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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審查暨交通部108年度預算凍結與檢討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2-24

本次交通委員會議主要併案審查「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等8項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旨在建立獨立、公正的多模組運輸安全調查機制。會議同時審查交通部主管的臺灣港務公司、航港建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等108年度預算,並通過多項預算凍結案及臨時提案,要求相關單位針對轉投資績效、預算執行率、淡海輕軌安全疑慮及國道客運票價等議題提出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航港建設基金、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

核心議題

  • 檢討臺灣港務公司、航港建設基金及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預算編列的合理性、執行效率,以及各項重大建設與營運計畫的成效與潛在問題。
  • 討論議題包括轉投資績效不彰、國外旅費編列浮濫、行銷獎勵措施執行率低、港灣營運量未顯著成長、重大建設進度落後、辦公廳舍購置計畫延宕、國道勞務承攬人力政策與逾期欠費問題、以及國道服務區收益提升等。

相關爭議

  • 臺灣港務公司轉投資國際物流公司虧損嚴重,港務觀光公司與高雄洲際貨櫃碼頭公司長期保留預算卻未成立,引發資金運用效率質疑。
  • 港務公司國外旅費預算較前年度大幅增加,且部分考察計畫重複編列、執行率不佳,被質疑浮濫編列。
  • 港務公司行銷獎勵措施預算執行率偏低,部分獎勵項目實際執行數未達預計數一半,顯示成效不彰。
  • 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及航港建設基金辦理部分的多項子計畫工程進度嚴重落後,但預算仍高額編列,引發預算浮編與執行效率不佳的爭議。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將派遣人力轉為勞務承攬,被質疑與行政院減少非典型人力政策相悖,未能提高機關自僱比例。
  • 國道客運業者擬調整優惠票價,引發公路總局應協調業者維持優惠以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的討論。
  • 國道通行費逾期欠費逐年攀升,且無法追討案件增加,顯示欠費清理作業流程與管控機制有待強化。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要求臺灣港務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3家轉投資公司處理方案及書面報告,因其轉投資績效不佳。
  • 要求航港局於2個月內提出「非本國籍工作船申請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作業要點」書面報告,以應對離岸風電工程船航線壅塞問題。
  • 提案凍結臺灣港務公司國外旅費100萬元,要求檢討出國計畫必要性、效益性及人數妥適性。
  • 提案凍結臺灣港務公司行銷獎勵措施五分之一預算,要求檢討各獎勵項目實施成效調整經費分配。
  • 提案凍結臺灣港務公司「港灣費用」預算1億元,要求提出改善方案以提升本業營運狀況。
  • 提案凍結臺灣港務公司「臺灣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實質建設計畫」預算2,000萬元,要求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說明進度落後原因。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港務公司國外旅費100萬元,指出預算編列未依行政院零成長原則,且派員出席董事會、參訪計畫浮濫。
  • 提案凍結臺灣港務公司行銷獎勵措施五分之一預算,因其預算執行率不佳,且部分獎勵項目實際執行數不到預計數一半。
  • 提案凍結航港建設基金「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十分之一預算,因各項子計畫執行情形不佳,特別是臺中港與基隆港工程大幅落後。
  • 提案凍結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承攬預算十分之一,質疑其與行政院派遣歸零政策相悖,要求說明勞動權益保障及自僱問題。
  • 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檢討國道清潔維護工作委外辦理導致不同區域薪資差異的問題,並要求得標廠商給予合理薪酬。
  • 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針對桃園北上林口B交流道、桃園中正北路兩處嚴重壅塞情形,儘速研擬相關解決方案。
  • 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持續辦理通行費追繳及強制執行,並提出改善措施,評估成本效益,維護基金財源。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臺灣港務公司國外旅費100萬元,因其較107年度預算增加22.56%,未符零成長原則。
  • 提案刪除臺灣港務公司行銷獎勵措施經費1億元,並凍結剩餘經費五分之一,因預算執行率不佳且多有寬列。
  • 提案凍結航港建設基金「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十分之一預算,要求加強工程進度控管並覈實編列預算。
  • 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港務公司儘速因應全球經貿與海運市場變化,研擬正確對策,並於2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以維持我國海運競爭力。
  • 要求交通部督促所屬檢討改進,並於2個月內提出未來如何精進成效之書面檢討報告,以提高商港服務費徵繳效率。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臺灣港務公司行銷獎勵措施預算2,000萬元並凍結1/10,要求說明各項措施內容及效益。
  • 提案凍結臺灣港務公司轉投資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4億元,質疑其高額投資卻持股比例低不合理。
  • 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港務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台源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營運規劃、投資策略、經營方針等書面報告,因國際海運市場不確定性高,相關投資風險須審慎評估。
  • 要求交通部督促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於2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書面報告,以強化各項欠費清理措施之辦理成效。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港務公司轉投資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預算4億元,質疑其高額投資卻持股比例低不合理。
  • 提案凍結航港建設基金「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十分之一預算,因部分子計畫工程進度落後。
  • 要求交通部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比照高雄駁二藝術特區模式,在嘉義布袋港積極招商,引進文創產業帶動地方觀光發展。
  • 提案凍結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成本」預算十分之一,指出108年度勞務成本編列明顯較高,應以106年度平均單位成本為參考標準。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港務公司「租金與利息」預算,要求提出相關書面報告說明預算數高於決算數原因。
  • 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花蓮海洋產業廊帶發展計畫,整體規劃花蓮港區,以利整體發展。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臺灣港務公司「業務費用─棧儲、包裝、代理及加工費」預算10%並凍結賸餘預算10%,因績效不彰、高雄港排名下滑。
  • 提案刪除臺灣港務公司「業務─國外旅費」預算10%,質疑離岸風電考察必要性。
  • 提案凍結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成本─管理成本─服務費用─郵電費」預算十分之一,因國道通行費逾期欠費逐年攀升,催繳費用大幅提升卻無根本改善對策。
  • 質疑交通部機車煞車輔助系統ABS及CBS補助政策的財源未定,且政策宣布過於倉促,未考慮車種技術困難度及內閣改組等因素。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費用」十分之一,質疑海外投資顧問委託研究案與轉投資公司業務重複。
  • 提案凍結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勞務成本─管理成本」預算1億元,要求檢討服務區收益情況,因其消費潛力未充分發揮。
  • 建議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調整連假期間離峰時段一律免收費,以促進車輛分流,避免通行費收入一再超過預算規模。
  • 建議高速公路服務區可依季節推廣在地農特產品,提升服務區收入並幫助農民,要求高速公路局協調經營業者儘速推動實施。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臺灣港務公司國外旅費140萬8千元,指出其國外旅費較107年度預算增加22.56%,應維持零成長原則。
  • 提案刪減臺灣港務公司行銷獎勵措施預算1,000萬元並凍結1億元,因其預算執行率不佳,要求覈實檢討。
  • 提案凍結航港建設基金「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十分之一預算,要求提出相關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4個月內,提出轉投資標的選擇之方針及準則,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代理部長 交通部

