽或可館外下載)及著作權授權問題提出不同觀點,強調應平衡學術公開與著作權保護。
  • 代寫論文罰則強度:柯志恩委員認為現行罰鍰下限(20萬元)過低,不足以遏止代寫行為,建議提高罰鍰下限。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第三條,明確將「附設專科部、進修學校之大學」納入副學士學位授予學校範圍,以釐清進修教育的學位法源。
  • 質疑教育部對學位名稱「備查」的把關機制,認為應採「核備」以防學位名稱浮濫。
  • 主張碩博士學位證書應附記作品、報告名稱,以提高透明度及社會公信力,並參考國際作法。
  • 質疑應用科技類定義過於廣泛,且部分產學合作成果可能品質不佳,應加強把關。
  • 關切體育類博士學位若專以成就授予,可能降低博士學位的學術要求,建議博士學位仍應強調學術分析與邏輯脈絡。
  • 建議提高代寫論文罰鍰下限,認為現行20萬元不足以遏止不法行為。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建議學位授予名稱應經教育部「核備」而非「備查」,以避免學位名稱過於鬆散、五花八門,並確保與國際接軌。
  • 指出日本曾因學位名稱過多導致社會難以理解及與國際接軌困難的經驗,強調教育部應有把關角色。
  • 關切學位授予的彈性化應有配套準則,以確保學位品質。
  • 認為體育類博士學位應兼顧專業成就與學術能力,但量化標準難以訂定,應尊重學校遴選會專業判斷。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教育部對學位授予的把關機制,傾向黃國書委員提出的「核備」方案。
  • 支持「系」進「院」出或「院」進「系」出等彈性學制,認為學歷名稱寫法應更彈性,學習過程才是重點。
  • 確認特殊系所因人力管制問題,不適用跨領域學位授予的彈性規定。
  • 支持學位授予法條文通過,但建議對空中大學碩士班設立做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嚴格檢討與評估。
  • 傾向維持原條文「藝術類」的名稱,認為其已涵蓋設計領域,但要求教育部在準則中納入新興設計獎項。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第五條學士學位授予條文中的「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是否排除國防大學等特殊專業領域。
  • 詢問國防大學與交通大學合作模式下,學籍與學位證書授予的法律依據與解釋。
  • 關切現行法條未處理兩校共頒學位的問題,擔心可能造成招生市場混亂。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強調進修學校與大學法規定的不一致性,認為學位授予法不應急於填補空大設置條例的立法缺口。
  • 主張空中大學的本質是開放大學,不應與培養高階研究人才的研究所混為一談,建議空大設置條例應取消碩士班規定。
  • 認為學位授予法應聚焦於活化大學教育,提供學生學習彈性,而非解決空大經營或文憑主義問題。
  • 建議教育部應對空中大學的定位及碩士班設立政策進行完整評估與檢討。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擔心學位名稱鬆綁後可能出現系所名稱混淆、名不符實的問題,建議校級會議應有實質把關作用。
  • 支持跨域學習的放寬方向,認為應讓學生依實際修習學分與課程獲得相應學位。
  • 建議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比例不應在母法中訂死,應另以子法規範,並考量各館所特性與監督機制。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基金來源明確區分為政府撥款與自籌收入。
  • 建議碩博士論文原則上應公開,例外情況(如專利、機密)可不公開,但利用方式應尊重著作權人授權。
  • 建議將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比例提高至50%,以符合各館所實際運作需求。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認為教育部應明確空大是否設置碩士班的政策,以確保法制一致性,避免學位授予法與空大設置條例脫節。
  • 關切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的自籌收入比例(15%)是否合理,以及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比例的彈性問題。
  • 主張各館所特性不同,人事支出比例不應一概而論,應有彈性空間,但教育部需有防止濫用人的機制。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七條及第九條中的「藝術類」修正為「藝術設計類」,以明確涵蓋設計領域,並要求教育部在準則中納入新興設計獎項表現。
  • 同意柯志恩委員新增論文註記的建議,認為其與國際接軌並呼應準則內涵。
  • 支持基金收入來源明確分類,但建議將「出版品及文創商品收入」修正為「出版品及衍生性商品收入」。
  • 對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比例提高至50%表示擔憂,認為可能導致非典型人力過度膨脹,建議控管。

相關人員回應

李嵩茂 處長 教育部

  • 解釋「核備」與「備查」在立法技術上的差異:「核定」是事前實質管制,為生效要件;「備查」是事後適法性監督,尊重下級機關先行發生效力。
  • 說明現行法制作業已少用「核備」,避免權限混淆。

