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中選會、內政部預算及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2-24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並繼續審查多項「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會議焦點包括對107年九合一選舉亂象的檢討、各項建設與資訊業務的執行成效,以及關鍵的平埔族群身分認定及其權益保障問題。部分預算案在委員質詢後被凍結並要求專案報告,而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則因爭議較大,部分條文保留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部分
核心議題
- 中央選舉委員會108年度預算審查,主要針對2018年九合一選舉及公民投票期間發生的選務亂象、作業紊亂及爭議事件進行檢討。
- 討論預算編列的合理性,特別是選務業務、資訊化規劃及國外考察經費的效能與必要性。
相關爭議
- 選務作業紊亂:投票大排長龍、邊投票邊開票、選務人員訓練不足、投開票所規劃不當等問題引發民怨。
- 公民投票爭議:連署機制漏洞(偽造、死人連署)、審查過程不公(拒絕補件、雙重標準)、電子連署系統建置遲緩。
- 中選會中立性與獨立性:正副首長被質疑介入特定公投案、選舉亂象後神隱、委員未能及時解決問題。
- 預算編列與執行:選舉業務預算增幅過大、國外考察計畫重複、新住民宣導成效不彰,被質疑浮編浪費。
- 修法方向爭議:中選會建議將公投綁大選「應」改「得」,被質疑是因選舉挫敗而欲關閉「鳥籠公投」。
- 科技應用不足:未能規劃電子投票、不在籍投票,導致選務效率低下。
- 對選務人員的招募與培訓:招募時程倉促,訓練不足,新住民參與度低。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指責中選會傲慢、民進黨介入,導致選務混亂、民眾排隊過久,甚至有人暈倒。
- 質疑中選會108年度選舉業務預算編列不符比例原則,要求檢討。
- 批評中選會未妥善規劃,從連署到選報亂象叢生,應深刻檢討。
- 主張中選會應檢討修法,不應將公投案與選舉脫鉤,以確保人民直接行使創制、複決權。
- 呼籲蔡政府立即重建中選會,提名公正人士,彌補公投法疏漏。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指出2018年九合一選舉選務作業紊亂,包括筆蓋投票、計票方式爭議、選務人員經驗不足及招募不足等問題。
- 建議中選會應檢討2018年選舉缺失及降低選務工作人員招募目標。
- 呼籲中選會借鏡國外經驗,檢討公投連署、成案、命題互斥、投票程序及選票設計等事務。
- 要求中選會檢討「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計畫」成效,並研擬精進作為。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中選會辦理選舉亂無章法、漏洞百出,未檢討「邊投票、邊開票」合法性,手冊擅自修訂程序。
- 要求中選會提出具體檢討之專案報告。
- 建議中選會研提相關修法計畫,使公投符合審議民主精神。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指出中選會委員未能即時解決選舉亂象,應深刻檢討並重新審慎規畫人員編制與選務安排。
- 要求中選會提出專案報告後方可動支預算。
- 批評中選會未妥善規劃,從連署案到選舉公報亂象叢生,導致民眾不便與不信任感。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批評中選會未落實選務人員訓練,造成選舉亂象,質疑公正性,要求提出檢討及改善方案。
- 主張中選會應針對連續兩年赴國外進行公民投票考察的必要性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中選會提出選務人員招募效率及時程改善報告。
- 要求中選會提出公投宣導計畫及經費專案報告。
- 建議中選會於3個月內針對「電子投票」、「不在籍投票」可行性分析提出專案報告。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指出公投連署機制漏洞,出現偽造、死人連署等情事,要求中選會提出改進辦法。
- 建議中選會針對公投案公告成立後舉行期間及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規定提出修正。
- 批評中選會選務規劃螺絲鬆動,應建置電子連署系統、改進公投辯論假反方問題。
- 要求中選會研擬改善及修法計畫,以因應選務亂象。
- 要求中選會對「電子連署系統增設可供民眾查對之機制」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批評中選會對公投案審查多有未依法處理情形,如不予補件遭判違法,要求提出改進方式專案報告。
- 要求中選會針對107年地方選舉亂象,提出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如何避免重蹈覆轍之專案報告。
- 認為中選會不應將公投案與選舉脫勾,讓公投成為成熟民主制度。
- 質疑中選會未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對選務工作檢討不徹底,且未設定電子投票期程。
