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聯席審查:權責分工、定義與師資議題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2-19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原住民族教育與民族教育的定義區隔、教育部與原民會的權責分工、預算比例、師資培育及原住民族學校的設立等核心議題。會議中委員們就教育部遲未提出行政院版本表達不滿,並對多項條文進行逐條討論與協商。最終多數條文經修正後通過,但涉及部會權責劃分、原住民族學校概念及重要定義的關鍵條文則予以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旨在全面翻修已制定 20 年的「原住民族教育法」,以解決現行法規在實務推動上的困境,並將原住民族教育提升至憲法保障的地位。
- 核心討論包括釐清「原住民族教育」與「民族教育」的定義、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權責分工、原住民族教育預算編列、師資培育與資格認定,以及未來原住民族學校的設立與定位問題。
相關爭議
- 教育部版本延宕:多位立法委員批評教育部耗時 2 年卻未提出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僅提供「擬議條文」,導致審查缺乏官方明確立場。
- 部會權責分工:對於原住民族教育在一般學校應由教育部主導,而原住民族學校則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導的分工模式,委員質疑其可行性及對現有教育體系的衝擊。
- 原住民族教育署設立:草案中提議教育部設立「原住民族教育署」,引發是否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上限及與國教署業務重疊的疑慮。
- 「原住民族教育」與「民族教育」定義:委員對兩者定義的精確性及如何區隔其適用對象、課程內容存在不同見解,認為將影響法案精神及後續實施。
- 原住民族學校法立法時程:部分委員主張應待「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提出後,再一併審查「原住民族教育法」,以確保兩法銜接完整,避免重複修法。
- 預算編列比例:關於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的比例(如 1.9% 或 2%),委員認為需考量原住民族學校法尚未明朗,難以確定合理額度。
- 原住民教師特殊任用與介聘:針對偏遠地區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的特殊進用管道及 6 年服務期滿後介聘至非原住民重點學校的規定,有委員擔憂可能形成「捷徑」,影響公平性。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的急迫性與重要性,不應被尚未完成的「原住民族學校法」綁架。
- 主張將原住民族教育自主治理的概念納入法案,以正名現行實驗教育體系下的民族教育。
- 建議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應比照《環境教育法》,每年實施至少 4 小時的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
- 對教育部未能提出行政院版本表達不滿,並希望會議能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雙軌制(一般教育歸教育部、民族教育歸原民會)的窒礙難行,導致原住民學生民族教育無法有效落實。
- 建議區分「原住民族教育」(全民應認知)與「民族教育」(原住民學生專屬),並由原民會主導原住民族學校。
- 承認在「原住民族學校法」未出爐前,部分條文可能存在銜接問題,但強調修法可釐清機關權責與義務。
- 認為修法應賦予中央與地方政府推動民族教育的義務,而非僅依實驗教育三法授權由地方自決。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草案中教育部與原民會的新分工模式,特別是原住民族學校的定義,認為與「原住民族學校法」的研擬進度應相互配合。
- 建議應待「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出來後,再一併討論,以避免法案內容混亂或重複修法。
- 關切原住民族學校的定義,是否會影響非原住民學生就讀的權利。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教育部在 2 年研修後仍未提出「原住民族教育法」的行政院版本,認為教育部「怠惰」。
- 強調修訂如此重要的法案,應有教育部明確的立場與版本供併案審查。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明確表態其對各委員版本及分工的立場,特別是涉及跳脫既有教育體制的部分。
- 質疑建立從幼稚園到大學「一套」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的可行性,並詢問行政院對此系統的態度。
- 建議教育部應先提出總體藍圖,再進行法制配套,而非僅以「擬議條文」應對。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方向,認為應整合資源與人力配置,提升原住民族教育位階,並解決師資培育問題。
- 指出實驗教育三法和偏遠地區教育發展條例雖提供彈性,但未能有效銜接原住民族教育的師資與學術課程,導致大學缺乏民族學院。
- 呼籲教育部嚴肅面對原住民族教育的位階、資源、經費比例及師資培育等問題,朝統整性修法方向努力。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建立純粹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的教育制度,但關切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學校法」的量能、規劃及進程。
- 擔憂在「原住民族學校法」未定案前,貿然修訂「原住民族教育法」會導致預算編列、課綱調整等條文產生扞格。
- 建議等待「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案初步版本於明年 2 月出爐後,兩案併案處理,以求周延。
