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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審查:聚焦基金運作、董事組成與族語復振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29

LawTrace 法律歷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核心討論基金會的創立基金、組織編制、董事遴選標準及業務範圍。會議中委員們就平埔族語納入、法律扶助資力限制、族語師資培育、文化健康站推廣及日軍侵略歷史紀念等議題提出質詢,原民會主委則就各項質疑進行回應。最終,草案經逐條協商修正後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主要針對其設置與條文內容進行討論與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名稱、第19條及第20條照委員蔣絜安等20人提案通過。
  • 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至第11條、第13條至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3條照委員蔣絜安等20人提案第2條修正條次為第3條後通過。
  • 第6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第1款為「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後通過。
  • 第7條修正董事會置董事11人至17人,其中員工代表董事至少2人,董事長需具備客語能力並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3個月時,董事會得以董事2/3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解除其職務。
  • 第12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第1項第2款為「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及第4款為「內部組織規章之制定與修正及其他重要規章之審議」後通過。
  • 第21條修正預算、決算編審程序,並明定基金會經費賸餘應留存基金運用。
  • 第24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序文中段「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為「主管機關得解散之」後通過。
  • 第25條照委員蔣絜安等20人提案第33條修正條次為第25條後通過。
  • 委員蔣絜安等20人提案第6條、第23條、第25條至第30條、第32條均不予採納。
  • 通過附帶決議2項:1. 基金會運作應加強國際客家資訊服務及推廣。2. 基金會之人事、薪資、預算應最大可能範圍於網路公開供民眾查閱。
  • 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管召集委員碧玲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旨在設立專責機構以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的研究、發展、保存、傳習及認證等任務。
  • 討論重點包含基金會的創立基金、組織架構、董事與監察人遴聘資格與利益迴避、工作人員語言能力要求,以及與現有原住民族語言推廣工作的協調與分工。

