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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彈劾案公開透明與監察權界線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監察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監察權行使的公開透明問題,包括彈劾案應採記名投票、彈劾結果應強制公開,以及監察院糾正權與質問方式的界線。會議中,立法委員質疑監察院對陳水扁保外就醫案與普悠瑪事故調查的消極或不透明,並要求監察院應對憲法及全民負責。最終委員會通過部分條文修正,並將全案提報院會公決及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多項監察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聚焦於監察權行使的透明化與公開性,具體討論彈劾案的記名投票制度、彈劾結果的公開時機與範圍、監察委員迴避條款,以及監察院糾正權行使的時機與方式。
  • 會議中亦探討監察院調查案件的範圍、效率與資訊公開問題,並質疑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與政治干預的界線。

相關爭議

  • 彈劾案記名投票爭議:立委主張彈劾案審查會應採公開記名投票,以示負責並符合民主公開原則;監察院則擔憂完全記名會對監委獨立行使職權造成不當政治壓力,建議保留例外不記名的彈性空間。
  • 彈劾結果公開時機與範圍爭議:立委要求彈劾案審查決定後應立即對外公布全文,不論成立與否,以昭公信;監察院則認為過早公開可能損害被彈劾人名譽,並建議對涉及國家機密或隱私的案件保留不公開的彈性。
  • 監察院糾正權行使限制爭議:徐永明委員提案將監察院糾正權限縮於「已實施之工作及設施」,監察院質疑「已實施」定義模糊且可能違反修憲意旨。
  • 監察院質問方式爭議:徐永明委員提案將監察院對行政機關的質問方式明確為「書面質問」,監察院擔憂限縮其職權,降低監督效能,建議保留通知到院質問的彈性。
  • 監察委員迴避條款爭議:監察院尊重將迴避條款提升至法律位階,但建議統一規範於總則條文,而非僅修正單一條文。
  • 監察院調查案件範圍爭議:立法委員質疑監察委員自動調查案件範圍過廣,甚至介入司法或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事件,有「不務正業」之嫌。
  • 監察院調查效率與資訊公開爭議:立法委員批評監察院對重大弊案調查緩慢且資訊不透明,質疑其調查報告未及時提出,影響社會公信力。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議監察法第13條應修改為要求監察院公布彈劾內容,以符合社會期待。
  • 主張監察院行使職權應公開,除國家機密及隱私外,所有內容均應向大眾公開說明。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鼓勵監察院主動、認真調查普悠瑪事件的系統性疏失,避免行政機關讓基層揹黑鍋。
  • 正式向監察院檢舉法務部矯正署對陳水扁保外就醫活動規範的行政疏失及違法之處。
  • 要求監察院調查陳水扁保外就醫的標準和執行是否有違法失職之處。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保外就醫受刑人任意從事政治活動,監察院為何沒有主動調查公務人員違法失職。
  • 質疑監察院彈劾案採秘密投票不透明,認為立法院修法要求記名與公告是正當的。
  • 認為監察院應勇於表達立場,不應在面對爭議時轉彎或低頭。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法自民國81年後未修,已屆修正時機,強調立法院主導立法是其權責。
  • 主張彈劾案應記名投票,且無論成立與否都應公告,以導正監察行為。
  • 批評監察院介入政治、指導政策,干擾行政機關運作。
  • 建議監察院應重新檢視其在人民心中的尊嚴與定位。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陳水扁保外就醫「四不」原則違規行為的不作為,要求監察院糾舉法務部官員瀆職。
  • 批評監察院對慶富案等重大弊案調查緩慢且資訊不透明,質疑其存在意義。
  • 要求監察院對台鐵普悠瑪事件進行獨立且迅速的調查,不受政治干預。
  • 質疑監察院的中心思想與服務政治的傾向。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彈劾案原則不記名投票與社會期待的公開透明有落差,認為記名投票才能讓社會監督並具公信力。
  • 主張彈劾案審查決定後應強制公開全文,不應保留裁量空間。
  • 認為監察院應秉持公開透明、全民監督原則,否則廢除監察院的聲音將會更大。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監察院將彈劾階段比喻為檢察官偵查階段的說法不恰當,認為是不公開的遮羞布。
  • 要求監察院公開黃世銘案的彈劾表決結果,質疑監委護航。
  • 質疑監察院對慶富獵雷艦弊案及前金管會主委李瑞倉「喬」貸款案的調查進度與資訊透明度。
  • 公開檢舉政治人物郭添財非法收受陳慶男300萬元政治獻金未申報,要求監察院依法處理。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批評監察院彈劾案原則不記名與社會期待不符,強調立法院修法必要性。
  • 關注監察院自動調查案件數量激增但報告未提出比例高,要求檢討調查時程限制與報告公開,以昭公信。
  • 建議監察院應調整機制,承認委員主動調查是主要方式,並檢討案件數限制。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主張監察法已久未修正,應進行改革以符合監察院定位轉變。
  • 認為監察院自動調查案件比例過高,且部分案件有不務正業之嫌,介入司法或行政調查範圍。
  • 堅持彈劾案審查會應採公開記名投票,並將彈劾案審查決定後公布全文,以向人民負責。
  • 批評監察院在行使憲政權利時不對人民負責,缺乏公開透明。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監察院彈劾案記名投票趨勢,但仍有監委因人情壓力主張無記名。
  • 強調監察委員應對憲法、良心及全民負責,而非對老長官或政治壓力負責。
  • 主張監察院行使彈劾權應公開透明,讓全民檢驗,並認為技術性問題可透過施行細則處理。
  • 質疑監察院若連對誰負責都不清楚,其存在意義。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認為監察法修正應考量制度而非監察委員個人壓力,主張應公開透明。
  • 建議監察院應對已公開的事件,無論調查結果如何,都應對社會公開,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 建議監察院針對公開與否的問題,分狀況製表分類討論,以凝聚共識並聚焦問題。
  • 呼籲監察院應坦然、勇敢、承擔面對,讓民眾有權知道。