  • 同意委員建議,表示將持續與業者溝通,原則上朝維持國道客運原有優惠方式處理。
  • 認同委員關於透過自願報告系統了解各水路、公路及軌道情況的建議,表示可比照航空相關辦法實施。
  • 指出機車ABS及CBS補助政策已確定,ABS補助4,000元,CBS補助1,000元,財源正在行政院內部討論中。
  • 說明臺鐵體檢小組分為土木、機電、營運、組織四個向度,針對安全部分已列為「優先改善事項」,並要求臺鐵列出時間表回應。
  • 指出運輸事故調查法中的建議事項,行政院會列管,對於沒有改善的部分會有行政處分。

吳宗榮 董事長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無相關發言紀錄

謝謂君 局長 航港局

無相關發言紀錄

趙興華 局長 高速公路局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彥伯 局長 公路總局

  • 說明國道客運優惠票價調整案,只要送公路監理機關備查即可。
  • 表示公路總局會依照委員建議,持續與業者溝通,原則上朝向維持原本優惠方式處理國道客運票價。

紀佳芬 副主任委員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 說明航港建設基金在水路事故方面,船舶係以其噸位為主,必須大於500噸才會納入調查範圍,小船事故不會納入。

相關後續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營業總收入增列5,000萬元,改列為210億5,779萬2千元。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營業總支出減列4,559萬1千元,改列為140億4,669萬2千元。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稅前淨利增列9,559萬1千元,改列為70億1,110萬元。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度重大之建設事業減列2,500萬元,改列為111億8,080萬7千元。
  • 通過2項臨時提案,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3個月內提出轉投資公司處理方案,並要求交通部航港局於2個月內提出有關「非本國籍工作船申請停泊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作業要點」。
  • 通過21項決議,多數涉及預算凍結,要求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國外旅費、行銷獎勵措施、海外投資顧問研究案、港灣營運狀況、轉投資三中港公司、國際商港營運設施建設計畫進度等議題提出書面報告。
  • 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基金來源增列3,114萬8千元,改列為87億2,390萬6千元。
  • 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基金用途減列2,000萬元,改列為81億7,863萬1千元。
  • 航港建設基金108年度本期賸餘增列5,114萬8千元,改列為5億4,527萬5千元。
  • 通過9項決議,多數涉及預算凍結,要求交通部航港局針對「臺灣國際商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執行率不佳、商港服務費收入、安平港航道浚深工程及高雄港與安平港碼頭設施整建工程延宕等議題提出書面檢討或改善報告。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業務總支出減列500萬元,改列為185億4,846萬元。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本期賸餘增列500萬元,改列為134億0,663萬元。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108年度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減列4億5,000萬元,改列為92億0,389萬元。
  • 通過14項決議,多數涉及預算凍結,要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針對勞務承攬人力、修理保養費用、勞務成本、服務區收益、通行費欠費清理、國道清潔維護薪資差異、電子收費違規舉發服務費、交通資訊蒐集支援系統應用、桃園林口B交流道及中正北路壅塞、連續假期離峰免收費、服務區推廣農特產品、施工事故與兩次事故預防等議題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關於交通部主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預算及交通作業基金─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分預算

