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聚焦經貿衝擊、動保教育、農漁會改革與農地利用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25
LawTrace 法律歷程:國營事業管理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會法、森林法、漁會法、動物保護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與臨時提案,主要討論議題涵蓋我國參與國際經貿組織對產業的衝擊因應、動物保護法修正案中動保教育與動保警察的設置、農漁會法修正案中新住民入會資格及農漁保權益、以及農業發展條例與森林法修正案中農地違規利用與山坡地回饋金的爭議。會議中委員們就各項議題提出質詢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對政策方向、執行困難及財政影響等進行回應,多項議案最終送黨團協商或交付相關部會研議。
討論事項一
臨時提案協商結論 (第1案至第8案彙整)
核心議題
- 政府應積極參與國際經貿組織與協定,並事先評估對相關產業可能造成的衝擊,妥善因應並調整政策法規。
- 要求經濟部、農委會、國發會於1個月內提交因應經貿組織與談判對產業衝擊的評估報告,並公開刊登;行政部門需提供WTO貿易政策檢討會議中我方跨部會會議報告;盤點並提供加入WTO後促進農業發展計畫進度;農委會於2週內研議農業大數據資料庫可行性報告;行政部門就因應CPTPP提出經濟、農業、社會及原住民農民衝擊評估報告;經濟部需針對CPTPP影響舉辦至少1場地方說明會。
相關爭議
- 行政部門提供WTO會議紀錄的範圍:委員要求提供「我方跨部會之會議紀錄」,但經濟部局長表示只能提供「決策報告」,擔心公開談判策略,引發委員質疑透明度。
- 報告提交期限:委員對部分報告的2週期限提出質疑,認為可能過於倉促,最終調整為1個月內。
立法委員發言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出綜合所有臨時提案的協商結論,強調政府應更落實並公開透明地因應加入WTO及CPTPP的影響。
- 說明提案內容已涵蓋經濟、農業、工業、社會及原住民等所有衝擊評估。
- 確認要求提供我方跨部會的WTO會議紀錄,而非僅限於外部報告。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確認所有提案內容均已納入協商結論,特別關切WTO會議紀錄的提供範圍。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將WTO會議紀錄修改為「我方跨部會之報告」,以避免公開談判策略,同時確保資訊透明。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支持要求提供跨部會紀錄,認為國外都可以公布,國內的更應提供。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確認提案涵蓋原住民農民部分與農業大數據,並建議將報告提交期限延長至1個月。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澄清第9案為邱志偉委員的獨立提案,不併入此項協商結論。
相關人員回應
楊珍妮 局長 經濟部
- 詢問「跨部會會議紀錄」是否指日內瓦會議或國內會前會紀錄,表示會前會只能提供決策報告。
- 解釋無法提供談判策略內容,但可提供外國報告。
- 同意將「我方跨部會之會議紀錄」修改為「我方跨部會之會議報告」。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第1案至第8案彙整後,照修正文字通過。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第9案 (邱志偉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針對特定規劃與作法,要求行政部門於1個月內提出初步規劃及作法,並於108年8月前提出評估報告,同時每3個月與當地業者溝通執行進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澄清第9案是邱志偉委員的獨立提案,應單獨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李信融 科長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於一個月內提出初步規劃及作法,108年8月前提出評估報告送本院經濟委員會,並就執行進度每三個月與當地業者溝通」。
相關後續
照修正文字通過。
討論事項三
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修訂森林法第48條之1,將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回饋金的範圍限縮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開發利用者」,以區分都市計畫區內與非都市土地山坡地的開發責任。
