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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環委員會審查多項社福衛環法案並質詢衛福政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2-11

LawTrace 法律歷程:全民健康保險法、性騷擾防治法、藥害救濟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志願服務法、公益勸募條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精神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會議,審查並質詢多項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相關法案及政策議題。會議聚焦於中西藥交互作用、長照財源與少子化對策、偏鄉醫療、流感疫苗接種亂象及糖尿病照護品質等。多項法案審查完竣並提報院會討論,部分需黨團協商,人民請願案則不成為議案。

討論事項一

台灣中藥產業發展、人才培育與中醫藥管理;健保藥價調整、藥價黑洞與壟斷查處情形 (專題報告及綜合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台灣中藥產業發展、人才培育與管理、健保藥價調整、藥價黑洞與壟斷查處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就中西藥交互作用、精神衛生法修正建議、長照財源與少子化托育政策、偏鄉醫療困境、流感疫苗接種及糖尿病照護品質等廣泛議題進行質詢。
  • 會議中委員們關切政府在各項衛生福利政策的執行成效與未來規劃,特別是涉及民眾健康與照護權益的實質問題。

相關爭議

  • 中西藥交互作用:劉建國委員質疑中西藥交互作用研究與健保結合進度緩慢,恐影響病患用藥安全;衛福部表示西藥科學化較完整,中醫部分正在進行,將逐步列出禁止或需注意的組合。
  • 長照財源:王育敏委員質疑蔡政府堅持稅收制恐導致財源不足,並與日本保險制比較;陳時中部長則認為保險制可能加重未來世代負擔,稅收制是當代支付當代。
  • 托育政策成效:黃國昌委員質疑衛福部托育目標數字灌水,與社會需求落差大,並建議鼓勵企業設置托育中心,但勞動部補助辦法有困難。
  • 流感疫苗接種亂象:陳靜敏委員指出疫苗分批施打造成民眾恐慌與衛生所缺貨,以及「1922」資訊不透明與處置費分配不均問題。
  • 糖尿病照護品質:林淑芬委員批評衛福部對糖尿病盛行率與照護網成效掌握不足,導致洗腎率高,且基層院所收案率低,無法有效提供跨科別檢查與衛教服務。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正視西藥混搭問題,但質疑中西藥交互作用研究與健保結合進度緩慢,要求儘快處理並與健保結合。
  • 提出精神衛生法第4條修正草案,建議增列「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統計研究」款項,並關切精神病友及照顧者長期支持服務不足的問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蔡政府未來4年長照財源政策,認為堅持稅收制恐致財源不足,呼籲政府應有更長遠的長照規劃。
  • 以日本介護保險為例,指出即使保險制仍面臨財政挑戰,質疑台灣單憑稅收能否因應高齡化社會。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關切少子化危機,質疑衛福部托育政策目標數字與實際成效落差大,要求政府應更積極且透明地推動。
  • 建議衛福部與勞動部研議如何鼓勵企業設置托育中心,以協助雙薪家庭。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偏遠地區衛生所角色、醫療人力不足、交通困境及偏遠地區界定等問題,呼籲衛福部檢討並改善。
  • 提出家庭失能照顧計畫應由社區主導,並關注基層院所管制藥品管理過嚴及健保核刪導致經營困難等問題。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費流感疫苗分批施打造成衛生所缺貨、民眾排隊亂象及「1922」專線資訊不透明的問題。
  • 建議檢討醫護人員流感疫苗處置費分配不均,並考量機構老人施打時程應提前。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心流感疫苗施打時程延後可能造成防疫漏洞,並建議加強宣導及鼓勵同時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
  • 提出重症兒童家長照顧技能(如抽吸)課程實習不足問題,要求衛福部協助提供實習單位。
  • 關切長照A個管服務量過重及C據點數量要求僵化問題,建議檢討給付與管理邏輯。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對糖尿病盛行率與照護品質掌握不足,指出國人糖尿病患人數快速成長及洗腎率高,監察院已提出糾正。
  • 質疑糖尿病共照網收案率低,基層院所參與度不足,導致許多病患無法獲得妥適照護,特別是跨科別檢查服務。