核心議題

  • 檢討交通部觀光局擴大國旅暖冬自由行方案對部分城市的不公平性,以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士制服疑含毒性化學物質的安全性問題。
  • 討論觀光局政策規劃的完善性,以及中華郵政採購制服的檢驗過程與基層郵務士健康保障。

相關爭議

  • 交通部觀光局擴大國旅暖冬自由行方案單獨排除桃園市、新竹市、台北市3個城市,被質疑懲罰觀光表現好的城市,邏輯不通且打擊地方士氣。
  • 中華郵政郵務士制服被揭露疑含有毒性化學物質全氟烷化合物,且送驗結果不符採購規範,引發對採購過程瑕疵及基層郵務士健康的擔憂。
  • 淡海輕軌履勘期間輔助限速裝置(ATP)疑被關閉,且履勘地點更動,引發安全疑慮及交通部核定放水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即刻將桃園、新竹、台北等3市納入國旅暖冬自由行方案補助,並嚴格檢討多次政策疏漏原因。
  • 質疑淡海輕軌履勘時ATP關閉、履勘地點更動,要求交通部提供相關紀錄、司機日誌、關閉SOP及大彎道限速處置方式。
  • 質疑何謂「重大事故」定義不清,認為應有明確量化標準而非「社會關注」。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華郵政會同政風及交通部人員,將郵務士制服送至指定機構重新檢驗,並增加全氟烷化合物測試,確保基層郵務士穿著安全。
  • 質疑飛安會對齊柏林空難調查報告的結論有誤導之嫌,特別是將藥物及疲勞因素列為「可能肇因」缺乏直接證據,且未將飛行員「自轉」自救納入報告。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對淡海輕軌履勘時ATP是否關閉仍無法確認,要求詳加確認相關紀錄。
  • 認為新北捷運公司董事長陳建宇稱ATP可不用裝的言論不恰當,強調安全不能打折,輔助設備應正常使用。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中18項建議的法律義務與執行強度,以及當年採購程序法律責任問題未被處理。
  • 強調《運輸事故調查法》應納入國際專家參與調查的法源依據,特別是面對重大且複雜的事故。
  • 質疑新法將消防或警察機關納入2小時內通報義務的原因,是否因過去執行落差或破壞現場問題。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認為成立運安會是提升大眾運輸安全的重要基礎,因運輸事故死亡人數高,且現行交通部內部調查易有官官相護問題。
  • 建議在運安會成立前,各機關單位應設置自願報告系統,比照飛安會經驗,以利日後與運安會接軌。
  • 主張《運輸事故調查法》對「重大事故」的定義不應模糊不清,而應以人員死亡或重傷、運輸工具毀損或滅失作為介入調查的標準,避免只調查重大事故而忽略金字塔底層的小問題。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不夠客觀、中立、完整,且交通部鐵道局曾放假消息掩蓋主風泵問題。
  • 指出事故車主風泵在事故報告發布前未拆檢,且報告內容對主風泵故障發車的描述有遮掩之嫌,要求重做報告。
  • 質疑普悠瑪事故後第二封「列車無法修復」簡訊未被納入調查報告,有掩蓋真相之嫌。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及鐵路局對普悠瑪事故乘客提供最妥善處理,包括心理輔導、職能能力損失鑑定等,並給予迅速、寬鬆的補償。
  • 質疑《運輸事故調查法》中「重大運輸事故」定義過於抽象,要求明確認定標準,並確認行政機關本身調查不會停止。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主張《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五條應將「運安會得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的「得」改為「應」,以強化強制性。
  • 建議應在法律中加入罰則,保障吹哨者身分不被洩漏,避免洩漏者僅以刑法處理。
  • 建議運輸研究所與運安會應建立橫向聯繫機制,以利整體運輸安全建構。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後需要6個月才能正常運作的說法荒唐,認為應提前進行幕僚和預備作業。
  • 批評交通部民航局宣布機場服務費退費免收手續費政策,近2年仍未解決,效率低落。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代理部長 交通部

