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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與訴訟法修正:聚焦國民參與審判及裁判宣示程序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0-3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司法改革相關法案,主要討論司法院提出的行政、民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延長裁判宣示期日、簡化宣判程序,並深入探討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推動,包括國民法官選任、證據開示與科刑程序等爭議。會議也處理司法院預算解凍案,並對多項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並通過。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確認上次會議(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的議事記錄內容,該記錄主要處理了「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併案審查決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經確認無誤,予以確定。

討論事項二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等4案之書面報告 (報告事項二至四)

核心議題

司法院依據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提交歲出第4款相關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供委員會查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四案均准予備查,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4款第1項第4目新增通過決議(二)預算凍結案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司法院就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提交歲出第4款第1項第4目新增通過決議(二)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討論其解凍事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呂次郎 司法院秘書長

  • 針對107年度預算解凍案,已於3月函送委員會審查,並依決議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後續

本預算凍結案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針對行政訴訟法中裁判的宣示及公告規範進行修正,旨在改善宣判程序,包括延長宣判期日、調整空法庭宣判問題及擴大判決公告範圍。

相關爭議

  • 宣判期日延長彈性:委員李俊俋質疑「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作為延長宣判期日的但書可能導致法官濫用,使判決時間無限期延長;司法院則表示將透過內部管考設計來避免此問題,並參考日本經驗,認為特定複雜案件難以設定具體時間限制。
  • 告知義務與現行犯逮捕:委員李俊俋質疑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針對現行犯逮捕時的「告知義務」對一般民眾而言難以執行,因其缺乏法律素養判斷所犯何罪;司法院回應一般社會熟悉的犯罪類型可告知,但承認最終需由檢察機關判斷。
  • 戒具使用標準:委員李俊俋指出本刑5年以上罪犯應使用戒具的規定與實務脫節,如南投前縣長李朝卿案,雖本刑重但無暴力傾向,實務上未必使用戒具;司法院回應需視情況而定,並強調應賦予司法警察判斷能力或加強教育。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中「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可延長宣判期日的但書,恐造成法官濫用彈性,導致判決時間不確定。
  • 關切刑事訴訟法中,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必要時」定義模糊,且未納入法官保留原則,恐擴大檢察官權限。
  • 質疑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現行犯逮捕時要求「當場告知」犯罪原因,對無法律素養的民眾而言難以執行。
  • 指出刑事訴訟法關於解送時使用戒具的規定(如本刑5年以上)與實務脫節,建議應更符合實際情況。
  • 認為多項訴訟法修正案在文字細節上仍有不足,可能導致法律規定與實務脫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詢問宣判期日從2週延長至3週對整體訴訟時間的影響,以及人民觀感。
  • 關切延長宣判期日是否能確保判決主文與理由一併完成,提升判決品質。
  • 質疑「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的彈性延長規定缺乏明確時間限制,恐導致重大案件審理過久,影響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 建議司法院應研議對「必要時得延長之」的延長時間給予規範。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司法院延長宣判期限的理由,是否已調查法官寫判決時間是否充分及裁判品質是否需提升。
  • 書面質詢延長期限是否能解決案件過多、人力吃緊的根本問題,而非僅是拖延結案期限。
  • 書面建議檢討司法人事安排,並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提出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是否充足及改善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呂次郎 司法院秘書長

  • 本次行政、民事、刑事訴訟法的修法重點皆為宣判改革,包括法官宣判前須完成裁判書、調整宣判期限、避免對空法庭宣判及擴大判決公告範圍。
  • 解釋延長宣判期日是為給予法官充分時間撰寫裁判書,尤其合議案件需3位法官討論,並非無故延長。
  • 針對「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的彈性延長,表示難以訂定具體時限,將透過內部管考設計,並參考日本法例,以應對不可預期的情況。
  • 澄清拘提僅為讓被告到庭,並非長時間拘束,且「必要時」已限縮權限,個案情況複雜難以一概而論。
  • 回應現行犯逮捕的告知義務,表示一般社會熟悉犯罪情形可告知,但最終判斷權在檢察機關。
  • 說明戒具使用應由解送人員視安全性判斷,並強調司法警察應具備此能力或接受教育。
  • 表示司法院會儘速處理久懸未結案件,這是重大政策,但法官審判不會考慮選舉因素。
  • 回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若有法定原因可不擔任國民法官,否則將處以罰鍰,並強調若完全依意願恐影響多元性。
  • 說明國民法官制度篩選機制分大、中、小水庫,旨在確保多元性,避免特定族群主導。
  • 解釋國民參與審判法排除情節複雜案件,是為避免國民法官過度負擔,而非排除重大案件,且模擬結果顯示司法信任度大幅增加。
  • 承認證據開示制度存在爭議,司法院經審、檢、辯、學多次討論後,基於順利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而提出草案,供委員會審議。
  • 對於定罪與科刑程序是否應二分,原則上贊同理念,但實務操作上完全分離會使程序複雜,將於逐條審查時再深入討論。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行政訴訟法第204條、第205條、第207條、第233條修正草案,照司法院提出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五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修正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判決宣示與公告的相關條文,以期提高裁判效率及透明度,並確保判決書能於宣判時一併完成。

