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事故檢討、醫療器材法審查及部會委託案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31
本次會議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等6案,並邀請勞動部、交通部、衛福部及環保署就普悠瑪號事故檢討、勞動條件改善、各部會健康安全風險委託案及亞培安素事件後續處理等議題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臺鐵人力、雙駕駛政策、疫苗品質、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環境污染防治等,各部會就相關問題提出回應與改善計畫,部分議題將送黨團協商或持續研議。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等6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透過制定專法,保障國人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效能及品質,增進國民健康並強化醫療器材管理,並針對現行條文進行多項修正與增列。
相關爭議
- 醫療器材商登記資格:增列非公司或商業登記者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及應加入同業公會的規定,以強化管理。
- 醫事機構供應醫療器材豁免權:討論醫事機構為執行業務必要,可免請領醫療器材販賣業許可執照的範圍與條件。
- 不良醫療器材處理與通報:針對醫療器材瑕疵、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通報時限、矯正預防措施及主管機關介入權限的具體規範。
- 醫療器材廣告核准與展延:討論廣告核准文件有效期間及展延申請的年限規定。
- 必要醫療器材供應不足通報機制:增列許可證持有人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必要醫療器材供應不足之虞的機制。
- 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受試者保護:針對臨床試驗期間受試者發生危及生命或失能等情事時的通報義務及定義。
- 醫療器材最終使用病患或消費者保護基金:討論設立基金的必要性、資金來源及用途,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部分條文保留:吳焜裕等委員提案之第六十三條(醫療器材製造、輸入業者損害賠償責任)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提議修正第一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款並增列第七款,旨在保障國人使用醫療器材安全、效能及品質。
- 提議增列第十三條第四項,規範非公司或商業登記者申請醫療器材商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
- 提議修正第十五條,明確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聘僱技術人員的責任與資格。
- 提議修正第十七條,規範醫療器材商不得購入或承租未經查驗登記或非醫療器材商供應之器材。
- 提議修正第三十條第二項,明確醫療器材品項、規格、檢驗方法及性能的公告方式。
- 提議修正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增列罰則適用範圍。
- 提議修正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明確違反購入或承租未經核准器材的罰則。
- 提議修正第七十九條,關於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辦理事項,並強調利益迴避原則。
- 提案修正第三十二條(變更為第八十一條),關於研究機構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訊的同意方式。
- 提案修正第六十四條(變更為第八十三條),關於設立醫療器材最終使用病患或消費者保護基金。