- 要求中選會針對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如何避免再次發生107年地方選舉亂象提出專案報告。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批評中選會與地方選委會溝通協調及應變能力欠缺,導致地方選舉民眾怨聲載道,降低投票意願。
- 質疑中選會連續兩年進行公民投票考察,與行政院規定不符,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指出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預算增加甚鉅卻未說明原因,且選務亂象未有具體改善措施,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中選會於2個月內提送相關選務法規修正草案至立法院審議。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批評中選會辦理公投辯論出現假反方,螺絲鬆動,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主張中選會應盡速清查全台使用日本KYB制震器的大樓及公共建築,並協調定型化契約以保障人民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陳朝建 代理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回應委員質詢,就選務亂象、預算編列及公投議題進行說明。
相關後續
- 中選會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歲出部分,原列16億3,675萬4千元,減列「選舉業務」500萬元,改列為16億3,175萬4千元。
- 2案提案關於中選會正副首長責任及特別費凍結,保留送院會處理。
- 13項決議通過,凍結中選會「一般行政」預算十分之一及「選舉業務」預算二十分之一,並要求中選會就選務亂象、人員訓練、預算浮編、公投法修正等議題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中選會及所屬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部分
核心議題
- 內政部、營建署及建築研究所108年度預算審查,涵蓋民政、地政、土地測量、國土規劃、內政資訊、社會行政等多元業務。
- 重點關注選務人員任用彈性、原住民殯葬設施改善、地籍清理、國土測繪圖資更新、違章工廠問題、自然人憑證效能、人民團體管理、國土計畫子法進度、社會住宅推動、建築安全與防災、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選務人員公教比例放寬:內政部擬將公教人員比例放寬至1/3,引發對選務公信力及訓練成本的疑慮。
- 原住民殯葬設施改善計畫進度落後:多項原住民鄉公墓改善及離島火化設施工程因故延宕,執行成效不佳。
- 原住民族秘密投票權保障不足:村里集中投票仍有少數人狀況,影響原住民族秘密投票權。
- 內政部對選政機關職責認知不清:部長將選舉制度問題推給中選會,被質疑不了解內政部作為選政主管機關的職責。
- 政黨法實施成效不彰:大量政黨及政治團體無法聯繫,退場機制未落實,管理輔導有待加強。
- 地籍清理計畫進度緩慢:大量土地及建物未完成清理標售,地方政府辦理不積極。
- 公有及私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與補強進度遲緩:地震頻繁地區仍有大量危險建築物未解除列管,公有建築補強未完成。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放寬選務人員公教比例可能影響公信力,要求檢討。
- 批評內政部編列國慶預算超出立法院決議上限,忽視決議。
- 要求內政部提出解決違章工廠佔用農地問題的專案報告。
- 質疑營建署國家公園預算編列未響應撙節,並對壽山國家自然公園人猴衝突、交通亂象未獲有效改善提出質疑。
- 批評營建署未有效規劃國土計畫,只考量糧食安全而忽略產業發展。
- 指責營建署濕地保育政策與綠能發展衝突,導致濕地面積縮減、生態劣化。
- 要求營建署儘速清查全台使用日本KYB制震器的大樓及公共建築,並協調定型化契約以保障人民安全。
- 批評營建署高雄新市鎮開發案應待新任市長上任重新評估可行性。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檢討原住民及花東離島殯葬設施改善計畫進度落後原因,並提出精進辦法。
- 呼籲內政部積極協助政黨法實施,輔導政黨及政治團體修正補正,並徹底清點未聯繫上之團體。
- 指出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數據不一致,恐有疊床架屋疑慮,要求改善。
- 要求內政部檢討並改善殯葬設施改善計畫執行進度及強化審查管考機制。
- 批評營建署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進度落後、未納入公民參與,要求檢討改善。
- 要求營建署深入瞭解污水處理廠供水延後原因,積極協助處理以如期供水。
- 要求營建署提出改善檢討方案與政策宣導計畫,以提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成效。
- 要求建築研究所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防火安全設計改善提出精進方案。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內政部應研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計畫,以保障原住民族秘密投票權。