相關爭議

  • 基金會創立基金與人事費用:黃國昌委員質疑創立基金僅2,000萬元,而預估年人事費達3,000萬元,認為不符法人孳息運作原則,恐造成日後預算負擔。
  • 原住民族法律扶助資力限制:黃國昌委員與陳怡潔委員質疑原民會的法律扶助專案沒有資力與案情限制,導致部分非弱勢者(如立法委員、行政院發言人)濫用資源,排擠真正有需要者,要求原民會修正規範。
  • 基金會組織編制與人事比例:蔣絜安委員與管碧玲委員指出基金會草案規劃中主管與工作人員比例失衡(1:1),主管薪資占比過高(65.5%),且基層人員升遷機會渺茫,憂心淪為高官坐領高薪的「蚊子單位」。
  • 平埔族語納入基金會業務範圍:張宏陸委員與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關切平埔族語的復振工作是否應明確納入基金會業務,或在立法說明中註明,以避免遺漏。
  • 董事會決策門檻:林德福委員建議比照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將基金會重大計畫、預算及重要人事任命的決議門檻提高至2/3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同意,而非僅過半數同意。
  • 董事、監察人專業性與政黨限制:林德福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建議董事、監察人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並應考量族群人口數、瀕危語言代表性納入遴聘標準,以避免黑箱與酬庸。
  • 日軍部隊歷史紀念與轉型正義:林德福委員、吳志揚委員、黃昭順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及陳怡潔委員強烈反對國防部屏東大聖西營區公共藝術招標案中,納入曾對霧社事件原住民使用毒氣彈的日本陸軍第8飛行聯隊歷史,認為此舉傷害原住民情感,與政府推動轉型正義的承諾相悖,要求原民會主委明確表達抗議並撤銷招標案。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設立基金會以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研究、教學、語料典藏、辭典編纂、資料庫建置及認證等任務。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已明定政府應設置專責單位,並希望今日能順利完成審查。
  • 針對軍方紀念日軍第8聯隊一事,要求原民會強烈抗議並撤下標案,認為此舉諷刺且殘害原住民族。
  • 指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中關於地方通行語標示、族語推廣人員聘期「得續聘」應改為「應續聘」、語言學習課程開設及嬰幼兒族語學習機會等規定執行不力,要求原民會改進並提供書面報告。
  • 建議基金會工作人員除會計專業外,應具備中高級以上族語認證,以確保專業性。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支持基金會設置,但關切平埔族語是否納入復振計畫,並要求原民會採取更積極作為,而非僅補助。
  • 詢問基金會與現有地方語言文化研究單位如何分工合作,避免資源重複,並獲得主委不會重複的保證。
  • 建議地方政府應效仿桃園市,鼓勵遷居都市的族人返鄉參與文化祭典,以結合語言與生活。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基金會創立基金2,000萬元,而年人事費高達3,000萬元,認為不符法人孳息運作原則,恐是為規避監督。
  • 批評原民會法律扶助專案沒有資力與案情限制,導致立法委員甚至行政院發言人濫用資源,要求原民會修正扶助要點,停止包庇。
  • 指出法扶基金會多次要求原民會修改扶助要點,但原民會遲遲不改,導致資源被濫用,要求主委明確表態修正時程。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對原住民族語言保存不夠重視,指出教育部編列的原住民教育經費遠高於原民會的民族教育經費,且執行率偏低。
  • 批評原住民語言專班師資嚴重不足,許多學校有專班卻無專任老師,要求原民會加強與教育部聯繫配合。
  • 關切「文化健康站」設置數量不足(700多個部落僅250個),執行率不佳,要求原民會加速推動並增加經費,確保長者能就近使用。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肯定透過數位科技、媒體及文化創意方式推廣族語,並樂見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將進入維基百科。
  • 質疑基金會草案組織編制不合理,主管與工作人員比例(1:1)失衡,主管薪資占比過高(65.5%),憂心淪為高官坐領高薪的「蚊子單位」,要求主委審慎檢討。
  • 建議基金會的業務職掌應強化新媒體科技與數位教材概念,並適度加進條文,而非僅採概括性立法。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關切基金會董事遴聘標準,建議除專業外,應考量瀕危語言族群代表性及人口分布,避免缺乏代表性。
  • 要求原民會釐清教育文化處、文化事業基金會與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三者間的業務差異,避免重疊與資源浪費。