楊曜 立法委員

  • 針對公立醫院醫事人員排除總員額法管制三讀通過後,建議衛福部應放寬公職缺額比例,特別是地區最高層級的部立或公立醫院。
  • 強調應堅持修法初衷,以健康平權優於績效和自償率,並健全地區醫院功能,留住醫事人才於離島偏鄉服務。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回應中西藥交互作用研究正在進行,會逐步列出禁止、相對禁止及需注意的組合,交由專業判斷。
  • 說明長照財源目前依長照服務法第15條規定,由菸捐、菸稅、房地合一稅、遺贈稅和公務預算撥充,並預計逐步達到600億元規模。
  • 對於少子化托育目標數字問題,承諾未來會將基本數與每年增加數並列,使資訊更清晰。
  • 表示衛福部會積極與勞動部溝通,鼓勵企業設置托育中心。
  • 同意檢討流感疫苗處置費分配問題,並承諾加強「1922」專線訓練。
  • 回應糖尿病照護問題,表示已積極推動下轉,並努力改善跨科檢查問題。
  • 承諾在公立醫院醫事人員員額調整上,將以健康平權優於績效和自償率為原則,並優先放寬地區最高層級醫院的公職缺額。

黃純英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副司長

  • 說明中醫藥司有定期透過中國醫藥大學進行中西醫交互作用通報與系統研究,但尚未與健保雲端藥歷系統結合。

羅素英 衛生福利部國健署組長

  • 承諾明年上半年討論中西藥交互作用與健保結合事宜,預計下半年會有成果。

諶立中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司長

  • 說明藥物交互作用是相對的,臨床醫師需專業判斷,目前中西醫交互作用資訊仍有待研究。
  • 回應精神病友照顧問題,表示除藥酒癮社區防治服務外,其他服務如病人及照顧者支持、困難個案協助、求助專線等均已某種程度建置或正在建置。

莊人祥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副署長

  • 回應流感疫苗接種亂象,表示會緊急配送疫苗至缺貨衛生所,並會考量機構老人施打時程。
  • 說明1月1日以後仍有200萬劑疫苗,會將衛生所目標數納入考量。
  • 承認去年10月發函道德勸說醫療院所合理分配處置費,但成效仍待瞭解。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回應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問題,說明國外多採業者自主管理與檢驗機構定期檢查,行政部門稽查,並已有相關管理規範與國家標準,但涉及單位複雜,需多方討論。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衛生福利部應會商相關機關,於1年內完成「中醫藥發展政策白皮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及辦理情形。
  • 衛生福利部應針對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所接受醫療訓練之核心內容進行檢討並加以落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衛生福利部應針對我國「物理治療士」制度之建立,審慎研議其可行性及具體推動方式,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衛生福利部將提供書面報告,說明與勞動部溝通鼓勵企業設立托育中心的結果與後續規劃。
  • 劉建國委員針對精神衛生法相關議題及精神衛生政策的書面報告,要求衛福部提供已做到及未來規劃的書面報告。
  • 衛福部將提供書面報告,回應邱泰源委員所提偏鄉醫療困境、家庭失能照顧計畫、基層院所管制藥品管理與健保核刪等問題。
  • 衛福部將檢討流感疫苗處置費分配問題,並加強「1922」專線訓練。
  • 衛福部將與地方政府溝通,使長照C據點在管理上更具彈性,避免僵化地只衝數量。
  • 衛福部承諾將提供書面報告,說明對監察院糾正糖尿病照護品質不佳的改善進度及期程。
  • 衛福部將在公立醫院醫事人員員額調整配套措施中,回歸修法初衷,提供足夠誘因留住醫事人才於部立醫院服務。
  • 委員陳宜民、黃秀芳、陳瑩、吳志揚、徐志榮及李彥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後確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主要審查多項「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聚焦於全民健康保險會(健保會)的職掌、保險費率、給付範圍、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的審議與協議訂定、健保會組成代表名額、議事規範、資訊公開,以及醫療服務與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的擬訂原則與程序。
  • 核心議題涵蓋健保會的運作透明度、公民參與、財務平衡方案的提出、保險付費者與被保險人代表名額,以及醫療服務給付項目支付標準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條修正動議,建議健保會審議或協議訂定事項應請保險人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並公開議程與會議實錄,加強公民參與。
  • 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修正動議,建議醫療服務及藥物給付標準的擬訂應依被保險人醫療需求與品質,並公開會議內容實錄及代表利益揭露。
  • 提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2條修正動議,建議醫療服務給付標準應以相對點數反應成本、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包含合理醫師診察費、護理費與護病比連動給付。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陳宜民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徐志榮等17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上述二案保留,併同修正動議,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醫療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旨在審查「醫療法」第10條及第11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醫事人員的定義進行調整與明確化。
  • 核心議題包括將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納入醫事人員範疇後的教育養成與醫療訓練核心內容,以確保其符合「以病人為本」的基本核心價值。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出醫療法第10條條文修正動議。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出醫療法第10條條文修正動議。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出醫療法第10條條文修正動議。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出醫療法第10條條文修正動議。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醫療法第10條條文修正動議。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出醫療法第10條條文修正動議。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出醫療法第10條條文修正動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 醫療法第10條照委員王育敏、楊曜、邱泰源、陳宜民、劉建國、陳靜敏、吳玉琴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醫療法第11條照案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所接受醫療訓練之核心內容進行檢討並加以落實,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四

