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紀律法審查及金融監理與公股行庫專題報告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2-20
LawTrace 法律歷程:財政紀律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財政部與金管會就公股事業經營績效、銀行海外據點獲利與曝險狀況進行專題報告。會議同時審查「財政紀律法草案」,並就多項條文進行協商。委員們針對公股行庫薪資調整、國銀對大陸及新南向曝險風險、慶富案金管會官員涉入、揭弊者保護、離岸風電融資、超跑事故賠償、公益信託亂象、金融科技衝擊員工工作權、中資炒股及無形資產評價等議題提出質詢。最終,部分財政紀律法草案條文經協商後修正通過,多項委員質詢要求相關部會書面答復或研議。
討論事項一
財政部與金管會專題報告及合併質詢
核心議題
- 財政部就其所屬公股事業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近年薪資調整情形進行報告,特別關注公股銀行營運狀況。
- 金管會就本國銀行業近3年赴大陸地區與新南向國家之海外據點獲利情形與曝險狀況進行報告,並說明風險控管措施。
相關爭議
- 公股銀行員工薪資回饋與低薪問題:立委質疑公股銀行獲利成長卻未充分回饋基層員工,以及台灣銀行、土地銀行與輸出入銀行薪資齊一化進度與幅度爭議。
- 國銀對大陸曝險與獲利不成比例:立委質疑國銀對大陸地區曝險總額高達1.8兆元,但獲利比率極低,且分行無防火牆風險高。
- 金管會對新南向國家金融監理不足:立委質疑金管會對新南向國家曝險無具體限制,且監理合作備忘錄簽署數量不足,恐導致風險控管漏洞,並點名新加坡凱發集團聯貸案的風險。
- 慶富案金管會官員涉入爭議:立委質疑金管會前主委李瑞倉及現任官員曾介入慶富案協調,但金管會拒絕移送調查,被批官官相護。
- 離岸風電融資政策性介入與風險:立委質疑金管會為配合政府綠能政策,量身訂做「私募轉公募」及「外國人來臺發行債券」等措施,協助離岸風電業者籌資,恐使公股銀行承擔高風險。
- 超跑條款與弱勢者賠償責任:立委質詢超跑事故賠償對弱勢者生計造成巨大壓力,建議金管會研議保險機制或民法特別規定以減輕負擔。
- 中資炒作大同股票案追查不力:立委質疑金管會對中資炒作大同股票案追查不徹底,犯罪所得仍藏匿於信託帳戶,且現行法規對假借人頭行為規範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公股銀行獲利良好應適度回饋基層員工,提升台灣低薪問題。
- 質疑國銀對大陸地區曝險總額高達1.8兆元,但獲利僅31億元,獲利比率不到千分之二,風險過高應密切關注。
- 擔憂大陸分行無防火牆,一旦發生系統性風險恐延燒回台灣。
- 要求金管會確實掌握銀行逾放打消金額,並強化重大信用風險通報機制。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詢國銀對大陸曝險總額度超過淨值80%的銀行名單,金管會應公開資訊。
- 關心金融業低薪問題,雖平均薪資較高,但工作時間長、壓力大,應在獲利穩定下回饋員工。
- 要求金管會將銀行違反勞基法(如未給付加班費)納入金檢項目,以照顧員工權益。
- 提醒金管會應思考金融科技發展對員工工作權的衝擊,並提出更多轉型培訓措施,而非僅限於現有政策。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詢八大官股行庫明年度加薪幅度及年終獎金發放情況,特別關切台灣銀行、土地銀行與輸出入銀行薪資齊一化問題。
- 批評金管會報告中對大陸與新南向國家曝險及獲利數據呈現方式不一致,有「欺騙」立委之嫌,要求改進。
- 質疑新南向金融監理成效,認為金管會對部分國家監理能力有限,並點名新加坡凱發集團聯貸案的風險。
- 擔憂離岸風電融資政策性介入,導致公股銀行承擔高風險,要求金管會公開相關政策資訊。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慶富案前主委李瑞倉涉入協調一事不移送調查,批評為「官官相護」。
- 指出慶富案會議有現任金管會官員參與,要求金管會自清。
- 批評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不保障向立委爆料者,且銀行內部對吹哨者待遇不公,金管會應積極處理。
- 質詢「超跑條款」議題,金管會應向社會大眾釐清民法侵權責任與保險機制,避免誤解。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股銀行承作公益信託案件的條件異常,有淪為控股工具之嫌,要求金管會加強監理與信託業者自律。
- 指出國泰世華銀行在公益信託方面有較多異常案件,金管會應加強查察。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質詢金管會對新南向國家海外據點(如行銷處、支行)的不同經營形態,在金融監理上是否採不同標準。
- 指出新南向國家銀行逾放比普遍高於國內,要求金管會評估調整監理政策。
- 關切部分新南向國家尚未設立金融據點,建議金管會評估設立以支持政府政策。
- 要求財政部針對亞洲物流公司股權結構,於一個月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以強化監督。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新南向國家曝險無具體限制,相較於對中國大陸曝險管制,缺乏說服力。
- 指出新南向重點國家(如印度、印尼、菲律賓)貨幣貶值嚴重、外債比高,經濟風險不容忽視。
