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消防體制改革、選罷法及身權相關法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31
LawTrace 法律歷程:平均地權條例、工業團體法、建築師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核心議題涵蓋提升消防人員救災能力、保障權益及健全消防體制,並討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平均地權條例及建築師法等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消防人力短缺、裝備汰換、殉職調查機制、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及選務人員慰問金等。最終,多項法案修正案獲通過,部分則保留送院會協商,並要求相關部會加速研議與報告。
討論事項一
內政部「如何運用現代科技與技術提升消防人員救災能力、保障與提升消防人員權益及健全消防體制」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旨在說明內政部如何運用無人機、自動判讀心電圖系統等現代科技提升消防救災與救護效率,並透過強化殉職調查、修訂救災安全規定及要求化學品資訊揭露等措施,以保障消防人員權益並健全消防體制。
- 質詢重點聚焦於消防人員人力短缺、裝備老舊、捕蜂捕蛇業務移轉、殉職調查獨立性、化學災害應變能力及消防專業技師制度法制化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消防人員「讓避權」入法:立法委員主張應將消防人員在危險現場的退避權明確入法保障,但消防署認為現有SOP與安全要點已足夠,無需寫入消防法。
- 殉職調查機制獨立性:立法委員質疑現行由地方消防局自行調查殉職事故缺乏獨立性與公信力,建議應設立獨立調查機關;消防署則表示已成立專家諮詢小組,並將研議相關作業規定。
- 消防人力補足速度:立法委員對消防署5年補足3,000人的目標時程過長表示不滿,認為應加速補足,並由中央承擔更多經費;內政部則承諾將努力縮短時程,並與地方政府協商預算。
- 捕蜂捕蛇業務移轉:立法委員指出葉俊榮前部長宣示2年內將捕蜂捕蛇業務移交農政單位,但至今未完全落實;內政部解釋因涉及地方自治、農政單位量能及民眾服務考量,轉移需時日,但政策方向不變。
- 消防裝備汰換與經費:立法委員關切消防車輛及裝備老舊問題,質疑中央協助不足;內政部強調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中央將盡力補助,並將在消防會議中協商。
- 消防人員團體保險:立法委員指出消防自費團保投保率低,保費高且項目少,要求檢討;內政部表示將與保險公司協商,並盡力維護消防人員權益。
- 化學災害應變能力:立法委員質疑消防人員對複合性化學火災的專業訓練與應變能力不足,建議配置化學物質專職人員;消防署表示正與環保署合作進行相關訓練,並將檢討人員配置。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公投題目應更簡明易懂,且公投意見發表會應加快舉辦並確保資訊公開。
- 建議將消防人員的「讓避權」入法,以保障其安全,避免類似桃園敬鵬大火的悲劇重演。
- 主張應建立獨立的事故調查機關,而非由地方消防局自行鑑識,以確保調查的專業與公信力。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關切消防人力補足進度緩慢,尤其彰化縣服務人口比高,缺額比例高,要求加速補足。
- 質疑捕蜂捕蛇業務移轉至農政單位未有效落實,導致消防人員負擔未減。
- 建議提高對攻擊救護人員的罰則,以嚇阻不理性行為並尊重消防人員的辛勞。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消防法修正草案未涵蓋消防人員撫卹金抵扣等不合理條文的修正,要求部長承諾支持修法。
- 嚴正指出高雄地區選舉賭盤介入的嚴重性,要求警政單位立即全面掃蕩,並警告若無行動將揭露相關資訊。
- 關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案的調薪實質效益,認為基層員警實際獲益有限,影響士氣,應再研議調整。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呼籲內政部加速推動全國性「視訊119」App,以提升救災效率。
- 質疑內政部對放寬因公殉職定義的宣導不足,導致地方消防局仍引用舊規定處理撫卹申請。
- 關切消防車輛老舊問題,認為中央應提供更多實質協助,而非將責任推給地方政府。
- 強調消防人力不足導致憾事發生,要求內政部承諾基層消防人力補齊的明確時間點。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指出新北市消防人員短缺嚴重、超時服勤,且火災死亡案件數全國最高,要求儘速補齊人力。
- 關切高層建築物火災的救災隱憂,特別是新北市20層樓以上建物火災發生率高,但雲梯車配置不足。
- 質疑消防自費團保投保率低,保費高且項目少,認為不應將高風險職業的保費轉嫁基層,要求檢討保險制度。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位階過低,導致巷道狹窄影響救災,要求內政部重視並明確解釋其適用範圍,確保既有建築物周邊道路也能有效劃設紅線以保障救災通道。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駁斥選舉賭盤指控,認為是「無中生有」。
- 指出我國火災死亡率有上升趨勢,要求政府加強防災。
- 批評消防人員工時過長、補休制度不合理,認為5年補足3,000人目標太慢,應建立以降低工時為目標的具體人力補充計畫。
- 強調消防人力與經驗的珍貴性,要求中央對地方消防經費給予更多支持,並加速人力補足進度。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消防人員請調問題嚴重,成功率低,影響士氣,建議應在招考分發時即考量意向,並進行全國性統調,解決人力流動困境。
- 關切未登記民間救難團體隊員因公死亡無法獲得撫卹金問題,要求消防署檢討制度,鼓勵所有救難團體登記納編,以保障其權益。
- 建議針對非緊急狀況濫用救護車的情形,應擬定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以減少救護車空跑率。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全國消防人力最高基準的最新數字,以及消防法修正案送立法院的預估時程。
- 對電梯安全問題表示高度懷疑,指出逾期未檢查比例高,且有安檢造假情形,要求內政部半年內提出澈底解決方案,確保電梯安全。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建築師法第四條修正草案中,關於「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的認定標準與執行機制,認為存在強制鑑定、病歷調閱及程序啟動上的法律困難與爭議。
