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醫藥衛環法案與中藥健保議題審查:聚焦人才、藥價及專業權責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2-04
LawTrace 法律歷程: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法、傳染病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綜合審查並討論多項醫藥衛生及社福相關法案修正草案,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法》、《傳染病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多部醫事人員法。會議亦針對「台灣中藥產業發展、人才培育與中醫藥管理」及「健保藥價調整、藥價黑洞與壟斷查處情形」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重點涵蓋健保會組成、護病比與給付連動、國家防疫基金、兒童用藥短缺、中醫藥人才培育及專業執業範圍等。部分法案修正通過,部分保留送院會協商或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醫師法」、「藥師法」、「營養師法」、「牙體技術師法」、「心理師法」、「聽力師法」、「醫事檢驗師法」、「呼吸治療師法」、「語言治療師法」、「醫事放射師法」、「驗光人員法」、「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物理治療師法」、「職能治療師法」、「護理人員法」、「助產人員法」、「社會工作師法」等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多部醫事人員法及《中醫藥發展法草案》進行審查,旨在更新相關法規以適應時代需求,並規範各專業人員的執業範圍與權責。
- 《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的審查重點在於確保中醫藥研究發展的財源穩定性,特別是國家中醫藥研究所設置研究基金的法源依據及資金來源,並調整中央主管機關諮詢會議的組成。
相關爭議
- 《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第19條中醫藥研究基金的資金來源爭議:委員提案要求將權利金或回饋金收入納入基金運用,但行政院表示現行法規(財政紀律法)限制政府既有收入無法撥入基金,僅同意受贈及孳息收入運用產生之相關收入可納入基金循環運用。
- 《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第5條委員提案不予採納:黃秀芳等18人提案的第5條及吳玉琴、陳靜敏、林淑芬等3人所提第19條條文修正動議不被採納。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 就《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第19條提出修正動議。
- 要求審查報告補充說明。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 就《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第19條提出修正動議。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就《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第19條提出修正動議。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就《中醫藥發展法草案》第19條提出修正動議。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及報告相關法案內容。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許嘉琳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一案及第十三案至第十七案均照案通過。
- 討論事項第十二案《中醫藥發展法草案》部分條文照案通過,部分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不予採納。
- 討論事項第十八案《醫師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通過。
- 討論事項第十九案《護理人員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條文修正通過,部分條文照案刪除。
- 所有審查完竣的法案將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毋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專題報告:「台灣中藥產業發展、人才培育與中醫藥管理」
核心議題
- 探討台灣中藥產業的現況與未來發展策略,包括中草藥種植、品質管理、市場拓展、研發創新及相關人才的培育與管理。
- 檢視中醫藥人才的培育機制、招生名額調控、研究補助計畫及課程開設情況,以確保中醫藥專業人才的供應與素質。
相關爭議
- 中醫師人才培育與未來需求:陳宜民委員質疑教育部對未來10年中醫師人才培育缺乏具體策略和增班意願,衛福部中醫藥司則以健保使用率下降作為評估標準,引起委員不滿,認為應以供需面考量。
- 中藥材品項更新與管理:陳宜民委員指出中醫藥研究所館藏藥材標本引用中國藥典而非台灣中藥典,且台灣公告的中藥基本方自104年起未曾增加,導致業者在藥食兩用與產品開發上面臨困境。
- 中草藥農民販售限制:陳宜民委員提出農民種植高經濟中藥材,生食可以但曬乾後因需中藥商執照而無法販售,呼籲農委會與衛福部協調解決法規牴觸問題。
- 中醫藥發展願景不明:吳焜裕委員認為衛福部報告缺乏中醫藥發展的具體願景和政策路徑圖,呼籲跨部會合作,建立藥效評估程序,並輔導業者進行現代化與國際化發展。
- 原住民族傳統醫藥資源研究不足:陳瑩委員強調原住民族藥用植物是重要寶庫,但衛福部對其研究與活化利用不夠積極,呼籲成立專責研究中心並重視傳統智慧財產權。
- 中藥師養成教育與執業出路:林淑芬委員質疑台灣缺乏中藥師養成教育,導致相關科系停招且畢業生無合法執業出路,批評衛福部22年來對中藥事人員法規改革不力,影響用藥安全。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關切未來10年中醫師人才培育策略及增班規劃,質疑衛福部評估標準。