  • 承諾12月28日考績委員會和考懲委員會將確定普悠瑪事故懲處名單,但認為買車與用車責任兩者皆有,難以區分比例。
  • 表示淡海輕軌履勘時,委員未進入駕駛室確認ATP是否隔離,承諾將請機電組履勘委員再次確認ATP開啟後的測試狀況。
  • 強調ATP是新車種標準配備,可避免人為疏失造成的事故,認為陳建宇董事長稱ATP可不用裝的言論不恰當。
  • 說明普悠瑪事故調查報告中的18項建議將列為列管事項,臺鐵須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告,並有期限要求改善。
  • 表示普悠瑪採購程序中的法律責任問題目前仍在司法調查階段,待司法調查告一段落後會另行處理。
  • 說明行政院版《運輸事故調查法》中「重大運輸事故」的範圍將由運安會會同交通部擬訂施行細則,報請行政院核定。
  • 強調行政機關的監理與調查不會停止,運安會主要負責獨立、安全的重大事故調查,兩者將同時進行。
  • 同意機車ABS及CBS補助政策的財源正在行政院內部討論,並將於1週內提出機場服務費退費免收手續費的實施時間表。
  • 說明運輸研究所任務廣泛,安全只是其中一項,但同意運研所與運安會可在人員交流及合作機制上加強橫向聯繫。

紀佳芬 副主任委員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 說明《運輸事故調查法》中「重大運輸事故」的定義,現階段法律上沒有明確人數標準,將由施行細則多採納各部會建議,避免單純以人數定義。
  • 解釋委託他國調查是權限委託,在運安會調查效益不大的情況下才會進行。
  • 說明《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十三條現場處理爭議,原先規定需經主任調查官同意才可移動現場,但考量交通影響,改為與事故現場管理機關共同協商,以達獨立但不對立。
  • 解釋《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十七條調閱過去3年醫療紀錄,是參考國際上因飛行員健康問題導致事故的案例,為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而設定。
  • 同意將《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五條「運安會得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的「得」修正為「應」,以強化強制性。
  • 表示《運輸事故調查法》中「重大」二字是必要,因事故類型眾多,若無「重大」將無法限縮調查範圍,會讓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調查。
  • 說明運安會成立後需要6個月時間啟動,主要用於申請預備金、招募人員及派員受訓,但可再檢討加速時程。
  • 解釋將消防或警察機關納入2小時內通報義務,是因其權限大,可能會移動現場,為避免影響調查公正性而要求複式通報。

陳文瑞 司長 交通部路政司

  • 說明淡海輕軌履勘當天,新北市府回復並未關閉ATP,但其個人沒有特別確認。
  • 解釋輕軌運作與高鐵、臺鐵不同,加裝輔助限速裝置是為提升行車安全。
  • 坦承履勘委員未進入駕駛室確認ATP是否關閉,且未要求做相關演練。
  • 說明初期營運範圍包括所需的維修區與行控中心,因此履勘地點有所調整。