葉俊榮 部長 教育部

  • 認為學位名稱管制應在彈性與避免過度發散間取得平衡,建議教育部可提供準則(guideline)而非個案核定。
  • 承諾對於空中大學的定位及其碩士班設置,將做完整的思考與討論,並在政策上形成明確方向。
  • 強調學位授予法修法旨在增加彈性與鬆綁,讓學位更能反映實質學習內涵。

朱俊彰 司長 教育部

  • 表示將另訂授權子法,針對學位名稱的要件、授予、頒給方式及附記訂立參考原則,以避免學位名稱浮濫。
  • 說明第三條有關進修學校的過渡條款,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後再行公布施行日期。
  • 解釋學士學位授予的彈性旨在鼓勵跨域學習,讓學校可依實際修習課程核實授予學位,不受入學系所限制,但特殊專業領域(如醫事、師資)除外。
  • 說明碩博士論文多元替代方式(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已有實務操作經驗,並將參考教師升等標準制定準則。
  • 回應代寫論文罰則,表示裁罰時會考量對價關係,並已同意將罰鍰下限提高。
  • 澄清國防大學與交大合作模式下,學籍掛在交大,故由交大授予學位,不涉及共頒學位。
  • 說明目前僅碩士在職專班有全部遠距教學,且需經教育部專案核定,附記由學校決定。

姚立德 次長 教育部

  • 證實目前進修部學位證書不寫「進修部」是學校自主決定。
  • 表示目前不允許兩間學校共頒學位,擔心會混亂招生市場。
  • 認為空中大學現階段不合適設立碩士學位,因碩士學位取得需經論文指導及口試等實質要求。

黃月麗 司長 終身教育司

  • 說明空中大學設置條例已授權設立碩士班,學位授予法納入是為法制完備,且符合全民終身學習及國際趨勢。
  • 表示空中大學曾於2011年申請設立碩士班,但因條件不符未獲同意,未來申請仍會嚴格審核。
  • 解釋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自籌收入比例15%的由來,並表示目前多數館所可達標。
  • 說明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比例30%的規定,是參考《博物館法》及行政院試辦計畫,但現況已有多數館所超過此比例。

羅偉哲 副館長 科博館

  • 表示科博館目前自籌率可達15%以上。
  • 說明科博館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占自籌收入比例達59.13%,若限制在30%將影響勞務承攬等運作。

黃卉宇 主任 海生館

  • 表示海生館自籌率可達15%以上。

鄭來長 館長 臺圖館

  • 表示臺圖館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占自籌收入比例已達48.01%,若降至30%將影響保全、清潔、機電等勞務承攬運作。

黃永傳 處長 教育部

  • 說明基金會計事務處理的日常記帳屬內部作業,但年度結算書會依資訊公開法公告,故條文不需額外加註「應予公開」。

相關後續

  • 「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已完成討論並修正通過。
  • 「學位授予法」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項修正為:「前項各類學位名稱之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學位授予法」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均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學位授予法」修正條文第六條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由教育部承諾未來將對空中大學的定位及其碩士班設置做完整思考與討論。
  • 「學位授予法」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之「藝術類」維持原條文,並增加第四項:「前二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學位授予法」修正條文第九條增加第四項:「前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代替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學位授予法」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為:「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紙本,或透過獨立設備讀取電子資料檔;經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得為重製、透過網路於館內或館外公開傳輸,或其他涉及著作權之行為。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並經學校認定者,得不予提供或於一定期間內不為提供。」
  • 「學位授予法」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學位授予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罰鍰下限由「新臺幣20萬元」修正為「新臺幣30萬元」,其餘部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草案」已完成討論並修正通過。
  • 「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為:「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一)門票及銷售收入。(二)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三)接受委託辦理之收入。(四)社會教育活動、相關體驗活動、推廣教育、研習及產學合作收入。(五)資產使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六)受贈收入。(七)孳息收入。(八)出版品及衍生商品收入。(九)其他收入。」
  • 「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修正條文第五條修正為:「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展示策劃及蒐藏支出。二、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三、教學及研究發展支出。四、社會教育活動、相關體驗活動、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支出。五、銷售支出。六、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占自籌收入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另定之。七、行銷支出。八、管理及總務支出。九、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十、其他有關支出。」
  • 「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均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修正條文第十條依照陳亭妃委員版本通過。
  • 「學位授予法相關修正草案」及「教育部所屬機構作業基金設置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均全部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亭妃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9401
卷/期/冊
107/94/1
發布日期
2018-11-19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