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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親職教育立法政策公聽會:探討入法必要性與配套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2-0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探討將家事事件親職教育增訂於母法之立法政策。會議聚焦於親職教育的必要性、強制性、審酌標準、資源配套及裁罰機制等議題。各界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就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避免污名化、彈性裁量與資源投入等面向提出多元觀點,司法院及相關部會亦就其立場與實務經驗進行回應,為未來修法提供重要參考。

討論事項一

「家事事件親職教育之立法政策」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在家事事件法中增訂親職教育規定的必要性與可行模式,旨在提升父母親職知能,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並預防兒虐事件。
  • 核心議題涵蓋親職教育的強制性、法院審酌標準、相關資源與配套措施的因應、對兩願離婚的影響,以及與其他親職教育法規的關係。

相關爭議

  • 強制性與污名化:部分發言者支持將親職教育強制入法並搭配裁罰,認為能確保高衝突家庭父母學習,保障子女權益;另有發言者擔憂強制性可能造成當事人污名化,將其視為潛在兒虐者,且可能對弱勢族群造成負擔。
  • 裁罰必要性與彈性:對於是否應增訂罰則,支持者認為罰則具有宣示效果及最後手段性,能促使不願配合的當事人參與;反對者則認為罰則不恰當,可能導致低社經地位父母不公,且應給予法官更多裁量空間,避免流於形式。
  • 資源與配套:有學者專家指出目前親職教育資源分散且非專為家事事件設計,擔憂若全面強制入法,各地方政府的資源及配套措施是否足以支應,並強調需投入更多預算與人力。
  • 兩願離婚適用性:討論兩願離婚是否應比照裁判離婚強制接受親職教育,部分意見認為兩願離婚父母對子女照顧計畫可能缺乏概念,仍有必要;但也有委員擔憂此舉過於廣泛,應設條件限制。
  • 立法目的:主席開場提到預防兒虐,但多數學者專家強調立法目的應聚焦於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異後的最佳利益,而非將離婚父母污名化為潛在兒虐者。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兒虐與父母缺乏科學親職知識有關,防治兒虐應教育父母。
  • 強調現行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施行不一,建議增訂於母法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希望公聽會能聽取各方意見,討論親職教育是否應強制入法及其配套措施。
  • 總結專家意見,認為不應將親職教育變成對家事訴訟當事人的懲罰或污名化,但入母法應具彈性,給法官裁量空間。
  • 強調立委修法常因社會事件而過於簡化,公聽會目的在避免此弊,確保修法依據納入寶貴意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擔憂法務部考慮協議離婚前強制親職教育,認為不應「一刀砍下去」。
  • 主張強制親職教育應設條件限制,例如有未成年子女在特定年齡以下或有監護權爭執時才適用。
  • 認為台灣家庭及親子關係多元,親職教育規劃需更細膩,不應讓關係良好的家庭也被強制。

相關人員回應

何惠玉 理事長 臺灣高衝突家庭關懷協會

  • 支持親職教育作為預防兒虐的第一級防線,符合全球兒童權利革命趨勢。
  • 引用腦神經科學及童年創傷研究,強調不良親職對兒童身心健康的長期負面影響。
  • 主張離婚父母因情緒高漲常失控,其親職教育非常有必要。
  • 認為親職教育應以科學證據為基礎,而非傳統道德勸說或零碎理論。

陳淑娟 主任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認為現行親職教育法規位階太低,資源分散且難以回應家事事件父母的多元需求。
  • 主張家事事件父母的親職教育重點在於學習如何讓子女理解家事事件影響、因應子女情緒,並與對方協調照顧計畫。
  • 建議將親職教育納入母法,並轉化為父母積極自我學習的義務,而非被迫接受或懲罰。
  • 認為兒少權法針對違法行為的親職教育,若內容涵蓋,家事事件法可不用重複要求。

林雅莉 庭長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強調離婚對父母及子女的巨大衝擊,國人普遍缺乏「友善父母」及「切割婚姻離異與子女照顧」的認知。
  • 認為家事事件親職教育具獨特性,應聚焦友善父母觀念、親子教養計畫及溝通技巧。
  • 實務操作顯示,透過鼓勵性通知及調解場域溝通,親職教育到課率高且民眾反應正向。
  • 支持將親職教育提升至母法位階,並認為裁罰應入法但賦予法官裁量權,作為宣示及最後手段。
  • 建議親職教育不應僅限於裁判離婚,兩願離婚亦有其必要性,但可逐步推廣。

鄭光婷 律師 平安恩慈國際法律師事務所

  • 認同將親職教育規範移列至家事事件法,但反對強制規定及罰則。
  • 質疑強制親職教育對家暴被害人或弱勢當事人可能造成額外負擔,且有「自以為是」之嫌。
  • 認為強制性可能污名化訴訟當事人,將其預設為潛在的親職不良父母,與兒少權法針對具體不當情事才強制之規定不符。
  • 指出強制親職教育可能限制人民訴訟權益,並建議親職教育師資應具備性平意識。
  • 強調草案未規定裁罰後的救濟途徑,需討論周全。

吳盈德 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 支持親職教育入法,但傾向採「得」而非「應」的方式,不應強制,以避免對當事人造成負擔及違背立法原意。
  • 認為若將法律位階提高,司法院需有足夠能力及預算來支持全面實施,並建置相關專業人力。
  • 建議與其著重離婚當下,不如聚焦未來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計畫,以符合兒童最佳利益訴求。
  • 提醒「法不入家門」原則,法院介入未必能達理想效果,立法應多思考團體支持及理解困境。

