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獨立性、層級與普悠瑪事故重啟調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2-2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聯席審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等11項提案,核心議題為將飛安會擴編改組為涵蓋陸海空軌道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會議聚焦於新機關的獨立性、層級定位(二級或三級)、委員組成與職權、利益迴避與旋轉門條款,以及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的公信力與是否應重啟調查等爭議。最終,委員會決定加速審查,並通過臨時提案要求運安會成立後重新檢視普悠瑪事故報告。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等11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將現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擴編改組為涵蓋航空、鐵道、水路及公路等四大運輸模組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之組織法草案。
- 討論重點包括新委員會的獨立性、機關層級定位、委員組成與資格、職權範圍(調查與預防)、利益迴避與旋轉門條款,以及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的公信力與後續處理等。
相關爭議
- 機關層級爭議:行政院提案將運安會定位為中央三級獨立機關,而多數立法委員主張應提升為二級機關,以確保其調查權威性與獨立性,避免與其他部會抗衡時位階不足。
- 名稱中「調查」二字爭議:部分委員及飛安會主委認為名稱中加入「調查」二字可能限縮委員會功能,使其偏重事後調查而非預防,與國際趨勢及預防重於調查的目標有所落差。
- 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公信力:多位立法委員對行政院提出的普悠瑪事故報告內容表示極度不滿,認為其不夠客觀、獨立與完整,甚至有隱匿關鍵資訊之嫌,要求運安會成立後應重啟調查。
- 委員組成與旋轉門條款:關於委員人數配置(專任/兼任)、資格限制以及是否應明確納入比《公務員服務法》更嚴格的利益迴避與旋轉門條款,委員們意見分歧,擔心過於嚴格會難以延攬專業人才,但若無明確規範則恐損害公正性。
- 「重大運輸事故」定義不明:草案中對於何謂「重大運輸事故」缺乏明確定義,引發委員對運安會未來調查範圍、資源分配及工作負荷的擔憂。
- 委員會議決議門檻:有委員認為現行提案的「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門檻過低,建議提高至「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以確保決策的慎重與專業性。
- 行政院代表層級不足:多位委員不滿行政院僅派常務次長及副秘書長出席審查,認為此重大法案應由更高層級(如部長、行政院秘書長)代表說明,影響審查效率與政策立場的釐清。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行政院普悠瑪事故報告的不客觀、不獨立、不完整,指控交通部隱匿主風泵油冷卻器問題及第二封「無法修復」簡訊,要求新成立的運安會應重啟調查。
- 主張運安會的獨立性應透過國會同意人選來確保,而非僅依賴法律條文,並質疑委員人數過多,認為5位專任委員足矣。
- 對於將施行日期交由行政院訂定表示不安,呼籲盡速讓法案生效。
- 支持將兼任委員納入旋轉門條款的限制,但需在現實與理想間取得平衡。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強調成立多模組、獨立的運輸事故調查機關是國際趨勢,應以飛安會經驗為基礎擴大整合資源。
- 質疑運安會若定位為三級機關,其功能性會否受影響,並關切名稱中「調查」二字是否會限縮其預防職能。
- 建議運安會應具備利益迴避與旋轉門條款,並提出淡海輕軌ATP爭議為例,強調安全規範的重要性。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百分之百贊成成立國家級運安會,以避免交通部「球員兼裁判」並符合國際潮流。
- 質疑行政院在運安會層級定位上與多數委員版本(二級機關)不符,並挑戰人事行政總處關於二級獨立機關數量限制的原則。
- 建議召開公聽會,就運安會的層級、運作方式及內閣人事定案後再做通盤檢討。
- 主張運安會職掌應包含「肇因鑑定」而非僅「分析」,並建議委員人數可再增加以涵蓋更多專業領域。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目前除飛安外,其他運輸事故調查多由臨時任務編組負責,導致調查不公、進度緩慢,強調運安會成立的急迫性。
- 提案要求運安會成員應經行政院長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以確保獨立性並避免政治酬庸。
- 主張運安會應納入利益迴避與旋轉門條款,參考NCC組織法,防止成員與運輸事業團體有利益輸送。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強調運安會成立目的在於調查真相以防範未然,找出潛在危險因子,而非僅事後懲處。
