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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監察院與法務部預算審查及促轉會預算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2-2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08年度監察院與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預算,多項預算項目被凍結並要求提出專案報告或檢討。會議中,委員們對監察權行使、司法改革、機關人力與資源配置、以及廉政與矯正業務提出多項質疑與改進建議。對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預算審查,則因委員間對其合法性及預算處理方式存在嚴重分歧,經表決後決議兩案併陳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不含審計部及所屬)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監察院108年度歲入歲出預算,並對其組織運作、人員編制、監察權行使範圍及效率等議題進行討論與政策建議。
  • 核心議題包括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的跨平台支援、監察院組織法修正、監察權對司法獨立性的影響、車輛使用撙節原則、自動調查案件積壓問題,以及對花蓮縣政府採購案的監察查察要求。

相關爭議

  •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僅支援Windows,對其他作業系統使用者造成不便,監察院需研議跨平台支援。
  • 監察院調查人員職掌區分不明確,《監察院組織法》逾20年未修,引發人力配置與出國考察隨行人員適當性爭議。
  • 監察委員對司法判決案件的調查權行使,可能干預司法獨立性,且《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盡量避免調查」的規定與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符,需修法明確規範。
  • 監察院預算員額未精減,特別是駕駛員額未依撙節原則減少,且車輛使用規定包含「支援婚喪喜慶」等,引發公帑浪費疑慮。
  • 監察院自動調查案件數量大幅增加,但未提出調查報告的比例顯著提高,缺乏辦案期限約束與外部監督機制,與司法院法官受辦案期限拘束形成對比。
  • 媒體報導花蓮縣政府採購案疑由在地記者得標且公告程序異常,時任副秘書長涉嫌私下蒐集輿情,監察院被要求儘速查察。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建請監察院研議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支援跨平台作業。
  • 要求監察院研議《監察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明確調查人員職掌。
  • 要求監察院研議《監察法》修正草案,將涉及司法權部分法律明文。
  • 要求監察院加強與國家人權博物館及國外人權監察史交流。
  • 要求監察院檢討《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妥當性。
  • 要求監察院按月公布「未提出調查報告案件經過時間」等統計數據,並建立管考機制降低未結案比率。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建請監察院研議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支援跨平台作業。
  • 要求監察院研議《監察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明確調查人員職掌。
  • 要求監察院研議《監察法》修正草案,將涉及司法權部分法律明文。
  • 要求監察院就車輛使用概況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是否符合業務需求及撙節原則。
  • 要求監察院加強與國家人權博物館及國外人權監察史交流。
  • 要求監察院檢討《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妥當性。
  • 要求監察院按月公布「未提出調查報告案件經過時間」等統計數據,並建立管考機制降低未結案比率。
  • 要求監察院儘速嚴加查察花蓮縣政府採購案相關疑義。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建請監察院研議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支援跨平台作業。
  • 要求監察院研議《監察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明確調查人員職掌。
  • 要求監察院研議《監察法》修正草案,將涉及司法權部分法律明文。
  • 要求監察院加強與國家人權博物館及國外人權監察史交流。
  • 要求監察院檢討《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妥當性。
  • 要求監察院按月公布「未提出調查報告案件經過時間」等統計數據,並建立管考機制降低未結案比率。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建請監察院研議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支援跨平台作業。
  • 要求監察院研議《監察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明確調查人員職掌。
  • 要求監察院研議《監察法》修正草案,將涉及司法權部分法律明文。
  • 要求監察院加強與國家人權博物館及國外人權監察史交流。
  • 要求監察院檢討《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妥當性。
  • 要求監察院按月公布「未提出調查報告案件經過時間」等統計數據,並建立管考機制降低未結案比率。
  • 要求監察院儘速嚴加查察花蓮縣政府採購案相關疑義。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就車輛使用概況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是否符合業務需求及撙節原則。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就車輛使用概況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是否符合業務需求及撙節原則。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就車輛使用概況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是否符合業務需求及撙節原則。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就車輛使用概況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是否符合業務需求及撙節原則。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就車輛使用概況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是否符合業務需求及撙節原則。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就車輛使用概況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是否符合業務需求及撙節原則。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監察院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監察院儘速嚴加查察花蓮縣政府採購案相關疑義。

