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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8-12-27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各黨團及行政機關對於刪除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所有權需滿5年的限制達成共識,並同意依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會中針對保留地移轉對象限制、防範借名登記、部落公法人土地所有權及土地法規定位階等議題進行廣泛交換意見,最終達成共識依行政院版條文完成協商。

討論事項一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聚焦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所有權之5年限制取消、移轉對象限制、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之情形及後續相關管理辦法與專法立法時程。

相關爭議

  • 部落土地所有權納入與否:鄭天財與高潞‧以用主張將部落納入條文或考量部落公法人取得所有權,原民會與鄭天財考量實務困難及公法人定位,建議於第二階段再行處理。
  • 借名登記之法律效果:高潞‧以用質疑修法後如何防止漢人借名登記原住民保留地,原民會表示在現行私法私權認定上較難以條文全面約制。
  • 法規提升與原基法定位:高潞‧以用主張以附帶決議要求限期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與保留地管理相關條例,鄭天財則認為不應以次級管理辦法或新法模糊原基法規定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認為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所有權需滿5年的規定是不正義、不公義,是最需要轉型正義的條文。
  • 支持採取兩階段作法,先依行政院版本送三讀通過,以儘速刪除5年限制,部落公法人等議題留待下一階段再行努力。
  • 認為原基法已明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不應隨意以管理辦法提升為法律來取代或混淆原基法的定位。

高潞‧以用‧巴魕剌 立法委員

  • 贊成取消5年限制及保留地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但希望為部落開一扇窗,讓原住民保留地可以移轉給部落擁有。
  • 質疑主管機關針對漢人借名登記的防範機制與法律效果。
  • 主張透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機關在1年內提出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與原住民保留地管理開發相關條例草案。

陳瑩 立法委員

  • 肯定取消5年他項權利限制是期待已久的目標。
  • 認同鄭天財的修正動議方向,為顧全大局讓5年限制立即取消,同意部落公法人及諮商同意權於下階段繼續努力。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支持取消5年限制,但擔憂原住民保留地因出租、抵押或變相轉讓而流失給漢人,希望原民會加強管理及把關。

相關人員回應

李退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行政院版本是跨部會協調並爭取行政院支持後形成,重點在於取消5年限制後,由農委會和原民會訂立專法做完整規範。
  • 支持依行政院版本先推動後續作業。

汪明輝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贊成採兩階段處理,取消5年限制與移轉以原住民為限為各方共識。
  • 說明部落公法人若涉及土地所有權較為複雜,宜列入下階段處理,並說明原民會將在1年內把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提升至法律層次。

杜張梅莊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長

  • 說明現行他項權利登記在個人名下,實務上沒有部落取得所有權的問題,未來公法人可透過管理機關撥用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權。
  • 說明原民會正積極草擬原住民族權利回復及管理利用條例,預計於1年內提報行政院。
  • 坦言借名登記在法律認定與防制上涉及私法事實認定及憲法保障財產權等問題,需在未來立法時審慎平衡管制與權利。

相關後續

朝野協商達成共識,依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080606
卷/期/冊
108/6/6
發布日期
2019-01-2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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