- 提案第六十三條(變更為第八十二條),關於醫療器材製造、輸入業者對病患或消費者損害的賠償責任。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議增列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醫療器材商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同業公會。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議增列第十四條第三項,允許醫事機構為執行業務必要供應業務相關醫療器材,免請領販賣業許可執照。
- 提議修正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強化一定風險等級醫療器材的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建立與保存。
- 提議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要求醫事機構協助提供安全監視資料予醫療器材商。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議修正第十八條首句,明確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醫療器材使用風險進行管理。
- 提議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要求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主動通報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的醫療器材並採取矯正預防措施。
- 提議修正第五十條,明確中央主管機關對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之醫療器材的處置權限。
- 提議修正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首句,擴大申請範圍至執行醫療器材臨床試驗及查驗登記。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議修正第三十三條,增列醫療器材廣告提供點字或其他易讀輔助措施的必要性。
- 提議修正第四十三條,明確醫療器材廣告核准文件有效期間及展延規定。
- 提議修正第七十九條,關於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託辦理事項,並強調利益迴避原則。
- 提案修正第六十四條(變更為第八十三條),關於設立醫療器材最終使用病患或消費者保護基金。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議增列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建立必要醫療器材供應不足的通報與公開機制。
- 提議增列第三十五條第六款,將必要醫療器材供應不足情形納入免查驗登記或登錄範圍。
- 提議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明確臨床試驗發起者與受試者同意書內容。
- 提議修正第五十條,明確中央主管機關對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之醫療器材的處置權限。
- 提議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明確疑為未經查驗登記或不良醫療器材的封存與處理程序。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議增列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建立必要醫療器材供應不足的通報與公開機制。
- 提議增列第三十五條第六款,將必要醫療器材供應不足情形納入免查驗登記或登錄範圍。
- 提議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明確臨床試驗發起者與受試者同意書內容。
- 提議修正第五十條,明確中央主管機關對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之醫療器材的處置權限。
- 提議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明確疑為未經查驗登記或不良醫療器材的封存與處理程序。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議修正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序文、第二款及第三款,明確臨床試驗受試者發生危及生命或失能時的通報義務。
