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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建築法、新市鎮開發條例、都市計畫法及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12-12

LawTrace 法律歷程:海洋污染防治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法案,包括《建築法》、《新市鎮開發條例》及《都市計畫法》修正草案,其中《建築法》與《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經文字修正後照案通過,而《新市鎮開發條例》則修正第22條並審查完竣。會議另針對《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進行詢答,聚焦主管機關變更、保護區納入、海洋廢棄物管理、藍色經濟推動、海洋保育資料庫建構、國家公園政治性活動規範及離岸風電國家安全資料管制作業等議題。相關法案修正尚待研議,將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建築法第四十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修正主要針對「建築法」第40條及第87條條文進行文字修正,將「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修正為「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以確保法規用語的精確性與一致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建築法》第40條及第87條條文除特定文字修正外,餘照案通過。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李俊俋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修正主要針對「建築法」第77條之3及第77條之4條文進行調整,以完善建築管理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建築法》第77條之3及第77條之4條文均照委員賴士葆等20人提案通過。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李俊俋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新市鎮開發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修正《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2條,以明確主管機關為促進新市鎮人口及產業引進,得洽請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並指撥專款協助融資,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優惠貸款辦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2條修正通過,內容為「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並得於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李俊俋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修正主要針對「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1條條文進行文字調整,將「刊登報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修正為「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周知」,以確保法規用語的精確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1條條文除特定文字修正外,餘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李俊俋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將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為海洋委員會、擴大第15條所規範的自然生態保護區範圍,以及是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開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
  • 討論內容亦延伸至海洋廢棄物管理、陸海污染權責劃分、藍色經濟發展、海洋保育資料庫建構、國家公園政治性活動規範及離岸風電涉及國家安全資料的管制作業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海洋污染權責劃分模糊:立法委員質疑海委會與環保署在陸源污染、岸際與海域污染之間的權責分工不清,特別是針對工業區放流管及軍港內部污染的監測與管理。
  • 海洋廢棄物定義與管理:立法委員質疑海委會對海洋廢棄物的定義不明確,且缺乏具體法規依據,難以有效督導清理及從源頭規範。
  • 海洋政策白皮書與法規順序顛倒:立法委員批評海委會先訂定各項海洋法規草案,而非先完成具上位概念的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導致法規間可能存在衝突矛盾。
  • 國家公園政治性活動規範爭議:立法委員質疑營建署國家公園組以行政命令禁止國家公園內「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可能違反憲法言論自由及法律保留原則,並語意不明。
  • 離岸風電國家安全資料管控不足:立法委員關切離岸風電廠商(包括外商與本土業者)在開發過程中蒐集的水下精密地形及水文資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且政府在審核執照時未嚴格管制,要求究責並提出補救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委會對高雄市3條主要放流管所排放廢水造成的海域污染,其中央主管機關權責與監測作為不明。
  • 關切軍港內海域污染的管轄權,要求釐清海委會與國防部在海污事件中的分工。
  • 指出「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中,環保署仍為主要通報單位,要求將其修正為海委會。
  • 要求海委會提供放流管的監測點、監測因子及監測方式資料,以確保海域主管機關的實質管理。
  • 強調海委會應在《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後,明確與環保署在水污染防治上的權責分工。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委會對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工廠岸流管等各主管機關權責與監測作為的了解不足。
  • 批評海委會對左營軍港等重點區域缺乏內部監測點,無法有效掌握污染狀況。
  • 要求海委會明確定義海洋廢棄物範圍與法規依據,並加強污染熱點調查與源頭規範。
  • 指出海委會現行法規盤整(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海域管理法、海洋保育法草案)與未來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之間可能存在衝突矛盾,次序顛倒。
  • 強調海委會應先確立上位概念的海洋政策白皮書,再據以發展相關法規,並與其他涉海法規進行整合,避免混亂。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關切海委會對藍色經濟的規劃與進度,建議參考歐盟經驗,吸引新創及中小企業參與。
  • 指出海委會應加速推動藍色經濟相關計畫,並在人事編組上進行調整以因應發展。
  • 詢問海委會與日本在海洋政策及藍色經濟合作的進展,期許深化雙邊關係。
  • 建議海委會加強跨平台合作,協助臺灣新創及中小企業加入藍色經濟產業,推動經濟發展。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強調海洋保育需長期且具數據性的監督,並從源頭減量,而非僅著重後端處理。
  • 關切海委會基礎研究工作的執行狀況及區域劃分,要求提供「海洋生態守護計畫」草案。
  • 建議國家海洋研究院的海洋資料庫應發展為共享平台,供各涉海部會共享資料,並要求提供參與部會名單及明確時程。
  • 指出塑膠及漁業廢棄物的主要源頭主管機關不同,要求海委會與相關部會建立協調平台,並納入國民與漁民教育,落實公民素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以行政命令禁止國家公園內「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憲法言論自由。
  • 指出此規定語意不明,可能影響原住民在傳統領域內主張權利或環保團體進行抗議的自由。
  • 要求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在1個月內與公法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討論,檢討修正該禁止規定。