- 批評內政部長不了解內政部是選政機關,將責任推給中選會。
- 要求內政部針對地籍清理條例中符合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之土地處理方式提出專案報告。
- 質疑營建署國家公園預算編列未響應撙節,並對太魯閣、雪霸、海洋國家公園增列經費提出質疑。
- 要求營建署針對如何有效規劃國土計畫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針對「電子投票」及「不在籍投票」研提處理意見送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參考。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長不瞭解內政部是選政機關,將選舉問題推給中選會,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質疑內政部108年度「輔導捐助人民團體辦理各項重要紀念節慶及重要業務活動」預算暴增15倍,有綁樁之嫌。
- 要求內政部檢討殯葬設施改善計畫因民眾反對、地質敏感等因素延宕的問題。
- 批評內政部編列國慶預算超出立法院決議,忽視決議。
- 批評營建署與地方選委會欠缺協調督導,致各縣市選務作法不一致,如公投票匭數量不足、邊投票邊開票。
- 要求營建署督促各地方政府積極收回違章建築及被佔用土地,特別是墾丁、陽明山國家公園。
- 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儘速研議修訂國土計畫法未完成之子法。
- 要求建築研究所積極與相關單位共同輔導並協助老人福利機構落實防火及避難安全改善措施。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與中選會溝通協調及應變能力欠缺,導致公投與地方公職選舉亂象,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指出內政部地籍清理計畫仍有大量土地及建物待清理,要求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
- 批評內政部國土測繪圖資逾5年未更新,未依法行政。
- 指出自然人憑證服務項目停滯、使用人次下降,要求內政部改善功能,積極開發服務項目。
- 質疑內政部對濫葬情形監督不力,要求加強督導管理並宣導環保葬。
- 要求內政部督促各土地徵收事業機關於1個月內通知所有已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使用進度,並提出土地法第219條修法草案。
- 要求營建署提出石綿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修正公告、盤點公部門含石綿建物並建立拆除維護標準流程。
- 指出營建署國土計畫法子法訂定進度緩慢,不利業務推動,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批評營建署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成效不佳,城鄉差距明顯,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營建署訂定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招標規範,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地籍清理,活化土地利用,健全土地賦稅。
- 指出內政部殯葬設施改善計畫部分案件因民眾反對、地質敏感等因素延宕,要求檢討並改善計畫執行進度。
- 要求內政部積極協助已聯繫上之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法修正補正,並清點未聯繫上者。
- 要求內政部盡速依期程於107年12月開始調查計畫並執行澈查平埔族群潛在人口。
- 質疑自然人憑證服務項目停滯、使用人次下降,要求內政部提出精進作為。
- 要求營建署檢討國家公園違規行為,強化管理機制,有效遏止不當行為。
- 指出墾丁、陽明山國家公園違章建築濫建及土地遭占用情形嚴重,要求營建署檢討改善。
- 要求營建署檢討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強化永續環境面之執行效益,提升工程進度。
- 要求營建署深入瞭解污水處理廠供水延後原因,積極協助處理並致力達成用水端契約之協商議定。
- 要求營建署督導各機關儘速完成公有重要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並提出因應方案。
- 要求營建署就舊公寓加裝電梯、升降梯補助申請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營建署針對制震器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營建署檢討濕地保育利用、濕地基金及濕地標章機制,並提出專案報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民政業務中未針對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編列性別平權預算,要求提出具體鼓勵或推廣政策。
- 要求內政部協助爭取預算,並提出租用或購置緩撞車之計畫,以降低國道警察值勤風險。
- 要求營建署提出建築節能目標與路徑,及綠建築標章制度檢討之專案報告。
- 要求營建署將工廠端查核納入防火建材後市場查核機制具體時程規劃。