- 建議應比照地政士法等法規,直接刪除該款歧視性文字,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及法規一致性。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強調消防專技人員制度法制化的重要性,認為其可提升火災預防工作,分擔地方消防局勤務,但法案已延宕2年半。
- 要求內政部加速處理「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設定明確時間表,並於年底前將版本送出行政院,以展現對消防安全預防的重視。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指出救護車空跑率高達20%,建議消防署應思考全國統一的非緊急救護收費標準,以減少濫用。
- 追問大型工廠平面配置圖資訊化及雲端化供消防局下載使用的進度,質疑消防署效率緩慢,要求加速推動以保障消防人員安全。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消防署對複合性化學火災的訓練與應變能力不足,認為現有偵測設備與專業知識無法應對多種危險化學物質。
- 建議消防車應配置化學物質專職人員,協助消防員在進入火場前快速判讀化學雲資料,了解毒性與應變措施,以減少風險。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消防弟兄面臨人力不足、裝備不夠、危險性高等三大問題。
- 建議消防署應針對不同縣市的特殊環境(如高雄的工業區)配置更多、更專業的裝備,並考慮增加化學專業人員隨消防車出勤。
- 期勉內政部應積極爭取預算、補足人力,並制定長期計畫,以降低消防人員的痛苦指數與危險係數。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承諾將加速消防人力補足,從5年縮短至2至3年,並與地方政府協商預算編列。
- 表示將盤整並全力支持因公殉職消防人員家屬,確保其撫卹與撫慰金不受不合理抵扣。
- 承諾嚴格取締選舉賭盤,並將指示警政署掃蕩。
- 同意加速推動全國性「視訊119」App建置,並加強宣導因公殉職定義的放寬。
- 強調消防設備汰換雖屬地方自治事項,但中央會盡力補助,並將在消防會議中與地方協商。
- 認同應研議全國統一的非緊急救護收費標準,並將請法制單位研究。
- 承諾將督促消防署在化學品資訊化圖資中附註危險性,並研議在特定地區消防車配置化學專業人員。
- 同意檢討消防人員罹災調查機制,並考慮中央介入檢視地方報告。
- 表示將加速處理「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盡力在年底前送出行政院。
- 承諾半年內提出電梯逾期檢查及造假問題的澈底解決方案。
- 針對建築師法修正草案中身心狀況認定問題,認同執行上可能存在困難,將再思考可行性,並考量與其他法規一致性。
- 駁斥選舉賭盤指控,強調內政部將嚴格取締,不可能介入選舉。
陳文龍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說明消防人力缺額預計在108年補足預算員額,並規劃至117年達到全國平均1比1,100的服務人口比。
- 解釋捕蜂捕蛇業務移轉因涉及地方量能與民眾服務,需要時間磨合,目前有19個縣市已部分移轉。
- 說明消防署已成立「火場指揮及救災安全諮詢小組」檢討救災安全,並將研議殉職調查機制。
- 指出大型工廠平面配置圖資訊化進度約達7成,持續與經濟部及地方政府合作建立圖資。
- 表示消防署正在竹山訓練中心開辦複合性化學火災訓練,並與環保署合作,訂有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
- 說明消防人員請調問題因南部人多、地方缺額限制及考試分發制度,難以完全解決,將再細緻處理。
- 表示針對未登記民間救難團體,消防署鼓勵其納入義消或依災防法登錄,以保障權益。
- 說明目前有10個縣市已訂定非緊急救護收費辦法,消防署將加強宣導。
吳欣修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電梯安檢造假問題已要求各縣市政府澈底檢查保養紀錄,並將抽查登錄資料以確保正確性。
- 解釋蘆洲大囍市火災問題主因在於違建、違規停車導致消防車無法進出,而非道路寬度不足;「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雖為行政指導,但地方政府可透過劃設紅線等措施確保暢通。
鄭瓊華 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專門委員
- 說明公務人員加班補休已延長至1年內完成,但再延長至2年需進一步評估。
相關後續
- 內政部消防署將持續推動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含增訂救災安全規定及要求工廠化學品資訊揭露與罰則。
- 內政部承諾將加速消防人員人力補足計畫,並將檢討消防人員「讓避權」入法及獨立殉職調查機制的可能性。
- 內政部消防署將於1週內提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送至部長辦公室及行政院的時間表。
- 內政部將在半年內提出電梯安全檢查逾期及造假問題的澈底解決方案。
- 委員書面質詢內容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條文中「扶助殘障」修正為「扶助身心障礙」,並將「興建國民住宅」修正為「興辦社會住宅」,以符合現行住宅政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案修正內容主要為文字調整,無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說明修正旨在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更新住宅政策用語,將「殘障」修正為「身心障礙」,「興建國民住宅」修正為「興辦社會住宅」。
相關後續
本案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不須送朝野協商,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三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修正第五十七條,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非公教選務人員慰問金辦法,以明確保障其權益。
- 修正第一百十六條,討論本法施行細則的訂定權責歸屬及政黨提名相關事項的規定。
相關爭議