沈瓊桃 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 強調親職教育立法目的應為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而非將離婚父母污名化為潛在兒虐加害者。
  • 引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子女最佳利益包含與未同住方持續、無衝突聯繫,國家有責任協助父母共同養育。
  • 指出美國超過一半州強制離婚父母上親職教育,顯示子女最佳利益大於父母利益,台灣亦應推行。
  • 認為台灣離婚後子女與未同住方少往來,強制性親職教育有助改變此文化模式。
  • 強調離婚親職教育內涵獨特,聚焦離婚衝擊、共同照顧計畫,與其他強制親職課程不同,但反對罰則。

馬梅芬 處長 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社工諮商部

  • 認同親職教育重要性,但對全面強制入法持保留態度。
  • 擔憂強制性可能無法因應家事事件的複雜化、個別化與多元化差異,且對家暴被害人或弱勢族群不友善。
  • 認為最佳親職教育時機應在婚姻之初或孩子出生之際,而非僅限於法院訴訟過程。

陳雅敏 庭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強調親職教育的重要性,但認為應區分不同內容與時機,家事事件親職教育應聚焦離婚父母與孩子關係。
  • 指出花蓮地院實務上雖非強制,但會鼓勵父母參與親職教育,並透過社工訪視及開庭審酌父母狀態。
  • 贊成將親職教育納入家事事件法母法,以具備法律位階,但反對強制及罰則,認為強制可能造成污名化及抗拒。
  • 建議立法理由應強調兒少最佳利益與高衝突家庭協助,而非兒虐防治。
  • 指出兩願離婚父母對子女照顧可能缺乏概念,亦需親職教育,但目前只能處理進入法庭的案件。

林秋芬 秘書長 花蓮縣社團法人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

  • 分享花蓮地院實務經驗,透過電話邀請與調解現場鼓勵,親職教育到課率達98%,呈現類強制效果。
  • 指出親職教育課程內容包含瞭解家事程序、親權、會面、扶養費意義,並引導父母思考以孩子為核心的照顧計畫。
  • 表示花蓮課程前後測顯示,七成當事人認知觀念可提升,且有50%當事人支持強制親職教育。
  • 建議親職教育應是當事人與家事服務中心連結的入口,提供更多整全服務,如個別諮商、家事商談等。
  • 提及新加坡與香港經驗,要求離婚申請人或雙方提交子女照顧計畫,或強制上育兒輔導計畫。

張鈞綸 律師 時代法律事務所

  • 不反對家事事件法修訂條文,但認為立法理由應重寫,避免產生污名感。
  • 主張裁罰規定應保留,作為法官的工具,如同民事訴訟法對證人不到場的處罰,但需法官裁量。
  • 強調律師在處理家事案件時,會告知當事人親職教育的重要性,避免將子女作為離婚戰場。
  • 認為目前親職教育已處半強制狀態,若修法通過,需有預算灌注及完整制度建構,讓法官發揮制度優點。
  • 建議可考慮修正民法,讓兩願離婚也需經過法院備查或前置課程,以開啟國家介入未成年子女保護機制的窗口。

李麗萍 庭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指出台灣離婚率高且結婚率、出生率低,家庭功能提升對社會問題解決至關重要。
  • 分享苗栗地院透過軟硬體建設、親職影片播放、多元課程及兒童團體等努力,看見親職教育的成效。
  • 強調審判不能解決家庭問題,親職教育是協助父母處理離婚衝突、規劃共親職計畫的關鍵。
  • 指出目前親職教育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規範,位階不足,應提升至家事事件法母法。
  • 支持立法理由應強調兒少最佳利益保護與高衝突家庭協助,而非兒虐。罰款應低於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保留法官裁量空間與救濟途徑。

謝靜慧 廳長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認同親職教育入法有其必要性,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最佳利益及國家確保父母共同責任的精神。
  • 支持將親職教育規範從審理細則提升至母法位階。
  • 建議立法方向應考量由家事法庭工作者進行個案評估,發展適合家事事件的親職教育課程內涵與工作目標。
  • 不反對給予法官裁罰工具,但應在調解階段優先採支持、鼓勵方式,避免破壞對話可能性。
  • 確認家事事件親職教育課程內涵與其他法律要求之課程不同。

顏寶月 副司長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 說明家庭教育法屬於事先預防性教育,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親職教育課程,未來將把父母情緒教育納入。
  • 強調家庭教育採鼓勵性質,課程偏向親職教養、家庭發展、子女成長階段知能、工作家庭衝突及人際互動等。
  • 指出學生輔導法設三級措施,學校輔導老師會介入因家庭因素導致異常的學生,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張春暉 參事 法務部

  • 表示法務部支持任何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
  • 將轉知所屬檢察官,在涉及刑事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可將親職教育列為緩起訴的附帶條件。
  • 對於協議離婚前是否應強制參加親職教育或修正民法要件,將參考國外立法例並參酌社會民情,帶回民法研修小組深入討論。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人員參考。
  • 提案委員將會參考本次公聽會指出的寶貴意見,作為立法院未來修法的重要依據。
  • 法務部將就協議離婚前是否應進法院或強制親職教育等議題,帶回民法研修小組進行深入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0201
卷/期/冊
108/102/1
發布日期
2019-12-2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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