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33條修正案審查:閱卷權、司法改革與假新聞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2-1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刑事訴訟法第33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討論被告與辯護人閱卷權的範圍、偵查中閱卷權爭議、法庭錄音錄影取得等議題。會議中亦廣泛質詢法務部與司法院關於司法改革進度、公益信託法制延宕、監察權行使對司法獨立的影響、公懲會內部管理、虛擬通貨規範及打擊假新聞修法等,並通過兩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機關限期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以回應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確保被告與辯護人在審判中充分獲知卷證資訊的權利,並討論其範圍、限制及取得方式。
- 會議同時深入探討偵查中閱卷權的開放與否、法庭錄音錄影的取得權限、以及卷證內容使用限制的合理性等相關重要議題。
相關爭議
- 偵查中閱卷權的開放:黃國昌委員主張應將閱卷權擴及偵查階段,批評法務部阻擋此項改革;法務部則持保留態度,認為現行保障已足,且開放將衝擊偵查效能。
- 司法院與法務部在修法中的角色:黃國昌委員質疑兩機關過去阻擋擴大閱卷權的修法,導致立法院須頻繁為大法官解釋「補破網」。
- 「卷宗及證物」範圍的定義:委員們質疑其是否包含檢察官持有的未送交法院證物、電子檔案、以及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司法院則解釋部分內容已涵蓋或應由其他法規規範。
- 閱覽方式與限制:對於被告閱覽卷證原本的「特定條件」及「影本」是否包含「複本」的解釋,以及限制閱卷(如涉及隱私、另案偵查)的必要性與實務操作。
- 卷證內容「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的限制:尤美女委員及主席質疑修正動議中「不得就該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的規定過於廣泛,可能限制學術研究或正當資訊分享,且缺乏明確罰則與期限。
- 法庭錄音錄影的納入:尤美女委員及周春米委員主張應將法庭錄音錄影的取得權明確納入刑事訴訟法,以強化被告防禦權;司法院則認為法院組織法已有周全規範,不需重複訂定。
- 再審與非常上訴閱卷權:委員關心再審與非常上訴程序中的閱卷權進度,司法院表示再審部分實務已准許且草案已完成,非常上訴則仍在研議中。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本次修法僅針對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未能全面處理刑事被告資訊獲取權,痛批司法院與法務部過去阻擋其擴大閱卷權提案,導致立法院修法淪為「補破網」。
- 批評法務部在公益信託法制改革上長期延宕,導致大財團避稅漏洞持續存在,並質疑法務部對律師教唆偽證案件懲戒的遲延處理。
- 質疑法務部對於偵查中不賦予被告資訊獲取權的立場,要求明確負責人。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強調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被告應享有充分防禦權,包括獲知卷證資訊權,不論有無辯護人。
- 主張輔佐人也應獲知卷證資訊,以輔助被告實施訴訟行為。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長許宗力關於監委可調查定讞案件的言論,擔心侵害司法獨立性,並詢問監委調查偵查中案件的可能性。
- 關切被告閱卷權的擴大是否會增加刑事偵查困難度,以及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肯定公懲會對宜蘭代理縣長陳金德的申誡處分,但質疑公懲會打壓新聞自由,要求查明是否發函要求媒體撤下辦公室裝潢報導。
- 批評公懲會內部人事陞遷不公,質疑某書記官長從9職等快速升遷至13職等,要求司法院查明並注意官制官規,避免影響士氣。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法務部對偵查中閱卷權的研議進度與結論,並對法務部認為現行偵查中防禦權已足夠的說法表達疑慮。
- 舉例檢察官扣押律師札記的個案,認為此舉過於濫權,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重新檢討限制辯護人札記的要件與救濟程序。
- 對司法院未主動向各提案委員說明其修正意見表示關切,並建議司法院應與委員聯繫。
- 對於修正動議中「重製」用語、法庭錄音錄影的納入、親閱原則的限制以及卷證內容使用限制的廣泛性表達疑慮。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的文字導致諸多問題,要求司法院明確解釋「全部卷宗及證物」、「特定條件下檢閱原本」的具體範圍與操作細節。
- 批評法律人將事情越寫越複雜,使民眾難以理解法律內容,要求司法院在修法時清楚說明例外狀況。
- 詢問被害人閱卷權的進度,敦促司法院加速相關修法。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詢問審判中與偵查中羈押階段,被告與辯護人閱卷權是否幾乎一致,並主張應給予被告對等的武器瞭解案情。
- 強調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的重要性,要求加速推動被害人閱卷權的修法進度。
- 質疑法務部對檢察官濫訴問題及起訴定罪比的改進措施,要求提出具體行動方案與時間表。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關切司法改革進度,詢問司法院對改革成果的滿意度及未來改善方向。
- 詢問APG洗錢防制評鑑結果及法務部對虛擬通貨定性與洗錢防制規範的研擬進度,要求儘快有明確規範。