- 要求營建署提出石綿建材建物列管追蹤規劃進度,並修正不動產交易契約書將是否含有石綿列入應記載事項。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針對全國住宅場所住警器設置情況,進行全面盤點及加速設置,並提出書面報告與改進措施。
- 要求營建署不應再以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未完成為由,延宕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成立,應於3個月內提出正式成立管理處之書面報告與改進日程。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自然人憑證到期續卡率下降、未申辦用戶數高,且操作介面不友善,要求內政部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內政部研議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警察與消防人員於警察節與消防節放假1日。
- 要求內政部積極與相關單位溝通,於6個月完成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增列危險加成。
- 要求內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盤點農地資源、維護農地總量及對地綠色環境給付等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就應撤銷、廢止徵收土地之案件等相關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營建署就委託辦理社會住宅相關事項與計畫內容,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營建署配合相關部會訂定推動政策及檢討建築法規,建構電動車充電設備及環境。
- 要求營建署督促新北市政府加速泰山區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
- 要求建築研究所針對綠建築及智慧建築標章申請率偏低問題,提出相關改進措施並積極推廣。
- 要求建築研究所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防火安全設計改善進行研究,並與相關部會協調合作輔導改善。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督促各地方政府積極辦理地籍清理作業。
- 要求內政部檢討並健全人民團體制度及資訊管理系統之運作,提高使用系統之意願。
- 要求建築研究所提出精進改善計畫,並說明未來改善辦法及政策目標,以落實綠建築普及率成效。
相關人員回應
陳茂春 主任秘書兼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主任 內政部
- 回應委員質詢,就民政業務相關問題進行說明。
林清淇 民政司司長 內政部
- 回應委員質詢,就民政業務相關問題進行說明。
王靚琇 地政司司長 內政部
- 回應委員質詢,就地政業務相關問題進行說明。
吳欣修 署長 營建署
- 回應委員質詢,就營建署業務相關問題進行說明。
王榮進 所長 建築研究所
- 回應委員質詢,就建築研究所業務相關問題進行說明。
張簡任視察 內政部民政司
- 表示主席所提修正提案,將平埔原住民民族權利立法原則設定為「以其有扶助發展之必要者為原則」,對內政部推展業務有很大助益,未來修法考量將有更大彈性。
傅瑋瑋 專門委員 教育部
- 表示主席所提修正提案,可讓教育部在未來考量原住民學生學雜費減免、助學金、住宿費、外加名額及教師聘任等議題時,考量做一些排除,對教育部執行業務有利。
陳青梅 簡任技正 衛生福利部
- 表示平埔族群身分認定若考量體例一致性,應與現行原住民認定方式一致,而非用DNA鑑定。
- 承認平埔族群納入原住民後,對衛福部相關補助(如交通費)會產生衝擊,但若採主席修正提案,可排除對優勢對象的補助。
翁文斌 科長 考選部
- 關切平埔原住民納入後,是否可報考原住民特考,以及「另以法律定之」是否會限制其特考權利。
- 指出國家考試基於公平競爭原則,目前無排除不同原住民的規範,建議委員考慮。
相關後續
- 內政部108年度預算歲入部分照列,歲出部分照列。
-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民政業務」凍結二十分之一,並就11項提案理由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4目「地政業務」凍結500萬元,並就7項提案理由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土地測量」凍結二十分之一,並就3項提案理由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土地開發」凍結十分之一,並就解決違章工廠佔用農地問題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7目「內政資訊業務」凍結二十分之一,並就5項提案理由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內政部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1目「社會行政業務」凍結十分之一,並就3項提案理由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預算歲出部分,原列249億8,435萬6千元,減列「國家公園經營管理」100萬元,改列249億8,335萬6千元。
