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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與國民參與審判法草案審查:聚焦人權保障與司法效能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1-01

本次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配合兩公約精神並修正文字。會議針對法官迴避、閱卷規則、筆錄簽名效力、逕行拘提、戒具使用、預防性羈押及羈押替代手段等條文進行逐條討論,部分條文因爭議或需通盤考量而保留。此外,會議也宣讀了多項「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陪審法草案」,並討論了兩院會銜法案的協商機制,以提升司法透明度與人民信賴。

討論事項一

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刑事訴訟法條文進行修正,以符合兩公約人權保障精神、簡化條文用語,並檢討現行制度的實務運作,特別是法官迴避、證據開示、強制處分及羈押相關規定。
  • 會議聚焦於提升司法程序透明度、保障被告權益、以及強化防逃機制與羈押替代手段的有效性。

相關爭議

  • 閱卷規則 (第38條之1):法務部主張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閱卷規則,以符合刑事訴訟法體例一致性;司法院則認為卷證在法院,與檢察官關聯不大,由司法院處理即可,且會銜將拖延時程。
  • 筆錄受訊問人拒絕簽名 (第41條):黃國昌委員質疑增訂受訊問人得拒絕簽名但書的實質效果,認為應更明確規範拒絕簽名後的處理方式(如法官或檢察官註記事由),以符合實務運作,避免條文不完整。司法院解釋是為保障人權,明示其拒絕權利,不影響筆錄效力。
  • 逕行拘提增設「必要時」 (第76條):李俊俋委員擔憂「必要時」定義不明確會造成困擾;呂秘書長太郎認為符合比例原則;黃國昌委員質疑在無固定住居所情況下如何合法傳喚,並強調逕行拘提前提是合法傳喚後不到場。
  • 通緝公告制度 (第85條):黃國昌委員強烈質疑現行通緝制度未發揮公告效果,要求公告應更透明,並考量通緝書公告身分證字號的適當性。法務部表示正研議公告方式及範圍。
  • 戒具使用彈性 (第89條之1):法務部建議將「不得使用」改為「得不使用」,以增加第一線執法人員彈性,避免因判斷困難而不敢使用戒具導致人犯脫逃。段宜康委員反對,認為這是推卸判斷責任,應補充人力而非放寬限制;黃國昌委員也提出法警押解人犯的安全問題及同案被告同車押解串證的疑慮。
  • 預防性羈押範圍 (第101條之1):法務部建議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違反保護令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以保障家暴被害人安全;司法院則表示家暴法已有相關規定,需再確認。主席也提到學界認為預防性羈押範圍過廣的疑慮。
  • 不利再審要件 (第422條):法務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反對在「不利再審」要件中增加「原因可歸責於受判決人」的限制,認為應維護被害人權益及社會公益,且兩公約允許例外再審不限於被告可歸責。司法院則贊成修正動議,認為其符合兩公約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迴避條文的修正方向。
  • 建議應更明確規範筆錄受訊問人拒絕簽名後的處理方式,例如由法官或檢察官註記事由,以符合實務運作。
  • 質疑逕行拘提增設「必要時」三字的必要性,認為其前提應是合法傳喚後不到場。
  • 強烈主張通緝制度應更透明化,公告應發揮實質效果,並建議通緝書公告身分證字號應審慎考量。
  • 關切法警押解人犯的安全問題,並指出同案被告同車押解可能導致串證的實務問題。
  • 強調強化防逃機制與羈押替代手段的迫切性,支持第116條之2修正動議,並要求研議違反裁定後的法律效果及新法對現有案件的過渡條款。
  • 詢問再議及上訴期間是否應一致化,但最終接受法務部就偵查期間應盡速確定的考量。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擔憂在逕行拘提條文增設「必要時」三字,若無明確定義可能增加未來執法困擾及誤解。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法務部和司法院應研究筆錄受訊問人拒簽但書的條文寫法,使其更完善。