相關爭議

  • 宣判期日延長的必要性:鍾孔炤委員質疑從2週延長至3週,以及特殊情況可彈性延長的規定,是否會讓人民覺得訴訟時間被拉長,並對司法改革產生負面觀感;司法院回應此舉旨在確保法官有充分時間寫好判決書,從總體時間看未必會拉長,且日本已延長至2個月。
  • 延長時間的限制:鍾孔炤委員關切「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的但書,其延長時間缺乏明確規範,可能導致重大案件審理過久;司法院表示難以設定最長時限,將透過內部研考機制精緻化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詢問民事訴訟事件平均處理時間對民眾而言是長是短,並關切宣判期日延長是否會拉長訴訟總時間。
  • 強調修法應確保判決主文及理由能在宣判期日(延長至3週)一併完成,提升判決品質。
  • 質疑對「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的彈性延長缺乏明確時間限制,恐導致重大案件審理過久,影響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 建議司法院應研議對「必要時得延長之」的延長時間給予規範。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司法院延長宣判期限的理由,是否已調查法官寫判決時間是否充分及裁判品質是否需提升。
  • 書面質詢延長期限是否能解決案件過多、人力吃緊的根本問題,而非僅是拖延結案期限。
  • 書面建議檢討司法人事安排,並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提出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是否充足及改善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呂次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認同若民事訴訟案件能在106天內澈底解決紛爭,速度相當快。
  • 解釋將宣判期日從2週延長至3週,特別是合議案件,是為讓法官有更充分時間撰寫判決書,避免急就章,以提升判決品質,從總體時間看未必會拉長。
  • 強調延長期日是為了讓判決主文及理由能於宣判時一併完成,符合法律規定。
  • 對於「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的但書,表示難以訂定具體時限,將透過內部研考會精緻管理,但承認過去重大案件審理時間確實較長。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224條、第235條修正草案,均通過。

討論事項六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本案為民事訴訟法修正的配套法案,主要在於明確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的修正施行日期,以確保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能順利實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呂次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表示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的施行日期將訂於公布日施行。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修正草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宣示的期限規定,旨在延長合議審判案件的宣判期日,以確保法官有足夠時間撰寫判決書,提升裁判品質。