- 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目「公園規劃業務」凍結二十分之一,並就2項提案理由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凍結二十分之一,並就15項提案理由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一般行政100萬元,並要求公告修正後之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盤點公部門含石綿情形及建立拆除維護標準流程,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5目「營建業務」凍結2,000萬元,並就11項提案理由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6目「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凍結1,000萬元,並就3項提案理由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9目「道路建設及養護」凍結1億元,並就4項提案理由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營建署及所屬108年度單位預算第10目「下水道管理業務」凍結1億元,並就4項提案理由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建築研究所108年度預算照列。
- 建築研究所108年度單位預算第2目「建築研究業務」凍結500萬元,並就3項提案理由要求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建築研究所應針對老人福利機構防火安全設計改善提出精進改善方案,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建築研究所應針對綠建築普及率及境外綠建築標章認證提出精進改善計畫,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建築研究所應參照各國研究,邀集相關單位針對含石綿建築物進行基礎調查及石綿標準檢測方法,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回應平埔族群多年來爭取法定原住民身分的需求,並因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對現行身分認定制度的挑戰。
- 討論平埔族群身分認定標準,及其在取得身分後相關權益(如參政權、福利、教育優惠等)的配套措施與資源分配問題。
相關爭議
- 平埔族群身分認定範圍:行政院版採日治時期戶籍註記「熟番」為基礎,但委員質疑其認定過於寬鬆,可能導致人數過於龐大(估計從20萬到107萬人),且未考量文化認同程度。
- 司法判決與立法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選會勝訴,發回更審,可能導致平埔族群直接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立法機關面臨修法時間壓力。
- 現有原住民權益排擠:委員擔憂平埔族群納入後,現有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的預算、教育加分、特考資格、保留地等資源會被排擠。
- 「另以法律定之」的明確性:行政院版「另以法律定之」被質疑過於概括,未能有效規範平埔族群的權利範圍,可能導致未來修法困難。
- 族群委員會成立與否:部分委員主張應成立「平埔族群委員會」而非直接納入原住民身分法,以避免族群間資源衝突。
- 血緣認定與認同主義:委員質疑現行認定方式未明確結合血緣與文化認同,僅憑戶籍註記恐失真。
- 歷史脈絡與法律安定性:委員認為第八條修正應考量歷史脈絡,解決祖父母輩因舊法喪失身分的問題,而非僅做文字嚴謹化。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強調法規建置應優於身分法修正,認為「原住民」定義涉及憲法層次,應一併考量所有相關法規。
- 提醒原民會需考量平埔族群人數增加後的預算問題,不能動用第二預備金,且權益保障須平衡均衡。
- 指出本法涉及層面廣泛複雜,不能用簡單的身分修正來蓋過,會衝擊所有國民權益及預算配置。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未詳細說明公聽會中,有近3成原住民代表不同意行政院版本的原因。
- 批評法院判決未考量其所涉為整個民族事務,且未參考立法者意旨,認為是錯誤判決。
- 主張應成立「平埔族群委員會」,而非直接納入原住民身分法,以避免資源排擠。
- 強調原住民族社會意見的重要性,引用學者說法指出族群界線在現實生活中是明顯的。
- 認為原民會對平埔族群納入後可能造成的預算排擠問題,未做周全分析與影響評估。
- 主張第八條修正應解決祖父母輩因舊法喪失身分,導致孫子女無法取得身分的問題,而非僅做文字嚴謹化。
- 反對法院依據第八條「其他原因」擴張解釋,認為其邏輯有問題,要求原民會好好準備說明。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血親認定缺乏科學證據,特別是通婚多代後血緣比例稀釋的問題。
- 關切平埔原住民身分確認後,其權利是比照現有原住民,還是僅文化註記,以及對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影響。