- 強調立法委員並非害怕原住民族學校或不照顧原住民孩子,而是希望在嚴謹討論下確保法案的完整性與可行性。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教育界長期呼籲對「原住民族教育法」進行整體大翻修,以因應社會變遷與人口調整。
- 關切「原住民族學校法」草擬進度,擔心若主管機關未明確,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努力可能白費。
- 建議應儘速逐條審查「原住民族教育法」,先確認原住民族學校的主管機關與定義,避免浪費時間。
- 同意暫緩涉及原住民族學校的關鍵條文,但主張其餘部分應繼續審查,不應因行政院版本未出而停滯。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在「原住民族教育法」中設立「原住民族教育署」可能涉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上限,並與國教署業務重疊。
- 關切原住民族教育體系與一般教育體系若區分開來,其內容想像、知識體系建構及是否形成獨立封閉系統等問題,認為教育部需釐清後再進行法制建構。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建議地方政府訂定的教育方案應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其符合中央計畫,並了解執行狀況。
- 對原住民地區幼兒園使用國有土地辦理用地變更的條文,擔憂可能影響國產署的租用意願和未來土地使用彈性。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原住民地區幼兒園使用國有土地的條文中,除了「出租方式」外,應增加「無償撥用」選項。
- 質疑地方政府訂定教育方案僅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備查是否足夠,建議也應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共同訂定發展計畫的精神。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建議原住民地區幼兒園土地辦理變更應可適用《都市計畫法》的「迅行變更」規定,以提高設置效率。
- 擔憂原住民教師特殊任用後 6 年期滿即可介聘至非原住民重點學校,可能成為「巧門」或「捷徑」,影響一般教師考試公平性。
- 強烈支持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 的財團法人,每年應實施至少 6 小時的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認為政府應帶頭示範。
- 質疑條文中「輔導原住民族、部落」的立法體例,認為「原住民族」作為名詞,難以直接執行後續事務,建議應有具體執行機構。
相關人員回應
黃雯玲 綜規司司長 教育部
- 解釋教育部版本拖延是因為外界意見多元,且需整合跨部會權責,目前部內法規委員會已審查完畢,預計 12 月底報行政院。
- 說明教育部擬議條文已盡力整合各方意見,並建議在「原住民族學校法」未定前,維持現行教育部與原民會的分工模式。
- 建議不設立「原住民族教育署」,因其業務可能與國教署等重疊,且超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上限。
- 針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定義,建議維持現行施行細則規定,不入法,以保持彈性,待師資到位再調整標準,避免師資不足問題。
- 解釋在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的設立,若使用國有土地,國產署原則上同意租用,只要符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規定,不涉及變更問題。
- 說明第 13 條中「以原住民族文化為主體之幼兒教保服務」文字建議修改,是考量原住民地區幼兒園不一定都是單一族群,應以積極提供教保服務機會為主。
- 說明第 17 條輔導經費將依現有分工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分別編列補助。
- 說明第 18 條民族教育經費將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編列補助,符合現行分工。
- 說明第 19 條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建議增列「任務編組」性質,並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補助。
- 說明第 20 條校長資格任用彈性,建議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3 條第 6 項規定,以兼顧放寬與品質把關。
- 說明第 22 條委託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建議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避免文字限縮準用範圍。
- 說明第 23 條公費留學學門部分,建議刪除「定期」二字,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學群、學門及研究領域因滾動調整故不入法。
- 說明第 24 條大專校院設立原住民相關院所,建議將「教師及學生員額不適用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文字拿掉,並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人才需求調查。
- 說明第 27 條民族教育課程內容,建議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
- 說明第 28 條原住民族語文課程,建議回歸 12 年國教課綱辦理,並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實施方式。
- 說明第 29 條中「族語」改為「原住民族語文」是因應課綱用詞,但接受改回「語言」。
- 說明第 30 條課程發展委員會與教材選編,建議限縮於民族教育教材,並將規範範圍擴大至所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說明第 31 條公費生分發,建議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分發,族語專長應與學校需求相符,不堅持優先錄取設籍學生。
