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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及移民法案審查:聚焦人才留用、人權保障與國境安全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2-02

LawTrace 法律歷程: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

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國籍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主要議題涵蓋外籍人才留用、永久居留資格放寬、虛偽結婚撤銷國籍爭議、無依兒少照護及香港居民來臺居留國安審查等。會議中,立法委員提出諸多質詢與修法建議,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官員則就政策立場、執行現況及法規適用進行回應。部分條文經討論後決議送院會討論或繼續審查,並要求部會對爭議點進行研議。

討論事項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討論主要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的修正草案,聚焦於罰鍰繳納期限、易以拘留規定的刪除,以及虛偽結婚或收養撤銷國籍的相關爭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內政部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元曜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現行法第二十條不予刪除並修正內容,現行法第二十一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予以刪除。
  • 「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當舖業法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當舖業法」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的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內政部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元曜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春暉 法務部參事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當舖業法」第五條,照委員李俊俋等17人提案通過。
  • 「當舖業法」第十二條,照委員陳怡潔等19人提案通過。
  • 「當舖業法」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國籍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國籍法第十九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外籍人才永久居留資格放寬、虛偽結婚或收養撤銷國籍的除斥期間與程序、無國籍兒少身分認定與照護,以及外籍人士停留延期與逾期罰則的合理性。
  • 會議亦關注香港居民來臺居留申請的國境安全問題、雙重國籍查核、失聯外籍人士管理,以及新經濟移民法對國內就業市場的潛在衝擊。