- 質疑交通部對ATP安裝標準不一,要求盡速提出明確規範。
- 建議運安會委員人數應具彈性,特別是兼任委員可多些,以確保在四大運輸領域的專業度,並提高委員會議決議門檻至三分之二出席。
- 對於旋轉門條款,建議專任委員可維持較嚴格限制,兼任委員則可適度放寬,以利延攬人才。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名稱中「調查」二字是否會限制委員會職能,強調預防的重要性。
- 要求明確界定「重大運輸事故」的範圍,以避免爭議並確保委員會職責清晰。
- 建議運安會委員組成應納入具勞動法令專才的專家學者,以全面考量事故發生與勞動條件的關聯性。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肯定運安會轉型為獨立機關的重要性,主張應明確定義「重大、特殊」事故,以有效分配調查資源。
- 關切普悠瑪事故的賠償進度與懲處合理性,認為20幾條人命的事故僅以記過結案不合理,並建議將歸責名單移送監察院彈劾。
- 強調SOP應考量理想與現實差距,避免過度嚴苛造成駕駛壓力,並要求交通部加速國道7號建設。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批評交通部政策近期經常「出爾反爾、顛三倒四」,例如ABS政策檢討、觀光補助方案擴大等,質疑其決策嚴謹性及是否為挽救民調。
- 認為觀光補助應注重產業產值而非僅人頭數,並關注南向旅客來台目的不純(如打工、賣淫)問題。
- 強調運輸安全應為最高原則,質疑臺鐵長期沈痾,並要求交通部妥善處理普悠瑪事故家屬賠償事宜。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普悠瑪事故後臺鐵自行召開記者會引發社會質疑,凸顯獨立調查機關的必要性。
- 認為運安會功能不應僅限於重大事故調查,更應包含預防與安全維護,但此可能與交通部職權衝突,需明確條文界定。
- 關切專任委員資格限制、旋轉門條款的明確性,認為現行組織法草案不夠清楚,可能影響未來運作,建議進行更詳細討論。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總結會議討論焦點,包括是否加「重大」二字、職能偏重調查或預防、機關層級定位、以及利益衝突迴避問題。
- 解釋中央政府組織法對二級獨立機關數量(3個)的限制,以及促轉會因任務短期性而能例外設置的狀況。
- 指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僅規範正副首長及12職等以上專任委員,兼任委員可能存在規範漏洞,需再討論。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運安會委員人數過多且任務邏輯錯亂,若專任委員負責調查又審議報告,恐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建議委員應專責審議。
- 指出飛安會目前僅掌握黑盒子實驗室,其他鑑定多委外,擔憂運安會擴大職權後能量不足。
- 對旋轉門條款中「離職前幾年」的規定表示不解,認為只要擔任委員一天,離職後就應受限制,無需回溯,並擔憂嚴格限制會導致兼任委員難尋。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批評代理部長未出席審查重要組織法案,質疑交通部對普悠瑪事故處理的態度與效率。
- 對普悠瑪事故兩個月才出調查報告、行政懲處僅記過表示不滿,要求運安會成立後應重啟調查,並將相關公務疏失移送監察院彈劾。
- 質疑臺鐵內部在事故發生後才發出「列車無法修復」簡訊的時機與動機,要求追究責任。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詢問名稱中「調查」二字是否會限制運安會預防職能,以及將4大運輸領域併入三級機關的組織與人力是否足夠。
- 建議交通部應參考飛安會模式,建立駕駛員藥物使用參考準則,而非僅針對毒品防制。
- 強調普悠瑪事故懲處應明確註明每個環節的責任歸屬,避免最終無人負責,要求精準釐清過失。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成立三級獨立機關的運安會,但因涉及重大組織改變,建議應召開公聽會以更周延討論。
- 擔憂運安會委員若由退休的臺鐵或航管單位人員擔任,恐重蹈「自己調查自己」的覆轍,要求在組織法中納入利益迴避機制。
- 關切高速公路警察局員警危險加給問題,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加速處理。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代理部長及行政院代表未出席審查,影響重要法案的政策性討論,並指出執政黨委員對運安會層級意見不一。
- 要求釐清運安會與行政院現有專案調查小組的差異,強調運安會應具備獨立、超然的調查能力。
- 建議應召開公聽會,納入外部專家意見,使法案審查過程更完善。
相關人員回應
楊宏智 飛安會主任委員
- 說明普悠瑪事故促使組織法修法,旨在建立獨立、公正的運輸事故調查機制,避免「球員兼裁判」疑慮,並與國際趨勢接軌。
- 解釋院版名稱定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是經協調結果,但個人認為「調查」二字可能限縮預防職能。
- 承認行政院普悠瑪事故報告「不夠完整」,若立法院決議重啟調查,運安會成立後將配合辦理。
- 闡述飛安會20年經驗,強調其獨立、公正、專業,並具備黑盒子解讀能力,希望將此高標準擴展至其他運輸模組。
- 說明運安會委員人數(9-11人)是參考日本模式,專任委員負責帶領調查團隊,兼任委員則扮演審議角色,並表示可接受三分之二出席的決議門檻。