  • 關心散居各地的原住民學童母語學習問題,建議透過視訊直播共學及族語推廣人員等方式加強推動。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陸軍招標紀念日軍第8飛行聯隊,認為此舉美化屠殺原住民的歷史,與轉型正義背道而馳,要求原民會主委勇於發聲。
  • 質疑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選應比照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政黨比例門檻,並規定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以維護公正性。
  • 建議基金會重大計畫、預算與重要人事任命的決議門檻應拉高至2/3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同意,而非僅過半數同意。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府原轉會的運作進度緩慢,蔡總統兩年來未親自報告促轉進度,有「雷聲大,雨點小」之嫌,要求主委作為執行秘書應拴緊螺絲。
  • 強烈譴責國防部公共藝術招標案美化日軍侵略歷史,要求主委在行政院院會及原轉會向總統嚴正表達立場,還原霧社事件真相,為原住民討回公道。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嚴正要求原民會主委立即向行政院長及國防部長表達國人無法接受紀念日軍第8聯隊的公共藝術,要求取消招標,並表示將帶領原住民拆除該藝術品以示決心。
  • 質疑行政院發言人Kolas濫用法扶資源,要求法扶申請資格應增設財力審查,避免排擠真正弱勢者。
  • 關切族語學習羅馬拼音的推廣現況,以及基金會設置後族語師資與學校設置的落差問題。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基金會設置,但要求董事遴聘應以對原住民族有貢獻、具專業性者優先,避免酬庸性質。
  • 關切族語教師專職名額不足問題,要求提升名額並考量資深老師的教學能力。
  • 建議原民會推動都會區原住民集會所建置,比照桃園市補助新北市,以促進語言發展。
  • 要求原民會積極追蹤捷運三鶯線原住民意象車站的推動進度,確保原住民族文化意象能被納入。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支持基金會成立,理解2,000萬元創立基金在零利率時代的合理性,但認為每年9,000萬元的業務費對於龐雜的族語採集與研究而言過少。
  • 批評基金會初步人事架構規劃「將與兵比例1:1」、「行政重於專業」、「研究助理永無升遷機會」等5大不合理之處,要求主委健全組織架構與合理資源分配。
  • 建議基金會應自行辦理族語檢驗,而非僅「受委託」,以確保專業自主性。
  • 建議基金會董事長與執行長應採董事長制,避免雙頭馬車造成權責不清。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關切原文會自然人承攬問題,要求原民會應實際支援原文會因納編正式職員所衍生的人事費用短缺(約1,000萬元),而非僅口惠而實不至。
  • 批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6條業務範圍過於粗糙簡略,未能明確列出母法所要求的瀕危語言復振、資料庫建置、教材研發等細項,擔憂基金會無法有效推動族語發展。
  • 指出原民會未事先與委員充分溝通修法內容,導致會議中倉促討論,影響立法品質與效率。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要求主委澄清對陸軍公共藝術招標案的立場,是否與原住民站在一起嚴表抗議,而非輕描淡寫,並質疑政府高層過於媚日導致軍方二度傷害原住民族。
  • 質疑行政院發言人Kolas濫用法扶資源,要求原民會儘速訂定資力限制門檻,防止重蹈覆轍,並要求主委明確表態修正時程。
  • 質疑基金會創立基金2,000萬元與預估1億1,000萬元年經費的合理性,要求說明業務推動效率及人力規劃(9成以上為原住民)的百分比,避免「為設置而設置」。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發言人Kolas的法扶案已於7月撤案,並澄清原住民法扶專案使用原民會預算而非法扶基金會預算,強調原民會應慎重面對爭議,避免損害原住民法律扶助權益。
  • 建議原民會應與法扶基金會討論,提供更多原住民律師資源,並考慮設立單純的原住民法律扶助中心,以更好地服務原住民。
  • 強調原民會應通盤考量,找出人才、加強培訓,彌補原住民律師不足,並將事實真相說清楚,以保護原住民權益。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原住民族語言的書寫系統與知識系統建立,指出目前族語多採用英文字母拼音作為書寫系統,建議原民會思考如何建立共通的書寫系統,以利知識傳播。
  • 建議未來原住民族大學應著重建構原住民知識系統,並考量共通的文字書寫系統,以有效傳遞知識。
  • 關切原住民族教師用族語授課能力不足的問題,要求原民會與教育部共同努力培育合格師資。
  • 建議原民會應思考如何讓非原住民也能透過共通拼音系統學習族語,並承諾將此納入未來規劃。