- 要求金管會半年內提出一套具體的、以金融指標為基礎的新南向金融風險管理標準,並培養當地語文人才,以應對當地資訊不透明及腐敗問題。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詢公股銀行參與華映及綠能聯貸案的曝險金額及續約情況,特別關切台灣銀行主辦華映聯貸案的風險。
- 質疑金管會為配合政府綠能政策,量身訂做「私募轉公募」及「外國人來臺發行債券」等措施,協助離岸風電業者籌資,要求公開透明。
- 提醒公股銀行離岸風電融資案還款來源僅為電費現金收入,且追索權有限,風險極高,要求銀行審慎評估。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民法第218條不足以解決超跑事故對弱勢者生計的巨大衝擊,要求金管會從社會保險角度研議分散風險機制,如微型超額保險。
- 批評財政部102年關於遺產稅實質課稅原則的函釋,其判斷標準(如高齡、躉繳、重病、短期投保)在法院判決中存在矛盾與不確定性,要求重新檢討。
- 強調用路人上路是基本生活保障,應有公共利益考量,不能讓肇事責任輕者因對方車輛價值高而承擔巨額賠償。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恭喜金管會達成IPO目標,但提醒資本市場仍需戒慎以對。
- 關切中美貿易戰下臺商回流IPO意願,以及上海科創板對台灣資本市場的影響,要求金管會提出具體作為吸引臺商回台上市。
- 指出台灣股市存在「三缺」(缺乏知名企業、新創公司、數位新經濟),質疑金管會對無形資產評價模式建立及銀行對新創產業融資支持不足,影響數位經濟發展。
- 要求金管會對無形資產評價建立KPI,並鼓勵銀行支持新經濟產業的融資需求。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中資炒作大同股票案追查不力,犯罪所得仍藏匿於信託帳戶,要求金管會年底前提出明確處分結果。
- 指出現行法規對中資假借人頭擾亂資本市場秩序的行為規範不足,倡議立法規範此類行為並課以刑罰。
- 要求金管會積極參與經濟部召集的跨部會研議,彌補法律漏洞,防止中資透過人頭破壞台灣資本市場秩序。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詢財政部與金管會首長內閣總辭時間,以及是否影響財政收支劃分法與海外資金匯回條例修法進度。
- 關切金管會與新南向國家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進度,強調其對境外監理與資訊掌控的重要性。
- 指出本國銀行對東協十國曝險金額大幅增長,風險隨之增加,並點名新加坡凱發集團聯貸案的無擔保曝險。
- 要求金管會妥善處理凱發集團聯貸案,並強化對新南向投資據點的法遵督導與檢查,避免重蹈兆豐案覆轍。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超跑事故對弱勢族群造成的巨額賠償壓力,可能導致家庭悲劇,要求國家提出機制減輕負擔。
- 建議金管會思考限制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或研議針對弱勢族群的「微型超額保險」制度,以降低保費負擔。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詢財政部非洲豬瘟防疫工作進度及違規取締措施,要求持續加強宣導與邊境把關。
- 質疑財政部部長有「加稅」意圖,部長否認後,羅委員要求財政部不應為增加稅收而加稅。
- 質詢八大公股行庫經營績效與EPS表現,認為公股董總薪資與民間差距過大,影響積極性與創新能力,建議從外部引才或調整薪資制度。
- 要求財政部努力提升公股銀行獲利,為國庫增加收入。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公股銀行獲利後照顧員工是盡社會責任,員工努力貢獻獲利應分享。
- 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及輸出入銀行薪資調整已與行政院談妥,將與績效聯結,未來薪資調整將分階段齊一化並脫鉤公教人員。
- 財政部已配合海關、海巡署及農委會防檢局全力做好非洲豬瘟防疫工作,並呼籲國人提高防疫意識。
- 否認有「加稅」意圖,強調提升國民租稅負擔率是長期願景,與加稅無關。
- 坦承公股董總薪資與民營金融機構有差距,但現行有法律規範,將思考如何在法規框架內提升經營績效。
- 承諾將檢討評估亞洲物流公司股權超過50%的轉換與提升方案,並於一個月內提交報告。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本國銀行海外市場經營對整體獲利至關重要,大陸地區與新南向國家為主要佈局地區。
- 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曝險總額度約1.8兆元,獲利約31億元,逾放比分行0.02%、子行1.17%,風險在可控範圍內,但值得密切關注。
- 已採取多項大陸地區風險控管措施,包括監控信用風險、提高備抵呆帳提存比率、強化授信限額管理及貸後管理、加強金融檢查。
- 新南向國家據點已增至215處,獲利穩健,曝險總額約1.5兆元。
- 將持續強化與各國金融監理合作,鼓勵銀行拓展海外市場並提升風險評估能力。
- 認為金融業平均薪資相較其他服務業為高,但應在獲利穩定的情況下回饋員工,並要求金融業提撥盈餘作為員工轉型培訓基金。
- 澄清慶富案中金管會官員並未介入個案授信協商,將依文件記載結果判斷,不移送檢調。
- 表示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不甚了解,但金管會要求金融業建立內部吹哨者機制並保密。
- 表示「超跑條款」涉及民法侵權行為責任,法院可依民法第218條酌減賠償金額,保險公司賠付後仍會代位求償,問題核心在民法而非保險機制。
