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任職條例及後備軍人轉任公職修正案聯席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2-2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軍事相關法案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軍事審判法中軍法官的任用資格、考選單位爭議,以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中歧視性用語的修正。會議亦討論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比敘條例的適用範圍。委員們就軍法官平戰時職責、考選公平性及法制人員需求提出質疑,並要求行政機關積極研議。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軍事審判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軍事審判法第45條將歧視性用語「聾啞」修正為「聽覺或語言障礙」,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同時,亦討論軍事審判法第11條軍法官的任用資格、考選單位(國防部或考試院)及考試頻率,旨在解決軍法官人力缺口並儲備戰時偵審職能。
- 會議中多位委員質疑在非戰時軍事審判已回歸司法體系的情況下,軍法官在平時的實際需求及工作內容,認為多數工作可由法制人員取代,不需軍法官資格。國防部則強調軍法官平時擔任法務幕僚,戰時職司偵審,需維持一定員額並進行戰時訓練。
相關爭議
- 軍法官考試舉辦單位爭議:呂玉玲委員堅持應由考試院舉辦,認為國防部自辦有「球員兼裁判」疑慮;而國防部及部分委員則傾向由國防部自辦。考試院則認為軍法官屬軍職非公務人員,不應由其辦理,但經協調後可受託辦理,但費用需由國防部負擔。
- 軍法官平戰時職責與必要性:多位委員質疑平時軍事審判已回歸司法體系,軍法官在平時的實際需求及工作內容,認為多數工作可由法制人員取代,不需軍法官資格。國防部則強調軍法官平時擔任法務幕僚,戰時職司偵審,需維持一定員額並進行戰時訓練。
- 軍法官與法制人員區分:李俊俋、尤美女、段宜康委員認為應將軍法官(戰時偵審)與法制人員(平時法務)的需求分開處理,不應混淆,並質疑國防部以軍法官彌補法制人員缺額的邏輯。國防部則以「平戰編裝合一」回應。
- 軍法官任用資格放寬:邱志偉委員提案放寬軍法官資格,讓律師高考及格者經訓練即可任用,國防部支持。江啟臣委員則認為此舉可能導致因人設事,且降低軍法官專業要求。周春米委員亦提出此放寬與律師法中軍法官轉任律師的嚴格資格要求(任職6年以上)存在矛盾。
- 軍冤條例推動進度:黃國昌委員質詢國防部對時代力量黨團推動的軍冤條例的立場,質疑國防部在背後作梗導致法案未排審。國防部表示並無排斥,但未明確表態支持。
- 軍法官訓練與實務經驗:委員質疑軍法官在平時缺乏偵審實務經驗,即使借調法務部也僅能擔任檢察事務官,訓練不足以應對戰時審判。國防部則稱借調是為累積經驗。
- 警察特考名額驟降:黃國昌及林德福委員質詢考選部,指出2019年一般行政警察招收名額從1,900人驟降至214人,影響考生權益,要求考選部與內政部研議緩和方案。考選部解釋因年改影響退休人數減少,警政署開不出缺,並表示已提醒警政署。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認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將「傷殘」改為「傷障」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 批評國防部未事先溝通修法。
- 質疑軍法官借調檢察事務官的位階問題,認為應回歸考試院舉辦軍法官考試。
- 認為軍法官考試修法過度寬鬆,恐造成體系問題。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堅持軍法官考試應由考試院舉辦,反對改由國防部舉辦,認為國防部自辦有「球員兼裁判」疑慮。
- 質疑國防部自101年停辦軍法官考試長達6年,造成41位缺額,是怠忽職守。
- 建議軍法官考試應明定每2年舉辦一次,以確保考試頻率。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102年軍事審判法變革後,軍法官平時多從事法制業務,而非偵審職責,認為應加強「軍事法制人員」而非「軍法官」。
- 反對在任務需求不清的狀況下,持續招考軍法官。
- 質疑軍法官借調法務部擔任檢察事務官,顯示其缺乏偵審實務經驗,且平常無案件可累積經驗。
- 關切桃園監獄搬遷案中,國防部閒置營區土地不願提供的原因。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推動軍事審判法修正案的輕重緩急,認為該法案非當務之急。
- 關切國防部對時代力量黨團推動的「軍冤條例」立場,要求部長明確表態,並承諾國防部不應在背後作梗。
