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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故宮預算及技職教育法修正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1-27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109年度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預算案,針對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等進行調整,並通過8項決議要求故宮檢討經營策略、文物典藏及數位推廣。同時,會議繼續審查「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修正草案,聚焦技職教師業界經驗與研習規定,並對「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進行討論,但因爭議而保留併案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09年度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的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並檢討其經營策略、文物典藏與推廣成效。
  • 討論故宮出版品庫存過高、南部院區文物收購與數位推廣策略、以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訂與授權市場擴大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業務總收入增列1,500萬元,業務總支出減列「行銷及業務費用」50萬元。
  •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的業務成本與費用決算數及實際執行數均較預算數大幅減少,主要因銷貨收入降低,顯示經營策略需積極檢討以提振觀光客源。
  • 大量印製書籍出版品導致庫存龐大,雖有促銷活動但效果有限,需研議與教育文化單位合作於2年內出清庫存。
  • 故宮數位巡展推廣多以北部院區文物為主,南部院區的亞洲藝術文化文物應有專屬的推廣計畫。
  • 因應數位閱讀風氣,故宮應研議開發電子書出版品。
  •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應參酌《博物館法》規定,通盤修訂以符合現行經營管理需求。
  • 參觀人數下修影響授權收入,顯示館外通路擴展不足,需擴大授權市場並深化品牌影響力。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業務總收入原列7億5,479萬1千元,增列1,500萬元,改列為7億6,979萬1千元。
  • 業務總支出原列6億1,252萬3千元,減列「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行銷及業務費用」50萬元,改列為6億1,202萬3千元。
  • 本期賸餘原列1億4,226萬8千元,增列1,550萬元,改列為1億5,776萬8千元。
  •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原列1億0,050萬元,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1,000萬元,改列為9,050萬元。
  • 凍結「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銷貨成本」原列3億2,612萬7千元之500萬元,俟故宮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過8項決議,要求故宮檢討經營策略、出清庫存、研議南部院區文物藏購與數位推廣策略、開發電子書出版品、修訂基金辦法及擴大授權市場,並於指定期限內提交書面報告。
  • 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修正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應具備業界實務工作經驗的規定,並明確界定豁免條件。
  • 調整技職校院教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的規定,區分技專校院與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並賦予辦法訂定彈性。

相關爭議

  • 第25條修正動議旨在更清楚界定本法施行前已在職的專任合格教師及108年7月31日前取得資格的專任合格教師可不在此限,以避免其資格困擾,但有委員質疑修正動議與原版本差異過大,且教育部應說明溝通狀況。
  • 第26條關於技職教師每6年應至產業研習至少半年的規定,被多位委員質疑過於僵硬且實務上窒礙難行,產業不願接受短期研習,學校也難以處理教師職務與薪給問題。
  • 委員們認為應給予技職教師更多彈性,透過產學研究、短期研習或參訪等方式獲取業界訊息,而非強制半年實習。
  • 鍾佳濱委員指出,法條應鼓勵業界專業人士到校任教,而非強迫現職教師到業界實習,並批評教育部未充分說明現行規定在實務上的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第25條修正動議旨在更清楚界定本法施行前及108年7月31日前已在職的專任合格教師可不在此限,避免因法規變動導致資格困擾。
  • 第26條應賦予技專校院教師業界研習更多彈性,可採產學研究或短期研習方式,而非僵硬規定半年研習,因實務上教師和產業皆有困難。
  • 認為技高教師與技專教師情況不同,應分開處理,且技高教師多著重升學,短期業界訊息帶回給學生即可。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動議與原版本差異過大,應提早告知委員,並要求教育部說明溝通情況。
  • 認為第26條修正動議將技高教師研習規定從「得比照」改為完全授權教育部訂定辦法,條文變得模糊,要求教育部說明具體執行方式。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說明現行技職教師半年研習規定在實務上的操作狀況,以及教育部對國、私立技專校院落實此條款的掌握程度。
  • 認為技職教育法應鼓勵開放多元的專業技術人員到校任教,而非強迫現職教師到業界實習,應反向思考如何讓業師到校教學。
  • 批評現行規定將大學教授進修模式套用至技高教師不切實際,導致技高教師難以實踐,實務上多為造假應付。
  • 強調修正動議雖暫時解除技高教師束縛,但教育部應重新思考法條思維,讓業界業師有機會到技專校院任教。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指出技職教師到產業研習半年的規定在實務操作上困擾很大,產業不願接受,學校也面臨排課與職務處理問題。
  • 要求教育部說明該理想性設計施行已久,學校端與產業端的實際狀況為何,訂法應考量現實狀況。