- 承諾未來將改進報告中曝險與獲利數據呈現方式,使大陸與新南向數據一致。
- 承諾將在半年內對新南向金融提出一套管理標準,並加強培養相關人才。
- 表示將了解無形資產評價會計準則及銀行對無形資產融資的專業性建置計畫。
- 表示對比特大陸來台IPO將依券商輔導及證交所/櫃買中心審查程序辦理,加密貨幣是否成為成熟產業仍待觀察。
- 承諾將對中資炒作大同股票案進行查核比對,預計年底前作出處分,並於陸委會召集會議時就中資假借人頭立法規範表達意見。
- 鼓勵公股銀行積極行銷「台灣Pay」行動支付系統,擴大使用場景,並將綁定信用卡以提升競爭力。
- 對於微型超額保險的費率擬定,因涉及身分不同而有不同費率,可能不符合保險費率訂定原理,將帶回研議可行性。
張兆順 兆豐金控董事長
- 兆豐金控到11月份的EPS為1.95,相較民間銀行,若只比銀行部分,EPS仍較高。
呂桔誠 臺灣銀行董事長
- 台灣銀行與土地銀行薪資將在2年內補齊與輸出入銀行5.88%的差距,明年起每年加薪2.94%。
- 表示銀行不會承作低現金、高未上市股票或土地、家族成員諮詢委員會、監察人書面指示等異常條件的公益信託案件。
- 坦承台灣銀行是華映聯貸案其中一案的主辦銀行,目前還有75億元曝險,今年1月才續約。
- 說明離岸風電貸款有兩種情況,其中corporate loan有追索權,可追索到母公司,但非所有貸款都達500億元。
凌忠嫄 土地銀行董事長
- 土地銀行目前承作的公益信託均為現金信託,不會承作異常條件的案件。
- 表示土地銀行會調整薪資以齊一化與輸出入銀行同仁的待遇。
吳當傑 華南銀行董事長
- 華南銀行目前不會承作以控股為目的的公益信託案件。
雷仲達 合作金控董事長
- 合作金庫會審慎評估公益信託案件,若有疑慮會小心,但若有符合條件仍可能承作。
- 擔憂諮詢委員會全由家族成員組成恐無法發揮公益功能,需評估。
黃博怡 中小企銀董事長
- 中小企銀因規模較小,不適合參與離岸風電融資。
- 表示中小企銀在公益信託方面經驗不足,將參考同業做法。
- 承諾會後書面提供間接收到關心與關說的貸款案資訊。
董瑞斌 第一銀行董事長
- 第一銀行正在研究對風電業者放款,但尚未定案。
- 表示公益信託案件若符合KYC原則,且有明確財源執行公益目的,仍有承作可能。
張明道 彰化銀行董事長
- 彰化銀行樂意承作公益信託,但認為涉及家族控股或監察人指示的條件應再斟酌。
林水永 中國輸出入銀行理事主席
- 中國輸出入銀行未投資臺杉水牛一號或二號基金,不能承作該類業務。
- 表示輸出入銀行九職等以上人員不加薪,八職等以下人員加薪5.144%。
詹庭禎 臺灣金控總經理
- 台灣金控加計政策因素後EPS約2元多,但保險部分為負值。
謝鈴媛 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 海關已緝獲6,600多件非洲豬瘟違規案件,罰鍰金額提高後首日發現2例,後續未再發現。
朱澤民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國民所得評審委員近八成是外部委員,估測結果與外界差異達20%時,主計總處會提出差異說明。
- 現行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已有嚴謹的財政紀律規範,部分條文恐與現行法規重複或造成執行困難。
- 支持非營業特種基金應有法律授權及指定資金來源,並納入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規範,但本法施行前已設立者不適用。
王麗珍 審計部副審計長
- 審計機關每年都會公布審核報告,將其意見納入預算案恐大幅增加篇幅。
- 同意地方政府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應公布,曾要求地方政府公布但未被採納。
- 建議將《財政紀律法》中「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舉」修正為「申請審計機關依法處理」,因「糾正」有特定用途。
洪培根 法務部參事
- 針對「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設定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條文,認為修法調高或調低現有比率應不受限制。
-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舉,最終仍回歸公務員懲戒法處理,殊途同歸。
李素蘭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
- 地方稅多為中央立法、地方執行,政策性評估由中央辦理,地方政府無須重複。
- 地方政府可參考國稅方式編製稅式支出報告,透過電腦系統統計免稅原因,具執行可行性。
黃永傳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處長
- 大學校務基金設立是為讓大學運作更具彈性,若受嚴格限制恐影響攬才與研究計畫,不宜追溯既往。
吳明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門委員
- 建議《財政紀律法》第18條「舉借債務,應依預算及採購程序辦理」中刪除「及採購」3字,因舉借債務非採購行為。
侯雅文 行政院主計總處組長
- 地方政府不宜按月公布向特種基金調度金額,恐造成民眾對實際債務負擔的誤解,建議按季公布。
李國興 行政院主計總處處長
- 《財政紀律法》第7條應將「設定」改為「增訂」,意指不得新增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但現有比率可調整。
相關後續
- 財政部與金管會專題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於期限內送交相關委員。