相關人員回應

傅孟融 監察院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監察院108年度歲入部分(罰款及賠償收入、財產收入、其他收入)照列。
  • 監察院108年度歲出部分,原列7億8,823萬4千元,減列「一般行政」150萬元及「調查巡察業務」80萬元,共計減列230萬元,改列為7億8,593萬4千元。
  • 監察院「一般行政」、「議事業務」、「調查巡察業務」、「一般建築及設備」等科目預算分別凍結3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俟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監察院需研議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支援跨平台作業,並於5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監察院需研議《監察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監察院需研議《監察法》修正草案,將涉及司法權部分法律明文,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監察院需就車輛使用概況是否符合業務、職權及撙節開支作法,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監察院需加強與國家人權博物館及他國人權監察史交流。
  • 監察院需就《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妥當性,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監察院需按月公布「未提出調查報告案件經過時間」等統計數據,並就如何降低調查案件未提出報告比率及建立管考機制,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監察院需儘速嚴加查察花蓮縣政府採購案相關疑義,並於6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
  • 監察院主管預算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含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矯正署、行政執行署、各級檢察署、調查局)的108年度歲入歲出預算,並針對其業務執行、政策方向、人力配置及司法改革進度等提出多項質疑與改進建議。
  • 核心議題涵蓋法務部長言論適當性、反貪腐公約施行進度、檢察官勞逸不均、洗錢防制作業、刑事訴訟行政簽結制度、毒品戒癮治療成效、少年矯正與觀護制度、同性婚姻立法原則、刑事補償與社會復歸機制、司法錯案研究、司法精神病院設立、個人資料保護業務移轉、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揭弊者保護法立法進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落實情況,以及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等。

相關爭議

  • 法務部長蔡清祥針對保外醫治受刑人、反貪腐公約修法期限、慶富案、李慶華案及棄保潛逃罪法案等議題的國會答詢言論,被多位委員質疑為殆耗法務尊嚴、推諉責任、發表不實言論,要求減列或凍結其特別費以示警惕。
  • 法務部被質疑未能積極推動《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所定3年修法期限,且部長對此毫無所悉,將責任推諉廉政署。
  • 法務部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汰換計畫與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設備購置經費存在重複編列及發送地方地檢署的問題。
  • 少年輔育院與少年矯正學校的制度差異,導致少年因感化教育地點不同而處遇不同,且績效評估僅以再犯率為基準,未能反映再升學與進修狀況。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中,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責任分數計算方式,相較有期徒刑者有雙重加重懲罰受刑人之疑義,恐違反平等原則。
  • 現行偵查實務的「他案行政簽結制度」僅以行政規則為依據,規範位階不足且程序保障欠缺,不受監督,有違法律保留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監所超額收容導致監所管理員工作超時過勞,現行值班制度亟需改善,但相關研議與修法時程不明。
  • 廉政署編列與邦交國交流、兩岸共同打擊貪腐相關預算,但計畫內容不明確或成效不彰,在財政困窘下引發撙節支出之議。
  • 廉政署「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建立及測謊人才培訓計畫」的研究樣本、分析方法及具體指標說明不清,且測謊鑑定作為論罪依據的有效性存疑。
  • 我國清廉印象指數與東亞先進國家仍有差距,民眾對政府肅貪表現不滿,廉政署需檢討反貪、防貪與肅貪規劃。
  • 廉政人員發生貪瀆風紀案件,斲傷形象,要求廉政署增加防範機制,加強偵查不公開及保密控管。
  • 矯正署83年取得的臺北女子看守所遷建用地(原臺灣士林看守所)因居民反對而閒置多年,每年耗費百萬元保全費用,有浪費公帑之嫌。
  • 矯正署擬赴大陸地區矯正機關交流,但過去赴陸預算執行不佳且未說明成果,考量中國大陸人權紀錄不良,此類交流必要性受質疑。
  • 監獄教誨師人力不足、專業素養欠缺、職訓資源不足、收容人作業金過低、累進處遇制度與假釋審核公平性等問題懸而未決。
  • 少年觀護所的定位與運作仍多仿效成人監禁思維,設置違規房、考核房並課以非法定不利處分,違反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 司法精神病院設立議題:現行監護處分制度將所有精神疾病受處分人安置於一般精神病院,對特定類型患者治療及降低再犯效果有限,且可能威脅其他收容人及醫護人員安全,應參考外國做法分流處理。
  • 《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機關從法務部移轉至國家發展委員會,委員要求兩部會確實完成業務移轉並評估法規是否符合國際標準。
  • 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冗長且認定懲戒比例不高,人民無法直接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聲請評鑑,導致制度無法快速發揮功能。
  •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自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後,立法進度緩慢,至今仍處於行政院審查中,影響反貪腐目標落實。
  •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落實進度緩慢,法務部主責的多項決議(如《揭弊者保護法》、偵查不公開、兒少保護、矯正機關醫療改善)未積極推動或遵守。
  • 有犯罪紀錄的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的現行法制規範存在漏洞,如前檢察官王朝震犯貪污罪假釋出獄後仍可轉任律師。
  • 監獄超額收容導致監所管理員工作超時過勞,現有值班制度亟需改善,但相關研議與修法時程不明。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法務部長特別費20%並凍結20%,以警惕部長對保外醫治受刑人言論不當。