- 討論山坡地開發回饋金的徵收公平性,特別是針對都市計畫區內的低丘緩坡地開發者,是否應與非都市土地一視同仁繳交回饋金。
相關爭議
- 回饋金徵收的公平性:陳超明委員認為都市計畫區內的山坡地已受都市計畫法規範(如使用分區限制、容積率限制),不應再繳交回饋金,認為造林是全民責任,不應由山坡地居民獨自承擔。
- 農委會立場:農委會主張山坡地開發無論都市計畫內外,均對環境造成衝擊,繳交回饋金是生態補償措施,應維持現行規定的一致性,並非「死要錢」。
- 土地劃定標準與民怨:陳超明委員指出部分地區即使為低丘緩坡,仍被劃為山坡地並徵收回饋金,造成民怨,要求農委會檢討山坡地劃定標準。
- 永續發展的上位思維: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認為此議題不應僅限於回饋金,應從永續發展的上位思維,兼顧經濟、環境與生態保護,並要求農委會與經濟部研擬公平性及保育配套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森林法,主張都市計畫區內山坡地開發不應繳交回饋金,因其已受都市計畫法限制且造林是全民責任。
- 認為現行制度對苗栗等山坡地縣市不公平,造成民眾「剝兩層皮」的感受。
- 要求農委會檢討山坡地劃定標準,將符合條件的低丘緩坡地從山坡地範圍劃出,以減少民怨。
- 強調環境維護是全民責任,不應僅向山坡地居民收費,建議向平地都市計畫區要求回饋。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支持山坡地開發應繳交回饋金,因台灣山坡地陡峭,水土保持重要,開發行為會對環境造成衝擊,回饋金有助於生態補償。
- 關心山區居民整修房舍的需求,詢問現有建物整修是否仍需繳交回饋金。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認為若修法僅非都市土地山坡地繳交回饋金,將導致有錢人不用繳、沒錢人要繳的不公平現象,支持回饋金課徵對象應維持一致性。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支持森林生態補償的一致性,但認為此議題不應僅是回饋金問題,而是經濟與環境衝突的單線結構。
- 主張應從永續發展的上位思維,兼顧經濟、環境與生態保護,並要求農委會與經濟部研擬公平性及保育配套措施,而非僅對農委會施壓。
- 強調政府有法定義務維持公平性,不應僅針對環境保育做出單線概念。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退之 副主任委員 農委會
- 說明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的立法精神是基於生態補償,無論土地編定為都市計畫或非都市計畫,開發行為對森林資源均有影響,應繳交回饋金。
- 表示農委會已於106年修正辦法,明確回饋金繳交義務人為從事山坡地開發行為之人,與土地使用分區無關。
- 指出若修法排除都市計畫區,將導致回饋金課徵不一致,並嚴重影響森林生態補償措施。
- 同意將與各縣市政府啟動山坡地通盤檢討,若有符合劃出條件的平緩地區,將協助劃出山坡地範圍。
- 強調農委會設立回饋金是為公益目的,並非「死要錢」。
- 說明現有建物在原基地範圍及容積下整修不需繳交回饋金,除非新建或拆除重建。
周玉奇 科長 農委會水土保持局
- 說明水保局已從去年開始啟動全台灣山坡地通盤檢討作業,預計3年內完成。
相關後續
- 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農委會需與經濟部或工業局研擬如何維持環境補償、工業區進駐企業經營公平性及居民公平性的配套措施,並於1個月或2週內提交報告。
- 農委會水保局將專案向陳超明委員報告山坡地通盤檢討進度及個案處理方式。
討論事項四
動物保護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強化動物保護教育,將其列為動保委員會權責,並普及於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
- 明文要求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優先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認領養、工作犬及校園犬計畫,並確保收容管理品質。
- 增設動物保護警察,以完善動物保護執法,減輕現行警察工作壓力。
相關爭議
- 動保警察設置的必要性與可行性:蘇巧慧委員主張設立專職動保警察以強化執法,減輕現有警力負擔;廖國棟委員及警政署則指出警力已嚴重不足,增加動保警察將影響治安與交通等主軸業務,且現行機制已可處理動保案件。
- 動物騷擾人的處理困境:莊瑞雄委員指出獼猴等動物騷擾民眾的問題日益嚴重,質疑動保警察除了保護動物外,是否也應保護人不受動物侵害,並對如何處理具危害性的野生動物感到困惑。
