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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反滲透法草案」相關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12-27

立法院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的「反滲透法草案」進行朝野黨團協商。各黨團就立法必要性、定義明確性、是否有失程序正義及是否交由新民意審議等議題展開激烈辯論。在歷經大體討論後,最終決議進入逐條審查程序,並針對第一條與第二條進行初步意見交換與保留,後續將於下次協商繼續審理。

討論事項一

研商「反滲透法草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朝野針對是否應於本屆任期結束前三讀通過「反滲透法草案」進行攻防,討論焦點包含立法程序的正義性、法條定義是否模糊、是否造成寒蟬效應,以及應否交由新民意處理。

相關爭議

  • 立法時機與程序:國民黨及親民黨質疑該法案僅辦理1場公聽會且未有行政院正式提案,批評為倉促立法,主張交由下一屆新民意審理;民進黨及時代力量則認為國安五法已完成部分拼圖,反滲透法是補足法制不足的最後一塊,且自5月起已充分討論,應在現任任期內完成立法。
  • 法條定義與適用範圍:國民黨與親民黨擔憂法案中「境外敵對勢力」及「滲透來源」定義過於廣泛且模糊,恐影響兩岸正常經貿、宗教交流並引發社會恐慌;執政黨與相關部會則強調該法具備嚴格的三項構成要件,並非針對正常交流。
  • 併案審查與議事程序:在野黨不滿其所提相關法案未獲公平併案審查的機會,時代力量及國民黨主張各黨團之修正動議皆應有充分發言與表決的機會。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反滲透法是為補足現行法律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行為的不足,條文僅12條且經過最小限度規範,不會影響正常經貿交流與言論自由。
  • 立法委員本就可以主動提案,不一定要有行政院版本,且相關法理自5月起已多次在黨團內部與行政部門討論,並非臨時冒出。
  • 反對將本案比喻為戒嚴時期的懲治叛亂條例,本法對犯罪行為與主體皆有明確定義,並設有自首減免規定。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國民黨全力支持提升國家安全與防範滲透,但反對在選舉將近、審議期程倉促的情況下強行通過重大法案。
  • 質疑反滲透法缺乏主管機關與救濟管道,刑度過重且定義模糊,將導致民眾陷入長期訴訟災難。
  • 主張第一條應明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且第二條滲透來源應由行政院定期公告,避免民眾無所依循。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親民黨絕對站在國家安全立場,但質疑在選前匆促推出僅12條且未經跨部會縝密協商的專法,容易造成社會衝突與寒蟬效應。
  • 指出既有法令(如政治獻金法、選罷法等)本就具備規範,若倉促立法將重蹈一例一休與公投法暴衝的覆轍。
  • 主張本案應交由1月11日產生的新民意與新國會,在冷靜理性下重新審議。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支持透過完善的反併吞滲透法來強化國家安全防衛體系,並從上個會期即開始推動相關法案。
  • 遺憾各黨團不同版本的法案未能在程序上獲得公平的併案審查機會,但接受現實並將於現行架構下提出修正動議。
  • 質疑法條中「境外敵對勢力」與「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在刑事法院罪刑法定原則下的適用範圍與明確性。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本屆立委有義務完成國安修法的最後拼圖,不能將應扛的責任推給下一屆,指責交由新民意說法為話術。
  • 民進黨版本已經過多次修正與限縮,將「監督管理」改為「實質控制」,排除了臺商非不得已的被動組織,且未授權行政權空白授權。
  • 支持進入逐條討論,各黨團可在會中充分表達意見與進行實質辯論。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處停會期間召開協商的合法性,並批評民進黨未辦理足夠的公聽會,缺乏實質與程序正義。
  • 認為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定義模糊,將使在大陸工作、就學或領獎學金的200多萬名臺胞人人自危、心生恐懼。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內政委員會曾針對相關法案及公聽會進行處理,國民黨團關閉朝野協商與杯葛才是導致無法併案的主因。
  • 強調滲透問題已迫在眉睫,反滲透法不規範兩岸正常交流,呼籲各黨團不要再用話術逃避,應直接面對並逐條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通 主任委員

  • 境外敵對勢力之定義非常限縮,僅限於交戰、武力對峙,或以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不包含漁船糾紛等境外勢力。
  • 定罪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交集,即具備法律不容的行為、明知其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及境外敵對勢力身分,正常交流與吃飯拿獎學金並不在處罰範圍內。

蔡清祥 部長

  • 檢察官收到檢舉後會依據法律構成要件過濾,不會一有人檢舉就採取嚴厲偵查手段,不會產生不必要的寒蟬效應。
  • 若對個案有疑慮,檢察官會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且全國檢察官一審定罪率平均在9成5以上。

相關後續

  • 朝野協商決議進入逐條審查程序。
  • 第一條(立法目的)保留。
  • 第二條(用詞定義)保留,國民黨及民進黨各自提出修正動議。
  • 下次協商訂於下週一上午10時繼續自第三條開始逐條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0601
卷/期/冊
108/106/1
發布日期
2020-01-1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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