  • 提案凍結法務部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華光社區債權清償未確實註銷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並考量弱勢家戶不再追討債務。
  • 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提出桃園監獄搬遷專案報告。
  • 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提出臺北女子看守所遷建用地閒置問題專案報告。
  • 要求矯正署檢視作業營收與勞作金提撥比例,研議調整相關金額與收入。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法務部部長特別費30萬元、凍結50萬元,因部長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修法期限毫無所悉且推諉責任。
  • 提案凍結法務部部長特別費50萬元,因部長多次於國會發表不實言論。
  • 提案減列法務部「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800萬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
  • 提案凍結法務部、廉政署、矯正署、調查局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就《刑事訴訟法》行政簽結制度法律化提出修法建議案報告。
  • 要求法務部調查局於2個月內就如何改善「逃犯線上查詢系統」提出通盤檢討及具體改進措施專案報告。
  • 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會同國發會等部會確實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業務移轉,並評估檢討現行政策法律是否符合最新國際標準。
  • 要求法務部針對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檢察官自律、司法環境資訊透明等變革與改革期程,於3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
  • 要求法務部積極配合行政院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儘速送立法院審議,並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草案內容、配套措施及子法制定進程。
  • 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再次盤點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由法務部主責之決議,進行專案報告,說明已執行事項調整處、未修法事項改進方式與執行期程。
  • 要求法務部參考日本、德國法制,就強化禁止不肖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進行修法研議,於6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研議訂定值勤條例或相關行政規則規範,於108年4月底前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矯正署就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進行通盤檢討,並就訂定值勤條例或相關行政規則規範之研議、修法時程等,於108年4月底前提出專案報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法務部長特別費20%並凍結20%,以警惕部長對保外醫治受刑人言論不當。
  • 提案凍結法務部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華光社區債權清償未確實註銷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並考量弱勢家戶不再追討債務。
  • 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提出臺北女子看守所遷建用地閒置問題專案報告。
  • 要求矯正署檢視作業營收與勞作金提撥比例,研議調整相關金額與收入。
  • 要求調查局檢討改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趨緩下,編列兩岸交流研討會預算之目的與成效。
  • 要求調查局研議應對措施,有效遏制日新月異的電信詐騙犯罪。
  • 要求法務部參考日本、德國法制,就強化禁止不肖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進行修法研議,於6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研議訂定值勤條例或相關行政規則規範,於108年4月底前提出專案報告。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法務部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析《民法》第166條之1增訂至今仍未施行之原因,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儘速報請行政院通過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將檢察官不領辦案獎金政策落實。
  • 要求法務部就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員額配置提出調整方案,以解決勞逸不均問題。
  • 要求法務部就如何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強化被害人的資訊獲取」部分,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建立「訴訟動態整合通知系統」。
  • 要求法務部於108年度結束後,針對司法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規定以掛號郵寄之落實情狀與預算執行,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追蹤研究少年離開矯正學校及輔育院後10年的生涯發展,作為評估是否應加速少年輔育院改制之依據。
  • 要求法務部針對科技設備監控適用於其他犯罪(如毒品犯、家暴犯)之可行性進行研究,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應考量受刑人權益,統一實務作法,逐步規劃累進處遇制度之配套措施,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研議相關方案解決性侵害案件產生,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提供降低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未完成件數占比的可行性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新增汰換計畫與臺灣高等檢察署設備購置經費重複編列問題提出報告。
  • 要求矯正署明確重新思考「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定位與成效,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矯正署研擬汐止白匏湖段土地之使用規劃,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矯正署檢視作業營收與勞作金提撥比例,研議調整相關金額與收入。