- 認同利益迴避與旋轉門條款的必要性,即使現行公務員規範已涵蓋部分,若委員要求納入組織法中將遵從。
- 澄清飛安會聘用執行長薪資高於部長級是為延攬高端專業人才,且其專業與擔當無虞,不會因跨模組而產生衝突。
祁文中 交通部次長
- 支持成立獨立於司法與監理之外的行政院直屬調查機關,並支持三級機關的定位。
- 解釋「重大運輸事故」在民航法、鐵路法、公路法等專法中已有定義,運安會將會同交通部訂定具體範圍。
- 回應普悠瑪事故調查,強調行政調查由行政院專案小組主導,交通部提供資料,事故原因為多重複雜因素,超速是主要肇因。
- 承諾交通部將全面檢討臺鐵SOP、加強教育訓練,並加速國道7號建設,兼顧生態與運輸需求。
- 承認交通部部分公共政策推動不夠周延,未來將更周密、嚴謹,並在觀光政策上檢討不正常現象。
懷佩珊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支持運安會以三級機關成立,解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機關層級可跳級設立,且獨立性與機關層級無必然關係。
- 說明《行政院組織法》限制二級獨立機關總數為3個,促轉會因有期限性而能例外,但運安會是長期機關,故仍建議三級。
- 澄清主委、副主委及專任委員比照12職等以上,屬政務人員,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人員服務法》規範。
- 擔憂兼任委員若受嚴格利益迴避限制,恐因本職考量而難以尋覓專業人才。
楊正君 交通部鐵道局副局長
- 回應普悠瑪事故調查,解釋主風泵油冷卻器拆檢時程、事故列車入庫2小時未維修狀況,以及ATP隔離通報時間點爭議。
- 說明第二封「列車無法修復」簡訊在事故發生後1分鐘發出,是臺鐵調度所向管理階層發送,報告中未納入是因其已在事發之後。
賴隨金 交通部臺鐵局副處長
- 回應普悠瑪列車4A大保養排程與滯留日數扣減的邏輯矛盾,承認說法存在矛盾,並承諾會後提供詳細書面說明。
何佩珊 行政院副秘書長
- 代表行政院說明運安會組織法是因普悠瑪事件而推動的重要改革,旨在建立獨立三級機關,釐清監理權與調查權。
- 重申行政院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的完整性,但尊重委員意見,並表示社會自有公評。
- 解釋行政院主張三級機關,是考量二級機關首長任命需經立法院同意,程序較冗長且政治性強,恐耽擱重要法案時效。
- 承諾運安會組織法通過後,將以最快速度推動成立,預計半年內完成。
林文燦 銓敘部次長
- 建議運安會組設應先探討其定性與定位,並考量其為「重大偶發事故」的專業性調查機關。
- 提供飛安會歷史經驗,指出過去主委、委員皆為兼任,強調延攬高端專業人才的重要性,而非專任與否。
- 表示考試院傾向運安會比照飛安會模式,維持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皆為兼任。
相關後續
- 會議決定下午2時繼續開會,進入逐條審查,並請行政院派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到會列席。
- 臨時提案第1案(要求召開公聽會)不予處理,但同意未來法案出委員會後,若黨團有共識可在協商階段召開公聽會。
- 臨時提案第2案(要求運安會成立後重啟普悠瑪事故調查)經修正後通過,要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之後,應就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調查報告重新檢視,若有必要,應重啟調查」。
- 第二條條文修正通過,將第一款修正為「重大運輸事故之通報處理、調查、肇因鑑定及分析、」。
- 第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第五條條文修正通過,將第一款修正為「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報告之審議」、第二款修正為「重大運輸事故重新調查之審議」、第三款修正為「重大運輸事故調查相關法規之審議」。
- 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將第三項修正為「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第八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第九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第十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 第十一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並在委員會留下紀錄,要求行政院在半年內盡快完成施行準備。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周召集委員春米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委員黃國昌要求交通部就上午第一輪和第二輪質詢所提具體問題,提出完整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1101
- 卷/期/冊
- 108/11/1
- 發布日期
-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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