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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社維法與當舖業法修正案:聚焦「易以拘留」違憲爭議及假訊息防制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1-2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當舖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社維法中「易以拘留」條文的合憲性與廢除,以及對「精神耗弱及瘖啞人」用語的修正。同時,委員們也針對假訊息防制、電動自行車管理及當舖業資訊管理提出質詢。最終,當舖業法修正案獲通過,社維法部分條文(易以拘留)亦通過刪除,但第九條用語修正案則保留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社會秩序維護法」中,針對第九條關於精神耗弱及瘖啞人用語的修正,以及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一條關於罰鍰逾期未繳「易以拘留」規定的刪除。
  • 會議亦廣泛討論警政署在打擊假訊息、假民調及電動自行車管理上的執行現況與挑戰。

相關爭議

  • 第九條用語爭議:內政部依行政罰法建議將「精神耗弱」修正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人」,「瘖啞人」修正為「聽語障人」。衛福部則建議將「心智缺陷」改為「心智障礙」以避免歧視,並釐清「瘖啞人」應為「聽覺及語言障礙者」或「聽覺或語言障礙者」的適用範圍與用語一致性。
  • 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一條「易以拘留」的合憲性與修法時程:立法委員李俊俋等強烈主張「易以拘留」嚴重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應立即刪除。內政部雖認同廢除拘留是既定政策,但原建議納入全文修法一併處理,遭委員質疑延宕已久,要求立即處理。
  • 假訊息防制成效與執法爭議:多位委員質疑警政署查緝假訊息的低起訴/裁罰率(約 37%),以及警調單位認定與院檢見解的差異,擔憂查辦浮濫、扼殺言論自由,甚至淪為特定選舉操作工具。警政署則解釋調查取證困難且假訊息案件量大增,否認政治介入,但承認社維法第 63 條構成要件仍不足。
  • 查緝假訊息小組擴編動機:陳怡潔委員質疑警政署為配合 2020 年總統大選,將查緝假訊息小組從 49 人擴編至 119 人,是將專案小組與選舉操作劃上等號,恐損及行政中立。警政署則解釋因假訊息案件量增長,人力擴編為必要,並強調辦案不分黨派。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電動自行車新制宣導不足,特別是針對移工族群,並關切 25 公里限速的測量方式。
  • 提出公園內違規騎乘汽機車問題,因非道路無法可罰,建議各縣市推動自治條例管理。
  • 關切選舉期間假新聞、假民調查證機制,建議警政署應加速處理非選前 10 日內的假民調案件,並依社維法處理。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管理當舖業的專業能力,認為警政署主要職責應聚焦於查贓而非典當細節。
  • 建議當舖業者應將典當資料由傳統造冊改為電腦網路連線呈報,以減輕警員負擔並避免個資外洩。
  • 指出當舖業者反映資料外洩問題,懷疑可能由警方管道流出,要求警政署通案檢討。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社維法中「拘留」及「易以拘留」概念違憲,應儘速刪除相關條文,並指出立法院早在 2016 年就已要求行政院檢討修法。
  • 要求內政部立即刪除社維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涉及「易以拘留」的條文,而非等待整部法案通盤修正。
  • 同意當舖業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修正案,並要求內政部加速處理其他違憲或不合時宜的法規修正。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對刪除社維法「易以拘留」條文的立場,並強調法務部應支持修法以避免違憲疑慮。
  • 質疑警政署在選舉期間處理集會遊行是否行政不中立,要求查明罷韓遊行為何僅限遊行不得集會,而挺韓活動卻可集會遊行。
  • 要求內政部查明「中山黃埔兩岸情」組織在台是否合法登記立案,以釐清與中國統戰滲透的關聯。
  • 質疑警政署在防制假訊息危害方面進度緩慢,且社維法第 63 條構成要件模糊導致執法困難,要求明確修法方向與時程。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查緝假消息的低起訴/裁罰率,認為可能存在浮濫查辦或與院檢見解不同調的問題。
  • 質疑警政署為 2020 年總統大選擴編查緝假消息專案小組,恐淪為選舉機器,且只辦對執政黨不利的假消息。
  • 主張打擊假消息不應僅靠警察,應避免警調浮濫調查,並應訂定明確的認定標準,以保障言論自由。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內政部次長