- 質詢銓敘部黨職併公職溢領金額追討進度緩慢,特別是針對中國國民黨及民眾服務社,要求究責並公開資訊。
- 質詢考選部2019年一般行政警察招考名額驟降9成問題,要求考選部積極與內政部研議緩和方案以保障考生權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警察特考名額驟降是否因年改衝擊,導致警察退休人員減少,影響新進需求。
- 關切中藥師制度延宕20年未建立,導致中藥業者生存困境,要求考選部與衛福部積極協調,儘速訂定相關規範並辦理考試。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詢國防部希望自辦軍法官考試的理由及必要性,並關切軍法官缺員問題。
- 關切眷村文化保存進度緩慢,特別是黃埔新村的活化,要求國防部加速「眷村文化保存條例」草案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
- 建議將明德訓練班土地移轉給文化部,規劃為人權園區,並將此區分納入眷改條例修訂考量。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軍法官(戰時偵審)與法制人員(平時法務)的需求分開處理,不宜混為一談。
- 質疑國防部自辦軍法官考試的公正性,並建議考試院與國防部應就軍法官需求進行更清楚的溝通。
- 建議軍事審判法第11條條文暫擱,待國防部釐清需求後再審。
- 協調考試院與國防部,提出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受託辦理,但經費由國防部負擔的附帶決議。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軍法官任用資格放寬(律師考試及格即可)與律師法中軍法官轉任律師的嚴格資格要求(任職6年以上)存在矛盾。
- 關切軍法官在戰時適用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則的訓練與認定標準,認為軍法官在證據法則認定上與普通法院法官有差異。
- 認為由考試院辦理軍法官考試較符合公平原則,但訓練仍需回歸國防部。
- 建議相關部會應提出更完整的規範,以配套考量考選標準。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強調軍法官任用應維持多元進用原則及考試獨立性,堅持由考試院辦理以確保公正性,避免外界質疑。
- 批評國防部從屬觀念過重,法治觀念未貫徹,導致法務功能不彰,並以洪仲丘事件、憲兵違法搜索等案為例。
- 支持軍職人員參加考試,但認為應有一定比例外部活水注入,以避免體制僵化。
- 要求國防部應讓上級長官尊重法治精神,而非讓從屬觀念壓垮法治。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對軍事審判法修正案持保留態度,認為軍事審判法不應被用來解決法制人員需求問題。
- 指出102年軍事審判法修正後,平時已無軍事審判案件,軍法官任務已調整為法務工作,真正需求是法制人員而非軍法官。
- 強調軍法官與法制人員的任務、權利義務及保障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 質疑國防部以增加專業加給鼓勵報考軍法官的有效性。
- 建議國防部應明確區分軍法官和法制人員需求,並協調人事總處增加法制人員編制。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榮總(退輔會所屬)未達身心障礙者進用比例,情願受罰也不願進用,要求退輔會確認並落實身權法。
- 關切軍法官缺額多為尉級軍官,擔心位階升遷問題影響審判獨立公正性。
- 質疑國防部以「備戰」為由增加軍法官,但平時無軍事審判案件,認為此邏輯不通。
- 建議將現有法官、檢察官納入戰時軍法官徵召來源,而非另行招考無審判經驗的軍法官。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軍法官編制與戰時實際需求(386人)不符,現員僅141人,認為不應僅靠退伍8年內軍法人員教召。
- 質疑戰時法官、檢察官為何不納入軍法官徵召來源,認為全民防衛動員不應排除特殊身分者。
- 強調戰時應由具審判經驗的法官、檢察官擔任軍法官,而非無經驗者,以避免洪仲丘案爭議重演。
- 建議軍事審判法修正案應暫緩審議,回頭有效處理法官、檢察官納入戰時軍法官來源的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軍中目前最缺乏的是法制人員而非軍法官,因平時所有案件皆在司法院審判。
- 認為國防部應重新調整編制,補齊部隊法制人員,而非用高階軍法官從事法制工作。
- 質疑軍法官定位模糊,將律師、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等不同等級人員視為同等級軍法官,恐造成位階混淆。
- 強調戰時應全民總動員,法官、檢察官不應被排除在軍法官徵調之外,國防部應與司法院聯繫補足此缺漏。