- 第五十七條慰問金發給辦法:銓敘部認為現行條文「準用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足夠且符合立法經濟原則,建議維持現狀;中央選舉委員會則強調「準用」在實務操作上常有窒礙難行之處,導致無法有效保障非公教選務人員,故主張應授權其訂定專屬辦法以明確化。
- 第一百十六條施行細則訂定權責:行政院主張母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子法細則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恐造成主管機關混淆,建議維持原規定;洪宗熠委員提案則建議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並刪除報請行政院核定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五十七條,將「殘廢」改為「失能」,並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慰問金辦法,以保障社會人士參與選務的權益,避免因傷亡無法請領慰問金。
- 提案修正第一百十六條,建議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並增訂政黨提名相關事項由內政部會同中選會訂定。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詢問第五十七條修正後,中選會預計需編列多少預算來發給慰問金。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支持第五十七條行政院版本,並建議將銓敘部意見納入立法說明。
- 同意第一百十六條維持內政部意見,不應再增加中選會的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支持第五十七條將「殘廢」修正為「失能」,並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慰問金辦法,以明確保障非公教選務人員權益。
- 建議第一百十六條維持現行規定,不應修正,因內政部為母法主管機關,子法由中選會擬訂恐混淆權責,且政黨提名實務運作無窒礙。
- 最終同意第一百十六條修正為「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並刪除「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文字。
陳朝建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同意第五十七條將「殘廢」修正為「失能」。
- 強調現行「準用」方式在實務上對非公教選務人員的慰問金保障有困難,故支持授權中選會訂定辦法以明確化。
- 說明保險方式處理經費高昂,預算處理則需明確法源。
- 對於第一百十六條施行細則訂定權責歸屬,表示尊重立法院決定,但認為增訂政黨提名相關事項無必要性,因現行法規已有明確規範且實務運作無窒礙。
高玉燕 銓敘部簡任視察
- 建議第五十七條修正條文中,未來中選會訂定的慰問金辦法,其發給事由、數額基準等應與「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一致,以維護制度公平性。
- 質疑若慰問金辦法與公教人員規定一致,且現行條文已可「準用」,則另訂辦法是否符合立法經濟原則。
相關後續
- 第五十七條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一百十六條修正為「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並刪除「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等文字。
- 銓敘部所提立法說明文字將授權委員會同仁整理納入。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不須送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四
建築師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修正原條文「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之歧視性文字,改為「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
相關爭議
- 身心狀況認定執行困難:立法委員質疑修正後「客觀事實」的認定機制,包括啟動程序、強制鑑定、病歷調閱及醫師診斷等執行層面可能存在法律困難與爭議,且與保障隱私權相衝突。
- 與其他法規一致性:立法委員指出,其他相關專業人員法規(如地政士法、船舶法)已直接刪除類似歧視性條文,建議本案亦應考慮直接刪除第二款,以符合法規一致性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條文在執行上將面臨困難,特別是醫師需親見當事人才能診斷,且無法強制鑑定或調閱病歷,恐使規定形同虛設。
- 建議應比照其他法規(如地政士法),直接刪除第二款歧視性文字,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說明修正旨在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將歧視性文字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
- 認同委員提出的執行困難,如無法強制鑑定或調閱病歷,將再思考並檢討法律可行性及與相關法規的一致性。
賴淑玲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科長
- 所有醫師診斷都必須親見個案,不可能僅憑書面描述進行診斷。
相關後續
本案條文保留送院會,與委員王榮璋等人提案併案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五
工業團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修正工業團體法第九條,明定「同一區域內之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以比照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內政部對委員所提修正內容敬表同意,因與本部所提工業團體法修正案中第九條條文內容相同。
相關後續
本案依照委員許智傑等18人提案文字通過,不須送朝野協商,提報院會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9701
- 卷/期/冊
- 107/97/1
- 發布日期
- 2018-11-2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