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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朝野協商「勞動事件法草案」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8-11-06

本次會議主要就「勞動事件法草案」進行逐條併案協商。朝野立委與司法院代表針對勞工輔佐人範圍、訴訟與執行費暫免徵收、律師酬金單方移轉、強制調解事件範圍、調解與審理法官同一性、調解及審理期限等關鍵議題充分討論。經協商達成多項共識,包括放寬財團法人與工會為輔佐人、調解聲請費及裁判費之減免、第一審審結期限縮短為6個月,並作成多項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勞動事件法草案 - 勞工輔佐人與訴訟費用減免

核心議題

  • 勞工進行訴訟時之輔佐人選任範圍。
  • 勞動事件之裁判費、執行費與調解聲請費之暫免徵收與減免門檻。

相關爭議

  • 輔佐人來源:司法院原擬僅限財團法人,時代力量及鍾孔炤主張放寬;最終折衷擴大至工會或財團法人在章程目的範圍內選派之人無需審判長許可。
  • 裁判費與執行費徵收:時代力量主張全面變更比例徵收制度;司法院同意將裁判費暫免徵收比例由2/3再降至收1/3,並將執行費免徵門檻降至新臺幣20萬元。

立法委員發言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主張擴大輔佐人選取來源,並建議勞工敗訴時裁判費應予酌減。
  • 認為調解聲請費應予免徵,若經費不足可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支付。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認為我國過去裁判費採取比例徵收類似抽稅概念,對勞工提訴產生抑制效果,希望能全面檢討降低起訴門檻。
  • 建議若當事人符合訴訟救助資格,裁判費應直接給予免除而非暫免徵收。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注性騷擾爭議是否納入強制調解之排除範圍,主張應擴大至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民事權利義務爭議。
  • 堅持調解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認為調解不成若由同一法官續行訴訟程序,恐因法官已形成心證而降低勞工信任,建議評估換法官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李國增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說明司法院針對輔佐人範圍、裁判費暫免徵收比例及執行費門檻之修正建議。
  • 指出調解聲請費若完全不收,恐導致案件大量湧入法院超出負荷,建議維持適度收費並透過3年內檢討來處理。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贊同將符合訴訟救助無資力情況者之裁判費免除方向提至民訴研修會討論。
  • 同意調解與訴訟續行由同一法官以維持效率,但同意透過附帶決議在施行後3年內檢討當事人意見及調解費免徵問題。

相關後續

  • 輔佐人範圍擴大為工會或財團法人在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選派之人免經許可。
  • 裁判費暫免徵收比例調整為收三分之一;執行費門檻調整為新臺幣20萬元超過部分暫免徵收。
  • 第十六條強制調解排除範圍納入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 第一審審結期限由7個月縮短為6個月;調解程序應於3個月內以3次期日內終結。
  • 通過有關裁判費檢討、調解費檢討及性別比例等附帶決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079902
卷/期/冊
107/99/2
發布日期
2018-11-2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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