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消防法、災防法修正案與陸委會預算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2-1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消防法」及「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聚焦於消防救災人員權益保障、事故調查機制、化學品資訊提供等。會議期間因程序問題與發言時間限制引發爭議。此外,委員會亦審查了陸委會 108 年度預算案,主要討論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成效、委辦費增加合理性、陸配身分證年限修法進度及非洲豬瘟防疫等議題。最終部分消防法及災防法條文修正通過,陸委會預算則經協商後部分刪減與凍結。
討論事項一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二之一至二之十七)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消防法中關於消防及救災人員的救災安全原則、危險物品管理、因公傷亡撫卹給付,以及火災與消防人員傷亡事故調查機制的相關修正提案。
- 核心議題包括建立獨立的事故調查委員會、強化工廠化學品資訊提供義務,以及明確救災人員的退避權。
相關爭議
- 消防人員傷亡調查機制:委員主張應設立獨立的「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並入法,賦予實質調查權,以避免地方消防局「球員兼裁判」的問題,並追蹤改善建議執行;內政部消防署則傾向維持現行中央諮詢小組與地方調查機制,認為入法會造成程序窒礙難行,且已訂定相關要點。
- 救災人員退避權:委員認為應將「救災人員安全為救災行動原則」及「無人命危害之虞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等原則明確入法,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消防署則認為現有規定已涵蓋,傾向概括性原則而非細膩條列。
- 化學品資訊提供:委員關切高風險工廠化學品種類、數量及配置圖的提供與資料庫建立進度,強調其對救災安全的關鍵性。
- 會議程序與發言時間:會議初期因主席臨時增列災防法審查並限制質詢時間(3 分鐘)而引發林淑芬委員強烈不滿,認為剝奪委員充分討論權利,影響修法品質。
- 法案審查進度與協商:主席希望加速法案通過以保障消防救難人員權益,但委員間對部分條文存在重大分歧,導致多條文需保留送協商,引發對效率與實質討論間平衡的爭論。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對「災害防救法」的質詢時間限制為 3 分鐘,認為嚴重不足以討論影響深遠的議題。
- 主張應將「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入法,並賦予其調查權力,以獨立調查消防人員殉職原因、提出改善建議並追蹤執行,而非由消防署將責任推給地方。
- 批評消防署提出的殉職案件調查作業規定草案架構錯誤、中央卸責,且訪談需直屬長官陪同形同監控。
- 強調職災預防與是否適用勞基法無關,而是雇主責任,並應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對「重大」災害的定義。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感謝召委將「消防法」及「災害防救法」修正案併案審查,因兩法案中有連動條文,特別是涉及救災人員撫卹。
- 強調現行法規導致因公傷亡者可能因已領取其他保險而無法獲得國家撫卹,造成「看得到領不到」的怪現象,應修法照顧救難英雄。
- 指出內政部雖已函釋不須扣除保險給付,但應以法律明定以確保其效力。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建議增列主管機關需額外給付災害防救出勤津貼,以保障在危險環境中出勤的公共事業防救人員(包括勞基法規範的非公務員及外包勞工)。
- 認為現行條文及內政部建議的津貼發放方式(比照國民兵)主要針對自願性救災人員,未能涵蓋因職務必須出勤的危險工作者,對其不公平。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支持蕭美琴委員版本,主張發給災害防救出勤津貼,認為應涵蓋所有參與救災的人員,包括約僱、臨時人員及志工,不應僅限於公務員。
- 針對「消防法」第 27 條,提出修正動議,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調查消防人員重大傷亡事故原因並提出報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高風險性工廠提供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的進度,建議消防署應建立資料庫並加強輔導中小企業提升安全防護。