- 財政部需研議台灣銀行、土地銀行、輸出入銀行等三家國營事業之員工薪資衡平性,並於109年底前分兩年完成薪資調整作業。
- 財政部及金管會應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
- 財政部需於一個月內針對亞洲物流公司股權超過50%的部分,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財政紀律法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建立健全中央及地方政府財政、控制預算赤字、降低政府債務餘額,並確保財政決策不受政治或選舉因素干預,以謀求國家永續發展。
- 核心討論範圍包括財政紀律的定義、稅式支出評估、特種基金設立與裁撤規範、政府預算編列與審議原則,以及對公務員違反財政紀律行為的懲處機制。
相關爭議
- 財政紀律定義:王榮璋委員版本建議納入「零基預算精神」、「歲入歲出差短」及「稅式支出」、「公共債務」、「非營業特種基金」等名詞定義,以求明確性。
- 總資源供需估測差異說明:針對主計總處估測結果與外部估測差異達20%時,應提出「差異說明」,而非「合理差異說明」,避免預設立場。
- 經常收支平衡與例外情形:有委員提案規範各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但主計總處認為現行《預算法》已有特別預算規定,此條文恐無必要。
- 法律案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之財源指明:委員提案要求行政院及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時,應指明彌補資金來源,地方自治法規亦應準用,但有委員認為現行法規已規範,無需重複訂定。
- 地方政府稅式支出評估:王榮璋委員提案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財政部及主計總處對執行可行性及人力資源有疑慮,但經協商後通過。
- 特種基金設立與裁撤規範:王榮璋委員提案規範非營業特種基金的設立、管理與裁撤,不得排除《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應考量既有基金的適用性,最終協商通過排除本法施行前已設立者。
- 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王榮璋委員提案規範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不得「增訂」設定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以防止財政惡化,但有委員擔憂影響現有法規如教育經費或健保。
- 公職候選人或政黨政見警示:有委員提案要求公職候選人或政黨政見涉及增減政府支出者應標示警示圖文與財源資訊,但中選會認為執行困難且範圍過廣,最終不予採納。
- 公務員違反財政紀律之懲處:針對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之懲處,有「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舉」與「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兩種版本,最終採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舉版本。
- 公共債務餘額上限:委員提案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預算總額短絀金額不得超過前一預算年度國民生產毛額3%,但財政部及主計總處認為現行《公共債務法》已更嚴謹且執行有困難,最終不予採納,改以《公共債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委員發言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財政紀律法」第一條納入零基預算精神、統一財政名詞定義,並明定本法與其他法律適用優先順序。
- 提案第二條增列「稅式支出」和「公共債務」定義,並建議增列「非營業特種基金」定義。
- 提案第五條規範行政院及立法委員提案大幅增減歲出歲入者應指明財源,地方政府自治法規亦應準用,以強化財政紀律。
- 提案第六條要求地方政府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以利監督與透明化。
- 提案第七條規範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以遏止財政惡化,並強調不影響既有法規。
- 提案第八條規範非營業特種基金的設立、管理與裁撤,不得排除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但本法施行前已設立者不適用。
- 提案第十五條建議各級政府中長期平衡預算目標應公布於網站,方便查詢。
- 提案第十九條建議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按月公布公共債務報表及債務改善計畫執行情形。
- 提案第十六條要求各級政府按季公布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期間及會計報表,以確保公開透明,並願概括承受可能影響。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第四條將總資源供需估測結果差異達20%時,主計總處應提出說明,認為此為合理彈性。