- 認為若認定方式不夠嚴謹,恐導致人數過於龐大,造成內外困擾,影響未來健康照護、民政、選舉等系統。
- 主張族群認同與資源分配應分開處理,若無法血緣認定,應仿效客家族群以認同方式處理。
- 澄清山原、平原認定非以血統為基礎,而是日據時代註記,且要求從姓或傳統名字,與平埔族認定方式存在差異。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平埔族群人數推估(107萬人)的精準度與科學標準,認為遠超其認知。
- 擔憂平埔族群納入後,每年可能增加的預算,以及是否會排擠現有法定原住民的行政及福利措施。
- 強調身分認定茲事體大,應審慎討論,特別是牽涉政經資源分配問題。
- 支持主席提出的修正提案,認為若能將平埔原住民權利立法原則設定為「以其有扶助發展之必要者為原則」,有助於排除對優勢對象的補助。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立法不應預設人數限制,若平埔族人數眾多,原民會預算應隨之增加。
- 主張日治時期戶籍註記是目前最客觀科學的認定方式,不應阻擋平埔族群恢復身分。
- 建議將族群認同與資源分配分兩個層次處理,平埔族群文化流失快速,應予正視。
- 認為「另以法律定之」可防範未來資源排擠問題,應先確定原則,後續再討論具體法律條文。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擔憂平埔族群納入後,若無嚴格血親鑑定及代數限制,人數將無止盡,恐難以計算。
- 主張平埔族群身分認定應上溯至兩親等限制,而非無限代追溯。
- 建議平埔族群身分定義應更嚴謹,並預估不同認定標準下的人口數,以便規劃輔導與資源分配。
- 認為行政院版本過於寬鬆,僅憑戶籍資料登記即可取得身分,與山原、平原嚴謹認定方式不符。
- 強調平埔族群納入後,原民會資源有限,恐造成原住民社會恐慌,且配套措施應先到位。
- 主張平埔原住民應有文化特質,願意學習族語,而非僅取得身分,才能真正融入原住民大家庭。
- 反對主席提出的修正提案,認為明列「社會、經濟、文化及政治地位」可能導致平埔原住民爭取更多權利,與現有原住民權益衝突,建議從「政府整體財政、生活現況及其他客觀需要」來考量。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說明排審本案的急迫性:因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發回更審,若立法怠惰,平埔族群恐直接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問題將更複雜。
- 強調平埔族群正名運動的長期訴求與司法判決對立法的壓力。
- 提出修正提案,建議在「另以法律定之」後增加「應依其社會、經濟、文化及政治地位之實際需要,以其有扶助發展之必要者為原則」,以利未來權益法案的制定與資源分配考量,避免優勢族群獲得不必要的補助。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 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說明修法背景為回應平埔族群20多年來希望取得法定原住民身分,並精進現行身分法執行。
- 解釋院版增列平埔原住民身分,並規定其民族權利「另以法律定之」,參考加拿大作法,以明確劃分權益。
- 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民會勝訴,判決敗訴,促使修法讓平埔族人早日取得法定身分。
- 說明平埔原住民認定採血統與認同併計,需祖先在日治時代戶口名簿有「熟番」註記,並自願登記。
- 強調增列平埔原住民是考量現有山地、平地原住民尚未達成一致共識,避免直接納入平地原住民的困擾。
- 指出即便平埔原住民納入,其升學優惠、保留地等權利會依客觀因素有所區別,且有排富條款。
- 承諾未來若平埔原住民有實際資源分配需求,原民會將一併考量,並做好配套措施。
陳子和 專門委員 內政部戶政司
- 說明戶籍上原住民或平埔族身分登記,依民法推定婚生子女關係,可追溯多代,只要祖先有平埔族身分,後代申請即可取得,不以血緣為基礎。
- 解釋人數推估曾與原民會合作,根據中研院研究清查3地區註記資料,再串接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但最終人數仍待實際登記。
- 表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有「熟番」註記,作為平埔原住民身分認定的客觀依據,若註記被塗黑無法辨識則暫不處理。
- 確認原住民身分法第一條刪除「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為體例修正,對戶籍法無影響。
曾興中 科長 原住民族委員會
- 解釋第三條刪除「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為贅文,因身分取得應依其他條文認定要件。
- 說明第四條第三項刪除後,離婚未成年子女取得身分將回歸需從原住民姓或傳統名字之基本原則,並提供3年緩衝期給現有受影響者。
- 解釋第五條修正為衡平有血統與無血統者取得身分之要件,要求被收養者亦需從養父母姓或傳統名字。
- 說明第六條修正為文字調整,使「從姓」與「取用名字」更符合姓名條例用語,不影響權益。
- 解釋第七條調整用語,使姓名登記或變更更明確,並就第二項變更用語以涵蓋更多實務狀況。
- 說明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其他原因」為「法律上原因」,旨在明確區分歷史上因舊法令被迫喪失身分者與事實錯誤者。
