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文創法、文策院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8-12-24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聚焦於「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及「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會中針對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與第十二條之書寫系統、學校教育語言、通譯服務及區域通行語等條文進行激烈的討論與修正;文創法與文策院條例則順利達成共識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達成修正共識,並保留部分條文擇期再議。
討論事項一
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共 18 條條文,處理親民黨與國民黨提出之暫緩或刪除修正意見,針對語言書寫系統、學校教育、通譯服務及區域通行語等爭議條文進行協商。
相關爭議
- 書寫系統必要性:親民黨與國民黨質疑標準化國家語言書寫系統實務上難以執行且過於困難,民進黨與時代力量則主張應課予主管機關積極建構之義務以落實語言傳承。
- 學校教育語言規範:針對學校教育得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在野黨擔憂可能造成不熟悉該語言學生的學習障礙或歧視,執政黨則強調此為落實沉浸式教學的法律基礎。
- 司法及行政通譯服務:國民黨質疑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審判應使用國語,增訂通譯服務是否產生衝突及是否具備足夠人才,經說明與法制局意見確認規範對象不同且不相矛盾。
- 區域通行語之範圍:親民黨與國民黨質疑指定多種區域通行語是否導致國家語言多達數十種並造成民眾洽公困難,文化部與民進黨團則強調此為尊重多元文化的寬鬆地方自治設計。
立法委員發言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認為國家語言發展法無立專法的必要性,且部分條文執行上有困難,建議暫緩處理。
- 質疑主管機關無法初步掌握語言種類,且標準化書寫系統在各區發音不同難以訂定。
- 擔憂學校教育使用其他語言若學生聽不懂將形同歧視,並質疑通譯服務所需人才與預算是否充足。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主張朝野對國家語言發展法具備共識,無暫緩必要,應以理性溝通完成立法。
- 認為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語言標準化書寫與資源整合,不應因困難而放棄。
- 強調語言平等權是基本人權,反對將相關條文刪除,認為刪除是對語言平等權的傷害與歧視。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全力支持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認為不應再行拖延。
- 認為主管機關既然對標準化書寫系統有信心,立法機關應給予積極支持,若做不出來再追究責任。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法已經過委員會充分討論與整合,若對個別條文有意見應逐條討論,不接受全面不予討論的做法。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強調本次立法納入台灣手語及中小學必修國家語言,對語言傳承與復育至關重要。
- 認為透過科技與資料庫應用,標準化拼音與書寫系統的建構可行性極高。
吳思瑜 立法委員
- 表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上個會期對本法已有高度共識,台灣應與國際接軌建構語言知識體系。
- 強調國會監督的立場是要求主管機關著手建立書寫標準化系統,以補強過去台語及母語缺乏讀寫的缺憾。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標準化國家語言書寫系統是否能順利訂定,以及手語和各原住民族語的書寫系統是否完備。
- 指出司法及行政程序提供通譯服務可能面臨通譯人才不足的問題,但基於立法方向良好故不堅持刪除。
- 質疑將直轄市、縣市指定區域通行語後,國家語言會出現數十種,詢問其他國家是否有此先例。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指出閩南語及客語腔調繁多且拼音整合困難,現實層面難以建立標準化書寫系統。
- 認為學校教育使用各國家語言為之的沉浸式學習現已存在,無須特別納入條文中以免造成困擾。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擔憂第11條第一項可能被誤解或在司法程序中遭到當事人利用語言進行程序拖延,請主管機關說明。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第12條之區域通行語設計,認為透過族群聚集需求與地方議會議決,是落實地方自治與尊重多元文化的展現。
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文化部部長
- 說明原住民族語與客語基本法皆已三讀,國家語言發展法旨在整體保存、復振及發展多元固有族群語言。
- 澄清主管機關已持續進行跨部會語言調查研究,未來將透過施行細則滾動公告語言名稱與調查成果。
- 說明標準化書寫系統並非唯一標準,而是由主管機關協助民間研訂參考版本,以多種方式並存。
- 說明第9條第三項規定係屬沉浸式教學的法律基礎,政策面由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 強調第11條參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與客家基本法訂定,規範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與政府提供通譯之責任,與法院組織法並不矛盾。
- 說明第12條區域通行語採寬鬆的立法方式,由地方行政與立法機關依族群聚集需求議決指定,且指定其他語言不應受歧視。
武曉霞 教育部國教署組長
- 說明學校教學現場須依課程綱要進行,使用何種語言教學須經過學校課發會討論及地方政府行政指導,非由老師個人任意決定。
相關後續