相關爭議

  • 宣判期日延長彈性:委員李俊俋質疑「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作為延長宣判期日的但書可能導致法官濫用,使判決時間無限期延長;司法院則表示將透過內部管考設計來避免此問題,並參考日本經驗,認為特定複雜案件難以設定具體時間限制。
  • 告知義務與現行犯逮捕:委員李俊俋質疑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針對現行犯逮捕時的「告知義務」對一般民眾而言難以執行,因其缺乏法律素養判斷所犯何罪;司法院回應一般社會熟悉的犯罪類型可告知,但承認最終需由檢察機關判斷。
  • 戒具使用標準:委員李俊俋指出本刑5年以上罪犯應使用戒具的規定與實務脫節,如南投前縣長李朝卿案,雖本刑重但無暴力傾向,實務上未必使用戒具;司法院回應需視情況而定,並強調應賦予司法警察判斷能力或加強教育。
  • 法務部列席態度:委員段宜康對法務部代表在審查兩院會銜法案時先行離席表示不滿,認為其態度隨便且不尊重委員會,並表示將反映在預算審查上。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中「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可延長宣判期日的但書,恐造成法官濫用彈性,導致判決時間不確定。
  • 關切刑事訴訟法中,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必要時」定義模糊,且未納入法官保留原則,恐擴大檢察官權限。
  • 質疑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現行犯逮捕時要求「當場告知」犯罪原因,對無法律素養的民眾而言難以執行。
  • 指出刑事訴訟法關於解送時使用戒具的規定(如本刑5年以上)與實務脫節,建議應更符合實際情況。
  • 認為多項訴訟法修正案在文字細節上仍有不足,可能導致法律規定與實務脫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詢問宣判期日從2週延長至3週對整體訴訟時間的影響,以及人民觀感。
  • 關切延長宣判期日是否能確保判決主文與理由一併完成,提升判決品質。
  • 質疑「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的彈性延長規定缺乏明確時間限制,恐導致重大案件審理過久,影響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 建議司法院應研議對「必要時得延長之」的延長時間給予規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代表在審查兩院會銜法案時先行離席,認為其態度隨便且不尊重委員會,並表示將反映在預算審查上。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司法院延長宣判期限的理由,是否已調查法官寫判決時間是否充分及裁判品質是否需提升。
  • 書面質詢延長期限是否能解決案件過多、人力吃緊的根本問題,而非僅是拖延結案期限。
  • 書面建議檢討司法人事安排,並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提出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是否充足及改善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呂次郎 司法院秘書長