  • 要求廉政署就「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建立及測謊人才培訓計畫」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廉政署提供我國廉政標竿學習對象、清廉印象指數迫切改進指標,以及108年度反貪、防貪與肅貪作為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廉政署增加防範機制,加強人員偵查不公開與保密控管措施,於4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要求調查局就「企業肅貪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完整建構謊言偵測技術及相關資料。
  • 要求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戒治所回歸衛生福利部醫療體系相關措施規劃與期程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引進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治療復健等資源,維護少年觀護所內身心障礙兒少權益,並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除儘速補足觀護人人力外,應通盤檢討觀護人業務類型,減少核心業務外支援,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研擬相關法律提案,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並併同法案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通盤檢討曾受人身自由拘束者之社會復歸機制,並於6個月內提出報告。
  • 要求法務部針對「無罪分析機制」研究結果、辦理情形、統計數據,以及設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期程規劃提出完整說明,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對外公告。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法務部長特別費20%並凍結20%,以警惕部長對保外醫治受刑人言論不當。
  • 提案減列法務部部長特別費30萬元、凍結50萬元,因部長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修法期限毫無所悉且推諉責任。
  • 提案凍結法務部部長特別費50萬元,因部長多次於國會發表不實言論。
  • 提案減列法務部「資訊軟硬體設備費」2,800萬元,考量國家財政困窘。
  • 提案凍結法務部、廉政署、矯正署、調查局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提出桃園監獄搬遷專案報告。
  • 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提出臺北女子看守所遷建用地閒置問題專案報告。
  • 要求矯正署檢視作業營收與勞作金提撥比例,研議調整相關金額與收入。
  • 要求調查局檢討改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趨緩下,編列兩岸交流研討會預算之目的與成效。
  • 要求調查局研議應對措施,有效遏制日新月異的電信詐騙犯罪。
  • 要求法務部參考日本、德國法制,就強化禁止不肖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進行修法研議,於6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研議訂定值勤條例或相關行政規則規範,於108年4月底前提出專案報告。
  • 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會同國發會等部會確實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業務移轉,並評估檢討現行政策法律是否符合最新國際標準。
  • 要求法務部針對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檢察官自律、司法環境資訊透明等變革與改革期程,於3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
  • 要求法務部積極配合行政院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儘速送立法院審議,並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草案內容、配套措施及子法制定進程。
  • 要求法務部於3個月內再次盤點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由法務部主責之決議,進行專案報告,說明已執行事項調整處、未修法事項改進方式與執行期程。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法務部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華光社區債權清償未確實註銷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並考量弱勢家戶不再追討債務。
  • 要求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析《民法》第166條之1增訂至今仍未施行之原因,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儘速報請行政院通過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將檢察官不領辦案獎金政策落實。
  • 要求法務部就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員額配置提出調整方案,以解決勞逸不均問題。
  • 要求法務部就如何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強化被害人的資訊獲取」部分,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建立「訴訟動態整合通知系統」。
  • 要求法務部於108年度結束後,針對司法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規定以掛號郵寄之落實情狀與預算執行,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追蹤研究少年離開矯正學校及輔育院後10年的生涯發展,作為評估是否應加速少年輔育院改制之依據。
  • 要求法務部針對科技設備監控適用於其他犯罪(如毒品犯、家暴犯)之可行性進行研究,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應考量受刑人權益,統一實務作法,逐步規劃累進處遇制度之配套措施,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研議相關方案解決性侵害案件產生,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提供降低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未完成件數占比的可行性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新增汰換計畫與臺灣高等檢察署設備購置經費重複編列問題提出報告。
  • 要求矯正署明確重新思考「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定位與成效,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矯正署研擬汐止白匏湖段土地之使用規劃,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矯正署檢視作業營收與勞作金提撥比例,研議調整相關金額與收入。