- 說明第 32 條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建議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統籌規劃課程內涵,並建議將教師服務年限條文修正得更完整,避免跳過程序。
- 說明第 33 條民族教育教師設置,建議以「原則」性規範,避免作用法規範機關員額。
- 說明第 39 條家庭教育推動計畫,建議將「需求調查」文字拿掉,以增加地方政府執行彈性,因需求取得不一定透過調查。
葉俊榮 部長 教育部
- 對行政院版本遲未提出表示歉意,並承諾加快進度。
- 認同原住民族教育應有兩個主軸:一是以原住民族為主體的民族教育(由原民會主推),二是一般國民對原住民族的認識與尊重。
- 強調原住民族教育的內涵需要強化,以避免歧視,促進族群共榮。
- 指出目前困境在於「原住民族學校法」未出,民族教育內涵也未完全形塑,導致定位、權限、預算等問題。
- 表示教育部希望將原住民族教育內涵做好,並與「原住民族學校法」做好銜接,以避免混亂。
- 強調教育部尊重憲法精神,認同原住民族教育在法律上、憲法上、公約上及實際執行上都有發展,並將配合委員會進度推動法制作業。
伊萬‧納威Iwan‧Nawi 政務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報告「原住民族學校法」目前仍在委託研究階段,最快明年 2 月完成初步報告,才會進入部會實質討論。
- 支持「原住民族教育法」的修法,因該法已 20 年未修,但對行政院版本遲未完成表示歉意。
- 解釋原住民族學校的設立是為保障原住民族孩子有選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體教育的權利,類似紐西蘭毛利學校概念,規劃從幼兒園到大學學制。
陳坤昇 處長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文處
- 說明原住民族學校的設立宗旨是保障原住民族孩子選擇接受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的教育模式,類似紐西蘭毛利學校的概念,讓孩子有不同教育的選擇權。
- 表示未來漢人也可參與原住民族學校的學習,因其主要差異在於課程內容設計,學制與師資會依知識架構調整。
- 指出目前草擬的計畫將從幼兒園到大學,是基於憲法概念及原住民族社會長期以來的需求進行初步規劃。
羅育華 專門委員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說明國有土地若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原則上同意租用非營利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中心。
- 解釋若土地位於保護區或農業區,才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否則一般住宅區或文教區即可使用。
- 澄清無償撥用需符合《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公物公共使用」規定,但非營利幼兒園的經營主體非地方政府,可能與公物公共用認知有差距。
- 建議土地使用條文應維持「出租方式」,若要增加選項,可考慮「撥用或出租方式」,但撥用仍需視國有土地性質判斷有償或無償。
許麗娟 代理署長 國教署
- 建議第 13 條第 1 項「提供以原住民族文化為主體的幼兒教保服務」文字應修改,因原住民族地區幼兒園不一定都是單一族群,應以積極提供教保服務為主。
- 解釋第 20 條校長資格任用彈性,建議準用《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3 條第 6 項,即國小校長可任國中校長,反之亦然,兼顧放寬與品質把關。
- 說明第 29 條中「族語」改為「原住民族語文」是課綱用詞,但接受改回「語言」。
黃靖雅 簡任秘書 國際司
- 說明公費留學名額、學群、學門及研究領域目前規定於公費留學考試簡章,且學群、學門每兩年變更,因此不方便入法,建議刪除細項文字。
- 表示會函請原民會提出應考學門及學群建議,並定期會商。
鄭淵全 司長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 表示保障原住民師資一定名額沒有問題,公費生回原推薦地服務方向也可行,族語專長與學校需求相符可做到。
- 建議第 32 條中教師任職 6 年期滿即可介聘的規定需再討論,因這些教師透過特殊管道取得證書,應在特殊地區服務。
- 提醒若母法限制教師任職 6 年期滿即可介聘,施行細則將無法限制其介聘,故應在母法中明確規範。
黃群芳 專門委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政府機關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族群文化課程沒有問題,已列為公務人員學習活動,但建議保留彈性,不強制規定至少 6 小時,因考量人力調配及業務推動。
- 強調《環境教育法》規範的 4 小時環境教育,主要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大學有課程自主規範。
許嘉倩 專門委員 終身教育司
- 說明家庭教育推動計畫中,需求調查與其他研究報告可並行,希望保留彈性,不強制規定定期調查。
- 表示中央進行需求調查後會提供地方政府參考,由地方再訂計畫,考量地方政府定期調查會有困難。
范巽綠 次長 教育部
- 建議第 38 條(終身教育)中,應將「各級政府及」納入條文,以確保除了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外,其他政府部會也能參與提供原住民終身學習及文化活動機會。
相關後續
- 「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但多項關鍵條文予以保留,須交由黨團協商。
- 審查報告將提請院會討論,由高金素梅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0606
- 卷/期/冊
- 108/6/6
- 發布日期
- 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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