- 質疑中醫藥研究所中藥材標本引用中國藥典,並批評台灣中藥典品項更新緩慢,導致業者困擾。
- 提出農民種植中藥材面臨生食與曬乾販售法規牴觸問題,要求農委會與衛福部協調。
- 要求衛福部提供藥品招標類似壟斷情形報告。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肯定《中醫藥發展法》通過,但質疑衛福部報告缺乏中醫藥發展的願景與政策方向。
- 建議跨部會合作,建立藥效評估程序,輔導業者現代化與國際化。
- 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一年內完成「中醫藥發展政策白皮書」。
陳瑩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藥用植物是珍貴寶庫,呼籲衛福部加強研究與活化利用。
- 要求衛福部一個月內提出成立原住民族傳統醫藥資源研究中心的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會同原民會注意智慧財產權。
- 質疑衛福部與原民會的合作計畫進度與積極性。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對中藥師養成教育及執業出路問題長期怠惰,導致相關科系停招。
- 指出衛福部委託研究報告已明確指出中藥師人力缺口,但衛福部卻未能提出解決方案。
- 要求衛福部讓中藥相關科系畢業生有出路,並保障中藥用藥安全。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中醫與長照結合的可能性,以及中醫藥資源的挹注狀況。
- 強調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發展,中醫應進入長照、居家及社區醫療。
- 質疑衛福部對中醫師培訓經費成長與每位受訓醫師經費下降的合理性,並要求提供台灣與中韓在中醫人才培育的差異與優勢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中醫師人才培育依全民健保使用率評估,並表示有委託國衛院進行未來10年人力評估。
- 回應中藥材品項更新問題,表示將朝科學化及查驗登記方向發展。
- 承諾與農委會溝通解決農民販售曬乾中藥材的法規問題。
- 同意衛福部將積極推動中醫藥發展政策白皮書。
- 表示已與原民會合作推動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知識復振計畫,將研究原住民族藥用植物。
- 說明中藥師議題涉及體制劃分,目前討論方向為在藥師課程中增加中藥管理訓練,而非另設中藥師制度。
- 表示中醫進入居家醫療已確認並開始實施,失能失智部分將從試辦計畫開始,並承諾109年將增加中醫師培訓預算。
- 強調台灣中醫師在科學和西醫方面有相當程度訓練,素質比中韓更好。
黃怡超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司長
- 說明中醫藥發展除人才培育外,亦著重產業發展,包括中藥材在地化、品質管理、國際佈局及研發。
- 表示目前中醫診所有3,900家,已接受七科九學分訓練的護理人員約2,800位,但人力仍有增加空間。
- 回應中藥師人力缺口問題,表示研究計畫中有提到所需人力,但目前法律上無「中藥師」名詞。
陳駿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報告台灣中草藥種植面積小但品項多元,大部分仰賴進口。
- 說明農委會輔導策略包括對地綠色環境給付、建立良好農業規範(TGAP)、研發栽培技術、整合契作產銷供應鏈、輔導產銷履歷及強化媒合製藥業。
- 強調中草藥產業發展將以鮮食市場為重點,開發多元加工產品,並積極媒合藥廠與農民契作。
劉孟奇 教育部次長
- 說明中醫藥系所增設調整及招生名額調控機制,108學年度相關系所學士班招收501名學生。
- 報告補助培育中醫藥科學技術人才,提升研究量能,並支持相關教學實踐研究計畫。
- 說明大專校院開設中醫藥相關課程情況,並表示將配合相關機關強化中醫藥專業人才培育。
張芳榮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所長
- 回應中藥典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問題,表示將會修正。
- 說明中醫藥研究所正與原民會社會福利處合作推動原住民族傳統醫療知識復振計畫。
相關後續
- 通過吳焜裕委員與邱泰源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責成衛生福利部會商相關機關,於1年內完成「中醫藥發展政策白皮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及辦理情形。
- 衛福部承諾於1個月內提出中醫護理人才培育計畫,以及中西醫併用藥物與藥食管理發展的政策方向報告。
- 衛福部將於1個月內針對成立原住民族傳統醫藥資源研究中心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討論事項三
專題報告:「健保藥價調整、藥價黑洞與壟斷查處情形」
核心議題
- 探討健保藥價的調整機制、藥價差(俗稱藥價黑洞)的成因與縮減策略,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藥品市場潛在壟斷行為的查處情況。
- 討論健保財務的永續性問題,包括健保支出不斷增長、收支失衡的風險,以及如何透過藥價管理、分級醫療和民眾用藥習慣改善來節流。
相關爭議
- 藥價黑洞與市場壟斷:陳宜民委員質疑公平交易委員會對黃國昌委員踢爆的藥價壟斷行為調查一年仍無結果,批評衛福部不夠積極處理,可能導致健保資源浪費。
- 健保財務永續性與費率調整:徐志榮委員對健保財務持續虧損及準備金不足表示擔憂,預期後年可能需調漲健保費,質疑政府未依法承擔健保法定經費,卻撥補勞保基金。
- 健保藥價過低問題:邱泰源委員指出許多健保藥品價格過低,甚至比金桔糖便宜,對藥廠和製造商造成壓力,擔心影響藥品供應品質與意願,呼籲衛福部檢討藥品基本價保障機制。
- 分級醫療政策與警消醫療照護方案的衝突:李彥秀委員指出政府推動「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導致指定醫院門診量暴增,可能破壞分級醫療制度,呼籲開放所有醫療院所供警消就近就醫。