- 主張「災害防救法」第 26 條中的傷亡成因應併入第 27 條討論。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消防員人力短缺問題,要求內政部加快增補消防員的進度,並擴充訓練基地。
- 詢問「災害防救法」中防制假訊息的執行方式,特別是針對災害的不實訊息,並強調應涵蓋第二手傳播。
- 建議「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應界定「重大傷亡」的類別,避免浮濫,並認為應由內政部會同相關專業部會組成,而非僅行政院災防辦公室。
- 主張應優先處理有共識的條文,避免所有條文都保留送協商,導致審查效率低落。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呼籲加強宣導一氧化碳中毒防治,並要求內政部、消防署與交通部協調,將長隧道消防經費納入常態編制,減輕地方政府負擔。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針對「消防法」第 20 條之 1,認為「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中的「得」字力道不足,應更強調以救災人員安全為先。
- 支持「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應由中央內政部處理,並保留「會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的文字,以應對跨部會協調需求。
- 強調調查委員會應能取得司法機關已調閱的文件和資料,避免偵查不公開造成調查阻力。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中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若使用「得」字,力道不足,應加強其法律位階,因這些地區常發生災害。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內政部部長
- 支持強化對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的保障,減少本職身分認定疑慮。
- 同意增訂發給災害防救出勤津貼,建議參考消防法第 29 條規定,並指出公務員已有加班費,津貼主要針對志工等非公務人員。
- 已核定 5 年增補 3,000 名消防員,並指示縮短時間,擴充竹山訓練基地。
- 說明防制假訊息中,對災害的不實訊息屬於刑罰部分,將配合警政署處理,強調需有客觀事實認定。
- 同意與交通部協調,將長隧道消防經費納入常態編制。
- 解釋火災鑑定會與公共安全事故調查會的職能不同:前者為司法參考,後者為行政檢討與改善建議。
- 同意「公共安全事故調查會」由內政部組成,並可會同其他相關部會,且「重大傷亡」的定義可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於後續辦法中明確訂定。
- 建議將附帶決議中「要求內政部應增列額外給付災害防救出勤津貼」改為「建請」。
陳文龍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表示高風險性工廠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的檢查已接近 9 成,預計年底完成,並會指導廠商繪製,同時注意避免擾民。
- 說明消防署在消防人員傷亡調查上成立了救災安全小組,由地方調查後中央稽核,方向與委員一致,但認為災害搶救調查與火災原因調查範疇不同,且已訂定相關要點,建議暫不納列「公共安全事故調查委員會」入法。
- 建議將「消防法」第 15 條中「揭露人」改為「舉發人」,並增訂獎金獎勵及保密機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建議「消防法」第 20 條之 1(退避權)採用管碧玲委員的版本,以概括性原則處理,因所有救災規定皆涉及安全。
- 建議「消防法」第 21 條之 1(化學品資訊)採用管碧玲委員版本,要求管理權人提供資訊及指派專人協助。
- 針對「消防法」第 30 條及「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建議拿掉「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及「補差額」規定,讓所有因公傷亡的編組人員一體適用統一的撫卹給付標準。
- 同意召集相關部會研提災害防救出勤津貼的具體可行法條修正。
相關後續
- 「消防法」第 5 條、第 19 條、第 20 條之 1、第 21 條之 1、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40 條、第 43 條之 1 修正通過。
- 「消防法」第 15 條修正通過,將「揭露人」改為「舉發人」,並增訂獎勵及保密機制。
- 「消防法」第 27 條照林淑芬委員等 3 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要求公共安全事故調查會提出改善建議並追蹤執行。
- 「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照內政部建議文字通過,統一傷亡給付標準。