  • 說明社維法中「拘留」是人身自由限制,承認社維法中拘留概念應重新檢討,並表示本部正通盤檢討全文修正社維法,希望未來廢除拘留此處罰種類。
  • 針對「易以拘留」條文,表示內政部既定政策與修法方向相同,但曾因考量法案細節而希望延後處理,後同意可先行刪除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一條。
  • 回應假訊息查辦困難在於調查取證及辨識真偽,需跨機關協助,否認浮濫查辦或政治操作,並承諾虛心檢討辦案過程。
  • 同意查明「中山黃埔兩岸情」社團在台是否合法登記立案,並儘速回報。

蔡蒼柏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承認電動自行車新制宣導不足,尤其對移工族群,承諾將針對不同族群加強宣導,並檢討 25 公里限速的測量方式。
  • 指出公園內違規騎乘問題,若非道路則無法可罰,建議地方政府會同相關單位會勘並公告為道路後方能處罰,並支持各縣市推動自治條例。
  • 說明警政署對爭議訊息或假訊息設有專責小組查證,選前 10 日內依選罷法處理,非 10 日內若有人提告,查證非事實則依社維法處理,並承諾加速辦理。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說明警政署對當舖的管理主要在於查贓,透過業者造冊報表進行後續查贓工作。
  • 同意研議將當舖業者造冊改為電腦網路連線傳輸資料庫,以提升效率並避免個資外洩。
  • 說明查緝假訊息已移送 72 案至簡易庭裁處,並表示因假訊息量增多,查緝小組已從 49 人擴編至 111 人。
  • 強調警政署受理假訊息報案不分黨派,但承認社維法第 63 條構成要件(如「造成恐慌」)仍不足,導致法官裁定不罰,需修法使其更明確且不違憲。

吳元曜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建議社維法第九條修正「精神耗弱」用語時,應釐清與行政罰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的差異,並於修法理由中補充說明。
  • 說明「瘖啞人」在實務上指「既瘖又啞」,但刑事訴訟法已改為「聽覺或語言障礙」,建議社維法修法可參考,以利減輕處罰範圍。
  • 回應社維法第 63 條打擊假訊息的構成要件問題,強調修法應著重於構成要件的明確性,以避免爭議。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 支持刪除社維法中「易以拘留」的規定,認同其有違憲之虞,可接受修法。
  • 建議社維法第九條有關裁罰減輕事由的用語,可配合刑法或行政罰法的一致性進行修正,若有歧視疑慮可再通盤檢討。
  • 提醒社維法第二十條刪除後,應在說明欄補充逾期未繳罰鍰將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

吳宜珊 衛生福利部科長

  • 建議社維法第九條將「心智缺陷」修正為「心智障礙」,以避免歧視用語,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
  • 說明衛福部對於身心障礙的認定有證明,精神障礙與心智障礙是兩個不同項目,且範圍比「身心障礙者」更精確。
  • 針對「瘖啞人」用語,建議採用「聽覺及語言障礙者」的說法,並釐清是否必須同時具備兩種障礙。

相關後續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刪除現行法第三、第四兩項,其餘文字照現行法文字通過。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照案予以刪除。
  • 委員王定宇等 22 人及委員費鴻泰等 16 人分別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留在委員會,另定期繼續審查。
  • 主席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應將社維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條等相關條文納入未來修法考量,並可透過修正動議或附帶決議處理。

討論事項三

審查「當舖業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當舖業法」中,針對第五條刪除已廢止的「檢肅流氓條例」相關規定,以及第十二條將原屬財政部權責事項調整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的修正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詢問當舖業法第五條刪除檢肅流氓條例相關規定後,有無過渡期間的處理程序,以確保法案銜接順暢。

相關人員回應

黃明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說明經統計,目前已無經裁定交付感訓處分者,因此當舖業法第五條修正後無過渡期問題。

相關後續

  • 當舖業法第五條依照李俊俋委員等提案通過,刪除與檢肅流氓條例相關規定。
  • 當舖業法第十二條依照陳怡潔委員等提案通過,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0001
卷/期/冊
108/100/1
發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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