- 強調立《財政紀律法》精神在於提醒候選人或政黨勿開空頭支票,避免擾亂舉債空間。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支持王榮璋委員關於地方政府特種基金調借應公開透明的提案,認為有助於了解實際債務狀況,避免借長還短。
- 建議《財政紀律法》第七條將「設定」改為「增訂」,意指不得新增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但現有比率可調整,以避免綁死健保等既有制度。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對法律案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的財源指明有規定,無需重複訂定。
- 質疑總資源供需估測差異說明中,若主計總處與專家估測有差異,應由主計總處提出說明,但措辭應避免暗示主計處錯誤,改為「提出差異說明」。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支持地方政府特種基金調度周轉應公布的條文,認為已影響社會福利事業。
相關人員回應
蘇建榮 財政部部長
- 同意將財政紀律法第一條中「降低政府債務餘額」修正為「嚴格控制預算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餘額」。
- 對地方政府稅式支出評估的執行可行性及人力資源有疑慮,但最終接受修正動議。
- 對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預算總額短絀不得超過GDP 3%的規定,認為現行《公共債務法》已更嚴謹,且執行上中央與地方額度分配有困難,建議回歸現行法規。
- 建議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懲戒,並考量《公共債務法》已有相關規範。
朱澤民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建議在《財政紀律法》第二條中增列「非營業特種基金」定義,因其非法律用語。
- 同意將總資源供需估測結果差異達20%時,主計總處應提出「差異說明」,並將「估測」改為「評估」。
- 認為部分條文如經常收支平衡、發行貨幣彌補資金來源等,現行《預算法》已有規範,無需重複訂定。
- 支持非營業特種基金應納入《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並同意本法施行前已設立者可不適用此限制。
- 對公職候選人或政黨政見警示條文持保留意見,認為範圍過廣且執行困難。
- 對地方政府稅式支出評估,認為實務上地方政府自行按季公布可行,但須設計表格及總額揭露方式。
- 認為將公共債務法條文移入《財政紀律法》可強化精神,但需注意未來修法可能導致重複問題。
王麗珍 審計部副審計長
- 審計機關每年皆公布審核報告,將其意見列入預算案恐大幅增加篇幅。
- 認同地方政府向特種基金調度周轉應公布,審計部曾要求地方政府公布但未獲採納。
- 建議將《財政紀律法》中公務員懲處條文「應移送監察院彈劾或糾舉」修正為「申請審計機關依法處理」,或「政府歲入、歲出或其決定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者,各有關機關團體得敘明具體內容,函請審計機關依法處理」,以符合審計法用語及職權。
洪培根 法務部參事
- 認為「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設定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條文,若修法僅是調整現有比率,則不受此條文限制。
- 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無論移送監察院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處理,最終殊途同歸,皆可達成懲戒目的。
李素蘭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
- 說明地方稅多為中央立法地方執行,政策性評估由中央辦理,地方政府無須重複。
- 表示地方政府可參考國稅方式編製稅式支出報告,透過電腦系統統計免稅原因,具執行可行性。
黃永傳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處長
- 大學校務基金設立旨在提供運作彈性,若受嚴格限制恐影響攬才與研究計畫,不宜追溯既往。
吳明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門委員
- 建議《財政紀律法》第18條「舉借債務,應依預算及採購程序辦理」中刪除「及採購」3字,因舉借債務非採購行為。
侯雅文 行政院主計總處組長
- 地方政府向特種基金調度多屬短期周轉,不宜按月公布,恐造成民眾誤解,建議按季公布或設計總額式揭露表格。
李國興 行政院主計總處處長
- 建議《財政紀律法》第7條將「設定」改為「增訂」,以阻止新增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但允許現有比率調整。
相關後續
- 《財政紀律法》草案經審查完竣,併案提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 《財政紀律法》法律名稱通過。
- 第一章章名「總則」通過。
- 《財政紀律法》第一條照王榮璋委員等提案通過。
- 《財政紀律法》第二條修正通過,增列「非營業特種基金」定義。
- 《財政紀律法》第三條照王榮璋委員等提案通過。