- 「消防法」第 15 條之 2、第 15 條之 3、第 15 條之 4、第 15 條之 5、第 23 條、第 26 條、第 27 條之 1、第 42 條、第 42 條之 2、第 42 條之 3 不予處理或維持現行法。
- 「災害防救法」第 12 條、第 16 條、第 18 條、第 43 條均不予處理。
- 附帶決議:建請內政部增列額外給付災害防救出勤津貼,並於 3 個月內召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提具體可行法條修正。
- 附帶決議:執行災害防救事項發給津貼人員應包含機關(構)、公共事業、學校、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等非公務人員。
- 條次和援引條文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討論事項二
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大陸委員會部分 (討論事項四)
核心議題
- 審查大陸委員會 108 年度預算,重點關注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業務成效、委辦費與國外旅費大幅增加的合理性,以及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從 6 年改 4 年的修法進度。
- 會議也討論了陸委會針對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的應對措施及兩岸聯絡管道的暢通性。
相關爭議
-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業務費:委員質疑業務停滯、成效不彰(僅 7 件),但預算卻增加,要求陸委會說明成效。
- 委辦費大幅增加:委員質疑陸委會委辦費(研究案)增加逾 1,500 萬元,且研究成果採行比率偏低(105 年 1.06%、106 年 9.54%),認為陸委會變成「研究機構」。陸委會則解釋是因應美中貿易競逐、兩岸情勢複雜化,需大量情資掌握及學者專家調研。
- 國外旅費高於赴大陸旅費:委員質疑 108 年度國外旅費(616 萬元)高於赴大陸旅費(458 萬元)為近 7 年來首次,認為不合理且可能反映兩岸關係倒退 23 年。陸委會解釋是因應全球情勢變遷,需借用各國智慧。
- 陸配身分證年限修法:委員批評「陸配身分證年限 6 年改 4 年」的修法案停滯在黨團協商階段,認為民進黨政府未秉持人權理念,要求陸委會儘快推動。
- 非洲豬瘟防疫:委員質疑陸委會對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的回應不積極,未提供具體疫區省份資訊,並要求加強宣導及與對岸溝通管制電子商務寄送肉品,以防疫情擴散。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業務停滯卻仍編列預算,要求陸委會積極作為。
- 詢問中國大陸居住證問題,關切對參政權、被選舉權的影響。
- 建議陸委會聯絡管道應更暢通,不應僅限於學者專家交流。
- 同意將陸委會聯絡業務預算刪減 50 萬元,凍結十分之一。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共打業務成效大幅減少,預算卻增加,認為不合理。
- 批評陸委會委辦業務研究案過多,採行比率低,質疑其功效,建議應通案討論並刪減預算。
- 建議刪減法政業務預算 300 萬元。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陸委會委辦費預算高額編列的合理性,要求說明。
- 強烈質詢陸委會對非洲豬瘟疫情的應對,要求提供疫區資訊、透過國際組織協調、加強宣導及要求中國大陸管制電子商務肉品寄送。
- 建議陸委會預算凍結額度不宜過高,可改為書面報告或主決議監督,因高凍結額度可能影響執行。
- 質疑陸委會不能單獨決定放寬陸客財力證明等政策,應與行政院及相關部會協調。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呼籲陸委會儘快推動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從 6 年改 4 年的修法。
- 質疑陸委會預算大幅增加不合理,因兩岸交流減少,業務量應減少,預算應有賸餘。
- 主張針對特別費的提案應保留送協商。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協議預算增加但成效和交流積極度未提高,要求陸委會說明。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說明海基會預算增加主要用於老舊資訊設備更新,若凍結將窒礙難行。
- 質疑放寬陸客財力證明等條件限制的提案,要求陸委會釐清政策是否已確定全面放寬,並強調陸委會不能單獨決定,需與行政院協調。
- 要求刪除主決議中「蔡政府」等具針對性的文字。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委辦費過高且研究成果採行比率低,要求說明固定委託研究、長期與短期專案內容。