  • 本次行政、民事、刑事訴訟法的修法重點皆為宣判改革,包括法官宣判前須完成裁判書、調整宣判期限、避免對空法庭宣判及擴大判決公告範圍。
  • 解釋延長宣判期日是為給予法官充分時間撰寫裁判書,尤其合議案件需3位法官討論,並非無故延長。
  • 針對「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的彈性延長,表示難以訂定具體時限,將透過內部管考設計,並參考日本法例,以應對不可預期的情況。
  • 澄清拘提僅為讓被告到庭,並非長時間拘束,且「必要時」已限縮權限,個案情況複雜難以一概而論。
  • 回應現行犯逮捕的告知義務,表示一般社會熟悉犯罪情形可告知,但最終判斷權在檢察機關。
  • 說明戒具使用應由解送人員視安全性判斷,並強調司法警察應具備此能力或接受教育。
  • 表示司法院會儘速處理久懸未結案件,這是重大政策,但法官審判不會考慮選舉因素。
  • 回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若有法定原因可不擔任國民法官,否則將處以罰鍰,並強調若完全依意願恐影響多元性。
  • 說明國民法官制度篩選機制分大、中、小水庫,旨在確保多元性,避免特定族群主導。
  • 解釋國民參與審判法排除情節複雜案件,是為避免國民法官過度負擔,而非排除重大案件,且模擬結果顯示司法信任度大幅增加。
  • 承認證據開示制度存在爭議,司法院經審、檢、辯、學多次討論後,基於順利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而提出草案,供委員會審議。
  • 對於定罪與科刑程序是否應二分,原則上贊同理念,但實務操作上完全分離會使程序複雜,將於逐條審查時再深入討論。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就委員周春米等人提案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對其保障人權理念表示敬佩,但建議參採兩院會銜版修正草案,並考量部分條文所涉組織制度已更迭,宜重行檢視研議。
  • 同意王定宇委員等人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9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將「聾」或「啞」修正為「聽覺或語言障礙」,以避免歧視。
  • 認同黃偉哲委員等人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中將「推事」修正為「法官」,但建議一併通盤修正「首席檢察官」用語。
  • 同意羅致政委員等人提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中常業犯的規定。
  • 肯定洪慈庸委員等人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1條及第99條條文修正草案》符合兩公約意旨,有助保障語言不通及身心障礙者訴訟權益,但就訊問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時通譯規定有無再行增訂必要,請委員斟酌。
  • 建議周春米委員等人提案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9條文草案》暫緩增訂,因其配套修正草案仍待審慎研議。
  • 回應吳志揚委員質詢陳偉志案,確認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未曾聲請羈押。
  • 表示陳偉志已依法通緝,且有積極追捕行動,但具體行動不適合公開說明。
  • 回應黃國昌委員質詢慶富案,表示高雄地檢署已分案偵辦多個他字案,包括非法政治獻金等質疑,並尊重檢察官對個案的判斷。
  • 說明高雄大寮水上樂園案,因高雄地檢署分案偵辦中,洗錢與否將由檢方認定,且偵查不公開,不便透露細節。
  • 澄清慶富案承辦主任檢察官辭職與案件無關,其辭意早已存在,並在偵結案件後才辭職。
  • 回應普悠瑪案行政院發言人公布司機個資問題,認為若為公益目的或機關可蒐集,則不違反個資法,且媒體已報導,澄清有其必要性,並強調檢察官偵辦不受干涉。
  • 回應陳水扁保外就醫參加造勢活動,表示台中監獄已蒐集相關事證並訪談當事人,將召開會議判斷,法務部會尊重中監判斷,並強調會依法行政。
  • 表示大創案正由台北地檢依法偵辦中,否認有選擇性辦案。
  • 代表法務部為同仁未注意議程排序先行離席,向委員會表達誠摯歉意。
  • 贊成司法院的證據開示版本,認為不妨害被告防禦權利,並承諾將委員關於全面呈現有利不利證據的意見帶回研議。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刑事訴訟法第311條修正草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併案審查多位委員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因應兩公約施行法修正、更新法規用語,以及保障聾、啞或語言不通被告的訴訟權益。
  • 會議也討論了法官法評鑑制度的立法進度、毒品審議委員會召開頻率,以及司法案件久懸未結對人民信任度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兩公約修正與兩院會銜版本差異:周春米委員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旨在落實兩公約人權保障,但法務部建議參採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版,因其已平衡兼顧人權理念與實務運作,並指出委員提案部分條文所涉組織制度已更迭,建議重行檢視。
  • 新興毒品列管速度:吳志揚委員指出台灣對新興毒品認定速度與聯合國有差距,提案將毒品審議委員會召開頻率從3個月改為2個月;法務部表示支持此方向,並已針對緊急列管召開臨時會。
  • 權貴犯罪拖延與輕判:黃國昌委員質疑台灣司法存在權貴犯罪審判期程長、判刑輕、易逃脫或服爽牢等問題,嚴重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 陳慶男交保與海外資產:黃國昌委員質疑高雄地院裁准陳慶男以3,200萬元交保,但其未認罪且法院未徹查海外資產及金流,恐重演陳偉志逃亡事件,質疑法院裁定理由不符社會觀感。
  • 慶富弊案偵辦進度與政治獻金:黃國昌委員追問慶富弊案中消失密帳、非法政治獻金、犯罪所得假扣押等問題,質疑檢察官辦案不力,未將陳慶男承認的政治獻金案移送監察院,且犯罪所得未假扣押,恐有包庇之嫌。