- 第八條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 第九條第三項增列立法說明「惟需經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列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其餘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 第十一條修正通過,第二項後增列「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才」。
- 第十二條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 第十三條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二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及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及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確認條文無異議並進行審議通過。
相關爭議
文創法與文策院執行範圍:親民黨原對未來文策院執行範圍與文創法產業別是否有落差存有疑慮,經溝通後接受並同意法案儘速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表示親民黨團原對文策院執行範圍與文創法15加1行業別有疑慮,但考量產業急需而勉為接受,同意法案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文化部部長
- 說明文創法第二階段修法已啟動研究並徵集產業界意見,無需額外提出附帶決議。
相關後續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與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草案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三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未達共識之保留條文及後續修正方向,處理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四條等條文。
相關爭議
- 權利變換計畫假扣押解除後回復同意權:內政部主張為避免案子已有足夠同意比送審後再生變數,維持原送件前假扣押者不因條件解除而回復同意權;管委員則認為若案子已變更範圍重新公告應保障其同意權。
- 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是否併送:內政部原主張併送以確保資訊透明,後考量自辦都更實務困難及審議與估價師制度可保障權利,同意改採分送與併送並列;尤美女委員質疑分送將導致權利變換計畫不需當事人同意,對權利人保障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第一條與第五條納入整體景觀概念,並支持內政部修正意見。
- 認為若都更案因變更範圍重新公告,假扣押解除者應可恢復同意權利。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醒全面強制計畫書併送可能嚴重限制自辦都更的執行速度與可行性。
- 建議第四十七條針對權利變換計畫與事業計畫應維持分送與併送並列之彈性。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府對都更應積極辦理,避免法規不明確引發爭議,並指出畸形容積獎勵阻礙都更推動。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第四十七條若改為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送,權利變換計畫將不需當事人同意且無法隨意撤簽,對當事人權利保障嚴重不足。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自辦都更計畫分送與準用規定是否應設定落日條款,以利新舊法銜接與執行。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支持第四十七條分送與併送並列,並提出公辦都更時程限制之附帶決議。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說明第一條與第五條修正納入景觀與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等意旨。
- 說明第六條修正將未能與周邊建築配合者列入優先劃定更新地區參考。
- 說明第二十四條為避免已送審案因假扣押假處分解除增加不確定變數,維持原條文不予恢復同意權。
- 坦言原先堅持事業計畫與權變計畫併送因實務執行困難且成本高昂,經評估後同意改採分送與併送並列,並透過估價師與審議會制度保障民眾分配權益。
- 說明第八十四條已妥善訂定新舊法銜接與落日規定。
王武聰 內政部營建署組長
- 說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涵已納入選配原則與分配比率,可供所有權人於公展時判斷並作為撤簽依據。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照內政部建議修正通過(增加「與景觀」)。
- 第五條照內政部建議修正通過(增列「經濟關係、人文特色及整體景觀」)。
- 第六條照內政部建議修正通過(調整第五款文字)。
- 第七條維持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 第二十四條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 第四十七條與第四十八條修正通過,改採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送與併送並列,並作相關條次與文字調整。
- 第五十四條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 保留第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及1項黃昭順委員所提附帶決議,擇期再行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0105
- 卷/期/冊
- 108/1/5
- 發布日期
- 2019-01-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