相關爭議

  • 國籍法第19條撤銷權除斥期間:委員提案將5年縮短為2年,並要求虛偽結婚需經家事法院判決確定,且當事人喪失原有國籍前不得撤銷我國國籍。內政部則建議維持現行5年規定,認為司法調查耗時,且虛偽結婚判決不應限於家事法院,同時擔憂喪失原有國籍前不撤銷可能影響國安與社會公平。
  • 永久居留資格放寬:委員提案將高級專業人才永久居留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內政部回應現行法規已對高級專業人才有免居留期間限制的規定,且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也規劃3年,因此建議暫不增修。
  • 「品行端正」定義:委員提案將「品行端正」明確修正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內政部雖政策方向相同,但建議文字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以配合相關法規用語。
  • 逾期停留/居留罰則:委員提案刪除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的罰則,認為與禁止入國處分構成一行為二罰。內政部解釋兩者性質及目的不同,非屬重複處罰,建議維持原條文。
  • 懷胎/生產停留延期:委員提案放寬懷孕期間即可申請延期,而非現行規定的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後2個月未滿。內政部認為現行條文已保障危及生命情況,且涉及醫療判斷,建議維持原條文。
  • 香港居民投資移民國安漏洞:許毓仁委員質疑香港居民透過600萬元投資門檻取得居留權,可能成為中國大陸人士滲透的國安漏洞,並批評移民署對空殼公司查核不足。內政部次長承認香港情勢轉變,將與陸委會研商檢討要件,並強調投資後續營運由經濟部管控。
  • 無依兒少國籍與照護:多位委員質詢無依兒少數量、國籍認定及後續照護問題,並提案放寬永久居留資格或直接歸化國籍。內政部表示現行條文已能保障其權益,且成年後可協助歸化為我國國籍,並強調會與衛福部合作處理,但委員對現行機制成效與數據統計準確性表示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將外國人才在臺居住時間改為「合計居住超過183日」,以排除因工作轉換出境導致居住期間重算的困擾。
  • 建議將「品行端正」修正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以明確法律定義。
  • 主張已獲認可的外國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可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並不受配額限制,以利人才留用及家庭團聚。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關切香港居民來臺居留申請數量顯著成長,特別是透過600萬元投資門檻取得居留權的案例,擔憂可能成為國安漏洞,被中國大陸人士利用設立紙上公司進行滲透。
  • 質疑移民署對投資移民後續營運及空殼公司的查核機制鬆散,要求內政部、陸委會、經濟部投審會全面檢討並加強把關。
  • 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保障專業外國人士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及配偶、子女隨同取得永久居留權益,以及將「品行端正」修正為「無犯罪紀錄」。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詢我國單一國籍政策的執行現況,特別是針對國人取得中國大陸戶籍或護照後,回臺使用我國護照的查核難度,擔憂中國滲透問題。
  • 指出失聯外籍人士數量龐大,質疑政府掌握及管理成效,並關切戶口普查取消後可能產生的漏洞。
  • 強調應加強對中國滲透的防範,並要求內政部加強查緝與管理。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國「惠臺26項措施」對臺灣國籍法及移民法的衝擊,特別是臺灣運動員受利誘赴中國代表參賽可能導致國籍問題及人才流失,要求內政部與陸委會、體育署盤點並研擬對策。
  • 質詢在臺懷孕新住民(未取得我國國籍)的健保權益,以及父母皆無我國國籍但在臺出生新生兒的國籍認定與健保問題,要求跨部會整合政策,避免人權保障矛盾。
  • 強調應保障臺灣體育人才,並以不觸犯人權公約為前提,處理新住民及新生兒的相關政策。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籍法」第19條,主張在撤銷國籍前應先協助當事人回復原有國籍,避免成為國際人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質疑現行國籍法對虛偽結婚撤銷國籍無限期追溯,對新住民家庭造成巨大衝擊,要求內政部從人權角度考量,支持修正條文。
  • 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放寬懷孕婦女停留延期事由,不應限縮於懷胎7個月以上,以更友善對待外籍孕婦。
  • 關切無依兒童的數量與照護問題,質疑政府統計數據不準確且現行法規無法完整保障所有樣態,要求內政部提出完整報告與解決方案。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籍法第19條關於撤銷歸化國籍的「除斥期間」規定,認為若法院判決偽造文書或假結婚在5年後才確定,仍無法撤銷國籍並不合理,指出法律與人權保障間的衝突。
  • 建議內政部應重新研擬國籍法第19條,將婚生與非婚生子女、假結婚與偽造文書等不同情形分開處理,並釐清5年除斥期間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 關切外交部對防杜假結婚面談特定國家的調整頻率與標準,要求外交部明確說明。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警消及海巡人員勤務超時問題,引用大法官釋憲結果,要求內政部在3年內修正相關規定,特別是消防人員的勤務上限與超時補償。
  • 肯定內政部近年對警消危險加給、裝備及福利的提升,但強調人力補足與健檢制度推動的重要性,以保障第一線執勤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余天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新住民人口(含子女)近百萬,已成為第五大族群,但缺乏專屬「新住民基本法」保障其權益,表示將提案制定。
  • 關切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兒少(俗稱「黑戶寶寶」)的實際數量與照護問題,質疑官方統計數據與實際情況有落差,主張應讓在臺出生嬰兒入籍,並關注其就學、健保等權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籍法第19條,主張為避免國際人球,應在撤銷歸化國籍前先協助當事人恢復原有國籍。
  • 針對歸化後5年內發現違規應撤銷國籍的規定,提出不同觀點,認為若5年後才判決違規,且當事人已在臺生活並有家庭,不應再撤銷國籍,僅需追究偽造文書等法律責任,以避免造成更大社會成本。
  • 呼籲內政部應針對跨國婚姻造成的成人國際人球及無依兒少問題,在下會期提出更完整且負責任的修法版本,考量國家利益與社會成本。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失聯移工在臺所生非本國籍子女(黑戶寶寶)的數量與後續安置問題,質疑醫院通報數量與實際列管人數之間存在巨大落差,要求移民署說明500多名兒童的去向與追蹤機制。
  • 批評現行機制對失聯移工的子女照護不足,許多孩子無法獲得外僑居留證所保障的醫療、社福與教育權益。
  • 呼籲移民署應與衛福部、社家署及民間團體合作,建立更積極的社會安全網,讓失聯移工及其子女能獲得協助,並鼓勵他們主動尋求幫助。

