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草案與社會團體法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8-04-18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草案」及「社會團體法草案」進行逐條討論。其中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無異議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則針對設立目的、未成年人任職、資訊公開及主管機關查核等爭點展開激烈討論,因多數關鍵條文尚存歧見,決議保留並交由內政部帶回研擬後再擇期協商。
討論事項一
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增給贍養金、延長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及增列眷屬喪葬津貼保險給付項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龔昶仁 內政部役政署署長
- 修正草案增加因公成殘替代役男贍養金,比照國軍義務役規定以減少傷殘役男生活困境。
- 將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由5年延長為10年,比照行政程序法與軍人撫卹條例規定辦理。
- 增列眷屬喪葬津貼保險給付項目,比照義務役軍官、士官規定以保障替代役權益。
相關後續
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草案部分無意見,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二
社會團體法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聚焦於社團設立目的、未成年人發起與擔任負責人資格、財務資訊公開網路揭露之門檻,以及主管機關查核與裁罰程序。
相關爭議
- 設立目的與宗教團體納管:部分委員憂心「公益」定義模糊恐遭擴大解釋,且宗教團體對登記及規範存有疑慮,主張給予時間溝通並將「公益」改為「非營利」,內政部則強調採低度管制。
- 未成年人擔任負責人:針對未成年人能否發起或擔任社團負責人,討論是否參照民法規範限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並得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 財務資訊公開門檻:針對強制透過網路公開財務及會議紀錄是否過度管制,以及年度收入未達50萬元的免除門檻是否過低產生分歧。
- 主管機關查核與裁罰:針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動查核前是否應先以書面告知,以及未限期改善是否應先處罰鍰再廢止登記,各方意見不一。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主張社團設立應改以「非營利」為目的,避免「公益」定義不清引發疑慮。
- 主張未成年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擔任社團負責人,並增訂主管機關應運用公有空間優先提供兒少團體使用。
- 認為未涉對外募資且僅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社團,財務資訊不應強制全面上網公開。
- 主張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開罰前應先以書面告知違規事項,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接獲宗教團體陳情希望給予1週時間檢視條文,並質疑社會團體法對妨害公益之查核與廢止登記規範過於嚴苛,形成高度管理。
- 主張第一條關於宗教團體適用與否及相關條文應先保留以充分溝通。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認為以「推展公益」作為社團定義過於過時,應朝非營利方向修正,若保留公益則應於法條中明確定義。
- 支持尤美女委員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得擔任負責人之提案。
- 批評現行條文要求社團全面揭露會議紀錄等財務資訊密度過高,且50萬元免除門檻過低,缺乏實質合理性。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社會團體法立法精神為大幅放寬管制、改採登記制並採低度管理,回應社會自主需求。
- 說明財團法人以財產為中心、社團法人以人為主,強調社團登記自由且不強制未登記社團解散。
- 認為保留「公益」字眼但可於立法說明或附帶決議中加以闡釋,避免卡在技術性問題。
陳茂春 內政部主任
- 說明宗教社團可依自由選擇是否登記,且過去座談會已與相關團體溝通,規範財務公開主要針對有外部社會捐款之團體。
- 指出第三十二條已針對50萬元以下且僅收會費之社團提供免公開之例外規定。
管靜怡 司法院法官
- 說明民法規定法人清算時賸餘財產不得歸屬私人或營利機構,必須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故法院審酌法人登記時係以財產歸屬要求來判定公益性。
相關後續
- 社會團體法草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均保留。
- 第三十九條照司法院建議修正文字通過。
- 其餘保留條文請內政部帶回研擬修正文字,並給予外界溝通時間,於1週後擇期繼續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79902
- 卷/期/冊
- 107/99/2
- 發布日期
- 2018-11-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