- 第二章章名「財政收支」通過。
- 《財政紀律法》第四條修正通過,規範主計總處估測結果差異達20%時應提出差異說明。
- 《財政紀律法》第五條(原王榮璋委員等提案)不予採納。
- 《財政紀律法》第六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不予採納。
- 《財政紀律法》第七條(原王榮璋委員等提案第五條)修正通過,將第二項最後修正為「準用前項規定」。
- 《財政紀律法》第六條(原王榮璋委員等提案)修正通過,第四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
- 《財政紀律法》第七條(原王榮璋委員等提案)修正通過,其中第2行之「設定」修正為「增訂」。
- 《財政紀律法》第八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不予採納。
- 《財政紀律法》第八條(原王榮璋委員等提案)修正通過,第三項增訂但書「但本法施行前已定有排除規定之非營業特種基金不適用之」;第五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
- 《財政紀律法》第九條(原曾銘宗、賴士葆、王榮璋委員等提案及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不予採納。
- 《財政紀律法》第十條(原曾銘宗、賴士葆、王榮璋委員等提案及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照案通過。
- 《財政紀律法》第十一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不予採納。
- 《財政紀律法》第十二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照案通過。
- 《財政紀律法》第十三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不予採納。
- 《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王榮璋委員等提案第十一條、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將「計畫選擇方式」修正為「計畫選擇方案」。
- 《財政紀律法》第十二條(原王榮璋委員等提案)照案通過。
- 第三章章名「歲入歲出差短及公共債務」通過。
- 《財政紀律法》第十五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王榮璋委員等提案第十三條、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照案通過。
- 《財政紀律法》第十六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王榮璋委員等提案第十四條、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照曾銘宗、王榮璋、施義芳、江永昌、余宛如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財政紀律法》第十七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不予採納。
- 《財政紀律法》第十八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不予採納。
- 《財政紀律法》第十九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王榮璋委員等提案第十五條、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第一項修正為「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應按月編製公共債務報表,按月公布於政府網站」。
- 《財政紀律法》第十六條(原王榮璋委員等提案)照案通過。
- 第四章章名「罰則」通過。
- 《財政紀律法》第二十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王榮璋委員等提案第十七條、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照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通過。
- 《財政紀律法》第二十一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不予採納。
- 第五章章名「附則」通過。
- 《財政紀律法》第二十二條(原曾銘宗、賴士葆委員等提案及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修正為「政府歲入、歲出或其決定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者,各有關機關團體得敘明具體內容,函請審計機關依法處理」。
- 《財政紀律法》第二十三條(原曾銘宗、賴士葆、王榮璋委員等提案及費鴻泰委員修正動議)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0803
- 卷/期/冊
- 108/8/3
- 發布日期
- 2019-01-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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