鄭秀玲 立法委員

  • 關切「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中,中階外籍技術人力永久居留的標準過低(高中職學歷、受僱6年以上),擔憂將衝擊國內基層勞工的就業機會與薪資水準。
  • 要求內政部應積極向國發會、經濟委員會及勞動部反映基層民意,建議提高學歷門檻(以大學畢業為主)或增設總額限制、嚴格審查配套機制,以保障本國勞工權益。
  • 提醒內政部官員在備詢時應確保資料正確性,並主動向相關單位表達對法案潛在風險的憂慮,而非被動等待徵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對持印度或尼泊爾旅行證的流亡藏人來臺就學簽證政策過於保守,批評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簽證手續中排除「就學」選項不合理。
  • 指出旅行證雖非國籍證明,但擔憂過期而拒絕發放居留簽證的邏輯不通,要求外交部全面檢討此政策,基於人權與人才延攬考量,放寬藏人來臺就學限制。
  • 強調臺灣學術研究優異,應歡迎各國人士來臺就學,不應因擔心「跳機」等問題而限制合法申請者入境,建議外交部應處理跳機問題而非限制入境。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引用大法官釋字第785號,關切消防人員超時服勤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要求內政部消防署在3年內訂定合理規範。
  • 書面質詢:指出消防署充實人力計畫對部分縣市(如彰化縣)仍是杯水車薪,服務人口比偏高,要求優先改善彰化縣消防人力不足問題。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我國《國籍法》導致婚姻移民容易成為「無國籍人士」,違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內政部研議是否可在一定期間內無法取得母國撤銷國籍證明時,先允許其取得我國國籍,或待確定取得他國國籍後再撤銷我國國籍。
  • 書面質詢:關切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使用率低落,特別是國人及互惠國旅客使用率不高,導致海關查驗人員人力不足且超時工作,要求移民署提出提升使用率及增補人力方案。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關切香港「反送中」運動後,來臺取得居留許可的香港人數及成長率,詢問主要以何種方式(依親或投資)居留,以及是否能活絡臺灣經濟、提高就業率。
  • 書面質詢:擔憂港人移民臺灣可能對臺灣房價造成衝擊,並質疑因「政治因素」移臺的香港人是否願意共同維護「臺灣價值」,捍衛臺灣。
  • 書面質詢:要求內政部說明政府如何把關國人權益,以應對香港移民潮可能帶來的具體影響。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禁止臺灣人民在中國設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要求內政部說明對同時具有我國及中國戶籍國人的因應機制、政策規劃及執行成效。
  • 書面質詢:關切中國發放「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可能使申請國人變相成為具有中國戶籍的問題,要求內政部儘速檢討相應配套措施,以防堵有心人士利用模糊空間架空現有法規。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詢問移民署「外來人口統一證號編碼」何時會改版比照國民身分證號編碼原則,以及全面換發的時程與費用負擔。
  • 書面質詢:關切國境事務大隊移民官人力不足及過勞問題,指出中央反對增補員額,要求內政部積極向中央反映,以確保國境安全查驗工作順利落實。
  • 書面質詢:關注行蹤不明外籍移工人數眾多及其犯罪問題,詢問內政部有無發現外籍人士在臺灣組成幫派或組織犯罪情資,並建議警政署將東南亞語系列入考試項目,吸引新住民二代加入警力。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關切失聯移工所生「黑戶寶寶」人數與身分權益問題,質疑官方數據與媒體報導差距懸殊,要求政府說明如何有效解決後續衍生的問題。
  • 書面質詢:質疑移民署對失聯移工「自行到案」制度的約束力,指出有錢可快速返國、懷孕可寬容生產等漏洞,要求修法嚴格管制,並說明收容中心是否飽和。
  • 書面質詢:關切桃園機場外籍人士闖入飛航管制區事件,質疑政府對外籍人士入出境管制效能,要求查明入侵方式,並擔憂是否為恐怖攻擊或危害國安行為,呼籲制定反恐怖攻擊專法。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宗彥 內政部次長

