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朝野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8-12-07
本次黨團協商討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聚焦於是否取消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的5年等待期、擴大適用至山坡地範圍外之平地原保地,以及是否將「部落」或「部落公法人」納入條文明定以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因民進黨籍委員未出席,會議未達成最終共識,主席裁示將各方意見列入紀錄,由行政機關帶回研議後再擇期協商。
討論事項一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取得條件與等待期
- 原住民保留地適用範圍及部落集體權納入法規之可行性
相關爭議
- 取消5年等待期之配套與登記程序:鄭天財主張應直接刪除5年限制並由地政機關逕為辦理移轉登記,避免行政作業延宕;原民會與地政司則說明法源修正後將直接行文辦理,相關執行細節會明定於管理辦法中。
- 「山坡地範圍內」文字之取捨:鄭天財主張因部分原保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外,刪除該文字較符合實際狀況;農委會水保局則指出該條例主旨為山坡地保育,拿掉恐跳脫立法目的。
- 是否將「部落」或「部落公法人」納入條文:鄭天財與高潞‧以用‧巴魕剌主張應納入部落以保障集體土地權益;原民會與汪明輝則考量實質移轉涉及公私法人地位、國有財產法及管理責任,認為政策與配套尚未成熟,建議審慎評估。
- 保留地專法之制定進度:孔文吉質疑原保地管理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已延宕多年,要求儘速訂定專法以取代本條例。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擔任主席主持協商會議,宣告併案審查進度與各黨團提案狀況。
- 提出針對部落公法人法律名稱疑慮的修正動議,改以「或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所核定之部落」替代,以解決法律用語不確定之疑慮。
- 指出民進黨委員未出席導致協商無實質進度,裁示將會議意見列入紀錄並結束會議。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主張刪除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的5年等待期限制,使符合資格者可直接取得所有權。
- 認為法律名稱雖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但原保地不限於山坡地範圍內,應刪除「山坡地範圍內」字眼以符合實際現狀。
- 針對部落公法人部分,同意修正為原基法第二條之一所核定之部落,以利祭祀廣場或聚會所等集體土地能有所依歸。
- 建議修正第一項文字為「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政府應協助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並保留原住民移轉限制以防土地外流。
高潞‧以用‧巴魕剌 立法委員
- 支持在條文中納入「部落」,認為原保地涉及祭祀用地與獵場等集體權益,應賦予部落自主管理與擁有土地的能力。
- 批評原民會未就部落取得原保地所有權之政策進行討論與規劃。
- 認為平地原住民增劃編原保地已行之有年,不應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名稱而受限制。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取消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登記的5年等待期限制。
- 指出原保地審查委員會受鄉長影響大,且基層行政人力不足,政府應實質協助原住民與部落辦理土地權利事項。
- 認為部落公法人及組織尚待釐清,建議先通過取消5年限制之版本,並要求儘速推動原保地專法。
相關人員回應
杜張梅莊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處長
- 說明設定他項權利5年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屬於行政執行細節,法案通過後會直接通函地政事務所辦理,不會耽誤作業。
- 表示將土地所有權直接移轉給非公法人的部落私有化,在政策上過去並未深入討論,且涉及國有財產法及後續管理約制問題。
- 說明土間會委員組成已進行變革,未來改由部落推舉以改善審查公正性。
- 透露原民會已著手研擬原住民族土地專法,預計未來專法完成後將廢止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相關條文。
林豐文 法務部參事
- 建議主管機關農委會對山坡地適用範圍及法規競合做出明確解釋。
- 指出在行政法學上特別法的認定常有爭議,建議立法應符合明確性原則,於條文中明確寫出優先適用規定以避免日後解釋空間。
徐惠珠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組長
- 指出法人原則上可取得所有權,但須視制度設計是讓其直接取得所有權,抑或比照行政法人僅變更管理機關。
汪明輝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指出花東地區平地原住民增劃編保留地適用本法之立法技術問題需要釐清。
- 認為部落公法人涉及傳統習慣、祭儀與智慧財產權等多重權利,若直接賦予所有權而未明定管理人與使用人關係,未來發展將難以掌握。
相關後續
- 因民進黨籍委員未出席,本次協商未達成最終結論與條文修正共識。
- 主席裁示將各委員與行政機關之意見納入會議紀錄。
- 請行政機關針對會中討論意見帶回研議與整理,待下次朝野協商再行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0606
- 卷/期/冊
- 108/6/6
- 發布日期
- 2019-01-2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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