- 捕蜂捉蛇等動物問題的後端處理:鄭運鵬委員關切捕蜂捉蛇等動物問題的後端處理,質疑消防員是否能依野保法程序處理,並指出若民間專業人士協助捕捉,也面臨野生動物不能濫殺的法律風險,呼籲農委會協助解套。
- 校園犬計畫的推動:王育敏委員提出明文要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推動校園犬計畫,教育部表示尊重並已推動相關試辦計畫。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將動物保護教育納入動保委員會權責,並普及於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從小培養動保觀念。
- 要求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認領養、工作犬及校園犬計畫,以配合零撲殺政策。
- 肯定農委會與教育部對修法方向的支持,認為有助於落實動保工作。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增設動物保護警察,認為現有動保檢查員數量不足且不具公權力,警察支援又因業務繁忙接應不暇。
- 主張設立專職動保警察可完善動物保護,並減輕現行警察同仁的工作壓力。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獼猴數量增多對民眾生活造成的困擾和危害,質疑動保警察除了保護動物外,是否也應保護人不受動物侵害。
- 指出獼猴問題難以解決,並質疑農委會對此缺乏有效預防方法。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在警力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增設動物保護警察的可行性與必要性,擔心會影響現有警力運用及治安主軸業務。
- 認為警察業務已非常繁雜,不應再增加此類專業性業務,建議應由農委會主導,必要時會同警政機關處理。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支持設立動保警察,認為其具警察權可拯救受虐動物,並建議可由動保人員培訓後賦予部分警察權,以彌補警察對動物知識的不足。
- 強調動保教育的重要性,並指出校園犬、監獄犬等計畫對生命教育的積極作用。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動保警察的設置應考慮實際警力不足問題,並指出捕蜂捉蛇等動物騷擾人事件不應由警察處理,建議地方政府委託民間專業處理。
- 特別關切捕獲野生動物後端的處理問題,指出消防員或民間人士若依野保法處理可能面臨困難,呼籲農委會協助解套,避免協助者承擔違法風險。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退之 副主任委員 農委會
- 肯定王育敏委員提案方向符合社會期待,但涉及教育部職權,需參考教育部意見。
- 對蘇巧慧委員提案設置動物保護警察無意見,但指出會造成現行條文項次改變,將另提修正文字,並需內政部通盤檢視警政業務。
- 說明若動物危害人民生命財產,本可處理,但原則上仍應從保護動物立場出發。
- 表示動保人員與警政機關已有交流訓練,至於是否賦予動保人員部分警察權,將與內政部檢討。
- 強調對於動物,無論是否保育類,只要危害生命財產安全,本來就可以處理。
張淑芬 副主任 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
- 表示警力現已嚴重不足(缺額約1萬多人),若再成立動保警察並納入業務,將對治安、交通等主軸業務造成實際困難。
- 說明現行機制下,若發生違反動保法的刑事案件,可向當地派出所報案,警方會處理,但強調人力確實不足。
書面報告 教育部
- 表示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已納入動物保護內涵,透過環境教育、生命教育及品德教育融入課程教學,對王育敏委員提案將動保教育納入白皮書及課綱表示尊重。
- 說明已函頒「各級學校犬貓管理注意事項」,規範校園犬隻管理,並推動校園關懷動物生命教育試辦計畫,對王育敏委員提案優先推動「校園犬計畫」表示尊重。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五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農委會將就動物保護法第23條修正條文因應項次改變另行提出建議修正文字。
- 農委會將與內政部協商動保警察的設置及警力調配問題。
- 農委會將與內政部檢討是否讓動保人員具有部分警察權。
討論事項五
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針對農業用地違法設置綠能設施,俗稱「假務農、真種電」的亂象,提案修法增訂裁罰規定,以健全農地使用,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 討論如何有效管理農地違規使用,避免優良農地淪為發電用地,並確保糧食安全。