  • 要求廉政署就「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建立及測謊人才培訓計畫」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廉政署提供我國廉政標竿學習對象、清廉印象指數迫切改進指標,以及108年度反貪、防貪與肅貪作為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廉政署增加防範機制,加強人員偵查不公開與保密控管措施,於4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要求調查局就「企業肅貪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完整建構謊言偵測技術及相關資料。
  • 要求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戒治所回歸衛生福利部醫療體系相關措施規劃與期程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引進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治療復健等資源,維護少年觀護所內身心障礙兒少權益,並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除儘速補足觀護人人力外,應通盤檢討觀護人業務類型,減少核心業務外支援,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研擬相關法律提案,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並併同法案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通盤檢討曾受人身自由拘束者之社會復歸機制,並於6個月內提出報告。
  • 要求法務部針對「無罪分析機制」研究結果、辦理情形、統計數據,以及設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期程規劃提出完整說明,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對外公告。
  • 要求法務部就設立「司法精神病院」進行可行性評估,若短期內不可行,則研擬與衛福部合作進行特殊處理,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廉政署會同國發會等部會確實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業務移轉,並評估檢討現行政策法律是否符合最新國際標準。
  • 要求法務部針對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檢察官自律、司法環境資訊透明等變革與改革期程,於3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法務部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華光社區債權清償未確實註銷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並考量弱勢家戶不再追討債務。
  • 要求法務部會同相關機關研析《民法》第166條之1增訂至今仍未施行之原因,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儘速報請行政院通過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將檢察官不領辦案獎金政策落實。
  • 要求法務部就如何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強化被害人的資訊獲取」部分,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建立「訴訟動態整合通知系統」。
  • 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追蹤研究少年離開矯正學校及輔育院後10年的生涯發展,作為評估是否應加速少年輔育院改制之依據。
  • 要求法務部針對科技設備監控適用於其他犯罪(如毒品犯、家暴犯)之可行性進行研究,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應考量受刑人權益,統一實務作法,逐步規劃累進處遇制度之配套措施,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研議相關方案解決性侵害案件產生,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通盤檢討曾受人身自由拘束者之社會復歸機制,並於6個月內提出報告。
  • 要求法務部針對「無罪分析機制」研究結果、辦理情形、統計數據,以及設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期程規劃提出完整說明,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對外公告。
  • 要求法務部就設立「司法精神病院」進行可行性評估,若短期內不可行,則研擬與衛福部合作進行特殊處理,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廉政署就「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建立及測謊人才培訓計畫」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廉政署增加防範機制,加強人員偵查不公開與保密控管措施,於4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要求調查局就「企業肅貪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完整建構謊言偵測技術及相關資料。
  • 要求矯正署提出「自營作業受刑人篩選要件及程序之法制化作業」書面報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法務部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華光社區債權清償未確實註銷問題提出書面報告,並考量弱勢家戶不再追討債務。
  • 要求法務部就如何具體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強化被害人的資訊獲取」部分,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建立「訴訟動態整合通知系統」。
  • 要求法務部就洗錢防制作業問題於8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含現況盤點、法制準備改善、修正施行後影響評估、APG評鑑改善作業日程規劃及輔導事業機構執行內控計畫。
  • 要求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戒治所回歸衛生福利部醫療體系相關措施規劃與期程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引進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治療復健等資源,維護少年觀護所內身心障礙兒少權益,並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除儘速補足觀護人人力外,應通盤檢討觀護人業務類型,減少核心業務外支援,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研擬相關法律提案,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並併同法案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通盤檢討曾受人身自由拘束者之社會復歸機制,並於6個月內提出報告。