阮重明 執行秘書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 說明蘭嶼黑鷹直升機事故的飛安報告預計明年3月正式公布。
  • 指出購入一架黑鷹直升機成本約7億元以上,視裝備而定。

胡湘麟 局長 交通部鐵道局

  • 否認鐵道局曾指示任何人放話稱「主風泵卡滿羽毛致普悠瑪翻覆」。
  • 說明事故普悠瑪號的主風泵是在12月份分2次拆卸檢查。
  • 坦承事故車主風泵在第一份調查報告及賴清德報告時未拆,12月3日才會同宜蘭地檢署拆卸。
  • 承認2個主風泵故障不應開車。
  • 說明事故車進庫後2個多小時主風泵未修,相關紀錄未呈現,發車前也無相關程序記錄。
  • 澄清第二封簡訊內容在報告中有所說明,但簡訊本身未被放入報告。

何淑萍 副局長 交通部民航局

  • 說明機場服務費退費免收手續費政策已宣布一段時間,主要問題在於請求權時間點爭議,目前已請航空公司儘量配合免收手續費。

官文霖 飛安調查官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 說明運安會24小時值班,過去飛航事故多發生在機場,通報迅速;超輕型載具事故曾有現場被移動案例,因此未來運安會將納入消防及警察機關為應通報單位,建立複式通報機制。
  • 解釋《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六條第二項委託他國調查,是指在效益不大情況下,由該國監理機關更正飛行員行為,而非將所有調查推給國外。
  • 說明在重大事故現場,運安會將發展SOP,兼顧搜救、交通恢復及蒐證需求,以運安會為主導進行協商。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交通部於1週內提供淡海輕軌履勘當日ITMS紀錄、司機行車日誌,並要求新北市政府提交關閉ATP系統的SOP及大彎道限速處置方式。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預算,委員提案截止收件,另擇期進行處理。
  • 通過臨時提案2項,要求交通部將桃園、新竹、台北等3市一併納入國旅暖冬自由行方案補助,並嚴格檢討政策疏漏原因。
  • 通過臨時提案2項,要求中華郵政會同政風及交通部人員,將郵務士制服送至3間檢驗機構重新檢驗並增加全氟烷化合物測試,確保安全。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飛航事故調查法修正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運輸事故調查法)」等8案

核心議題

  • 探討將現行飛航事故調查法擴充為多模組的《運輸事故調查法》,涵蓋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事故,並成立獨立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運安會),以避免球員兼裁判的疑慮,提升事故調查的公正性、專業性及公信力。
  • 討論《運輸事故調查法》的立法目的、重大運輸事故的定義、調查範圍、權限劃分、現場處理、資料蒐集、自願報告系統建立、國際參與、調查報告審議發布及罰則等相關條文細節。