相關爭議
- 裁罰規定與現行法規的衡平性:農委會認為現行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有土地使用管制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裁罰規定,若僅針對綠能設施另訂裁罰,恐造成管制不衡平、疊床架屋及重複處罰疑慮。
- 農地違規使用的廣泛性: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指出農地違規不只種電,還有違章工廠、寺廟等亂象,要求農委會一併檢討並提出政策工具,捍衛農地農用價值。
- 農地總量與糧食安全:周陳秀霞委員關切全國國土計畫下農地總量減少,以及農地不斷被侵吞,是否能確保未來糧食安全。
- 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質疑若地方政府不配合查察違規農地,中央的政策工具在哪裡,以及如何確保農地農用目標的達成。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針對農業用地違法設置綠能設施進行裁罰,並要求不拆除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以遏止「假務農、真種電」亂象。
- 指出現行動保法僅事後處罰,難達預防效果,且虐待動物事件層出不窮。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遏止「假務農、真種電」,強調農地應堅守原則,違規者應立即拆除並恢復農用。
- 關切全國國土計畫下農地總量減少,以及農地不斷被侵吞,是否能確保未來糧食安全。
- 要求農委會對農地違規使用加強把關,避免重蹈農地工廠覆轍。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支持農地農用立場,但認為修法不應僅針對綠能設施,應一併檢討違章工廠、寺廟等農地違規亂象。
- 質疑農委會的政策工具不足,若地方政府不配合,如何確保農地農用目標達成,並要求提出達不到目標的管制措施。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政府過去鼓吹農地種電導致「假務農、真種電」亂象,使部分農民血本無歸,要求政府說明處理方式。
- 強調農地一旦開發就難以恢復,農業政策與綠能發電應取得平衡,政府應深思熟慮並全面評估。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退之 副主任委員 農委會
- 建議對王育敏委員的修法提案審慎斟酌,因現行法規(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有相關裁罰規定。
- 認為若僅針對綠能設施另訂裁罰,恐造成管制不衡平、疊床架屋及重複處罰疑慮,建議回歸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裁處。
- 說明農委會已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強化管理措施及稽查,並與環保署、地方環保單位啟動聯合稽查。
- 強調農委會最大的宗旨是確保農地農用,並將與地方政府盤點保留農地以維持糧食安全。
- 表示會盡上級主管機關之責,要求地方政府查察農地違規使用。
蔡昇甫 處長 農委會企劃處
- 說明目前已被縣市政府撤銷許可的綠能設施有132件,其中57件已確定,有14件已恢復農業使用。
- 解釋特農區與農地資源調查的第一類有不同判斷思維,無法完全比擬。
- 同意應優先將公共資源投入國土計畫農業發展第一類地區,並以對地綠色環境給付支持其農業發展。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五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農委會將與各地方政府嚴加把關農地違規使用,發現違規者立即拆除並恢復農地農用。
- 農委會將研議若農地農用目標無法達成,應有的相關管制措施。
- 農委會將持續輔導農會保障新住民權益,並就其是否能加入農會會員,宜進一步取得農會界共識。
討論事項六
農會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修訂農會法,放寬新住民(外籍配偶或陸籍配偶)在台居留滿6個月即可加入農會為會員或贊助會員,以提升社會參與及社會保障。
- 討論新住民加入農漁會會員資格的認定、對農漁保財務的影響以及與現行勞健保制度的銜接問題。
相關爭議
- 入會資格與國籍限制:林麗蟬委員主張新住民在未取得國籍前,若實際從事農業,應放寬入會資格以獲得勞保保障,強調這是漁民、農民家庭的需求,而非僅新住民權益。
- 政府保費負擔增加:林岱樺委員指出若修法通過,未具國民身分證的外配將等同農漁民享有政府高比例負擔的農漁保,質疑政府是否有評估增加的保險經費及與勞動部、健保署的討論。