  • 要求法務部針對「無罪分析機制」研究結果、辦理情形、統計數據,以及設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期程規劃提出完整說明,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對外公告。
  • 要求法務部就設立「司法精神病院」進行可行性評估,若短期內不可行,則研擬與衛福部合作進行特殊處理,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廉政署就「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建立及測謊人才培訓計畫」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廉政署增加防範機制,加強人員偵查不公開與保密控管措施,於4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 要求調查局就「企業肅貪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完整建構謊言偵測技術及相關資料。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法務部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員額配置提出調整方案,以解決勞逸不均問題。
  • 要求法務部於108年度結束後,針對司法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規定以掛號郵寄之落實情狀與預算執行,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提供降低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未完成件數占比的可行性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就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新增汰換計畫與臺灣高等檢察署設備購置經費重複編列問題提出報告。
  • 要求矯正署檢討改進教誨師人力不足、專業素養、職訓資源、作業金過低、累進處遇制度與假釋審核等問題,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廉政署提供我國廉政標竿學習對象、清廉印象指數迫切改進指標,以及108年度反貪、防貪與肅貪作為規劃,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戒治所回歸衛生福利部醫療體系相關措施規劃與期程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引進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治療復健等資源,維護少年觀護所內身心障礙兒少權益,並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除儘速補足觀護人人力外,應通盤檢討觀護人業務類型,減少核心業務外支援,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研擬相關法律提案,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並併同法案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矯正署提出「自營作業受刑人篩選要件及程序之法制化作業」書面報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法務部多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
  • 要求法務部於6個月內提出桃園監獄搬遷專案報告。
  • 要求矯正署就設立司法精神病院相關問題,會同衛生福利部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
  • 要求廉政署針對兩岸關係停滯下,跨境犯罪調查、緝捕外逃罪犯及共同打擊貪腐成效難彰顯問題提出報告,以撙節支出。
  • 要求調查局檢討改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趨緩下,編列兩岸交流研討會預算之目的與成效。
  • 要求調查局研議應對措施,有效遏制日新月異的電信詐騙犯罪。

相關人員回應

蔡清祥 法務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呂文忠 調查局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朱家崎 廉政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俊棠 矯正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碧玉 司法官學院院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添盛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108年度歲入部分(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其他收入)照列。
  • 法務部108年度歲出部分,原列16億8,702萬8千元,減列「一般行政」20萬元,其餘照列,暫改列為16億8,682萬8千元;其中「一般行政」項下「特別費」117萬8千元及「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億2,601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 法務部「一般行政」、「法務行政」、「一般建築及設備」等科目預算分別凍結3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俟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法務部需確實註銷華光社區已清償債務者之應收款項及債權憑證,並就其餘實質弱勢者不再追討債務,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儘速建立「訴訟動態整合通知系統」,並就如何具體落實「強化被害人的資訊獲取」部分,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會同相關機關研析《民法》第166條之1增訂至今仍未施行之原因,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儘速報請行政院通過修正「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並將新修正辦法函請提報立法院院會存查。
  • 法務部應就各級檢察署檢察官之員額配置提出調整方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於8個月內就我國洗錢防制作業問題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涵蓋現況盤點、法制準備改善、修正施行後影響評估、APG評鑑改善作業日程規劃及輔導事業機構執行內控計畫。