  • 反對法務部將戒具使用條文中的「不得使用」修改為「得不使用」,認為這是在推卸執法者判斷責任,並主張應補充人力而非放寬限制。
  • 強調兩院應先就應會銜的法案爭議條文協商好,達成共識後再送立法院審議,避免行政虛耗,並建議總統府出面協調會銜標準。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詢問簡易判決上訴期間是否需要延長至20日。
  • 擔憂預防性羈押範圍過廣,可能導致監獄人滿為患,且不應為少數有能力逃亡者讓大多數人在第一審即受羈押。
  • 確認第469條關於判決確定後逕行拘提的「2年」標準,是否已排除無罪推定原則的考量。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詢問第88條之1條文修正中「其」字的刪除問題。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針對戒具使用條文,認為「不得使用」與「必要時得使用」意義相近,但判斷困難,建議給予第一線執法人員彈性。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法官迴避條文修正後,司法院已將金字塔型訴訟上訴制度相關條文送行政院會銜審查。
  • 解釋筆錄受訊問人拒絕簽名但書旨在明示其權利,不影響筆錄合法性或效力。
  • 認為逕行拘提增設「必要時」符合比例原則,可使執法運用更妥當。
  • 說明法警押解人犯安全問題,指出警力不足導致難以分批解送,但會從其他方面擴充設備,並表示銬在車內欄杆上較為安全。
  • 支持羈押替代手段的修正動議,認為原則上授權使用,例外情況禁止,並表示現行法第117條第1項第4款已有違反裁定可再執行羈押的規定。
  • 建議鑑定制度與再審聲請條文(第198條、第433條之1)因涉及全面檢討,應待整體配套完成後再處理。
  • 贊成第422條修正動議,認為其符合兩公約精神。
  • 回應黃委員關於新法施行後法律效果的問題,指出法律不溯及既往,但若原處分不足以達到目的,法官可重新裁定更適切的替代手段。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主張第38條之1閱卷規則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以維持刑事訴訟法體例一致性。
  • 表示通緝公告制度正在內部討論,行政院羅政委將召開會議研議公告方式及範圍。
  • 對逕行拘提增設「必要時」表示尊重,但認為「得」字本身已具判斷意涵,差異不大。
  • 建議將戒具使用條文中的「不得使用」改為「得不使用」,以增加第一線執法人員的彈性,避免執法疑慮。
  • 建議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違反保護令罪納入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範圍,以落實對家暴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障。
  • 建議第116條之2羈押替代手段條文先保留,待更周延討論。
  • 不堅持第163條告知告訴人意見的規定,認為實務上已在執行。
  • 建議第422條再審聲請應維持現行規定,反對增加「可歸責於受判決人」的限制,以維護被害人權益及社會公益。
  • 承諾會後將與司法院積極協商兩院會銜法案的標準與原則。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第101條已於去年配合偵查中羈押審查修正,故不需再次修正。
  • 指出家暴法本身已有預防性羈押規定,建議再確認是否需另行增列。
  • 建議第198條鑑定制度與第433條之1再審陳述意見條文先不修正,待司法院全盤檢討相關配套(如閱卷權、代理人)後再處理。
  • 說明第469條將「3年」改為「2年」的標準,是考量2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宣告緩刑,且是針對判決確定後的執行階段。
  • 表示司法院已拍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教學影帶,並將不涉個人隱私的紀錄或書面資料公布於網站。