審查「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審查多項「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第27條、第28條及第30條條文的修訂。
  • 核心議題聚焦於傳染病防治相關的法律規範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說明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五

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23條之1條文草案,主要目的是針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的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 核心議題關注確保高風險兒童的醫療需求能獲得及時且穩定的藥品與醫療器材供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出增訂第23條之1條文修正動議。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出增訂第23條之1條文修正動議。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出增訂第23條之1條文修正動議。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出增訂第23條之1條文修正動議。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出增訂第23條之1條文修正動議。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出增訂第23條之1條文修正動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 增訂第23條之1條文參採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明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療需求之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討論事項六

繼續審查「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繼續審查「物理治療師法」第9條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在於明確物理治療師的業務範圍,特別是區分需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的治療行為,與健康促進、傷病預防等非治療性業務的獨立執行權限。
  • 核心議題旨在兼顧民眾健康維護與物理治療師專業裁量權,並避免醫療品質與人民健康維護的鬆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出第9條條文修正動議。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出第12條條文修正動議。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出第12條條文修正動議。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出第12條條文修正動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 物理治療師法第9條照委員吳玉琴等17人提案通過。
  • 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參採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明確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原則上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且與傷病治療無涉者不在此限。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衛生福利部針對我國「物理治療士」制度之建立,審慎研議其可行性及具體推動方式,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七

繼續審查「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繼續審查「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在於明確職能治療師的業務範圍,特別是區分需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的治療行為,與健康促進、傷病預防等非治療性業務的獨立執行權限。
  • 核心議題旨在兼顧民眾健康維護與職能治療師專業裁量權,並避免醫療品質與人民健康維護的鬆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出第12條條文修正動議。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出第12條條文修正動議。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提出第12條條文修正動議。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出第12條條文修正動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宜民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 職能治療師法第12條參採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明確職能治療師執行業務原則上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健康促進、傷病預防、運動防護、延緩失能照護或特殊教育且與傷病治療無涉者不在此限。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衛生福利部會商相關機關,於1年內完成「中醫藥發展政策白皮書」,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及辦理情形。

討論事項八

審查人民請願案70案 (討論事項第九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處理來自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單位共70案人民請願案。
  • 核心議題涵蓋中醫師檢定、醫師法修正、藥師法修正、長照保險財源、墮胎議題、醫材納入獎勵、心理師法修正、菸害防制法爭議、長照服務法修正、驗光師法、食安法、老人福利津貼、紅十字會法廢止、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勞動檢查法、勞工退休金、外籍勞工政策、職安法、勞基法、就業服務法、環境衛生法、水污法、廢棄物清理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多個面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衛生福利部33案、勞動部26案、環保署6案、消保處5案,共計70案人民請願案均照處理意見通過,不成為議案。
  • 請願文書可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均不成為議案。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九

