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律師法、中華民國刑法及妨害秩序罪修正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12-03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律師法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聚眾鬥毆罪修正草案,以及第251條與第313條妨害農工交易與信用罪修正草案進行討論。與會委員與官員針對律師特別會員權重上限、刑法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的構成要件、解散命令次數及假訊息加重處罰等議題充分交換意見,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並作成協商建議,全案交由院長擇期再召集協商。

討論事項一

律師法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律師法修正草案中特別會員參政權、地方公會轄區認定、會費繳納稽核機制及未領證照違法執業罰則等未決條文。

相關爭議

特別會員權重上限與自主性:尤美女與黃國昌關注特別會員人數若超越在地會員是否會架空在地公會自主性,法務部則說明透過設定四分之一天花板及權重計算公式來平衡中小公會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第11條特別會員制度將原則與例外顛倒,恐導致地方公會無法透過章程拒絕外部特別會員。
  • 指出特別會員人數若多於在地會員且無天花板限制,將使在地會員喪失自主性。
  • 針對懲戒委員會組成與未繳會費懲戒事由提出相關質疑與修正意見。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律強制規定特別會員表決權天花板的理論基礎,認為應交由各地方公會透過章程自行決定以吸引外部會員。
  • 詢問特別會員制度設計在過渡期及長期運作下的合理性與適用邏輯。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特別會員制旨在保障入會權並避免小公會被外地會員反客為主,因此在表決權數上設計上限。
  • 表示針對律師未繳會費的稽核困難,將研擬透過電腦系統勾稽或於通過後補作附帶決議處理。
  • 針對律師法第127條至第129條無證執業罰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文字並調整條次。

鍾瑞楷 法務部科長

  • 詳細說明特別會員權重計算公式及表決權上限最高不得超過25%之設計邏輯。

相關後續

  • 第11條、第20條、第24條、第25條、第51條、第56條、第63條、第64條、第67條、第69條、第73條、第78條、第127條至第129條、第136條、第138條至第144條及第146條均照修正動議或現行條文作為協商建議依據。
  • 有關跨區執業會費之法院及檢察署稽核協助,請法務部代擬附帶決議文字於朝野協商提出。
  • 本案不作最終結論,交由院長擇期再召集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二

中華民國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聚眾妨害秩序罪之構成要件與解散命令次數,以有效防制街頭暴力與聚眾鬥毆亂象,同時避免侵害合法集會遊行權利。

相關爭議

解散命令次數與違法要件:段宜康質疑將命令解散次數從現行3次以上改為2次是否過於嚴苛,並探討法院對聚眾目的與妨害秩序故意之實務見解;主席與內政部則針對如何排除合法集會遊行及是否增訂致生危害於公安進行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刑法第149條規定之「三次以上」解散命令在實務操作與集遊法關聯性上的影響,並探討法官對於聚眾鬥毆是否具備破壞社會秩序故意的認定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建議第149條命令解散次數維持現行條文的「三次以上」,並同意刪除「致生危害於公安」之要件以免造成舉證困難。
  • 表示將透過立法說明明確界定主觀意圖,以與合法集會遊行做區隔。

蔡蒼柏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強調修法旨在遏止街頭聚眾鬥毆造成之社會恐慌,並說明透過明定強暴脅迫意圖可與一般平和集會遊行做出區隔。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指出法務部原先將強暴脅迫意圖移列句首可能限縮條文適用範圍,並建議第一百五十條結果犯具體危險之「致生危害於公安」應予保留。

相關後續

  • 第149條修正為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刪除致生危害於公安之要件。
  • 第150條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並保留致生危害於公安之要件。
  • 請法務部儘速提出相關立法說明,列入協商結論以釐清不侵害合法集會遊行權利。

討論事項三

中華民國刑法第251條及第313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散播假訊息打擊農工交易及信用之加重處罰規定與生活必需品範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第251條第一項增列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品,並針對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等散播假訊息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 說明第313條針對利用網路工具散播假訊息妨害信用者提高罰金及刑度。

相關後續

第251條及第313條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0601
卷/期/冊
108/106/1
發布日期
2020-01-14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