相關後續

  • 第15條、第17條至第22條、第24條、第25條、第28條、第38條、第46條、第50條、第51條、第58條、第60條、第63條、第67條、第68條、第71條、第76條、第85條、第88條之1、第89條、第89條之1、第99條、第101條、第114條、第116條之2、第121條、第142條、第158條之2、第163條、第192條、第256條、第256條之1、第271條之1、第280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13條、第344條、第349條、第382條、第390條、第391條、第394條、第426條、第433條之1、第454條、第456條、第457條、第469條等條文照提案或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第38條之1 (閱卷規則)、第41條 (筆錄簽名)、第76條 (逕行拘提)、第101條之1 (預防性羈押)、第422條 (不利再審要件) 等條文因爭議或需進一步研議而保留。
  • 第108條 (羈押期間)、第116條之2 (羈押替代手段)、第117條之2 (限制出境出海)、第198條 (鑑定制度)、第388條 (刑事上訴制度)、第395條 (金字塔制度)、第433條之1 (再審陳述意見) 等條文不予修正或保留,待配合其他法案或全盤檢討後再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春米召集委員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法務部與司法院將積極協商兩院會銜法案的標準與原則,並於審查預算時報告協調進度。

討論事項二

審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相關條文以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實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關切若相關施行法條文未能同步處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通過後,如羈押替代性手段條文,其法律效果將不明確。
  • 主張當法案通過後,法官應可重新裁定更適切的羈押替代手段,且不應受限於過去的裁定,認為立法者應在立法過程中明確說明法律效果。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此案因提案條次(第七條之九)與現行條文(已至第七條之十)不符,需重新提案。
  • 回應黃委員關切新法生效後的法律效果,表示法律不溯及既往,若新法對被告無不利影響,程序可重新進行,且現行法已允許法官在認為原處分不足以達目的時更正或調整。

相關後續

  • 本案因提案條次問題,暫不處理,需另行提案並待院會交下後再予審查。
  • 主席要求司法院參考黃委員意見,研擬提案期程,以期施行法能順利同步進行。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建請司法院將參審及陪審模擬法庭影音內容公布於網站

核心議題

討論司法院是否應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的影音內容公布於網站,以提供民眾了解並作為宣導手段。

相關爭議

  • 司法院擔憂公布影音內容可能侵犯參與模擬國民的隱私權或肖像權,且攝影機在場可能影響參與者的法庭表現。
  • 提案委員則認為應讓更多民眾看到模擬法庭的實際運作,以提升司法透明度與了解。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於1個月內公布參審及陪審模擬法庭的影音內容於網站,以供人民了解並作為宣導手段。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以影響行為模式為由拒絕公布模擬法庭影像的合理性,認為在公開法庭上的行為應可被觀察。
  • 支持司法院錄影參審員與法官互動作為內部研究,但認為公開影像應再考慮。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作為共同提案人,支持公布模擬法庭影音內容。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考量參與模擬國民的隱私或肖像權問題,以及攝影機可能影響參與者在法庭上的表現,建議不予公布。
  • 說明現場攝影機是作為內部參考使用,參與者知曉有攝影機在場。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表示難以徵求所有參與者的同意,因現場不僅有國民法官,還有旁聽民眾。
  • 說明司法院已有拍攝教學影帶,並將不涉及影像的紀錄或書面資料公布於網站。

相關後續

  • 林為洲委員的臨時提案不予處理。
  • 主席要求司法院研究,無論是拍攝教學影帶或採取其他具體作法,將來都必須有影像呈現,讓民眾更清楚了解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並給予本委員會委員參考教學影帶。

討論事項四

宣讀「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等4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至第十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宣讀了多項關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法案,包括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委員徐榛蔚等提案的「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準備條例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提案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以及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蔡易餘等、委員鄭寶清等提案的「陪審法草案」或「陪審團法草案」。
  • 討論重點為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的模式(參審制或陪審制)、相關資格、選任程序、審理程序、評議方式、上訴機制及罰則等,旨在提升司法透明度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相關爭議

  • 兩院會銜法案的協商機制:段宜康委員指出審檢分隸後,應會銜的法律條列不清,導致新法缺乏會銜標準,造成立法院成為兩院爭議的戰場,建議兩院應先協商好爭議條文,或由總統出面協調會銜標準。
  • 國民參與審判模式:多項提案呈現參審制(司法院、行政院、鄭天財Sra Kacaw等委員)與陪審制(時代力量黨團、蔡易餘等委員、鄭寶清等委員)的不同方向,反映對於人民參與司法制度應採何種模式的根本分歧。
  • 原住民身分國民法官比例:鄭天財Sra Kacaw等委員的提案中,針對被告為原住民且案件與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慣習及價值觀有關者,要求國民法官應至少有3位具原住民身分,此為司法院會銜版所無之特殊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司法院與法務部應重新訂定會銜法律的標準與原則,避免因兩院意見不合而將爭議延宕至立法院。
  • 主張若兩院未能協商好,應由總統出面協調會銜標準,以提高立法效率。
  • 指出審檢分隸後,應會銜的法律條列不清,造成新法標準不明確的困境。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承諾會後將與法務部積極協商委員提出的會銜問題,並贊同在法案進入國會前,兩院應盡量討論以求共識。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承諾會後將依照委員指示,與司法院積極協商兩院會銜的標準與原則。

相關後續

  • 第八案至第十一案提案條文已宣讀完畢,本次會議到此結束。
  • 主席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應確實遵守協商承諾,考量會銜標準,以提升修法及立法效率。

原始資料

公報
1079801
卷/期/冊
107/98/1
發布日期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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