- 農委會對提案的審慎態度:農委會建議審慎斟酌,認為農會會員以自耕農、佃農為主,外國人取得農地所有權或租賃契約有困難,且新住民在適應期是否會繼續從事漁業勞動未可知,建議以照顧本國國民為優先。
- 農會服務與會員資格的關係:農委會指出農會對會員的服務可包括其同戶家屬,新住民可透過此管道獲得服務,且已推動新住民參與家政班等活動,認為不構成重大阻礙。
- 農保資格的解套方式:鄭運鵬委員建議可從農保條例著手,讓實際從事農業的新住民具備農保資格,而非直接修改農會會員資格,以避免連鎖效應,並認為這更為實際且急迫。
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主張新住民在台居留滿6個月,即使未取得國籍,也應可加入農會為會員,以提供勞保保障,避免職災時家庭經濟受影響。
- 批評農委會對新住民議題不重視,未能提供實際從事農漁業的新住民人數統計,並質疑其對基層漁民、農民家庭需求的理解不足。
- 強調修法是為保障實際從農的新住民家庭,確保其基本經濟保障,而非僅意識形態,且不影響漁會選舉結構。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支持照顧新住民,但質疑修法放寬農漁會會員資格後,政府將大幅增加農漁保保費負擔,要求農委會評估增加經費並與勞動部、健保署研商。
- 建議應優先支持外配取得身分證的寬鬆條件,認為這才是正本清源的解決之道。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詢問若修法通過,預計有多少新住民會符合資格,以及對農保及職災政府財務支出的影響,要求農委會進行評估。
- 關切青農返鄉面臨農保投保資格過時問題,要求農委會檢討修正,避免青農被排除在補助計畫外。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農漁會會員資格若放寬國籍限制,可能引發其他法人團體比照辦理的連鎖效應,建議從農保條例修正,讓實際從事農業的新住民具備農保資格,以解套實質權益問題。
- 指出農保保費遠低於勞保,對新住民有實質幫助,且此問題已存在20年以上,要求農委會盡快研究方向。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退之 副主任委員 農委會
- 建議對林麗蟬委員的修法提案審慎斟酌,認為新住民在未取得國籍前,已可申請勞健保,且農會已透過家政班等協助新住民融合社區生活。
- 指出農會會員以自耕農、佃農為主,外國人取得農地所有權或簽訂租賃契約有困難,故難以加入農會為會員。
- 表示將持續輔導農會保障新住民權益,但其是否加入會員,宜取得農會界共識。
- 回應林岱樺委員,表示尚未評估放寬資格後政府增加的保險經費,將儘速與勞動部、健保署進行跨部會研商。
- 同意將檢討針對實際務農者取得農保照顧的方向,並強調這是農委會努力方向。
- 說明今年已放寬農保資格,實際務農者不必與農地綁定,可透過資材購買或農產品交易收入證明加入農保,目前無進一步修正評估。
陳怡任 科長 農委會輔導處
- 說明目前約有30萬新住民尚未取得戶籍,至於實際從農人數將事後統計。
- 指出新住民取得資格後,可享有較優惠的農保、漁保權益。
書面報告 勞動部
- 說明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外國籍或大陸地區配偶在台工作應由所屬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 表示漁會會員資格認定、漁業團體範圍等事宜,應由農委會通盤考量。
- 指出漁業團體納入勞保投保單位涉及勞動部權責,宜併參勞動部意見。
書面報告 陸委會
- 表示長期關懷中國大陸配偶在台生活權益,並已放寬相關規定。
- 對林麗蟬委員提案保障新住民配偶基本權益表示尊重,但涉及政策研修、實務執行及財務評估,尊重主管機關農委會意見,並贊同將中國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併同考量。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五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農委會將邀請勞動部、健保署共同研商放寬新移民農漁會資格後,實際從事相關工作之受惠新移民人數及增加的政府保費負擔,以供委員會參考。
- 農委會將檢討實際務農者取得農保照顧的方向,並盡快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討論事項七
漁會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修訂漁會法,放寬新住民在台居留滿6個月,即使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其配偶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者,經審查合格後,可加入漁會甲類、乙類或贊助會員。
- 討論漁會會員資格的限制、漁保投保單位的多元性,以及漁會作為準公務機關的改革方向。