- 提議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明確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醫療器材的矯正預防措施內容與揭露方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議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將專供樣品、贈品或個人自用納入免查驗登記或登錄範圍。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器材管理法草案」等6案,經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召集委員吳焜裕作補充說明。
- 委員吳焜裕等25人提案第六十三條(條次變更為第八十二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通過3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針對已從事醫療器材租賃業務之非營利組織進行輔導、檢視醫療器材分級標準與臨床人體試驗標準,並於子法制訂前邀集各方意見確保法規周延。
討論事項二
臺鐵普悠瑪號出軌事件檢討及改善臺鐵勞動條件專題報告與質詢
核心議題
- 針對普悠瑪號出軌事故,檢討臺鐵勞動條件、人力配置、行車安全機制及後續改善措施。
- 討論臺鐵長期存在的人力不足問題、乘務人員的工時規範、輪班間隔、延長工時及班表排定等勞動條件議題。
相關爭議
- 雙駕駛政策的合理性與人力來源:交通部提出普悠瑪及太魯閣號增設副駕駛作為臨時措施,但委員質疑此舉是否治標不治本,人力來源(學習司機員、退休司機員)是否充足且具備足夠專業能力,以及預算編列的倉促性。
- 勞動條件惡化與勞動部函釋:委員指出臺鐵普遍存在超時工作、班表不合理(如日夜休)等違反勞基法情形,質疑勞動部對臺鐵勞檢不力,且勞動部對臺鐵工會的函釋(休息24小時即符合規定)被認為是讓不合理班表合法化的原因。
- 事故責任歸屬與調查透明度:委員質疑交通部及臺鐵將事故責任推給基層司機員,要求行政院調查小組公開透明,提供通聯紀錄及班表等資料,並應檢討系統性問題而非僅個人因素。
- 司機員退避權的缺乏:委員主張臺鐵司機員應比照民用航空法賦予機長最終的安全決定權力,以避免在列車故障且無法排除時,仍須繼續行駛的危險情況。
- 車輛維修與設備可靠性:委員指出臺鐵故障原因多為車輛及運轉保安裝置故障,質疑車速表顯示與實際速度不符、RU故障率高等問題,要求加強車輛改善與維修人力。
- 退休司機員回聘的適法性與意願:賴院長建議回聘退休司機員擔任副駕駛,但委員質疑此舉是否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及退休人員的身體狀況與回任意願。
- 外聘勞工的職災保障:針對普悠瑪號上外聘清潔人員的職災,委員要求臺鐵應制度化保障外聘勞工的意外保險與職災補償,而非僅個案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回聘退休司機擔任副駕駛的計畫,包括回聘時間、待遇、訓練及60歲以上不得擔任駕駛的規定。
- 關切臺鐵車輛故障率高,要求交通部除了人力調配外,應提出車輛改善計畫並增加維修人手。
- 要求交通部提供回聘退休司機與車輛維修的書面資料。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關於流感疫苗異常事件的說法,認為是2批疫苗出問題而非僅2支,並要求擴大檢驗樣本數。
- 批評衛福部在疫苗採購上不接受專家建議,未提供三價、四價疫苗並行且部分負擔的選擇,導致民眾無法選擇且自費負擔高。
- 質疑普悠瑪事故非司機個人因素,而是系統性崩壞,要求交通部徹查。
- 關切罹難者及受傷員工的賠償與補償,特別提到外包清潔工的保障。
- 質疑勞動部對臺鐵勞檢不力,且勞動部對臺鐵勞檢紀錄中高雄市案件的缺乏。
- 關切臺鐵回聘退休司機的預算編列問題,質疑是否為「做功德」或僅能動用緊急預備金。
- 要求臺鐵、交通部及勞動部應對制度面缺失進行系統性檢討,並要求臺鐵協助司機聘請律師。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指出臺鐵長期人力不足問題,要求交通部提供105年至107年員額增加的詳細資料。