陳瑩 立法委員

  • 指出原文會人事預算占比過低(23.4%),員額不足(185人),導致大量承攬人員問題,要求原民會不應將行政機關的人事費用比例套用在媒體經營單位。
  • 建議原民台應回歸媒體專業管理,並可考慮納入公共媒體法草案,共享公廣集團資源。
  • 關切族語老師資格問題,建議應有優先條款,讓該族的族語老師優先擔任,並了解漢人教授族語或精通他族語言教授族語的反彈現象。
  • 質疑族語推廣人員設置標準不符實際人口數,且達成率僅2/3,要求檢討並加速推動。
  • 指出大學開設族語課程計畫通過率低,要求原民會主動輔導未通過學校,並定期召開族語推動會議。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詢問基金會經費來源、年度捐贈預估(1億1,000萬元)及編制人數(48人)。
  • 質疑基金會董事遴選不應有政黨考量,應以語言研究專業為優先。
  • 關切基金會與教文處在族語認證業務上是否有重疊,建議族語認證考試業務仍應由教文處負責聯繫,基金會專責測驗題目規劃。
  • 建議基金會經費應比照原文會,納入運作需要、年度工作計畫等因素每年檢討調整,優先編列。
  • 要求原民會解決原文會承攬人員勞逸不均、薪資結構差距及缺乏勞健保等問題,確保基層權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原民會推動沈浸式族語學習計畫及原住民族語言保母獎助計畫,並建議加強幼兒繪本、輔具教具及歌謠傳唱等影音教材的普及與推廣。
  • 建議基金會的職掌可增加「瀕危族語復育方案的研擬與評估」,以加強對瀕危語言的搶救工作。
  • 強調基金會不應僅限於學術研究,更應重視研究成果的普及性,讓更多非原住民也能認識族語與文化。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質疑基金會草案未納入利益迴避原則,擔憂董監事組成有裙帶關係與酬庸之嫌,要求比照客家語發中心設置相關規定。
  • 批評行政院版第8條過於簡略,缺乏遴選辦法及專業條件,要求制定更嚴謹的遴選辦法,避免黑箱作業。
  • 建議基金會工作人員(除會計外)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資格,以確保專業性與語言傳承的品質。
  • 提案將「鼓勵各界捐助基金會並給予獎勵」改為附帶決議,以象徵性鼓勵捐助。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 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同意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應包含平埔族語的推動與發展,並可在立法說明中註明,不需在條文中做區分。
  • 回應基金會創立基金2,000萬元是參考其他行政院捐助財團法人的案例,後續運作費用主要來自年度預算(預估1億3,000萬元,其中人事費約4,000萬元)。
  • 表示基金會的人事編制(規劃48人)及員額會參考各界意見,目前非定案版本,會特別注意主管與工作人員比例。
  • 承認原民會法律扶助要點自91年訂立,並經多次修正,現行規範考量原住民族特殊文化因素,但會重新盤點檢討,並針對民族權法律扶助做滾動修正,承諾儘速提出初步方向。
  • 表示對國防部紀念日軍第8飛行聯隊的做法「無法接受」,認為歷史呈現應以原住民觀點為之,並已向國防部表達意見,將會強力表達原民會立場,要求取消招標案。
  • 說明原住民族教育經費分工,教育部負責一般教育,原民會負責民族教育,並表示族語老師人事費編列在教育部。
  • 說明文化健康站已增至250個,未來會逐步成長,並特別考量偏遠部落距離,以區域為單元設置。
  • 支持透過數位科技、媒體及文化創意保存族語,但認為基金會業務屬性主要為研究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及媒體推廣由原民會及原文會負責。
  • 解釋基金會、原文會及教育文化處在族語推廣上的分工,基金會負責研究、認證、教材,原文會負責媒體推廣,原民會負責政策擬定及補助地方社團,業務不會重疊。
  • 說明族語推廣人員設置標準,並表示將努力在明年上半年達成150人的目標,同時會加強與未通過族語課程計畫的大學溝通輔導。
  • 同意基金會董事遴聘應以語言研究發展專業為優先考量,不涉及政黨考量或嚴格的政黨比例限制,並認為客家語發中心條例可作為參考。
  • 同意取消副執行長職位,並支持執行長採董事長制,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名,並經董事會2/3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同意後聘任。
  • 同意基金會工作人員(除會計相關人員外)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資格,並在甄選時考量語言程度高低。
  • 承諾會後將提供原民會與族語發展法相關的預算細目比較資料。