- 醫界對健保滿意度低:楊曜委員指出醫界對健保滿意度僅約3成,不滿主要集中在健保支付制度和核刪審查制度,尤其離島偏鄉因醫師科別不足導致門診量不合理,呼籲衛福部檢討。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平交易委員會對藥價壟斷調查一年無結果,批評衛福部處理不積極。
- 要求衛福部提供藥品招標中是否存在類似壟斷情形的報告。
- 質疑衛福部中醫藥研究所引用中國藥典,而非台灣中藥典,且中藥基本方更新緩慢。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關切國民年金10年大限問題,指出仍有99萬人欠繳首期保費,呼籲衛福部對經濟弱勢者研擬補助方案。
- 強調分級醫療重要性,指出民眾雖認同分級醫療但仍傾向大醫院,建議衛福部加強民眾自我判斷輕重症的衛教宣導。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關切食藥署開放校園食鹽添加氟化物政策,擔憂過量影響兒童健康,要求衛福部加強溝通並建立配套措施。
- 指出「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醫療照護實施方案」指定就醫醫院,衝擊分級醫療,呼籲開放所有醫療院所,讓警消就近就醫。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感謝農委會輔導苗栗紅棗產業,並呼籲衛福部協助防範大陸紅棗乾魚目混珠。
- 擔憂健保財務持續虧損,準備金可能不足,質疑政府未依法承擔健保法定撥補責任。
- 建議衛福部加強節流措施,如宣導民眾避免藥品浪費,並加強藥品回收管理。
- 質疑健保安全準備金計算方式,認為可能導致母數變小而達到36%的補助標準。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健保財務缺口持續擴大,呼籲衛福部加強宣導民眾珍惜醫療資源,避免無謂檢查。
- 建議衛福部推動全民運動及健康促進計畫,以減少中高齡民眾醫療支出。
- 關切社工加薪政策在地方政府的落實情況,要求衛福部積極協調,確保所有社工明年1月起能一致加薪。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強調維護人民健康為核心價值,應重視醫療業務與行為定義,促進各專業合作。
- 肯定健保制度下醫事同仁的努力,指出醫病互動中滿意度高,不應被少數不滿意見帶偏。
- 解釋藥價差是市場競爭必然存在,不應被汙名化為「藥價黑洞」,並指出醫院儲存、折損等成本。
- 認為健保給付應提高技術、手術費用,並對藥品基本價過低表示不忍,擔心影響好藥供應。
- 強調病友團體代表應妥善界定,避免大聲者勝出,應關心社會邊緣弱勢病人。
楊曜 立法委員
- 肯定民眾對分級醫療的認同度高,但指出部分民眾無法自我判斷輕重症,建議加強家庭醫師制度推動。
- 關切醫界對健保滿意度低,尤其支付制度和核刪審查制度,呼籲檢討。
- 指出離島偏鄉因開業科別和醫師不足,導致合理門診量對當地醫院不公平,建議衛福部盤整地區醫院與診所醫師總數關聯性。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說明健保署定期辦理藥價調查及調整以縮減藥價差,並考量成本及保障必要藥品供給。
- 表示藥價調整可節省經費運用於新藥及調整醫療服務支付標準。
- 同意食藥署將先溝通再考慮公告校園食鹽加氟政策。
- 回應警消醫療照護方案對分級醫療影響低,但表示經費來源非衛福部,需與出資單位討論開放指定醫院問題。
- 說明健保財務收支連動機制,將視明年花費再考量費率調整,並提出藥價調整、量管理、藥師監控等節流方向。
- 表示本部與國健署持續推動均衡飲食、適量運動、社會參與等健康促進政策。
- 說明社工加薪政策已獲14縣市明確完成,將持續溝通其他縣市,確保明年1月起一致加薪。
- 回應分級醫療推動成效,表示民眾認知提高但行動仍需加強,將透過家醫整合計畫強化基層醫療把關角色。
- 說明醫界對健保滿意度低主要因費用及管理干涉,但強調不滿意度未超過2成。
彭紹瑾 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健保藥價調整機制由健保署依專法規範,公平會無法介入。
- 解釋「藥價差」為健保支付價與醫事機構採購價落差,健保署定期調整以縮減。
- 表示公平會對違法聯合行為積極查處,但健保藥價決定適用健保法規,藥價以外行為才適用公平法。
- 強調公平會職責為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將持續注意市場狀況並嚴懲違法行為。
沈麗玉 公平交易委員會製造業競爭處處長
- 表示針對藥價壟斷案已立案調查一年,目前仍在調查中。
李伯璋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署長
- 說明健保署以病友為中心,已設置新藥及新醫材病友意見分享平台,並邀請病友代表列席共擬會議。
- 回應病友意見平台連結失效問題,承諾積極維護平台雙向溝通。
- 表示將考慮培養台灣本土的「病人專家」,提升病友團體表達意見的能力。
相關後續
- 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委員徐志榮等提案、委員陳宜民等提案保留送院會協商,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
- 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修訂《醫療法》中「醫事人員」的定義範圍,以納入更多已具專門職業人員法的職類,使其與現行法規體系一致。
-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醫療法》中中央主管機關的名稱為「衛生福利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醫療法》第10條,擴大醫事人員定義。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醫療法》第11條,配合組織改造。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醫療法》第11條,配合組織改造。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建議檢討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的訓練,並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支持呂委員提案,但建議增列更多醫事職類以完備法條。
- 支持吳委員及陳委員所提第11條修正,配合組織改造。
相關後續