  • 針對委員提案修正國籍法第19條,建議維持原條文,主張5年撤銷權除斥期間合理,虛偽結婚判決不宜限於家事法院,且喪失原有國籍前不撤銷我國國籍恐影響國家安全。
  • 針對委員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同意放寬親屬因疾病或死亡的停留延期事由,並同意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同申請永久居留且不受配額限制,但其他條文(如懷胎/生產延期期限、逾期罰則、永久居留資格放寬等)建議維持原條文或由衛福部訂定。
  • 說明香港居民來臺居留申請有穩定成長,1月至10月居留許可4,352人,定居許可1,189人;承認香港情勢轉變,將與陸委會研商檢討投資移民要件。
  • 澄清投資移民需設立公司,後續營運由經濟部投審會管控,並非所有申請者都經600萬投資,大部分為就學後留臺工作。
  • 說明我國原則採單一國籍,但對有貢獻者有放寬;持外國護照入境以外國人管理,但若國人取得中國護照或設籍,經查證屬實會撤銷我國戶籍或護照。
  • 承認查證國人是否取得中國戶籍有難度,但會加強查證,並表示失聯移工人數約4.8萬人,正推動擴大自行到案專案。
  • 表示陸委會持續召開跨部會會議盤點中國「惠臺26項措施」的影響,並承諾盤查臺灣運動員人才流失問題,以軟性方式留住人才。
  • 說明新住民居留滿6個月即可納入健保,並表示父母皆無我國國籍但在臺出生新生兒依外國身分管理,但會符合人權公約精神照護無依兒少。
  • 說明被撤銷國籍者有511位(近13年),其中440位未在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會給予一年時間回復原國籍並可再延續,並強調不會讓其成為國際人球。
  • 承諾會綜合委員意見,考量未來在下個會期對國籍法第19條進行修法準備,以讓機制更完整。
  • 回應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仍在擬訂階段,將會向勞動部反映委員對中階外籍技術人力標準過低的憂慮,強調法案前提是照顧我國籍勞工需求,並會考量國家經濟發展需求進行總量管理。
  • 強調內政部會積極反映基層民意,並澄清新住民基本法已有委員提出並一讀,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已送立法院,官員備詢時會確保資訊正確。

鐘景琨 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

  • 回應許毓仁委員質詢,目前未查到港澳居民投資移民設立空殼公司,相關營運查核由經濟部負責。
  • 回應劉世芳委員質詢,外國人依親居留或工作居留滿6個月後即可享有健保。
  • 回應劉世芳委員質詢,父母皆無我國國籍但在臺出生新生兒,不會單獨送回母國,會隨同母親,並依照母親國籍認定。
  • 回應鍾孔炤委員質詢,醫院通報的非本國籍新生兒,移民署會逐一訪查並註記,截至108年10月底,生母為失聯移工或不實身分的有835人,其中400多人已協助返國。
  • 承認失聯移工所生子女有未列管情況,承諾將與社家署、醫院及民間團體合作,將相關訊息傳達給移工,納入社會安全網。

張琬宜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 回應李俊俋委員質詢,國籍法第19條第一項的5年除斥期間,是指歸化國籍的其他要件不符(如居留時間),而非假結婚;若超過5年發現,則不追究。
  • 解釋國籍法第19條修正後的「2年」是行政機關的處理期限,若2年內未處理,則不能再撤銷,且這2年算在原本的5年內。
  • 說明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的認定標準與處理方式:透過社福機構代為申請歸化,目前已有10位兒童成功歸化。

鄒元飛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副組長

  • 回應李俊俋委員質詢,外交部會依現實狀況滾動調整防杜假結婚面談特定國家名單,去年增列甘比亞。
  • 回應尤美女委員質詢,旅行證非國籍證明文件,發證國家無接納保護義務,故通案不發居留簽證;中研院個案已報請行政院同意就學。
  • 解釋對旅行證的擔憂在於其非完整國籍證明,持證人長期離開居住地可能喪失旅行證而無法返國,恐成為我國社會負擔;但短期商務或觀光簽證仍可核發。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討論事項所列「國籍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待繼續研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洪宗熠、趙正宇、蔣絜安、呂孫綾、林德福及陳怡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四

請願文書1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0201
卷/期/冊
108/102/1
發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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