- 質疑臺鐵局聲稱支付加班費即無違法之說法,要求交通部查明。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普悠瑪及太魯閣號全面採雙駕駛是治標不治本,且人力來源(學習司機員、退休司機員)未經完整規劃與盤點,預算也未編列。
- 指出臺鐵勞檢紀錄顯示今年1至9月有18次違反勞基法,比例高達3成,且尤姓司機員有多次超時工作紀錄。
- 要求勞動部對臺鐵進行全面勞檢,並廢止允許臺鐵惡劣班表(如日夜休)合法的函釋,認為該函釋放任過勞問題。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雙駕駛制度是否為「挖東牆補西牆」,導致其他車種人力更加吃緊,並詢問雙駕駛的人力補足計畫。
- 質疑尤姓駕駛在半年內3次違反勞基法規定,是否反映臺鐵人力吃緊導致惡性循環。
- 提醒臺鐵應與勞動部共同負起外包清潔人員職災補償責任。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雙人乘務駕駛措施是急就章還是長期方案,及其預計實施期間。
- 質疑學習司機員擔任副駕駛的能力,尤其在排除障礙方面是否足夠,認為應搭配專業檢修人員。
- 要求交通部與臺鐵應澈底檢討SOP落實情況,確保故障未排除不准再開往下一站。
- 指出臺鐵員工超時工作情況嚴重(3成),要求勞動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與鐵腕措施,並在3個月內提出專案檢查報告。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與交通部核對普悠瑪事故傷者名單,確保資訊協調完整,避免疏漏。
- 關切勞動部建議臺鐵調整班次以因應人力不足,但擔憂此舉將影響東部地區唯一的公共運輸服務。
- 質疑學習司機員擔任副駕駛的成熟度與解決問題能力,及其對行車安全的潛在疑慮。
- 要求交通部檢討司機養成訓練期程是否被減縮,影響上線成熟度。
- 要求臺鐵應將外聘勞工的意外保險與保障制度化,而非僅個案處理。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關切勞動部與交通部對普悠瑪事故的檢討,特別是司機班表與勞動條件改善。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調查小組及臺鐵拒絕提供普悠瑪事故通聯紀錄、司機及機務段員工班表,要求立即提供。
- 質疑臺鐵特檢報告稱車速表正常,但事故後發現車速表與實際車速不符,並指出ATP與備援時速表顯示速度差異大且RU故障率高。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普悠瑪司機員超時工作的調查不夠周全,要求調查司機員在內勤兼外勤期間是否仍有處理內勤庶務。
- 要求勞動部主動處理臺鐵司機員退避權問題,比照民用航空法賦予機長最終安全決定權力。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臺鐵勞檢不力,未有效改善超時工作等勞動條件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針對普悠瑪事故,職安署已進行勞動檢查,確認司機員事發前1日排定例假,當日工時4小時50分無違反勞基法。
- 承認司機員在事發前1個月曾有單日工作達13小時及跨日工作違反規定,並有連續14日未排定例假的情形,已移請基隆市政府裁處。
- 表示已責成宜蘭縣政府啟動職災個案管理服務機制,提供受傷勞工慰助及權益告知。
- 說明臺鐵為勞動檢查重點對象,近3年檢查224場次,罰鍰合計117萬元,主要缺失為工作超時、未給付加班費、未給特別休假。
- 指出臺鐵人力到位前,應調整班次及調度人力因應,並強化跨部會聯合稽查督導機制。
- 承諾將強化過勞預防諮詢輔導,並督促臺鐵落實法令規定。
- 回應委員關於臺鐵勞檢紀錄中高雄市案件的缺乏,表示應都有檢查,將提供詳細資料。
- 澄清勞動部並未改口或被封口,強調職安署在事故隔天即派員檢查。
- 同意將檢討允許臺鐵惡劣班表合法的函釋,並承諾在今年底前處理。
- 表示將與交通部合作,主動協助處理臺鐵司機員退避權問題,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 承諾會提醒教育部,嚴格把關境外生打工需依法申請許可,並將積極參與大學建教合作專法訂定,保障勞動權益。
- 承諾會提供勞動部在未來新南向政策所扮演角色的相關報告。
- 承認臺鐵勞檢紀錄顯示今年檢查60場次有18次違反規定,情況嚴重,將在3個月內做好專案檢查報告。
- 表示勞研所的研究報告會落實在未來的政策制定和執行上,並將針對石綿危害議題,與衛福部系統資料勾稽,協助職災保險給付及職場安全促進。
- 回應劉委員關於司機員在內勤兼外勤期間是否仍有處理內勤庶務的質疑,承諾將再進行詳細調查。