- 解釋第八條第二項新增「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處理失能者等特殊案例,並說明陳瑩委員版本與院版差異。
- 說明第二條採日據時期戶籍註記為基本判準,因平埔族群受殖民情境最久,文化破壞嚴重,故認定要件希望寬鬆。
- 強調平埔族群取得身分後,其後代仍需回歸身分法中認同加血統主義架構,需有傳統名字等要件。
- 回應孔委員,若當事人與文化群體距離遠,無認同感,應不會來登記,這是立法技術層面的考量。
- 同意將主席與鄭委員、陳瑩委員的第八條修正意見整合,並說明各版本差異及涵蓋範圍。
鄭凱文 法官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說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發回更審,是因現行身分法第二條採登記主義,在法律定義上受限縮,法院採合憲性解釋。
- 指出若立法機關未修正第二條,未來最高行可能判命行政機關遵照法律見解作成行政處分,或直接確認當事人具原住民身分。
- 解釋法院判決並未脫逸法律文意解釋範圍,是從第八條「其他原因」擴張解釋,認為原住民身分應源於血統而非行政管制手段。
- 表示若法院直接判命行政機關為原住民登記,可能涉及行政裁量空間及事實調查,結果會因個別申請者狀況而異。
- 建議第八條第一項若增加「法律上」原因,可能排除事實上的原因,判斷上會增加困難,且若取消「未取得」可能影響從未取得過身分者的申請權。
- 確認若第二條增列第三款,可解決目前實務問題,否則第八條的解釋會更受限。
王全成 副司長 法務部法制司
- 說明第三條刪除「非原住民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可能造成疑慮,若明確化亦無不可。
- 解釋第五條修正後,若之前被收養但未從原住民養父母姓或名字者,可能喪失原住民身分,建議加註保障條款。
- 確認「法令」包含法律及命令,較「法律」更為寬泛。
- 同意附帶決議或立法說明對行政機關具有拘束力。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條保留協商,行政院版、林俊憲委員版、管碧玲委員修正提案以及張宏陸委員修正提案等4個版本保留協商。
- 第三條之各提案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法條文。
- 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條第二項句末增列「但依中華民國○年○月○日本法修正前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在此限」,其餘文字與行政院提案文字相同。
- 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七條第二項句末增列「但依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前之第四條第三項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不在此限」,第三項予以刪除,其餘文字與行政院提案文字相同。
- 第八條第一項將「除法律上原因」修正為「法令上原因」外,其餘文字與行政院提案第一項文字相同。
- 第八條第二項修正為「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或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以致未能於死亡前申請者,其子女准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之規定,亦得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姓,或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 第八條第三項依陳瑩委員修正動議第二項修正通過,修正文字為「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於本法施行前死亡者,其子女得準用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及前條規定,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
- 第九條照案通過,維持現行法。
- 廖委員提案第九條之一不予採納。
- 第十條保留協商。
- 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現行法第十二條照案通過,予以刪除。
- 現行法第十三條改列為第十二條,內容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原住民族身分法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送朝野黨團協商,本案於院會討論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 條次、條文以及援引條次等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1101
- 卷/期/冊
- 108/11/1
- 發布日期
- 2019-01-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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