相關人員回應

劉孟奇 次長 教育部

  • 第25條修正草案將原條文保障本法施行前已在職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的規定,放入第一項,並將施行細則的緩衝期規定併入第二項,只是將時間說明更清楚,教育部同意此修正。
  • 第26條修正草案將技專校院與技高教師區分處理是合理的,因兩者師資培育過程、實施制度及課程依據不同。
  • 技高教師在師資培育過程已有專業專門科目,且有課綱依循,可透過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高職優質化計畫專業社群及群科中心等措施進行實務技術研習。
  • 技高教師若需半年研習會造成尋找代課教師的實務問題,而技專校院教師則無此問題,故同意區別處理。

相關後續

  •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5條及第26條修正草案,按張廖萬堅委員等的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監督機制,特別是經費稽核委員會的設置與權責,以及是否納入學生代表。
  • 檢討104年修法取消經費稽核委員會的理由,以及現行校務基金運作的透明度與監督問題。

相關爭議

  • 鄭秀玲委員提案恢復104年修法前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校務會議下設置的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的機制,並在管理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中加入學生代表,認為此機制已運作68年且有助於監督基金使用。
  • 柯志恩委員質疑104年修法是為賦予學校財務運用更大自主空間並強化稽核專業性,要求教育部說明為何現今要修回原狀,以及現行校務基金運作是否出現重大缺失。
  • 鍾佳濱委員指出104年修法破壞了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與經費稽核委員會之間的權力分立,導致校長「贏者全拿」,缺乏有效監督,並批評教育部未能明確解釋88年分立架構被取消的原因。
  • 教育部次長劉孟奇澄清臺北商業大學案例與校務基金無關,並表示104年修法是為規範專任稽核人員並強化專業性,但承認第7條隸屬於校長的部分有疑慮,建議修訂第7條將稽核人員的任命回歸校務會議同意,並由學校組織規程訂定其隸屬單位,而第5條則維持原條文不修。
  • 鄭秀玲委員批評教育部只聽校長協會意見,不顧學生、老師及家長團體對基金透明度和監督的需求,認為稽核委員會是必要的平台,且會計師不了解校內運作,無法有效稽核。
  • 會議因委員人數不足,且鄭委員堅持併案協商,最終將此案保留併案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鄭秀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5條,恢復104年修法前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校務會議下設置的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的機制,並在管理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中加入學生代表。
  • 強調經費稽核委員會自民國36年到104年已運作68年,無論大學規模大小都無問題,能有效監督校務基金使用,避免黑箱作業。
  • 引用臺大稽核委員會曾查出人事室盜取退撫基金案例,說明稽核委員會對監督基金使用的重要性。
  • 批評教育部只聽信校長協會意見,不顧學生、老師及家長團體對基金透明度和監督的需求,認為教育部失職。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說明104年修法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與經費稽核委員會分立機制取消的理由,當時修法旨在賦予學校財務運用更大自主空間及強化稽核專業性。
  • 質疑若校務基金有專業內外部稽核,學生應能了解財務狀況,若無法了解則為國立大學失職,要求教育部一併說明。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104年修法取消經費稽核委員會的獨立監督權力,破壞了民國88年以來管理委員會與稽核委員會分立的權力架構,導致校長「贏者全拿」,是現今大學紛爭的根源。
  • 質疑教育部未能明確說明88年分立運作模式有何問題,若僅是稽核專業性不足,應在稽核委員會內增設專任專業人員即可,而非取消整個委員會。
  • 支持鄭委員提案,認為應恢復權力分立架構,並在管理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中加入學生代表,以提升透明度與監督效力。

相關人員回應

劉孟奇 次長 教育部

  • 澄清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的校務基金運作沒有問題,問題出在校長租用宿舍,已移送政風處理,媒體報導有誤。
  • 說明104年修法是為規範學校應置專任、兼任稽核人員,強化稽核專業性,但第7條隸屬於校長的部分產生球員兼裁判的疑慮。
  • 解釋大部分學校直接聘請外部會計事務所進行稽核,報告需提交校務會議,認為此方式具公信力,且對小型學校而言,成立內部專業稽核團隊有困難。
  • 建議修訂第7條,將稽核人員的任命回歸校務會議同意,並由學校組織規程訂定其隸屬單位,以確保獨立性,而第5條則保留原條文不修。

朱俊彰 司長 教育部

  • 說明104年修法有兩個精神:增加學校經費運用的彈性,以及稽核走向專業化,當時考慮到國立大學有經費管理委員會、主計人員監督及財務規劃報告書等機制。
  • 回應88年到104年運作期間,學校反映經費稽核委員會多由教職員組成,專業性不足,且稽核範圍有限。
  • 強調104年修法後,要求稽核人員需有專業財會背景及稽核經驗,並為專任人員,全時進行經費稽核工作。
  • 補充說明11月12日會議曾邀請臺大研究生協會,但學生代表請假未出席。

相關後續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5條及第7條修正草案,因委員間意見分歧且人數不足,保留併案協商。
  • 審查完竣,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0001
卷/期/冊
108/100/1
發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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