王國材 交通部次長
- 針對普悠瑪號出軌事故,行政院已成立行政調查小組及總體檢專案小組,將秉持公正客觀原則調查原因。
- 已全面完成普悠瑪列車特檢,並自10月30日起普悠瑪及太魯閣列車增設副駕駛。
- 說明臺鐵司機員每日平均工作時間優於勞基法標準,但人力缺口擴大導致排班困難。
- 指出臺鐵乘務人員現行排班符合一例一休規定,但人力短絀常需調派常日班人力支援。
- 承認輪班間隔縮短至8小時是例外規定,並有跨日工作班休息時間過短及「隱形工時」問題。
- 表示臺鐵已向行政院請增2,818名人力,分3年進用,並規劃多元進用管道(鐵路特考、營運人員甄試、產學合作)。
- 承諾積極與工會協商,徹底改善班表,落實一例一休、輪班間隔及降低延長工時。
- 回應陳曼麗委員關於回聘退休司機的質疑,表示將優先找50至59歲自願退休者擔任副駕駛,並將進行職前教育。
- 說明普悠瑪及太魯閣號雙駕駛為臨時措施,實施至大體檢報告出爐,再視結果決定是否長期實施。
- 澄清雙駕駛中的副駕駛主要為輔助性質,協助看號誌、儀器等,不負責主要駕駛或複雜故障排除。
- 承諾會檢討司機員養成訓練期程是否被減縮,影響上線成熟度。
- 表示外聘清潔工的職災補償將制度化,納入意外保險與保障架構。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通聯紀錄及班表資料提供問題,承諾今天下班前提供除通聯紀錄外的相關資料。
- 說明普悠瑪特檢已包括車速表,所有車輛測完後均無問題,顯示速度與實際速度相符。
- 澄清車速表上顯示的057機器為備援時速表,ATP正常時不會打開,ATP故障時才會打開,且速度應一致。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RU故障率高的質疑,表示會努力檢討,但真相仍待調查。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針對花茶驗出微量DDT,表示經國衛院評估無安全疑慮,但仍違反法規將開罰,未來將研究訂定清單與容許量。
- 澄清流感疫苗異常是2支而非2批,可能是載具瑕疵而非疫苗本身問題,已介入調查,並承諾提供完整報告。
- 表示疫苗檢驗程序嚴謹,若有問題應是整批,目前異常是單一個案。
- 承諾會研究委員提出的流感疫苗「差額負擔」概念,提供民眾多樣選擇。
- 說明衛福部以維護國人健康為第一要務,持續執行健康安全風險相關研究計畫。
- 回應徐志榮委員關於亞培公司客訴率計算方式的質疑,表示將確認其計算公式。
- 說明亞培6項產品的處理,舊品已全部下架銷毀,新製程產品經查驗合格後才准上架,並加強邊境管控與流通產品稽查。
- 表示亞培未及時通報客訴,已由臺北市衛生局依自治條例處最高10萬元罰鍰。
- 回應蔣萬安委員關於亞培事件未實地查廠的質疑,表示已請美國FDA協助查廠,並將公布回覆報告。
- 回應蔣萬安委員關於亞培6項產品結塊原因未公開的質疑,強調已請專家討論業者說法,並經檢驗合格才准上架。
- 回應鍾孔炤委員關於C級長照站安全規範及設立標準的書面質詢,承諾回去整理相關規定並提供報告。
- 表示C級長照站的安全方面應符合要求,但無障礙設施部分將再查並提供資料。
- 說明C級長照站的設立速度符合目標,但偏鄉可能面臨土地取得或建照問題。
- 承諾會檢討長照作業要點中租約15年以上的要求,以利公部門及國營事業提供閒置空間作為長照站。
- 回應林靜儀委員關於職業傷病通報與ICD-10串接問題,建議由專責單位負責,並可透過計畫型方式撈取潛在個案。
- 承諾加速調查疫苗異常原因,透明公開處理,並將召開ACIP會議向民眾說明,鼓勵民眾放心接種。
- 回應洪慈庸委員關於PM2.5研究計畫的質疑,說明國外資料是方向,本土研究有其必要性,用於政策引導。
- 承諾未來將持續PM2.5及其他污染物研究,並與國衛院、環保署評估,提供有效控制政策建議。
李應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說明環保署在環境污染與健康風險評估方面,分為風險類型確認、劑量效應評估、暴露量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四大方向。
- 指出主要研究地點為石化工業區或一般工業區,探討特定地區污染源對周遭民眾健康風險。
- 表示化學局針對河川底泥進行永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調查,並規劃長期採樣。
- 強調環保署與衛福部在PM2.5相關合作計畫上保持密切聯繫。
- 回應陳曼麗委員關於2014年高雄臨海工業區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未及時公開的質疑,表示不允許此狀況,將提供書面報告。