- 質疑國外旅費預算高於赴大陸旅費的合理性,要求詳列出訪國家及交流內容,認為可能代表兩岸關係倒退。
- 提案要求陸委會於 2 週內研究放寬陸客財力證明等條件限制。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關切港澳蒙藏業務中,國人急難救助待追償借款比例過高(高達 4 成多),要求陸委會檢討改進。
- 同意修正主決議第 51 案中部分文字,以顧及陳主任委員身體不適。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醒陸委會應調整海峽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因應非洲豬瘟疫情。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通 主任委員 陸委會
- 說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業務雖停滯,但刑事警察局長近期有赴對岸交流,會持續努力。
- 解釋居住證問題,強調在大陸生活、就學、就業國民可持,但對被選舉權有影響。
- 解釋委辦費增加是因應美中貿易競逐、情勢複雜,需大量情資掌握及學者專家調研,以做出正確大陸政策判斷,強調即使 10 倍預算也不夠。
- 強調法政業務不只共打,還包括因應美中貿易競逐的法制作為,如臺商回流等。
- 說明兩岸溝通管道暢通,智庫人員和學者專家有往來交流。
- 回應非洲豬瘟疫情,表示已多次赴金馬宣導(包括簡體字),並與衛福部合作,同時已 4 次發函對岸要求管制電子商務肉品寄送。
- 表示陸配身分證年限 6 年改 4 年的修正案已送行政院,但尚未通過。
- 解釋研究成果採行比率低是因科目編列方式,很多情資掌握不需編列預算執行,且北京調研鋪天蓋地,我方需透過學者專家強化調研。
- 說明國外旅費增加是因應新情勢,需瞭解美中貿易戰等全球議題,向各國智庫及政府部門借用智慧。
- 表示李明哲剛探視回來,狀況還好,陸委會正透過管道爭取假釋。
- 不同意主決議中「形同變相的『一國兩制』」的文字,認為過於針對性。
蔡志儒 處長 陸委會
- 說明法政處預算增加約 2,100 萬元,包含海基會 1,730 萬元及法政處 390 萬元,主要用於研究中國大陸制度法令變更及兩岸人員往來策略分析。
- 說明陸配身分證年限 6 年改 4 年的修正案已在黨團協商階段。
- 表示放寬陸客財力證明等條件限制的修正案已於 12 月 17 日送到行政院,但行政院尚未通過,無法在 2 週內完成修法。
- 確認陸委會針對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已發函對岸,並有 22 個省份為疫區。
杜嘉芬 處長 陸委會
- 說明港澳蒙藏業務預算主要用於情勢分析及臺港澳交流,並已修訂緊急急難救助要點及追償機制,已完成 53 件 49 人的強制執行並取得債權憑證。
- 解釋港澳業務預算增加 800 多萬元是因應情勢所需。
楚恆惠 處長 陸委會
- 說明文教處委辦費編列 3,004 萬元,主要因應陸方對臺 31 項措施,需掌握兩岸文教情勢、諮詢各界意見、評估影響並強化因應措施,同時主動規劃兩岸學生交流活動,提醒風險並展現台灣民主多元文化。
- 澄清文教處委辦費不補助雙城論壇,主要用於規劃兩岸學生交流活動,與智庫學者交流則使用補助費而非委辦費。
李麗珍 副主任委員 陸委會
- 說明放寬陸客財力證明等條件限制的修法無法在 2 週內完成。
相關後續
- 陸委會法政處預算中,捐助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的 1 億多元預算凍結 10%,待向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陸委會法政處增加的 400 萬元預算刪減 200 萬元。
- 陸委會港澳蒙藏業務預算凍結十分之一,待向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陸委會聯絡業務預算刪減 50 萬元,凍結十分之一,待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 陸委會文教業務預算減列 10 萬元,不予凍結。
- 主決議第 51 案修正通過,刪除「因近年海洋兩岸關係」中的「海洋」二字,並刪除「顯見相關委託研究計畫成果不如預期,可採行之建議或研究結論屈指可數」等文字。
- 主決議第 52 案修正通過,將「一個月」改為「一個月」,「建立」改為「強化」,要求陸委會於一個月內強化非洲豬瘟防疫機制。
- 主決議第 53 案、第 54 案、第 55 案、第 57 案、第 58 案、第 59 案、第 60 案通過。
- 主決議第 54-1 案修正通過,將「要求」改為「建請」,並將「兩週內」改為「兩個月內」,針對放寬陸客財力證明等條件限制建請陸委會於 2 個月內協調做法條修正。
- 主決議第 56 案及第 61 案修正通過,刪除「蔡政府」等具針對性的文字。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0501
- 卷/期/冊
- 108/5/1
- 發布日期
- 2019-01-2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