  • 司法效率與選舉時機:林為洲委員及鄭天財委員質疑近期多起重大案件(如傅崐萁案、多位縣市議員、鍾紹和案、李朝卿案)在選舉前判決定讞並入監執行,時間點過於巧合,令人懷疑政治力介入司法,影響其程序和進度。
  • 久懸未結案件的處理:周春米委員及林德福委員提出許多社會矚目案件久懸未結,如離岸風力發電案、大創案,嚴重影響民眾對司法的觀感,質疑司法是否有選擇性辦案。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旨在因應兩公約施行法規定,修正不符人權保障及現行法規用語的條文,例如將「聾或啞」修正為更適當用語。
  • 提出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作為配套修正。
  • 質疑最高法院判決屏東縣議員有罪確定後,地檢署立即啟動防逃機制並通知執行,但被告卻未收到判決書,造成司法公信力受損及政治揣測,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做好聯繫,確保判決書能與執行通知一併送達。
  • 關切民事案件逾期未結問題,指出地方法院有3,580件、二審有403件逾期未結,呼籲司法院應塑造法官典範,加強內部能量,協助法官面對繁重審判。
  • 關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媒體影響審判的問題,建議司法院應明確媒體責任界線和規範,避免偵查不公開原則持續被破壞。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對最高法院將竹東少女輪暴殺害案發回更審的理由表示不解,認為其判決與人民法感相悖,是「恐龍判決」,影響人民對司法信心。
  • 關切法官法評鑑制度的立法進度,認為其能立即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任,應儘速推行。
  • 詢問美國緝毒署在台設立辦事處的確切進度與合作關係,並提醒法務部不應為緝毒績效沾沾自喜,應視為警訊。
  • 提案將毒品審議委員會召開頻率從3個月改為2個月,並納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以預防新興毒品問題。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司法成為「權貴犯罪天堂」,大咖審判期長、判刑輕、易逃脫,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 揭露法務部部長曾錯誤聲稱檢察官聲押陳偉志,要求澄清並追究責任。
  • 質疑高雄地院裁准陳慶男交保,其未認罪且法院未徹查海外資產,裁定理由令人無法接受,恐重演陳偉志逃亡事件,並質疑檢察官未提起抗告。
  • 追問慶富弊案五大放水疑點,包括消失密帳、非法政治獻金未移送監察院、犯罪所得未進行刑事假扣押等,質疑檢察官辦案不力,有包庇之嫌。
  • 質疑慶富案偵結後主任檢察官隨即辭職,以及多個重大告發案件(如李瑞倉案)偵辦進度緩慢,實質上是「人可以跑的就跑了,錢可以洗的就洗了」。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關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如何避免國民法官受到偏見或先入為主觀念的誤導,以及如何平衡審判時程縮短與心證受污染的可能性。
  • 質疑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中,對國民法官洩漏秘密或破壞秩序的罰則過輕,認為無法有效約束其行為,可能對審判造成傷害。
  • 指出草案對洩漏秘密的定義模糊,且對不同階段(選任期日、評議過程)洩漏秘密的罰則相同,以及對破壞秩序的罰則過輕,未能妥善處理潛在疑慮。
  • 對法務部代表在審查兩院會銜法案時先行離席表達強烈不滿,認為其態度隨便且不尊重委員會,並表示將反映在預算審查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發言人公開普悠瑪案尤姓司機吸毒緩起訴資料,涉嫌違反個資法,且可能意圖降低行政團隊損傷或進行政治操作,要求法務部偵辦。
  • 批評行政院在偵辦中案件透露個資的行為非常幼稚,可能影響檢察官辦案,且質疑資料來源是否來自法務部。
  • 關切陳水扁保外就醫卻頻繁參與政治活動,質疑中監對其「趴趴走」沒轍,法務部應依法行政,而非以「職能治療」為由放任。
  • 質疑多個社會矚目案件(如離岸風力發電、大創案)久懸未決,偵辦進度緩慢,是否有選擇性辦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人民是否應有選擇權,並詢問司法院未納入選擇權的原因。
  • 質疑司法院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中採取「三階段證據開示」制度過於繁雜,不如現行閱卷制度,且可能導致檢察官隱匿對被告有利證據,引發冤錯案,建議重新檢討。
  • 建議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的「定罪」與「科刑」程序分開進行,以避免律師在辯護時陷入兩難,更能符合國民參審的精神。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詢問司法院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法案通過時程及準備期計畫。
  • 質疑海選國民法官方式在離島地區可能因人口少導致重複選任,失去多元性,並關切累積案件數多是否會導致國民法官「職業化」。
  • 表示「寧願相信路人而不相信法官」,質疑近期多起重大案件在選舉前判決定讞並入監執行,時間點過於巧合,令人懷疑政治力介入司法,影響其程序和進度,對司法信任度造成傷害。
  • 建議司法院應有敏感度,對久懸未結案件的清查處理方法和標準應有明確說明,以回應民眾疑慮。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被告為原住民,所犯案件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及價值觀有關者」納入國民參與刑事案件審判範圍,以落實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因現行法官對原住民族文化不夠了解。
  • 指出司法院版本僅限於本刑7年以上重罪,但原住民族相關案件(如獵槍、狩獵、採集森林產物)多為輕罪,更需要國民參與審判。
  • 質疑近期多起選舉相關案件在選舉前判決定讞,時間點過於敏感,恐讓法官被誤認為是政治判決,強調法官不應離人民太遙遠,國民法官制度有助於避免此情況。

