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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審查:聚焦定義分級、業必歸會與消費者保護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25

LawTrace 法律歷程:醫療器材管理法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續審「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會議針對醫療器材定義與輔具區分、業者登記、業必歸會原則及刑事罰則之衡平性進行深度討論。重點關注如何強化對低風險醫材的登錄管理、明確傳播業者在廣告刊播中的義務,並增訂消費者保護基金與損害賠償條款。最終除損害賠償責任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外,其餘修正條文與附帶決議均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等 6 案 (繼續開會)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重點在於建立醫療器材專屬管理體制,涵蓋產品定義、分級管理、業者登記制度及消費者損害賠償機制。

相關爭議

  • 醫材與輔具界定分歧:吳玉琴委員擔憂輔具若被誤列醫材將導致業者觸法,主張明確排除非侵入性且無安全之虞者;行政部門則堅持應以風險及功能判定。
  • 刑事罰則與登錄制度之衡平:業者故意以低風險登錄制替代查驗登記將面臨 3 年以下刑責,委員質疑初犯罰則過重,應設限期改善機制。
  • 業必歸會之強制性與 NGO 身份衝突:法案要求醫材商強制加入公會,但非營利組織 (NGO) 轉型醫材商後,其法人本質與商業團體法之入會規定存在疑義。
  • 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與限額:吳焜裕委員提議增訂損害賠償條款並討論是否設定金額限額,但因涉及受害者求償權利及國際適法性,各方對是否明訂金額有異見。
  • 傳播業者對違法廣告之法律義務:如何將社群媒體定義為傳播業者,並要求其在行政管理上負擔保存刊播資料及配合下架廣告之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對醫療器材做明確定義,避免將個人使用、非侵入性且無安全疑慮之輔具納入醫材列管。
  • 質疑對低風險醫材違規採刑事罰過重,主張應優先給予限期改善機會。
  • 建議將 NGO 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即可登記為醫材商之行政釋示法制化。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支持由主管機關依風險分級管理,強調即使是輔具,若涉及健康診斷監控亦應嚴格納管。
  • 認為醫材製造專業度高,業者若故意逃避法規查驗應維持刑責,避免廠商規避責任影響民眾健康。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針對第 63 條損害賠償條款,要求評估其與現行民法、消保法之重疊性與必要性。
  • 關切消費者保護基金之來源與預算撥款程序,要求確認政府初始撥款之行政細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醒應考量長照資源活力,避免強制加入公會之負擔(如會費)對小型 NGO 造成衝擊。
  • 主張應尊重醫事司既有公告之醫事人員業務範圍,避免新法與舊有規範產生衝突。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損害賠償及保護基金,旨在協助受害者提起團體訴訟,完善受害者補償機制。
  • 主張在法條中增列風險、分級及判定原則,作為主管機關訂定子法之母法依據。

相關人員回應

吳秀梅 署長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醫材管理採正面表列,若輔具宣稱醫療效能即應納管,建議業者透過個案諮詢判定屬性。
  • 強調刑事罰僅針對「故意」行為,旨在防止高風險產品規避審查,保障民眾安全。
  • 承諾會針對 NGO 辦理教育訓練,協助其適應租賃業務納管後之行政流程。
  • 說明傳播業者定義涵蓋臉書、LINE 等新興媒體,均須負擔刊載合法廣告之責。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指出若 NGO 登記為醫療器材商,依據法規原則上需依照工業或商業團體法規定加入公會。

蔡孟珊 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 說明賠償限額在立法政策上是裁量問題,雖能加速判決但可能犧牲損害重大個案之求償權益。

劉英秀 參事 法務部

  • 釐清第 62 條為純刑事罰,僅處罰故意犯或意圖犯,不處罰過失行為。

相關後續

  • 除第 63 條損害賠償責任條文因立委對文字及體例尚有疑義,保留送交黨團協商外,其餘條文審查完竣。
  • 本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附帶決議:衛福部應於 6 個月內檢視醫材分級標準及臨床試驗規範,並加強對非營利組織之輔導。
  • 通過附帶決議:衛福部於制定相關子法前,應邀集全國性醫事團體、輔具販賣租賃團體及消費者代表開會聽取意見。

原始資料

公報
1079601
卷/期/冊
107/96/1
發布日期
2018-11-23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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