相關爭議
- 新住民入會資格與漁民福利:林麗蟬委員提案放寬新住民入會資格,以保障實際從事漁業的新住民配偶的勞保權益,避免其遭遇職災時家庭經濟受影響。
- 漁民福利的有限性與優先照顧本國國民:農委會建議審慎斟酌,認為外籍配偶在台居留適應中,未來是否繼續從事漁業勞動未可知,且漁民福利有限,應以照顧本國國民為優先。
- 漁保投保單位的多元性:蔡易餘委員質疑為何漁保福利僅限於投保在漁會,而不能透過漁協等其他漁業團體辦理,認為現行制度迫使漁民依賴漁會,造成壟斷。
- 漁會單一性與改革:蔡易餘委員質疑為何一個漁區只能有一個漁會,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壟斷,應允許成立第二個漁會,或讓漁協也能辦理漁保,呼籲農委會進行漁會整體改革。
- 漁會的準公務機關性質:蘇治芬委員與蔡易餘委員討論漁會作為準公務機關的歷史淵源及代行公權力事實,認為其架構仍偏向人民團體,應檢討其低度管理與壟斷權益的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主張新住民在台居留滿6個月,即使未取得國籍,若配偶設籍漁會組織區域內,應可加入漁會,以獲得基本勞保保障。
- 批評農委會對實際從事漁業的新住民配偶需求不夠重視,未能提供相關統計數據,並認為農委會的回應不負責任。
- 強調修法是為保障漁民家庭,確保新住民在漁業工作中的經濟安全,而非僅意識形態,且不影響漁會選舉結構。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農會法規定一戶只能一人參加,而漁會法無此限制,詢問兩者差異及其優劣,並質疑中央限制農會會員人數的理由。
- 認為漁會存在的價值應是協助漁業發展,而非僅辦理漁保,並指出漁會依賴漁業署與漁會法而壟斷權益。
- 關切漁會作為準公務機關的性質,以及其行政運作費用來自政府補助的問題,呼籲農委會對農漁會進行改革。
- 質疑岸邊交易可取得漁保資格是否為違法行為,要求農委會檢討。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希望漁保不只限定於投保漁會,認為漁保福利較好,應擴大投保單位至漁協等漁業團體,以保障更多漁民。
- 質疑為何一個漁區只能有一個漁會,認為這是不合理的壟斷,應允許成立第二個漁會,或讓漁協也能辦理漁保。
- 指出漁會作為準公法人或準公務機關,其人民團體成分強,政府不應過度限制,應進行整體改革。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退之 副主任委員 農委會
- 建議對林麗蟬委員的修法提案審慎斟酌,認為新住民在未取得國籍前,已可申請勞健保,且部分漁會已成立新住民家政班協助融合社區生活。
- 指出外籍配偶在台居留期間,對於未來是否繼續從事漁業勞動未可知,且漁民福利有限,應以照顧本國國民為優先。
- 回應蔡易餘委員,說明漁保規定在勞保條例,認定實際從事漁業與否應回歸勞保條例修正。
- 說明農會、漁會、水利會從日治時代延續至今,確實代行部分公權力,是比較特別的人民團體,但檢討其選舉制度已納入措施。
- 表示針對農漁會整體改革的意見,會尊重並納入參考。
- 強調讓實際務農者或實際從事漁業者得到保障是農委會努力的方向。
王正芳 副署長 農委會漁業署
- 說明漁會會員資格主要是從事漁業勞動者,且漁會法規定一個漁區劃一個漁會。
- 指出農會、漁會長期以來扮演重要角色。
書面報告 勞動部
- 說明勞工保險為在職保險,外國籍或大陸地區配偶在台工作應由所屬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 表示漁會會員資格認定、漁業團體範圍等事宜,應由農委會通盤考量。
- 指出漁業團體納入勞保投保單位涉及勞動部權責,宜併參勞動部意見。
書面報告 陸委會
- 表示長期關懷中國大陸配偶在台生活權益,並已放寬相關規定。
- 對林麗蟬委員提案保障新住民配偶基本權益表示尊重,但涉及政策研修、實務執行及財務評估,尊重主管機關農委會意見,並贊同將中國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併同考量。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五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 農委會將檢討實際從農、從漁者取得農保資格的問題。
- 農委會將就漁會整體改革,包括漁會單一性及漁協辦理漁保等意見,納入參考並進行思考。
- 農委會將檢討岸邊交易取得漁保資格是否為違法行為。
討論事項八
非洲豬瘟與口蹄疫防疫措施 (臨時動議)
核心議題
- 防堵非洲豬瘟疫情入侵台灣,特別是針對來自中國大陸的風險,並討論加重違規攜帶肉類製品入境的罰則。
- 討論廚餘養豬的防疫管理,以及口蹄疫拔針後的防疫監測與未來外銷目標。
- 關注兩岸農業交流的風險,特別是技術外流及高階官員卸任後參與大陸農業培訓計畫的適宜性,以及智慧農業整廠輸出至海南的疑慮。
相關爭議
- 中國大陸疫情隱匿:蘇震清委員質疑中國大陸可能隱匿非洲豬瘟疫情,要求農委會嚴加看待並加重邊防處理。