- 關切法務部修正刑法假釋撤銷彈性規定的進度,要求下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102年後軍法官在平時的主要功能,認為其工作多數可由一般法務人員執行,不需軍法官資格。
- 指出軍法官缺額主要在尉級,造成斷層,但應整體思考資源配置,是否能在非戰時以其他制度滿足法務工作需求。
- 關切軍法官考試舉辦單位及任用資格放寬的變動原因,強調應支持多元進用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一鳴 國防部副部長
- 受命列席報告軍事審判法、陸海空軍軍官任職條例等修正草案,並感謝委員關懷國防事務。
- 表示國防部支持修正軍事審判法第45條將「聾啞」修正為「視覺或語言障礙」。
- 表示國防部支持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1條放寬軍法官任用資格並將考試改由國防部辦理。
- 表示國防部支持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將「傷殘」修正為「受傷或身心障礙」。
- 確認考試院自102年後未再舉辦軍法官考試,導致人力缺口。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軍冤條例的質詢,表示會將意見帶回給部長。
- 強調眷村文化保存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會積極推動眷村文化保存條例草案。
- 表示國防部在軍法官考試舉辦單位上,尊重委員指導,經協調後可接受由考試院辦理並負擔經費的結果。
林純玫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報告國防部對軍事審判法第45條修正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表示贊同。
- 說明軍事審判法102年修正後,軍法官平時從事多元國防法務工作,戰時仍職司偵審權責。
- 表示考試院自102年後未辦理軍法官考試,導致現役軍法官人力缺口擴大,目前缺41位,尉官編現比不到20%。
- 說明國防部前曾函請考試院辦理軍法官考試,考試院認為軍法官屬機關內部甄選考試,若修法改由國防部自辦符合軍文分治體制。
- 贊同邱志偉委員提案,認為自辦考選能有效解決軍法官人力不足,提升國防法律事務能量。
- 解釋軍法官借調法務部擔任檢察事務官是為累積平常無法累積的偵審實務經驗。
- 說明軍法官平時擔任部隊專業法律幕僚,戰時則轉換身分接手偵查業務,維持平戰轉換機制。
- 表示軍事審判法第11條修正不只為考試問題,也包括放寬資格來源,讓考上律師的軍職同仁能取得軍法官資格,並可多元掄才。
- 說明軍法官平常擔任國防法規研修、採購契約審查、法律諮詢、代理訴訟、懲罰人評會委員等法務工作,並在部隊提供指揮官專業諮詢。
沈世偉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
- 說明洪委員所提軍冤條例,國防部並未排斥,曾與洪委員深入研討相關細節。
- 解釋軍法官編制員額386名中包含41位軍法官及其他法務人員。
- 強調國防部平戰編裝合一,雖平時無戰爭,但仍為戰爭做準備,軍法官平時雖不偵審,但仍進行戰時審判訓練。
- 表示戰時軍法官需求不止182人,預計需386人,不足部分將徵召退伍8年內軍法人員。
- 說明現行法官、檢察官依召集規則屬「儘後召集人」,不屬教點召人員,戰時是否徵召仍在規劃中。
- 解釋軍事審判法第11條「經國防專業訓練合格後」是針對軍法官的要求,與一般現役軍人訓練不同。
- 說明軍法官考試停辦6年,導致年輕尉級軍法官編現比不到20%,造成斷層。
- 解釋民國88年後軍事審判法規定軍法官考試由考試院辦理,至101年為最近一次。
- 支持邱委員提案,讓律師高考及格者經國防部訓練即可轉任軍法官,認為可提供多元來源並解決人力缺口。
張大偉 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處處長
- 表示軍備局未獲悉桃園監獄搬遷案中,有提供林口閒置營區土地供其使用之事宜。
黃開森 國防部政戰局局長
- 說明眷村文化保存是重要工作,已匡列13區36處,並將黃埔新村列為旗艦示範區。
- 表示眷村文化保存因缺乏法源依據編列預算維修,目前採與高雄市政府合作「以住代護」方式辦理。
- 承諾「眷村文化保存條例」草案已擬好,預定2月以前呈報行政院審核,並全力以赴推動通過。
張榮順 國防部眷服處處長
- 說明明德訓練班目前由地方文化局代管,未來將列入36處之一,若專法通過會與文化部規劃活化再運用。
- 表示國防部將在一月召開跨部會會議,並在二月將眷改條例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核,會預先考量不同狀況。
梅家樹 國防部次長
- 表示依法行政一直是國防部的理念,並會在依法行政原則上執行職務。
- 認同委員關於考試應維持一定比例外部活水注入,避免體制僵化的說法。
- 承諾國防部會配合委員指導,在2月前將眷村文化保存條例草案送行政院審查,並儘量壓縮行政時程。
許舒翔 考選部次長