陳坤昇 處長 原民會教育文化處

  • 說明平埔族語復振計畫中,已協助巴宰族與噶哈巫族制訂文字、培養語料人才及師資。
  • 回應基金會業務範圍採概括性立法例,人才培育、數位科技等均已涵括在內,具體規範可能限縮業務構面。
  • 說明原民會已完成14族16種語言的族語辭典編纂並數位化、線上化,未來基金會成立後,學術研究領域工作將移轉由基金會辦理。
  • 說明已開發600多部族語動畫、100多本繪本及10個互動式族語教學輔具,並免費提供給保母,同時每年舉辦真人研習課程教導使用。
  • 表示基金會工作人員具備語言能力是應該的,但考量年輕族人取得高級認證有困難,建議研究人員至少具備中高級認證,並可滾動修正。
  • 說明族語推動會議因語發會委員任期屆滿而延宕,目前正在重聘委員,預計籌組完成後每年召開2次會議。

王全成 副司長 法務部

  • 說明《財團法人法》中「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已包含《財團法人法》,且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為《財團法人法》第49條所規定,目的在於確保監察人確切掌握運作狀況。
  • 解釋條文中未明定「受委託」亦不影響業務受委託辦理的可能性。
  • 說明《財團法人法》第52條規定董事長若已支領其他退休金等,則不能再支領薪資,旨在避免「肥貓」雙薪爭議。
  • 說明《財團法人法》對董事消極資格有限制,但條文簡潔,考量原住民特殊文化傳統,若將「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解釋為「重大且明顯之不適任行為」應可接受,並可在立法說明中闡明。

黃群芳 專門委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第12條第1項是依《財團法人法》第52條規定,避免退休人員雙重領薪,若刪除第2項則無意見。

劉維玲 主任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說明基金會創立基金2,000萬元是參考行政院捐助各財團法人的衡平性考量,後續仍可依《財團法人法》規範接受捐贈。

楊景倫 科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第12條規定是依立法院98年總預算決議,旨在避免退休再任人員支領雙薪,主要針對軍公教退休人員,不應涵蓋民間部分,建議比照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條文處理可避免爭議。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名稱照委員鄭天財等17人提案文字通過。
  • 第1條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第2條照委員鄭天財等17人提案文字,末段修正為「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通過。
  • 第3條照委員鄭天財等17人提案文字通過。
  • 第4條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第5條第3款修正為「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通過。
  • 第6條照委員鄭天財等17人提案文字,第7款句首「受委託」3字刪除後通過。
  • 第7條修正董事會置董事9人至17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3個月時,董事會得以2/3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解除其職務,並增列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如因故不能列席時由監察人互推1人代理之。
  • 第8條修正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長遴聘,原住民代表比例各不得少於1/2,任一性別不得少於1/3,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其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董事選任應顧及原住民族代表性及語言、教育、文化專業性;監察人應具語言、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經驗或學識;聘期3年以連任1次為限,連任人數不得逾改聘總人數2/3。
  • 第9條照委員鄭天財等17人提案文字通過。
  • 第10條第2項修正為「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8款「獲」字更正為「或」字後通過。
  • 第11條照委員鄭天財等17人提案文字通過。
  • 第12條照委員鄭天財等17人提案文字,刪除第2項,第1項與提案文字相同後通過。
  • 第13條修正董事、監察人解聘事由,增列不得充任之消極資格(如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受破產宣告等),並明定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 第14條修正執行長置1人,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3年得續聘,並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如有不適任情事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解聘,補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新增第15條:「本基金會之工作人員,除會計相關人員外,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資格。」。
  • 第16條照委員鄭天財等17人提案文字通過。
  • 第17條照委員鄭天財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第2款首句為「會計年度終了2個月內」後通過。
  • 第18條照委員鄭天財等17人提案文字通過。
  • 第19條照行政院提案文字,序文修正為「主管機關得解散之」後通過。
  • 第20條照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 增列附帶決議:「為鼓勵各界對本基金會之捐助,主管機關應擬具獎勵措施,對法人或社會人士熱心捐助本基金會者,應予獎勵。」
  •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管委員碧玲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79601
卷/期/冊
107/96/1
發布日期
2018-11-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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