相關爭議

  • 「重大運輸事故」的定義模糊,行政院版以「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運安會認定」為標準,委員則主張應有更明確的量化指標,且不應僅限於重大事故才調查。
  •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五條關於運安會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的條文,行政院版使用「得」建置,委員主張應改為「應」建置,以強化強制性,並應加入對揭露者身分洩漏的罰則。
  •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十三條關於事故現場清理,若有重大影響交通時,應由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委員質疑若無明確主導者,可能導致推諉或處理延宕,主張應在協商後「並徵得主任調查官之同意」。
  •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十七條關於調閱運具運作相關人員醫療紀錄,行政院版規定為「過去三年內」,委員質疑為何設定3年,主張應刪除時間限制,只要調查需要即可調閱。
  •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十七條關於政府機關未依運安會建議改正缺失的處分機制,行政院版刪除原有「行政院應予以處分」的規定,委員擔憂將削弱建議強度,主張應保留行政罰則,以確保建議落實。
  • 《運輸事故調查法》中軍用航空器是否納入調查範圍的爭議,以及若涉及軍事機關,國防部是否會以機密為由不配合調查。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成立後,需要6個月才能正常運作,被委員質疑時程過長,認為應提前啟動準備工作。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現行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源分散,且交通部各單位自行調查易產生球員兼裁判情況,支持由獨立機關運安會統一調查。
  • 主張《大眾運輸事故調查法》應以大眾運輸工具運行中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工具毀損或滅失即應介入調查,而非僅限於「重大事故」。
  • 建議《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一條應將「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後加上「等」字,以涵蓋未來新型態運輸工具。
  • 建議《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十七條調閱醫療紀錄應刪除「三年內」的限制,只要調查需要即可調閱。
  • 認為《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十七條應保留政府機關未依運安會建議改善缺失時,行政院應予以處分的規定,以確保建議執行強度。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強調應建立統一、超然客觀的調查機制,整合分散的調查資源,符合先進國家做法。
  • 主張《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應賦予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最高權限,確保調查程序公開透明。
  • 認為《運輸事故調查法》應制定一套機制,包含平常的抽樣檢查,而非僅在「重大事故」發生時才啟動調查。
  • 強調事故調查應著重於事故內容而非僅以人員死傷定義,例如航空器艙壓、起降問題即使無人死亡也屬重大事故。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指出我國運輸事故調查單位分散各部會,法源依據不統一,區隔監理與調查符合世界潮流。
  • 主張應建立獨立調查飛航、軌道、船舶及公路等運輸模組事故的「運輸安全委員會」,並制定《公共運輸事故調查法》作為法源。
  • 建議《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五條應將「得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的「得」改為「應」,以確保系統建立。
  • 主張應在法規中加入罰則,保護自願報告系統中揭露者身分不被洩漏,避免吹哨者遭秋後算帳。
  • 建議運輸研究所與運安會應建立橫向聯繫機制,而非成為兩個獨立軌道,以利整體運輸安全建構。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強調《運輸事故調查法》立法的重要性,希望能找到事故主因與潛在風險,避免類似事故再發生。
  • 質疑普悠瑪事故懲處建議中,買有問題列車者的責任應大於使用者,認為懲處應有所本。
  • 質疑《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對軌道重大運輸事故以15人死亡定義的合理性,認為不應單純以人數定義,而應以情狀為重。
  • 對《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十三條事故現場處理中,事故現場管理機關與運安會共同協商機制,擔憂主管機關可能因官官相護而破壞現場,主張應加重故意破壞現場的罰則。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主張《運輸事故調查法》應納入「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於必要時委託外國專家運輸安全調查機關協助之」條款,以引入國際專業協助。
  • 質疑《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九條新增消防或警察機關的通報義務,是否因過去執行落差或曾有破壞現場問題,要求釐清過去事故得知與啟動調查的機制。
  • 建議《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十七條應保留政府機關未依運安會建議改善缺失時,行政院得予以處分的規定,以強化建議的強度。
  • 強調運安會委員的旋轉門條款與利益迴避應有明確規範,特別是專任委員應有更嚴格的限制。
  • 建議運安會名稱不應侷限於「調查」,應能提供相關交通單位更多安全上的意見與建議,發揮預防功能。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疑《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對「重大運輸事故」的定義過於模糊,特別是「造成社會關注」的標準不清,要求有明確量化定義,如3人死亡、10人死傷或15人受傷。
  • 建議《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六條關於自願報告系統,對揭露者身分或資料來源的洩漏應有罰則,且罰款金額應合理。
  • 強調淡海輕軌履勘時ATP關閉是嚴重問題,要求交通部立即處理,並提供相關資料及SOP。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運輸事故調查法》中「重大災害」的定義,認為應邀集內政部等單位共同研商統一標準,涵蓋社會治安影響等層面。
  • 關切蘭嶼黑鷹直升機事故的飛安報告進度,並質疑後勤維修品質不佳,可能存在園藝公司得標維修直升機的狀況,要求內政部空勤總隊查明。