- 說明考選部曾函請考試院辦理軍法官考試,但考試院認為軍法官非公務人員,屬機關內部甄選,不宜由其辦理。
- 表示考試院自102年後未辦理軍法官考試,導致人力缺口擴大。
- 回應黃國昌委員關於警察特考名額驟降問題,解釋是因警政署預計退休人數減少,導致開不出缺,考選部已於7月提醒警政署。
- 表示會再與內政部研議,爭取增加警察開缺機會,並儘速向考生及社會說明。
- 回應林德福委員關於中藥師制度問題,表示考選部曾3次發文請衛福部儘快界定專技人員及職業範圍,但因一直未訂定,考選部無法辦理考試。
- 說明衛福部近期有積極開會研商中藥師制度,考選部會積極配合。
- 說明軍法官考試因大法官釋字第555號解釋後不屬於文職公務人員,由考試院舉辦一直有爭議,若改由國防部辦理,考選部予以尊重。
- 說明國防部曾3次提出軍法官考試需求,但考試院有意見,最後國防部撤回105年度請辦案後未再提出。
- 說明軍法官考試性質上為軍職任用考試,並非憲法意義下之國家考試,但為確保公平公正性,可受託由考試院辦理,但費用需由國防部全額負擔。
- 說明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中,考試院提案將轉任機關修正為「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並與已修正通過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保持一致。
王永大 銓敘部銓審司副司長
- 表示會將黃國昌委員關於考試院與銓敘部報告抄襲的究責問題帶回。
- 表示黨職併公職溢領金額追討進度緩慢,會將黃國昌委員的意見帶回退撫司。
- 說明銓敘部退撫司已將追繳情形列在網站上,但會將黃國昌委員關於資訊透明公開的要求帶回改善。
- 表示蔡適應委員關於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修正案的看法涉及立法政策,銓敘部沒有意見,屬考選部職責範圍。
- 表示會儘速處理刑法假釋撤銷彈性規定的修法,預計最慢下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
黃慧真 衛福部社家署專員
- 表示對於中藥師制度問題,中醫藥司正努力處理,會將委員質詢內容帶回研議,後續再向委員說明。
李明益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說明法官人數約2,100人。
- 表示軍法官於戰時擔任審判或追訴職務時,刑事訴訟部分應準用軍事審判法程序。
王俊力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檢察官人數一、二、三審加起來約1,300人。
- 說明戰時軍人若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應適用軍事審判程序。
- 說明刑法假釋撤銷彈性規定修正草案已公告,目前仍在綜整各方意見,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林弘勳 退輔會人事處專門委員
- 確認榮總屬於公部門,有規定34人以上需進用1位身心障礙者。
- 表示根據現有資料,所屬機構(包含3所榮總)目前都達到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許績陵 海委會海巡署副署長
- 說明海洋委員會下轄海巡署、海保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3個單位。
- 表示過去軍轉文考試多以海巡署為分發對象,但海洋委員會成立後承接所有海洋政策規劃、執行、督導等事務。
- 建議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將轉任機關修正為「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以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保持一致。
- 解釋國家海洋研究院為研究單位,目前是籌備單位,未來將整合國家海洋相關事務。
- 說明海巡署自95年後未再進用上校以上軍官檢覈人員,目前海委會內具軍事背景人員多已屆退休,不認為會形成另開方便之門。
- 強調海洋委員會的工作專業性高,不是一般人想去就能去的單位。
白捷隆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確認「國軍醫院」為正常的用詞,可刪除「所屬」二字。
- 建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7條第3款修正為「依經歷管理需要」,第10款修正為「經國軍醫院鑑定久病不癒、受傷或身心障礙致不能服行現職」。
相關後續
- 軍事審判法第45條條文修正草案,按照王定宇等23人提案的版本修正通過,將「聾啞之人」修正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