- 回應陳曼麗委員關於二仁溪電子廢棄物處理問題,說明持續清除中,已找到暫置地點,預計11月底前處理好。
鄒子廉 勞動部職安署署長
- 說明職安署在普悠瑪事故後進行勞動檢查,確認司機員尤振仲事發前1日排定例假,當日工時4小時50分,尚無違反勞基法。
- 指出尤員在事發前1個月曾有單日工作達13小時及跨二曆日工作違反規定,另事發前2至6個月有連續14日未排定例假情形,已移請基隆市政府裁處。
- 說明臺鐵為勞動檢查重點對象,近3年勞動條件檢查224場次,罰鍰合計117萬元,主要缺失為工作超時、未給付加班費與未給特別休假。
- 回應蔣萬安委員關於尤姓司機員在10月份超時工作兩次,以及臺鐵勞檢60次有18次違反勞基法,表示情況嚴重,將在今年底前對臺鐵進行專案檢查。
- 回應林靜儀委員關於職業傷病通報率低落問題,表示職業傷病診治中心會優先鼓勵通報,並會與衛福部進一步合作。
- 承認非職業傷病門診網絡醫院及個別通報者掛零,原因為缺乏補助及誘因。
- 說明職安署公務預算、職業災害保險基金及就安基金的經費規模。
- 說明職安業務每年約有25至26個委辦計畫,經費約1.1億元;衛生健康部分約26個委辦計畫,經費約1.6億元。
- 說明107年單一委辦計畫經費最高為勞工健康服務統籌管理及南區專案輔導中心計畫(1,790萬元)。
- 表示委辦計畫有設定KPI,並邀請外部專家審查,但承認特定專業領域可能存在專家重複的情況。
- 承諾提供103年至107年連續3年或3年以上獲得勞動部職安署委託計畫單位主持人的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
- 回應劉建國委員關於司機員在10月18、19日結束駕駛勤務後,是否仍處理內勤庶務的質疑,表示目前資料顯示打卡下班後工作結束,但會再調查有無此可能性。
- 回應劉建國委員關於司機員10月11日跨日工作問題,解釋是因臺鐵大改點臨時業務狀況,但承認仍違反法令。
何獻霖 交通部臺鐵局副局長
- 回應陳瑩委員關於普悠瑪號過彎橫向加速度標準更改問題,表示當時為機務處處長,採購檢討為局內評估,與出軌事故無直接關聯,主要影響乘客舒適度。
- 說明普悠瑪列車適合做為傾斜式列車,並經過IV&V認證。
- 澄清普悠瑪號在完全沒電時會停止運行,不會繼續跑。
- 回應邱泰源委員關於駕駛員招募與訓練問題,說明司機員經鐵路特考、航醫中心適性測驗、研訓中心學科訓練及多階段現場學習,培訓期近2年。
- 表示每個車種司機員需取得證照,普悠瑪新證照需經1個月、3,000公里以上線上開車審查合格。
- 承諾提供司機員招募及受訓相關資料給委員。
吳秀梅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署長
- 說明食藥署針對食品安全風險相關研究,如反式脂肪、動物用藥、基因改造食品等,其研究結論作為輸入管理、風險溝通及政策制定參考。
- 回應吳焜裕委員關於風險評估決策,表示會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做出決策,例如禁用反式脂肪。
- 解釋環檢所委託國衛院建立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是因檢驗所專業在檢驗,風險評估為新課題。
- 定義食品安全為食品符合相關衛生規範,沒有危害之虞,並考量生物性、物理性及化學性危害。
- 承認國內可用化學物質8萬種,已規範不到800種,但強調會仔細評估。
- 回應吳焜裕委員關於食安法規定風險評估由諮議會為之,但諮議會僅諮詢而非執行評估,表示法規有不可行之處,應修法。
- 說明亞培事件處理,已責成臺北市衛生局要求亞培公司提出下架產品後續處理計畫,並監管銷毀。
- 表示亞培產品經檢驗外觀無異常、大腸桿菌及大腸桿菌群陰性、保溫試驗符合規定。
- 說明已對亞培未及時通報處最高10萬元罰鍰。
- 回應蔣萬安委員關於亞培事件未實地查廠,表示已透過AIT知會美國FDA進行查廠,回覆「沒有異常訊息」,並將公布報告。
- 說明新製程產品已備查相關驗效佐證資料,並加強邊境輸入管控及流通產品稽查。
- 說明食品業者主動通報機制及特定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
張子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回應洪慈庸委員關於PM2.5研究計畫的質疑,表示會納入研究結果考量AQHI及PM2.5空品標準,但AQI制度剛上線,後續會研究辦理。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見發科技詐領補助款問題,表示已與其解約並提起訴訟,但錢能否要回需視訴訟結果。