  • 法務部應於2個月內就「刑事訴訟法」行政簽結制度法律化之修法建議案,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法務部應於6個月內就提高毒品施用者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比率及提昇矯正機關藥癮處遇模式等方案,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法務部應就個人電腦及週邊設備新增汰換計畫與臺灣高等檢察署設備購置經費重複編列問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法務部應於6個月內追蹤研究少年離開矯正學校及輔育院後10年的生涯發展,作為評估是否應加速少年輔育院改制之依據,並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針對科技設備監控適用於其他犯罪之可行性進行研究,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考量受刑人權益,統一實務作法,逐步規劃累進處遇制度之配套措施,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研議相關方案解決性侵害案件產生,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提供降低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未完成件數占比的可行性方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於108年度結束後,針對司法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3項規定以掛號郵寄之落實情狀與相關預算執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針對肅貪案件如何有效提升起訴品質之相關專題報告。
  • 法務部應會同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就戒治所回歸衛生福利部醫療體系相關措施規劃與期程提交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積極盤點各少年觀護所內身心障礙兒少之所需,會同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引進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治療復健等相關資源,就執行成果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儘速補足觀護人人力,並通盤檢討觀護人之業務類型,減少核心業務外支援,就執行情形於6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法務部研擬相關法律提案,應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並併同法案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通盤檢討曾受人身自由拘束者之社會復歸機制,並於6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法務部應針對「無罪分析機制」之研究結果、辦理情形、相關統計數據,以及設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之期程規劃提出完整說明,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對外公告。
  • 法務部應就設立「司法精神病院」進行可行性評估,研擬所需經費、人力及資源;若短期內設立可行性不高,則應研擬如何與衛生福利部等機關合作進行特殊處理,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國家發展委員會與法務部與相關部會應確實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業務移轉,國發會並積極進行跨部會合作,就個人資料保護現行政策法律是否符合最新國際標準進行評估檢討,並於3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針對現行檢察官淘汰制度如何修正改進、檢察官自律、司法環境資訊透明等應如何進行變革及改革相關期程,於3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 法務部應積極配合行政院審查,儘速將《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由立法院審議,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草案內容暨相關配套措施、子法制定進程。
  • 法務部應於3個月內再次盤點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各小組由法務部主責之決議,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說明已執行事項是否有需再調整或不符決議內容應改善之處,並儘速擬定決議實施方式與執行期程。
  • 法務部應參考日本、德國法制,就強化禁止不肖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進行修法研議,於6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法務部應就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訂定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或相關行政規則規範之相關研議、修法時程等,於108年4月底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司法官學院2億9,470萬6千元,照列;法醫研究所1億6,431萬8千元,照列;廉政署4億6,458萬3千元,照列;矯正署及所屬133億2,256萬8千元,照列;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4億5,693萬4千元,照列;最高檢察署1億8,424萬5千元,照列;臺灣高等檢察署11億2,834萬元,照列;調查局59億2,238萬1千元,照列。
  • 司法官學院需研謀具體改善良策,提高場地出借使用情形,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廉政署「廉政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廉政署需說明與邦交國交流情形及出國相關規劃,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廉政署需針對兩岸共同打擊貪腐成效難彰顯問題,檢討相關預算編列,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
  • 廉政署需就建置國內本土化說謊行為徵候資料庫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樣本來源、蒐集錄製方式、操作及具體指標。
  • 法務部應儘速函報行政院《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 法務部廉政署需提出我國廉政標竿學習對象、清廉印象指數迫切改進指標,以及108年度反貪、防貪與肅貪作為規劃,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廉政署應增加防範機制,加強人員偵查不公開與保密控管措施,於4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 矯正署及所屬「一般行政」預算凍結20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業務」預算凍結200萬元(含「大陸地區旅費」46萬元),俟提出專案或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法務部應於6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桃園監獄搬遷專案報告。