相關人員回應

呂次郎 司法院秘書長

  • 本次行政、民事、刑事訴訟法的修法重點皆為宣判改革,包括法官宣判前須完成裁判書、調整宣判期限、避免對空法庭宣判及擴大判決公告範圍。
  • 解釋延長宣判期日是為給予法官充分時間撰寫裁判書,尤其合議案件需3位法官討論,並非無故延長。
  • 針對「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的彈性延長,表示難以訂定具體時限,將透過內部管考設計,並參考日本法例,以應對不可預期的情況。
  • 澄清拘提僅為讓被告到庭,並非長時間拘束,且「必要時」已限縮權限,個案情況複雜難以一概而論。
  • 回應現行犯逮捕的告知義務,表示一般社會熟悉犯罪情形可告知,但最終判斷權在檢察機關。
  • 說明戒具使用應由解送人員視安全性判斷,並強調司法警察應具備此能力或接受教育。
  • 承諾法官法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將納入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包括法官淘汰、職務法庭納入人民參與及金字塔訴訟結構組織改造,希望能儘速立法。
  • 表示司法院會儘速處理久懸未結案件,這是重大政策,但法官審判絕對不受政治影響,不會考慮選舉因素。
  • 回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中,若有法定原因可不擔任國民法官,否則將處以罰鍰,並強調若完全依意願恐影響多元性。
  • 說明國民法官制度篩選機制分大、中、小水庫,旨在確保多元性,避免特定族群主導。
  • 解釋國民參與審判法排除情節複雜案件,是為避免國民法官過度負擔,而非排除重大案件,且模擬結果顯示司法信任度大幅增加。
  • 表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預計在本會期完成,之後將有2年準備期,包括硬體改善、人員教育及子法制定。
  • 回應離島地區國民法官重複選任問題,表示離島案件少,且草案規定未擔任過者優先,並有條文明定排除有法律背景者。
  • 回應鄭天財委員的原住民族參與刑事審判提案,表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為普通法,不針對特定族群規定,若要納入可在特別法中處理,並非執行困難。
  • 承認證據開示制度存在爭議,司法院經審、檢、辯、學多次討論後,基於順利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而提出草案,供委員會審議。
  • 對於定罪與科刑程序是否應二分,原則上贊同理念,但實務操作上完全分離會使程序複雜,將於逐條審查時再深入討論。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就委員周春米等人提案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對其保障人權理念表示敬佩,但建議參採兩院會銜版修正草案,並考量部分條文所涉組織制度已更迭,宜重行檢視研議。
  • 同意王定宇委員等人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9條條文修正草案》中將「聾」或「啞」修正為「聽覺或語言障礙」,以避免歧視。
  • 認同黃偉哲委員等人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中將「推事」修正為「法官」,但建議一併通盤修正「首席檢察官」用語。
  • 同意羅致政委員等人提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中常業犯的規定。
  • 肯定洪慈庸委員等人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1條及第99條條文修正草案》符合兩公約意旨,有助保障語言不通及身心障礙者訴訟權益,但就訊問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時通譯規定有無再行增訂必要,請委員斟酌。
  • 建議周春米委員等人提案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9條文草案》暫緩增訂,因其配套修正草案仍待審慎研議。
  • 回應吳志揚委員質詢陳偉志案,確認檢察官在偵查階段未曾聲請羈押。
  • 表示陳偉志已依法通緝,且有積極追捕行動,但具體行動不適合公開說明。
  • 回應黃國昌委員質詢慶富案,表示高雄地檢署已分案偵辦多個他字案,包括非法政治獻金等質疑,並尊重檢察官對個案的判斷。
  • 說明高雄大寮水上樂園案,因高雄地檢署分案偵辦中,洗錢與否將由檢方認定,且偵查不公開,不便透露細節。
  • 澄清慶富案承辦主任檢察官辭職與案件無關,其辭意早已存在,並在偵結案件後才辭職。
  • 回應普悠瑪案行政院發言人公布司機個資問題,認為若為公益目的或機關可蒐集,則不違反個資法,且媒體已報導,澄清有其必要性,並強調檢察官偵辦不受干涉。
  • 回應陳水扁保外就醫參加造勢活動,表示台中監獄已蒐集相關事證並訪談當事人,將召開會議判斷,法務部會尊重中監判斷,並強調會依法行政。
  • 表示大創案正由台北地檢依法偵辦中,否認有選擇性辦案。
  • 代表法務部為同仁未注意議程排序先行離席,向委員會表示最誠摯的歉意。
  • 贊成司法院的證據開示版本,認為不妨害被告防禦權利,並承諾將委員關於全面呈現有利不利證據的意見帶回研議。
  • 支持將毒品審議委員會召開頻率改為2個月,並表示已針對緊急列管召開臨時會。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許毓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將於明天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79801
卷/期/冊
107/98/1
發布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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