相關人員回應

紀佳芬 副主任委員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 說明《運輸事故調查法》的修法是因應普悠瑪事故,希望能建立獨立、公正且具專業的委員會,探究運輸事故根本原因及潛在風險。
  • 解釋修法將《飛航事故調查法》擴充為多模組運輸事故調查法,納入鐵道、水路、公路事故調查,並設置獨立於監理與運輸主管機關的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說明《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條「重大運輸事故」的定義將在施行細則中擬訂,考量其複雜程度,不宜單純以人數定義。
  • 同意將《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五條「運安會得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的「得」修正為「應」,並接受蕭委員關於國際專家參與調查的建議,但建議將「委託」改為「尋求」。
  • 說明《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十三條事故現場處理,考量鐵道、公路事故對交通影響重大,運安會與交通部協商後,將採共同協商方式,並發展SOP兼顧搜救、交通恢復及蒐證。
  • 解釋《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十七條調閱過去3年醫療紀錄,是參考國際案例,例如德國之翼空難,為確保飛行員健康狀況對飛安的影響。
  • 說明運安會成立後需要6個月時間啟動,主要用於申請預備金、招募人員及派員受訓,但可再檢討加速時程。
  • 解釋《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九條新增消防或警察機關的通報義務,是因其權限大,可能會移動現場,為避免影響調查公正性而要求複式通報。
  • 同意運安會委員的旋轉門條款與利益迴避應有規範,並建議專任與兼任委員應有不同規範。
  • 表示運安會雖名稱含「調查」,但平常調查能量有剩餘時,會定期為各航空公司舉辦預防意外事故或安全管理訓練,未來擴充後這方面功能不會有問題。

王國材 代理部長 交通部

  • 說明普悠瑪事故懲處將於12月28日確定,買車與用車責任兩者皆有。
  • 承認淡海輕軌履勘時,委員未進入駕駛室確認ATP是否隔離,承諾將請機電組履勘委員再次確認ATP開啟後的測試狀況。
  • 強調ATP是新車種標準配備,可避免人為疏失造成的事故,認為陳建宇董事長稱ATP可不用裝的言論不恰當。
  • 說明行政院版《運輸事故調查法》中「重大運輸事故」的範圍將由運安會會同交通部擬訂施行細則,報請行政院核定。
  • 強調行政機關的監理與調查不會停止,運安會主要負責獨立、安全的重大事故調查,兩者將同時進行。
  • 說明《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十三條事故現場處理,考量鐵道、公路事故對交通影響重大,應給予現場管理單位協商機會,加速調查程序。
  • 同意《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十七條中,行政院列管機制已包含對未改正缺失的處分,因此不需額外明訂。

陳文瑞 司長 交通部路政司

  • 說明淡海輕軌履勘當天,新北市府回復並未關閉ATP,但其個人沒有特別確認。
  • 坦承履勘委員未進入駕駛室確認ATP是否關閉,且未要求做相關演練。

阮重明 執行秘書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 說明蘭嶼黑鷹直升機事故的飛安報告預計明年3月正式公布。

胡湘麟 局長 交通部鐵道局

  • 否認鐵道局曾指示任何人放話稱「主風泵卡滿羽毛致普悠瑪翻覆」。
  • 坦承事故普悠瑪號的主風泵在第一份調查報告及賴清德報告時未拆,12月3日才拆卸。
  • 承認2個主風泵故障不應開車,但相關紀錄未呈現為何未修復即發車。
  • 澄清第二封簡訊內容在報告中有所說明,但簡訊本身未被放入報告。

官文霖 飛安調查官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

  • 說明《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六條第二項委託他國調查,是指在效益不大情況下,由該國監理機關更正飛行員行為,而非將所有調查推給國外。
  • 說明《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十七條調閱過去3年醫療紀錄,是參考國際上因飛行員健康問題導致事故的案例,為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而設定。
  • 說明運安會成立後需要6個月時間啟動,主要用於申請預備金、招募人員及派員受訓,但可再檢討加速時程。
  • 解釋《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九條新增消防或警察機關的通報義務,是因其權限大,可能會移動現場,為避免影響調查公正性而要求複式通報。
  • 說明《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十八條對個人罰款金額,建議可降低至6萬至30萬元。

相關後續

  • 《運輸事故調查法》的名稱因需配合組織法,故保留協商。
  •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因涉及組織法名稱或定義問題,均保留送政黨協商。
  •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五條「運安會得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的「得」修正為「應」,並接受蕭委員關於國際專家參與調查的建議,但將「委託」改為「尋求」後修正通過。
  •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十七條第五款「過去三年內」的文字刪除後修正通過,改為只要需要即可調閱。
  •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二十九條中,關於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身分或資料來源的罰則,修正為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後通過。
  •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三十六條增訂「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的規定後修正通過。
  •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三十九條修正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後通過。
  • 本次會議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明文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101
卷/期/冊
108/11/1
發布日期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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