- 《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照修正動議通過,將一併列齊已具專門職業人員法的醫事職類。
- 《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配合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 責成衛福部檢討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訓練,並於3個月內提交報告。
- 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解決早產兒及重病兒童維持生命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材短缺的問題,建立通報及處理機制,確保其緊急取得。
- 將兒童醫材短缺的處理機制明確入法,以確保主管機關對此議題的重視及預算編列的法源依據。
相關爭議
- 修法文字與行政部門立場:王育敏委員提出修法,但衛福部最初回應「允宜通盤研議」,態度曖昧,經溝通後才同意支持修正案。
- 條文位置的立法體例爭議:吳玉琴委員指出原提案將此條文置於《兒少法》第23條(地方政府職責)之後,與其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職責的內容不符,建議改置於第13條之一,以符合法制體例。最終決議維持原條次,但將在二讀時協調院會變更。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兒童醫材面臨國內廠商停產、健保給付標準不一及專案申請程序冗長等問題。
- 提案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要求主管機關建立藥品醫材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 質疑衛福部對修法態度曖昧,要求明確表態支持。
- 關切109年育兒津貼預算與總統說法不符,要求部長澄清,並呼籲社福政策應穩健務實,而非隨選舉起舞。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肯定衛福部已開始招標兒童困難取得藥品醫材調度中心。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條文置於《兒少法》第13條之一,以符合法制體例。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表示不反對,並同意與委員溝通文字修正,讓其更完整。
- 說明109年育兒津貼預算為223億元,總統所提600億元是包含所有0至6歲兒童相關托育及社福經費,並預計未來4年增至1,000億元。
- 說明兒童困難取得藥品醫材調度中心已由中國附醫承辦,將加速運作。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提出修正文字,將兒童醫材短缺機制入法,涵蓋早產兒、重症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的兒童。
- 說明條文位置的立法體例問題,認為置於第13條之一較符合法制脈絡,但尊重院會交付條次。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立法體例上,將條文置於第13條之一會更符合法制脈絡。
相關後續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根據行政單位最終修正文字通過。
- 關於條文位置的立法體例爭議,決議維持原條次送院會,並在二讀時協調院會變更。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繼續審查「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修正《物理治療師法》第9條,將物理治療師的執業場域由「醫療機構」擴大為涵蓋「醫事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
- 修正《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釐清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的範圍,特別是在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等非疾病治療目的下,是否仍需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
- 討論是否應設立「物理治療士」層級,以解決物理治療系畢業生考照率低,無法投入職場的人才浪費問題,並滿足長照領域人才需求。
相關爭議
- 第9條執業場域名稱爭議:陳靜敏委員建議將「醫療機構」修正為「醫事機構」,以反映居家護理所等多元執業現狀。醫事司則認為《醫療法》僅有「醫療機構」一詞,貿然修改會牽動其他法規,建議保留現行條文並透過「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彈性處理。
- 第12條業務範圍與醫師醫囑關係:物理治療界希望擴大業務範圍,在非疾病治療目的下可免除醫師醫囑。醫界(邱泰源委員)則強調應站在人民健康立場,維持團隊合作,避免專業衝突,堅持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的重要性。最終達成折衷方案,在特定目的下可不受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限制。
- 設立「物理治療士」層級的必要性與名稱:邱泰源委員提出設立「物理治療士」以解決物理治療系畢業生考照率低的問題,並善用人才於長照領域。吳玉琴委員則建議應全盤考量物理治療師的職涯發展,從「生、士、師」甚至更高階進行整體規劃,而非僅增設一個層級。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物理治療師法》第9條,擴大物理治療師執業範圍。
- 說明第12條修正動議旨在因應高齡化社會及長照需求,讓物理治療師在非疾病治療領域能更清楚執行業務,並尊重其專業。
- 建議政府應培力病人團體,使其成為「病人專家」,更能專業地表達意見。
- 針對物理治療士議題,建議應對物理治療師的職涯發展進行全盤考量,從「生、士、師」甚至更高階進行整體規劃。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物理治療師法》第9條,將「醫療機構」改為「醫事機構」,以符合多元執業現況。