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審查多項「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第4條及第7條條文進行修訂。
  • 核心議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法條中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以及保險人由「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對委員提案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名稱,本部敬表同意,惟鍾委員佳濱等16人所提草案酌修文字後亦敬表同意。

相關後續

  •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業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條照趙正宇委員等提案、洪宗熠委員等提案通過。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條照趙正宇委員等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十

審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審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
  • 核心議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本部對此提案敬表同意。

相關後續

  •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5條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1

審查「藥害救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審查「藥害救濟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
  • 核心議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本部對此提案敬表同意。

相關後續

  • 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藥害救濟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藥害救濟法第2條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2

審查「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審查「公益勸募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
  • 核心議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本部對此提案敬表同意。

相關後續

  •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公益勸募條例第4條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3

審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審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
  • 核心議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本部對此提案敬表同意。

相關後續

  •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3條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4

審查「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審查「志願服務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
  • 核心議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並明確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志工權利、義務、召募、訓練、獎勵等方面的權責劃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本部對此提案敬表同意。

相關後續

  • 委員吳志揚等16人擬具「志願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志願服務法第4條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5

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兒童遊戲場設施的建造、管理及維護,建議應有統一作法,並明確各主管機關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上的權責劃分。
  • 核心議題包括兒童遊戲場設施的安全管理規範、檢定標準的擬訂,以及各部會間的協調合作。

相關爭議

  • 兒童遊戲設施檢定標準:吳玉琴委員指出兒童遊戲設施與器材問題複雜,學校設施因檢定標準不合格導致無法使用,呼籲營建署、教育部、衛福部及經濟部儘快擬訂相關規範。
  • 公權力介入程度: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簡慧娟署長說明國外作法多讓業者自主管理並由檢驗機構定期檢查,行政部門稽查,目前尚無公權力完全介入的立法例,且涉及單位眾多,問題複雜。

立法委員發言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認為兒童遊戲場設施之建造、管理及維護宜有機關統整相關事宜。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兒童遊戲設施與器材問題複雜,學校設施因檢定標準不合格導致無法使用,呼籲營建署、教育部、衛福部及經濟部儘快擬訂相關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本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 說明兒童遊戲場設施管理涉及物理力學、結構安全、無障礙設計、工程品質及國家標準、檢驗等,非單一主管機關可處理,目前以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為主要執行依據。
  • 指出國外作法多讓業者自主管理並由檢驗機構定期檢查,行政部門稽查,目前尚無公權力完全介入的立法例,問題複雜,需要多方討論。

相關後續

本案保留在委員會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16

審查「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審查「精神衛生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中央主管機關的掌理事項新增「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統計研究」款項,並調整國家心理衛生報告的公布頻率。
  • 核心議題旨在強化國民心理衛生與精神疾病的調查、研究及統計工作,以完善國家心理衛生報告。

相關爭議

報告公布頻率:楊曜委員等提案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每3年公布國家心理衛生報告;衛福部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每4年」,因其配合中長期計畫。

立法委員發言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出精神衛生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議增訂第10款「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統計研究」,並將國家心理衛生報告公布頻率修正為每3年。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表示對增訂第10款敬表同意,但建議文字酌修為「國民心理衛生與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
  • 建議國家心理衛生報告公布頻率維持原條文「每4年」,以配合本部每4至5年研議中長期計畫的時程。

諶立中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司長

  • 表示對增訂第10款敬表同意,但建議文字酌修為「國民心理衛生與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
  • 建議國家心理衛生報告公布頻率維持原條文「每4年」,以配合本部每4至5年研議中長期計畫的時程。

相關後續

  • 委員楊曜等16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邱召集委員泰源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精神衛生法第4條第1項第10款衛福部建議文字修正為「國民心理衛生與精神疾病之調查、研究及統計」通過。
  • 精神衛生法第4條第2項維持現行條文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0401
卷/期/冊
108/104/1
發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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