鄭秀玲 立法委員

  • 關切離岸風電廠商蒐集的水下精密地形、水文等敏感資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
  • 質疑政府在審查離岸風電執照時,未要求管制敏感資料,造成國安漏洞,要求究責。
  • 要求海委會採取具體行動,管控外商及本土業者手上影響國安的資料,防止外流或不當使用。
  • 要求海委會會後提供每家離岸風電公司的股東資料,並整合各部會資訊,加強管控。

相關人員回應

莊慶達 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贊同將《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海洋委員會,並支持擴大第15條保護區內容。
  • 說明「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將在《海洋基本法》施行後1年內發布,涵蓋海洋污染防治對策。
  • 表示海委會與環保署有跨部會合作機制處理陸源廢棄物,並設有「海廢治理平台」。
  • 指出海委會正推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及藍色經濟公建計畫,並與日本進行藍色經濟合作。
  • 說明國家海洋研究院已在建構國家海洋資料庫,未來將服務產業與社會。
  • 回應軍港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海委會扮演監督角色,要求國防部負責清理污染。
  • 承諾未來《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法後,海洋污染防治權責將歸屬海委會。
  • 承認離岸風電敏感資料管控為國安問題,已在國安小組提案規範,並要求廠商依合約提供資料。

黃向文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署長

  • 說明海委會與環保署在岸上工業區與海洋污染防治上的分工,海委會負責海洋部分監測。
  • 表示海委會已在全臺設有105個海洋監測點,並會追溯污染源進行懲處。
  • 指出海洋廢棄物目前無特定法規定義,但屬《海污法》對海洋有害物質範疇,已開始進行海漂垃圾目擊調查及污染點熱點調查。
  • 說明今年度因經費有限,先針對珊瑚礁、海草床、紅樹林和藻礁等熱點進行重點區調查,未來將有較大計畫。
  • 表示「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中的「環保署」文字將更換為「海委會」。

莊昇偉 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簡任技正

  • 贊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15條修正草案中增加「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 建議將第15條第四款的「漁業資源保育區」文字刪除,因其已涵蓋於「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內,避免重複。

孫維潔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副組長

  • 說明國家公園禁止政治性行為或活動的考量,是為了維護生態保育與生態教育目的,避免對環境造成影響。
  • 表示將依據國家公園管理法規定,衡酌處理國家公園範圍內的政治性行為。
  • 承諾將就國家公園禁止政治性行為的規定,與公法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討論,並檢討修正。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針對《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本次會議不做法案處理,僅進行詢答,法案修正尚待研議,將擇期再繼續審查。
  • 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需檢討修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政治性行為的行政命令,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保障人民權利義務。
  • 海洋委員會需會後提供離岸風電廠商的監測點、監測因子、監測方式、股東資料,並就海洋資料庫共享平台提供明確時程。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0501
卷/期/冊
108/105/1
發布日期
2020-01-0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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