相關人員回應

劉文仕 副秘書長 監察院

  • 監察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及法官獨立審判,憲法已有保障,法律重覆規定無必要。
  • 監察法第5條因憲法增修條文已將總統、副總統彈劾權改由立法院提出,故刪除屬正辦。
  • 彈劾案審查會記名投票,監察院已於6月29日修正施行細則,原則無記名但社會矚目案件可記名,目前實務運作順暢。
  • 監察委員迴避條款提升至法律位階表示尊重,但建議統一規範於總則條文。
  • 彈劾案審查決定應否及如何公開,涉及公共利益、人民知的權利與被彈劾人隱私權保障,內部尚未形成共識,建議暫緩審查。
  • 糾正權行使時機若限於「已實施」,定義模糊且可能違反修憲意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質問方式若限於書面,可能降低監督功能,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保留彈性。
  • 已啟動2組委員調查普悠瑪事件,針對行政責任進行獨立調查,不受行政院干預。
  • 對於陳水扁保外就醫行為規範問題,監察院已有委員立案調查,但調查程序內容不便透露。
  • 監察院自動調查案件數增加,是因委員積極行使職權,並非院會或委員會消極。
  • 監察院調查案件有3個月、6個月、1年的結案時限規定,但複雜案件不一定能按時結案。
  • 監察院彈劾案原則不記名,是考量避免監察委員受到政治與外界不當干擾,影響獨立判斷。
  • 彈劾案審查決定後立即公布全文,無論成立與否,可能對被彈劾人造成負面影響,尤其涉及國家機密或隱私時需保留彈性。
  • 監察院是監察機關,職責為彈劾、糾舉、糾正、審計,不屬於民意或司法機關。
  • 監察院委員就任前會辦理2至3小時的談話會,簡要報告憲法分際、行政中立及職權行使規定。

鄭旭浩 處長 監察院調查處

  • 慶富獵雷艦弊案目前仍在調查中。

相關後續

  • 監察法第2條不予修正,維持原條文。
  • 監察法第5條刪除。
  • 監察法第8條修正動議照委員李俊俋等版本通過,彈劾案審查會應以公開記名投票表決,並送協商。
  • 監察法第11條維持原條文,暫不修正。
  • 監察法第13條照委員黃偉哲等版本通過,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決定後應公布之,並送協商。
  • 監察法第24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監察法第25條照委員徐永明等版本通過,行政院或有關部會逾2個月未答復糾正案時,監察院得以書面質問之,並送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有關條次、引述條文、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監察院研議定期辦理「憲法」及「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法制研習課程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促請監察院研議定期辦理「憲法」及「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法制研習課程,以確保監察委員在行使職權時能超出黨派、保持中立,並維護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
  • 提案委員認為監察委員來源多元,但其職權重大且複雜,需加強對憲法與自律規範的理解,避免不當干涉司法或無限擴權。

相關爭議

  • 監察院是否應由立法院建議辦理法制研習:李俊俋委員認為立法院與監察院同為憲政機關,彼此應互相尊重,不宜由立法院建議監察委員上課。
  • 研習課程的必要性與實施方式:吳志揚委員認為現有2至3小時的談話會不足,監察院應加強培訓,而監察院副秘書長則表示將研究加強的可能性。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監察院研議定期辦理憲法及監察委員自律規範法制研習課程,規定監察委員上任前須接受12小時研習。
  • 認為監察委員來源多元,職權重大,需瞭解職權界線,避免不當行使權力。
  • 指出幕僚提供的資訊有時會搞錯,例如陳水扁保外就醫規範問題,顯示委員需更清晰的法制指引。
  • 希望監察院能加強研習,避免鬧出笑話。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反對此臨時提案,認為立法院不宜建議監察委員上課,應基於憲政機關間的互相尊重。
  • 認為監察院應自行決定如何進行委員訓練,以增加學術涵養。

相關人員回應

劉文仕 副秘書長 監察院

  • 監察委員就任前會研議辦理2至3小時的談話會,報告憲法分際、行政中立等事項。
  • 將研究是否能適度加強委員法制研習。
  • 表示提案涉及委員素養與信念問題,不便表達意見。

相關後續

本案經提案委員吳志揚表達立場後同意撤案,但要求監察院審酌其建議,加強委員的法制研習與職權界線認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79601
卷/期/冊
107/96/1
發布日期
2018-11-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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