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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研商「反滲透法草案」相關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9-12-30

本次會議主要繼續研商「反滲透法草案」,針對第二條之一登記制、適用主體、主管機關認定、罰則、言論自由保障及擴及假訊息、廣電媒體、關鍵基礎設施等增訂條文進行激烈辯論。朝野各黨團對於反滲透法是否應採登記制、刑度是否過重、是否涉及言論自由或是否應涵蓋其他經濟及媒體防衛機制存有重大分歧,僅就第一條部分條文與施行日期達成共識,其餘條文皆保留送院會表決。

討論事項一

繼續研商「反滲透法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反滲透法草案」之各條文內容、定義、登記制、主管機關及罰則等相關事宜。

相關爭議

  • 國民黨團主張採事前申報與登記制,民進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則反對登記制,認為會導致滲透合法化並形成引狼入室。
  • 在野黨質疑本法無明確主管機關,且構成要件與自由心證空間過大,恐引起寒蟬效應與無辜民眾恐慌;執政黨則強調本法採事後刑事司法審判,為最小侵害之民主防衛機制。
  • 對於刑罰及罰金是否過重,以及是否應增訂不實訊息、廣電媒體控制、關鍵基礎設施防衛等擴大防範範圍,朝野意見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出國民黨團第二條之一修正動議,主張自然人、法人或機構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為滲透干預行為前,應向國安局申報並辦理登記,以達到事前揭露、公開透明。
  • 批評民進黨審法過程粗糙,短時間內多次提出修正動議,且刑罰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千萬元罰金過於嚴苛,違反比例原則。
  • 建議將條文中的「指示、委託」刪除,僅保留「資助」改為「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以明確構成要件。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質疑本法無單一且明確之最高主管機關,各部會分工與認定標準不明,自由心證空間過大。
  • 批評行政部門未提供本法通過後對社會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且條文定義模糊恐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引發寒蟬效應。
  • 主張既有法令如內亂外患罪、選罷法、政治獻金法等已足夠,若真要修法應回歸既有法令修正,不需另立專法。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反滲透法旨在防範任何人拿中共資金介入臺灣選舉、公投及政治獻金等行為,屬於民主防衛體系最後一環。
  • 反對國民黨團之登記制,認為登記制形同引狼入室、將滲透行為合法化。
  • 指出第一條同意將「國家主權」修正為「中華民國主權」,並強調本法採最小危害範圍,條文明確,不會波及正常交流與言論自由。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部門應正面表列或於立法意旨說明欄中列出受實質控制的境外敵對勢力清單(如台企聯、華為等),讓民眾有所依循,避免獵巫與恐慌。
  • 強調我國採用大陸法系之罪刑法定主義,法律不明確會造成民眾無所適從。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反滲透法應涵蓋事前資訊揭露與事後違反禁止行為之處罰,但認同民進黨團先處理事後刑事追訴之策略。
  • 批評國民黨團之登記制規範密度不足,且與禁止行為混淆。
  • 認為針對境外敵對勢力與一般外國人,在政治獻金或相關刑責上應有差別對待與加重處罰,並主張應將不實訊息、廣電媒體控制、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等納入規範。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民黨團之登記制版本未規定禁止行為,申報即合法化且對不實登記無罰則,等同將特定滲透行為除罪化。
  • 說明民進黨團版本秉持最小侵害原則,將射程範圍限縮至民主核心事項(選舉、罷免、公投、集遊、遊說),且僅罰故意犯與既遂犯,不會波及正常宗教、商業交流。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說明反滲透法體例與特別刑法相同,前端由各機關移送,最終把關與起訴者為檢察官,定罪者為法院,並非單一行政機關認定就算數。
  • 指出政治獻金法對外國人捐贈亦有罰鍰規定,與反滲透法之有期徒刑已有差別待遇。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通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境外敵對勢力包括外國與對岸,外交部與陸委會負責前端對境外不利情勢及滲透來源的第一層認定,進來後的具體違法行為則交由各主管機關處理。

葉麗霞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刑法及組織犯罪條例中已有「委託」、「資助」等用語定義,實務操作上沒有問題。
  • 強調法官依法審判採嚴格證明法則,檢察官起訴須提出足夠證據說服法官,審判端會從主客觀構成要件嚴格認定。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指出並非所有法令皆須訂定單一主管機關,國安法亦無指定,本法相關刑責最終定罪權均歸屬法院。
  • 提供相關國安及政治獻金案件之起訴與有罪定罪數據,說明相關案件數向來不多,且檢察官會親自偵查、慎重起訴。

胡木源 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 建議若指定情報機關如國安局擔任申報主管機關,恐引起警察國家之疑慮,且選罷法、政治獻金法等已有專責主管機關,若交由國安局再轉交各專法主管機關審查將形成疊床架屋。

陳宗彥 內政部常務次長

  • 說明遊說法違規裁罰之權責劃分,依遊說法規定,被遊說者為特定高階政務人員或民代者由監察院處罰,其餘由內政部負責,裁處前會主動調查及檢附事證。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經協商同意,照國民黨團修正動議將「國家」修正為「中華民國」後通過。
  • 第十二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照案通過。
  • 第二條之一至第十一條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多項增訂條文(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四等)因朝野意見分歧,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針對明(31)日院會議程,確認第一案為反滲透法草案,並依朝野共識於大體討論與逐條討論時限制各黨團發言人數,最終於院會進行民主表決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0601
卷/期/冊
108/106/1
發布日期
2020-01-1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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