- 加重罰則的時效性:高志鵬委員支持提高違規攜帶肉製品入境罰鍰至最高30萬元,但質疑修法進度緩慢,恐錯失防疫時機。
- 廚餘養豬的查核與禁止:高志鵬委員關切廚餘養豬可能傳播非洲豬瘟,質疑現行蒸煮規定是否確實查核,並詢問是否會禁止廚餘養豬。
- 兩岸農業交流的風險:賴瑞隆委員指出兩岸關係緊張下,中國大陸可能利用農業合作取得台灣技術,並質疑卸任高官參與大陸農業培訓計畫及智慧農業整廠輸出至海南的行為,要求農委會清查並研議管制措施。
- 防疫措施的落實:蘇震清委員與高志鵬委員皆關切農委會對邊境管制、廚餘養豬稽查、高風險人員(如赴陸養豬業者)管制的落實程度及人力設備是否足夠。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關切口蹄疫拔針後各縣市畜牧場抗體力價下降,要求農委會加強各地防疫工作,確保明年7月達成廢疫區目標。
- 關切非洲豬瘟疫情,質疑農委會如何阻擋疫情在境外,並強調不能開玩笑。
- 支持提高違規攜帶肉製品罰鍰,並要求農委會加強邊境檢查及宣導。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指出非洲豬瘟無疫苗、無解藥,疫情嚴重,支持農委會提高違規攜帶疫區肉品入境罰鍰至最高30萬元,並要求加速修法。
- 關切廚餘養豬可能傳播非洲豬瘟,詢問行政院是否討論禁止廚餘養豬,並質疑現行蒸煮規定查核是否落實及人力設備是否足夠。
- 關切漁工人權問題是否影響歐盟黃牌撤除,要求農委會主動積極追查並預防非法捕魚及剝削漁工問題。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國大陸可能隱匿非洲豬瘟疫情,要求農委會嚴加看待並加重邊防處理,強調台灣養豬產業禁不起第二次崩盤。
- 關切金門小三通及廚餘養豬問題,要求農委會加強對金門的管制措施。
- 質疑台灣赴大陸養豬業者入出境管制是否落實,並要求農委會加強對豬農的教育及國人宣導。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岸關係緊張下,中國大陸可能透過農業合作取得台灣技術,要求農委會對保有農業技術優勢嚴加管制。
- 質疑前農委會副主委胡興華卸任後參與大陸農業培訓計畫的適宜性,要求農委會清查是否涉及管制性項目,並研議法令管制。
- 質疑台灣農業資訊科技發展協會邱奕志將台灣智慧農業「整廠輸出到海南」的思維,要求農委會清查其相關作為,檢討農業產業政策方向,並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退之 副主任委員 農委會
- 表示對中國政府行事風格,疫情只能嚴加看待,已加強邊防盤查、防檢疫措施及對旅客宣導。
- 說明已研擬草案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罰鍰提高至最高30萬元,將加速送審。
- 強調廚餘養豬需符合中心溫度90度以上烹煮規定,將啟動聯合稽查,並請養豬業者提供蒸煮設備與證據。
- 表示會嚴加查察非法捕魚及影響漁工權益問題,並重罰違法者。
- 說明農保業務將無縫接軌至農委會,對於農保職災給付較低問題,將在試辦後檢討。
- 解釋農業勞動型態特殊,職災保險先從意外傷害上軌道,2年後再檢討職業病納入,並會考慮將筋骨傷痛納入。
- 說明對口蹄疫全面防堵,並因應非洲豬瘟全面加碼防檢疫措施,將研議提高最高罰鍰。
- 表示已掌握赴大陸養豬業者動態,並要求他們避免前往中國養豬場,對高風險人員加強管制宣導。
- 同意將全力阻擋非洲豬瘟在境外,並加強金門的管制措施。
- 說明兩岸農產品貿易目前無異常,但對保有農產品技術優勢有嚴加管制。
- 承諾將嚴加查察前副主委胡興華的作為,若涉管制性項目將處理,並檢討農委會捐助財團法人的作為。
- 承諾將清查邱奕志協會及相關作為,檢討是否涉及管制的關鍵零組件或技術,並於1個月內提交報告。
江文全 科長 農委會畜牧處
- 說明目前約有1成、近3,000戶養豬戶使用廚餘養豬。
- 說明金門養豬戶雖不多,但台灣與金門肉產品交流已有高規格檢疫規定。
王正芳 副署長 農委會漁業署
- 說明台日漁業委員會會議中持續溝通檢討作業規則,希望取得共識,但八重山群島200浬經濟海域重疊區議題仍在協商中,尚未有共識。
- 表示對歐盟黃牌撤除抱持樂觀態度,會再努力。
相關後續
- 農委會將加速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罰鍰提高至最高30萬元草案的修法進度。
- 農委會將啟動聯合稽查,落實廚餘養豬需經高溫蒸煮的規定。
- 農委會將全面清查卸任高官參與大陸農業活動及智慧農業技術外流的狀況,並於1個月內研議管制措施並提交報告。
- 書面質詢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9401
- 卷/期/冊
- 107/94/1
- 發布日期
- 2018-11-1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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