- 支持第12條修正,認為物理治療師在社區健康促進等領域可發揮更大功能。
- 指出護理人員可做護理評估,不需醫師醫囑,類比物理治療師專業應被尊重。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強調所有修法應站在人民健康立場,尊重專業,並避免專業間的衝突。
- 提出第12條修正動議,旨在平衡醫病雙方意見,保障人民健康。
- 建議設立「物理治療士」層級,以解決物理治療系畢業生考照率低的人才浪費問題,並運用於長照領域。
- 強調物理治療師考照率低,許多優秀人才無法投入職場是可惜之事,應給予機會發揮。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同意將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定位清楚,有助於社區長照工作,並能發揮更大功能於預防及減緩服務。
相關人員回應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同意吳玉琴委員所提第9條修正案,即「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
- 針對第12條,建議維持原條文「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增訂但書:「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且與傷病治療無涉者,不在此限」。
- 表示將研議設立「物理治療士」制度,但因涉及跨部會業務,需6個月時間。
相關後續
- 《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吳玉琴委員提案通過。
- 《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通過修正動議:第二項維持原條文「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並新增但書「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且與傷病治療無涉者,不在此限」。
- 通過邱泰源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針對我國物理治療師、生等制度進行全盤考量,並就設立「物理治療士」或更高階層級的可行性進行研議,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七
繼續審查「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修正《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釐清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的範圍,特別是在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等非疾病治療目的下,是否仍需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
- 職能治療師的核心工作與物理治療師有所不同,更偏重日常生活功能提升與環境調整,因此其業務範圍的界定需更精確。
相關爭議
業務範圍與醫師醫囑關係:職能治療師界希望在非疾病治療目的下,可免除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但醫事司建議比照物理治療師法修正案,採用相同文字,即在特定目的下可不受醫師醫囑限制。委員們(吳玉琴、陳靜敏)認為職能治療的核心工作與物理治療不同,不應完全套用相同文字,特別是其著重日常生活功能恢復,不完全屬於健康促進範疇,可能造成擴權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職能治療與物理治療的核心工作及內涵不同,不應完全套用相同文字修正,特別是職能治療偏重日常生活功能提升與環境調整。
- 建議衛福部應提供更符合職能治療專業的修正文字。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強調職能治療師的核心項目是日常生活功能的恢復,稱為IADL(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不完全屬於健康促進範疇。
- 認為職能治療師在不涉及醫療的情況下,其業務範圍應有明確的但書排除醫師診斷限制。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認為職能治療的業務範圍更複雜,不經醫師診斷貿然執行可能涉及精神科、小兒科等問題,強調團隊合作的重要性。
- 建議在修法上應謹慎,避免擴權,並站在民眾安全角度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司長
- 建議比照《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修正案,在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後面加上但書:「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且與傷病治療無涉者,不在此限」。
- 澄清「開具」二字應保留在現行條文中,即「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認為但書必須排除前面的限制,用「健康促進」等概括性詞語即可。
- 強調職能治療的核心任務(前七項)仍需包含醫師醫囑與照會,不能因但書而排除。
相關後續
- 《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通過修正動議:維持現行條文「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並增加但書「但以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為目的且與傷病治療無涉者,不在此限」。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10401
- 卷/期/冊
- 108/104/1
- 發布日期
- 2020-01-0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