- 對行政院打擊假消息的修法方向表達擔憂,認為其立法意旨與定義不清,可能造成言論審查、行政權僭越司法權,影響言論自由。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各級法院「分案要點」的法源依據與透明度,認為其具有法規命令內涵,應法制化以避免操縱審判結果。
- 舉頂新案為例,批評法院前後分案標準不一,影響司法公信力,主張應確保法定法官原則的嚴謹性。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釐清大法官解釋中「影本」與「複本」的定義與涵蓋範圍,以及其對被告權利保障的影響。
- 詢問司法院對於偵查中羈押程序閱卷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是否應配合本次修法一併修正。
- 建議將「電子卷證」等現代科技概念納入刑事訴訟法條文,以反映時代進步。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行政院以多部法案大規模修法打擊假新聞,認為此舉將嚴重侵害台灣的言論自由,使台灣與中國大陸無異。
- 強調現行法律已有規範不實消息的責任機制,不應預先審查言論。
- 質疑執法人員在車輛加裝GPS定位的合法性,主張應有法官保留原則以保障人民隱私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在刑事訴訟法第33條中納入「重製」方式,擴大閱卷範圍至檢察官持有的卷宗及證物,並明確納入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 質疑修正動議中對被告閱卷權的限制(如涉及隱私、另案偵查)過於嚴格,且對卷證內容「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的限制範圍過廣,可能限制正當研究與討論。
- 主張對法院不許可閱卷的救濟方式應採「聲明異議」而非「抗告」,以保障被告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強調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不因有無辯護人而異,且影本獲知方式與正當程序原則無牴觸。
- 解釋司法院對監察院調查定讞案件的立場,強調需有具體事證且不涉審判核心,以維護司法獨立。
- 回應公懲會辦公室裝潢與人事陞遷爭議,承諾會後查明並向委員報告。
- 說明司法院在司法改革上的積極努力,強調國民參審與金字塔訴訟制度的推動。
- 解釋法庭錄音錄影應由法院組織法規範,因其涉及共通性議題及個人資料保護,並指出駁回率已降低,准許率提高。
- 說明電子卷證的推行已大幅提升閱卷效率與便利性,且與紙本閱卷規範一致。
張斗輝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對偵查中開放閱卷持保留態度,認為現行規定已足夠保障被告防禦權,且偵查與審理本質不同,開放將衝擊偵查效能。
- 說明公益信託法制改革因牽涉層面廣泛而持續研議中,承諾會後加強了解進度。
- 澄清林樹旺律師教唆偽證案已於10月移送懲戒,否認法務部縱放或遲延處理。
- 表示法務部對監察院調查偵查案件的立場是尊重監察院職權行使,但監察權與司法權應互相尊重,偵查中不宜干預。
- 回應檢察官濫訴問題,表示已修訂行政規則並函釋加強定罪率,承諾兩週內提交詳細辦理情形與策進方向。
- 說明APG洗錢防制評鑑結果尚未正式公布,但初步對台灣防制情形基本滿意,有信心回到正常狀態。
- 表示虛擬通貨定性會議近期將與金管會聯繫召開,並將研擬相關洗錢防制與KYC子法,承諾會後報告進度。
- 說明法務部有參與打擊假消息的討論,主要負責刑事法規部分,行政機關可在權責範圍內處理行政法規,但刑法部分應由司法機關裁判。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解釋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中「影本」涵蓋「複本」(包括電子掃描、錄音錄影轉拷等),強調現行實務操作已能處理。
- 說明法庭錄音錄影應回歸法院組織法規範,因其涉及共通性議題、個人資料保護與其他特別法保密規定,且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已提供筆錄爭議的救濟途徑。
- 強調第二項但書(限制閱卷)應保留,因大法官已認定其合憲,且實務操作多年無窒礙難行之處。
- 說明再審程序閱卷實務已准許,且相關研修草案已完成,非常上訴則仍在研議中。
- 解釋第五項「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是宣示性規定,旨在平衡被告防禦權與第三人隱私、公共利益維護,尤其考量被告可能濫用資料。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照案通過,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照監察院調查報告意旨,研擬修正相關法規,於3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督促檢察官不應過度限制辯護人防禦權。
- 臨時提案第2案照案通過,要求司法院檢討各級法院分案規則,並研議將部分一般性抽象規則予以法制化,於下會期說明立法計畫時併同說明。
-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經討論後,修正動議第一項及第五項文字,並決議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
- 立法說明應配合今日討論修正內容,請司法院儘速提出,列入審查報告。
- 法務部關於第三項「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應加上「徵詢檢察官意見而許可者」的意見,將於協商時再提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0401
- 卷/期/冊
- 108/4/1
- 發布日期
- 2019-01-2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