- 承諾將儘快檢討並處理高雄市見發科技設置的大型垃圾(電池交換站)。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見發科技違約後仍獲補助款的質疑,承諾會後查清楚當時是否違約仍繼續給錢,並釐清決策者及責任歸屬,於1週內書面回復。
柳燦煌 交通部臺鐵局副總工程司
- 說明普悠瑪號的電力系統有兩個結構,與太魯閣號不同,在完全沒電時確實不能傾斜。
賴隨金 交通部臺鐵局機務處副處長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ATP備援時速表與ATP顯示時速差異大的問題,表示該情況僅在RU故障時發生,且RU故障率不高。
- 承認普悠瑪2012編組維修紀錄顯示RU故障率高,幾乎每個月更換,承諾將加強檢討。
- 說明車上顯示速度的地方有三個(ATP、備援時速表、TCMS),司機應以ATP為準,但若RU故障,備用速度表會亮。
顏忠漢 衛福部照護司專門委員
- 說明離島直升機緊急後送合約由衛福部代辦,縣政府履約,訓練飛行由縣政府與航空公司安排。
- 回應楊曜委員關於得標廠商未完成飛航訓練應扣款的質疑,表示將與澎湖縣政府確認。
- 回應楊曜委員關於夜間執行緊急後送延誤是因人力不足的質疑,說明飛行員需連續8小時休息,並表示縣政府會依合約處理延誤問題。
- 說明飛行組員與機務人員配置符合民航法規規定,但承認駐地人員人數可能不足。
- 表示將於11月14日召開與駐地案相關會議,包含縣政府、廠商及相關部會,會後將提供報告給委員。
劉傳名 勞動部勞研所所長
- 表示勞研所可針對普悠瑪事件中,人在高度壓力下各項變化的議題進行人因工程研究。
- 說明年度研究計畫選定由勞動部次長主導,各司處及勞安所提出計畫,並邀請相關司處局參與審查。
- 強調研究報告的目的是落實在推廣應用、法令及政策上的參據,而非僅學術研究。
- 回應鍾孔炤委員關於石綿粉塵危害研究,表示正在追蹤石綿案例並與衛福部、勞保系統勾稽,建立遵循依據。
梁賡義 衛福部國衛院院長
- 說明國衛院的計畫已轉向任務導向的top down方式,彌補自身不足,並已訂定重要議題。
- 承認PM2.5研究之前主要在PM2.5,但未來會提出新計畫持續研究其他污染物。
- 承諾將努力讓研究成果與政策結合,並已與疾管署、國健署、健保署進行互動,提出政策建議。
周志浩 衛福部疾管署署長
- 說明流感疫苗變質原因仍在調查,但初步結論顯示同一批次僅有單一異常個案。
- 表示以前從未發生過疫苗變質事件,強調疫苗廠是國內有藥證執照的廠商。
- 說明已採取暫停使用、召開專家會議、將疫苗收回衛生局所等措施。
- 承認疫苗變質事件可能影響接種率,但強調會加速調查、透明公開,並鼓勵民眾放心接種。
- 表示疫苗經費雖然緊張,但會努力發揮最大效益。
吳盛忠 環保署空保處處長
- 說明PM2.5研究計畫由環保署提供空氣品質資料,衛福部提供健康影響專業,經費較高因樣本及資料量大。
巫月春 環保署環檢所副所長
- 說明環檢所本身專業是檢驗,風險評估是新課題,因此委託國衛院建立技術。
- 說明PM2.5研究已鑑定出台灣特殊污染源(寺廟、拜香、廚房油煙、機車)及各區域污染源百分比。
謝倩蒨 勞動部就平司司長
- 說明高中職建教生有專法由教育部管,大專以上教育部正訂定專法,若提供勞務具僱佣關係則適用勞基法。
相關後續
- 勞動部、交通部及臺鐵局須於2週內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之資料。
- 勞動部與衛福部將檢討《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並偕同提報改善計畫。
- 勞動部及衛福部將針對與作業環境高度關連之職業疾病,與國際疾病分類標準碼ICD-10相互勾稽,並鼓勵醫院於電子病歷系統建置警示機制。
- 2010年曾參與普悠瑪列車採購、監造、驗收之相關人員,檢調調查結果未確定前,不得擔任臺鐵車輛採購之相關業務(提案經修正後通過)。
- 衛福部應研議開放民眾「差額負擔」施打疫苗,以提供國人更多選擇(提案通過)。
- 交通部與陳瑩委員將就第2案保留部分再進行協調。
- 環保署將盤整歷年海洋垃圾研究案,參酌各國清除措施,讓海洋更乾淨。
- 勞研所將針對人在高度壓力下各項變化進行人因工程研究。
- 衛福部照護司將於11月14日召開與離島直升機駐地案相關會議,會後3天內向楊曜委員提交報告,說明人力配置及扣款、罰款處理。
- 勞動部承諾針對臺鐵司機員退避權問題,將與交通部在1個月內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9701
- 卷/期/冊
- 107/97/1
- 發布日期
- 2018-11-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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