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揚條例與印信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褒揚制度改革與印信條文現代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1-2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褒揚條例的討論核心為褒揚對象、條件現代化、制度浮濫與程序合法性,委員多建議限縮褒揚範圍。印信條例則因條文不一致而暫緩處理。此外,會議中亦討論數位身分證資安、總統副總統文物檔案解密以及同性配偶身分登記等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2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經逐條審查,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均照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通過。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第2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經逐條審查,第八條之一除後段修正為「於○年○月○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外,餘照委員段宜康等18人提案通過。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三
褒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檢討褒揚條例中不合時宜的條文,特別是關於褒揚條件、褒揚對象(生者或亡者、因公殉職或廣泛貢獻)、褒揚方式及浮濫問題。
- 探討褒揚制度的定位,應限縮至僅褒揚壯烈犧牲者,或維持多元化以肯定社會各領域貢獻,並確保其榮譽性與嚴謹性。
相關爭議
- 褒揚對象的範圍:段宜康委員主張應限縮為僅褒揚「無畏犧牲生命」者;總統府與內政部則傾向從寬,認為應保留對生前有貢獻者及多元化對象的褒揚,以符合社會期望。
- 褒揚條件的現代性與浮濫問題:多位委員指出現行條文如「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參預戡亂建國大計」等已不合時宜,且第11款「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的使用比例過高(超過總數的半數),導致褒揚浮濫,影響其崇高性。
- 褒揚方式:段委員提案刪除「題頒匾額」,僅保留「明令褒揚」;內政部則建議保留「題頒匾額」以褒揚團體。
- 褒揚程序:行政院被質疑未依法律規定經過行政院會議,而是直接呈請總統府,被段委員指為違法。
- 入祀忠烈祠:林昶佐委員提案刪除受褒揚人得入祀忠烈祠的規定,內政部則建議保留以彰顯榮典尊崇性。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現行褒揚條例文體「論贊體」及部分條文已不符現代民主社會價值,應重新檢討修正。
- 建議第二條褒揚條件應增加至9款,包含冒險犯難、因公殉職、基於公益犧牲生命、對國家安全外交國際事務有重大貢獻、文化學術發明捐贈等,以涵蓋過去與現代需求。
- 認為褒揚對象應持續多元化,並以幸佳慧女士為例,肯定社會共識。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褒揚條例修法應先決定褒揚對象是否限於亡者、褒揚方式是否從嚴或從寬,以及是否僅限於因公或公益犧牲。
- 指出對生者褒揚可能因人情壓力導致浮濫,過去實踐容或有說服力不足之處。
- 建議未來在實踐褒揚制度時,主管官署應謹守嚴格指標,避免浮濫。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認同褒揚條例及印信條例已古老八股,有必要修改,特別是第二條中「致力國民革命大業」、「參預戡亂建國大計」等不合時宜條文。
- 支持段委員等將褒揚類型簡化,使其符合現代情勢發展的大方向。
- 關切數位身分證晶片應由臺灣公司設計生產、不能有後門,並應達到國際CCEAL5+或FIPS140-3以上安全等級,且能對抗量子電腦攻擊,以確保資安及個人國家安全。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認同現行褒揚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及第2條褒揚事由需檢討,特別是第11款概括性條款使用過高,且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
- 支持將褒揚條件限縮至「冒險犯難,無畏犧牲生命」等最無爭議的類型,以確保榮譽性。
- 關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關於不分區候選人黨籍登記不實問題,建議法令應更嚴謹,並檢討對政黨的處罰問題。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感慨民主社會仍將總統當皇帝,褒揚制度充斥封建思想,頒發過於浮濫,失去榮譽性。
- 統計顯示褒揚令過半適用第11款概括條款,且平均每年頒發50至60件,質疑其意義。
- 指出行政院呈請褒揚未依法律規定經過行政院會議,已屬違法。
- 主張應將褒揚條件限縮到最嚴格,僅限於為公眾利益壯烈犧牲者,以凸顯其地位,避免「灑花」式褒揚。
- 提出應將褒揚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限縮褒揚範圍及方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史館收藏機關檔案問題,建議應全面檢視並將機關檔案回歸各機關,具保存價值者回歸檔案局,並將此法制化。
- 認為總統褒揚對一般民眾而言仍是最高榮耀,不能完全拿掉,因為有其儀式與教化意義,但選才過程應更透明。
- 質疑目前同性配偶收養子女在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上揭露養父母關係,與異性戀收養處理方式不同,恐影響未成年子女認知,建議比照異性戀收養僅在戶籍謄本註記。
- 建議政府應將所有總統頒發榮典的條例及要件整理清楚,以利理解褒揚令的定位。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褒揚制度早期受封建文化影響,現行條文如「國民革命大業」、「戡亂建國大計」等已不合時宜,且入祀忠烈祠、宣付國史館等做法是否合乎時宜有待檢討。
- 認為褒揚制度若有正面意義,授與條件應嚴謹,避免因人情壓力失去尊榮性。
- 指出近年褒揚多適用概括條款且受褒揚者多為權貴,影響國家榮典崇高性,建議考量實施狀況避免爭議。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總統府109年度編列190萬8千元臨時酬金預算,遴用3名臨時人員「代筆」一事。
- 質疑代筆內容、業務需要、編制單位、遴用機制及職務監督,並認為常任文官素質已足夠。