  • 法務部應於6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臺北女子看守所遷建用地閒置問題專案報告。
  • 矯正署需明確重新思考「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定位與成效,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矯正署需針對教誨師人力不足、專業素養、職訓資源、作業金過低、累進處遇制度與假釋審核等問題檢討改進,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矯正署需就各少年觀護所非法定不利處分之使用、考核房及違規房等設置與運用通盤檢討,禁止非法定不利處分使用,並規劃廢除考核房、違規房等設施的期程與配套措施,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就設立司法精神病院相關問題,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
  • 法務部應研擬汐止白匏湖段土地之使用規劃,於6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矯正署需檢視作業營收與勞作金提撥比例,以及受刑人實收情形,研議調整相關之金額與收入,並於6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矯正署需就所屬監所管理員值班制度,其輪班方式、值勤時數及工作負荷量等方面進行通盤檢討,並就訂定監所管理員值勤條例或相關行政規則規範之研議、修法時程等,於108年4月底前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臺灣高等檢察署「一般行政」預算凍結5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業務」預算凍結50萬元,俟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調查局「司法調查業務」預算凍結1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調查局需檢討改善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合作趨緩下,編列兩岸交流研討會預算之目的與成效。
  • 法務部調查局應儘速研議應對措施,有效遏制電信詐騙犯罪。
  • 調查局應於2個月內就如何改善「逃犯線上查詢系統」,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通盤檢討及具體改進措施之專案報告。
  • 法務部調查局應在非侵入性與兼顧人權前提下,完整建構謊言偵測技術及相關資料,並就「企業肅貪測謊作業效能精進計畫」,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及所屬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之業務計畫、業務收支、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照列。
  • 法務部應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不同矯正機關或同一機關不同作業項目收容人每月勞作金差異,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 法務部矯正署應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自營作業受刑人篩選要件及程序之法制化作業」之書面報告。
  •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毒品防制基金之業務計畫、基金來源、基金用途、基金餘絀照列。
  • 毒品防制基金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臺灣更生保護會108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討論聚焦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108年度預算案的審查,主要爭議點在於促轉會主委未經立法院同意權行使的合法性,以及預算處理的程序問題。

相關爭議

  • 預算審查程序爭議:黃國昌委員質疑主席在未進行詢答前直接處理委員提案,違反過往議事順序,並認為此舉剝奪其他委員質詢機會。
  • 促轉會調閱小組運作爭議:黃國昌委員質疑由林為洲委員擔任召集人的促轉會調閱小組成立後未召開任何會議,質疑是在「打假球」,無法接受檢驗,且促轉會未能提供所需資料。
  • 促轉會主委合法性爭議:有委員提案認為促轉會主委未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因此主張應全數刪除促轉會108年度預算,待新主委經立院同意後再審查。
  • 預算處理方式爭議:針對促轉會預算,存在「全案保留(併同委員提案)送院會」與「預算全數刪除」兩項相互矛盾的提案,黃國昌委員反對「兩案併陳」的處理方式,質疑藍綠黨團私下協商,是「打假球」。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主席在未詢答前處理提案,違反議事程序,剝奪質詢機會。
  • 質疑促轉會調閱小組成立後未召開會議,是「打假球」,無法接受檢驗。
  • 反對將相互矛盾的促轉會預算提案「兩案併陳」送院會,質疑藍綠黨團私下協商。
  • 主張應進行表決,而非主席逕行裁示「兩案併陳」。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將「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全案保留送院會。
  • 主張將兩份關於促轉會預算的提案「兩案併陳」送院會。
  • 要求黃國昌委員在發言時「小心一點」或「小聲一點」。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將108年度促轉會預算全數刪除,理由是促轉會主委未經立法院同意權產生。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調閱小組的質疑,表示促轉會無法提供所需資料,且民進黨不同意相關調閱。
  • 強調在沒有主委的情況下如何審查預算。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將108年度促轉會預算全數刪除,理由是促轉會主委未經立法院同意權產生。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將108年度促轉會預算全數刪除,理由是促轉會主委未經立法院同意權產生。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將108年度促轉會預算全數刪除,理由是促轉會主委未經立法院同意權產生。

林奕華 立法委員

  • 提案將108年度促轉會預算全數刪除,理由是促轉會主委未經立法院同意權產生。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兩份關於促轉會預算的提案「兩案併陳」送院會。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在沒有主委的情況下如何審查促轉會預算。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經表決,贊成將兩份關於促轉會預算的提案「兩案併陳送院會」者多數(10票贊成,1票反對),決議通過。
  • 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101
卷/期/冊
108/11/1
發布日期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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