- 呼籲總統府應善用現任文官,不應亂編預算養「食客」,並要求提供代筆文稿供外界檢視。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及《檔案法》相關檔案文書解密與閱覽問題。
- 指出兩蔣時期仍有553件文書未解密,其中444件永久保密,不符檔案法開放應用精神,也未依規定送立法院審查延長保密期限。
- 提及多件解密資料調閱申請遭駁回,理由多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利益」或「國軍保密工作教則」,阻礙學術研究與真相探尋。
- 要求總統府、國史館邀集相關單位檢討解密與閱覽策略,並向委員會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認同褒揚條例部分條文確有順應時代變遷檢討的必要,將持續與相關機關討論凝聚共識。
- 對於段委員建議刪除各款得受褒揚條件,僅限於「冒險犯難,因公殉職」或「基於公益,奮不顧身犧牲生命」,建議再審慎考量是否應適度規定其他類別貢獻作為褒揚要件。
- 對於林昶佐委員提案刪除部分褒揚要件,考量褒揚意旨仍建議再審慎考量。
- 建議保留「題頒匾額」褒揚方式,因多用於對社會有功之團體。
- 建議保留受褒揚人入祀忠烈祠規定,以彰顯褒揚尊崇性質,並為非軍職人員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提供依據。
- 建議保留國史館負責受褒揚人事蹟史料撰編的規定,以示對事蹟的重視。
- 說明現行褒揚案件統計,第11款「其他對國家社會有特殊貢獻」引用比例最高,但也認同應檢討各款條文內容,盡可能避免使用概括性的第11款。
- 針對數位身分證,承諾晶片由國家製造,全程在中央印製廠封閉空間管控,採取雙密碼方式確保資安,並符合資安等級及歐盟規範,以對抗量子電腦攻擊。
- 針對同性伴侶在居留證上註記同志伴侶關係,以及同性配偶收養子女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父母欄位設計與異性戀收養不同等問題,承諾將研究檢討。
何全德 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 從總統府實務操作經驗分析,國民對國家社會貢獻多樣化,應有客觀標準做為受褒揚人資格條件。
- 認為除因公殉職外,褒揚令應為一個人一生綜合國家肯定之概念,褒揚對象應多元化。
- 傾向不必從嚴限縮亡者褒揚,並認為應保留對生者的褒揚方式,以表達感謝及社會教化意義。
- 說明蔡總統任內適用褒揚條例第二款「參預戡亂建國大計」有17件,多為軍職人員。
嚴皙苓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處長
- 說明行政院自106年起為節省時間流程,與總統府達成共識,褒揚案件改以呈請方式給總統,而非經行政院院會通過。
- 說明現行實務上,其他各院現職人員褒揚由各主管院逕授,過世者由內政部報行政院呈請總統。
陳儀深 國史館館長
- 說明國史館在檔案法未施行前,因相關法令收藏了大量中國大陸時期及總統副總統相關檔案文物。
- 表示已編列檔案目錄,未來相關檔案原件是否送檔案管理局將依法而行,但目錄需先編列清楚。
- 說明目前正檢討目錄中機密或未解密檔案,將由相關單位解密以便開放,並正進行數位化工作。
- 對於褒揚條例第六條刪除後,國史館仍可基於保存歷史任務,持續收集受褒揚人事蹟資料。
相關後續
- 褒揚條例第一條照委員段宜康等19人提案通過。
- 褒揚條例第二條照委員段宜康等19人提案通過。
- 褒揚條例第三條照委員段宜康等19人提案通過,刪除「題頒匾額」方式。
- 褒揚條例第四條照修正動議通過,明令褒揚除總統特頒外,須經行政院呈請。
- 褒揚條例第五條照修正動議通過,受褒揚人得入祀忠烈祠,不分中央及地方。
- 褒揚條例第六條刪除。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討論事項四
印信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因應87年精省後,省政府不再實際經管各項業務,修正印信條例中關於省級機關、公營事業及人民團體印信製發的規定。
- 討論修法時,應確保相關條文及附表內容一致性,避免因部分條文未提案修正而產生法律規範不一的狀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昭欽 行政院人事處處長
- 同意委員吳焜裕等提案修正印信條例中省級自治政府所屬機關、公營事業及人民團體印信製發規定。
- 同意修正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將省級機關印信製發權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 同意刪除第13條有關蒙、藏地方特殊性質機關印信製發規定。
- 建議一併修正第6條第1、2項及附表乙式圖記使用者或使用機關,將「省政府」修正為「直轄市政府」,以配合精省後實際狀況。
相關後續
本案因部分條文及附表未提案修正,恐導致法律規範內容不一,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暫不處理。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內政部應檢討調整同性配偶收養子女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父母欄位設計及登記方式
核心議題
- 目前內政部針對同性配偶收養其中一方親生子女的身分登記作法,與異性配偶收養及單身收養有所不同。
- 質疑此差別對待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且在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上直接揭露養父母關係,恐影響未成年子女認知及其家庭關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同性配偶收養子女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父母欄位設計及登記方式,使其比照異性戀收養僅在戶籍謄本上註記,避免在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上直接揭露,影響未成年子女。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政務次長
- 承諾將就此提案進行研議,並提交報告予委員會。
相關後續
本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就同性配偶收養子女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父母欄位設計及登記方式進行檢討調整,並提交報告予本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10201
- 卷/期/冊
- 108/102/1
- 發布日期
-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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