- 軍事審判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按照修正動議(三)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軍法官考試應由考試院辦理以確保公平公正性,但國防部應自行編列預算全額負擔考試成本費用。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周春米召集委員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句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後,可分發任用的機關範圍。爭議點在於應限定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單位,還是擴大至「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
相關爭議
轉任機關範圍:考試院提案將轉任機關擴大至「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並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一致。蔡適應委員則堅持應限定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單位,認為海委會其他單位業務與軍方關聯性較低,擔心擴大範圍恐成「冗員機關」通道。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將轉任機關擴大至「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的必要性,特別是國家海洋研究院的功能與定位。
- 擔心國家海洋研究院可能成為「養冗員的機關」,質疑其研究能量是否超越現有學術機構。
- 認為公務人員考試法與此條例是兩碼子事,不應以此為依據擴大轉任範圍。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轉任機關限定在「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單位」,因海洋委員會其他單位業務與軍方關聯性較低。
- 指出海洋委員會整合多項來自其他部會的業務,與過去海巡署業務無關聯性。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建議暫擱此案,若要擴大範圍,應將已通過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相關法令拉回檢討。
- 認為軍、警、文並用的狀況應侷限於海巡署這個層級,避免擴大範圍違背當初成立海巡署的要求。
相關人員回應
許舒翔 考選部次長
- 說明考試院提案將轉任機關修正為「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並與已修正通過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4條保持一致。
- 表示若有兩種不同的限制方式,可能造成適用上的衝突。
許績陵 海委會海巡署副署長
- 說明海洋委員會下轄海巡署、海保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3個單位,且海洋委員會是海巡署的上級機關。
- 建議將轉任機關擴大至「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以符法令一致性。
- 說明國家海洋研究院是一個研究單位,目前為籌備單位,未來將整合國家海洋相關事務,並非冗員機關。
- 表示海巡署自95年後未再進用上校以上軍官檢覈人員,若機關不提出實際員額需求,也不會有進用問題。
王永大 銓敘部銓審司副司長
- 表示蔡委員提案涉及立法政策,銓敘部沒有意見,屬考選部職責範圍。
相關後續
併案審議「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再定期繼續審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條文中涉及身心障礙的歧視性用語,並將「久病不癒或傷殘不能服行現職者」修正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的用語。
- 同時,亦針對條文第3款「須計劃歷練某種經歷」的文字進行修正,使其更為明確。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指出原條例規定「久病不癒或傷殘不能服行現職者」未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基本價值,有修正必要,提案將「傷殘」修正為「傷障」。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條文中第10款「久病不癒或傷殘不能服行現職者」修改為「久病不癒或傷障不能服行現職者」,認為「傷殘」用語有歧視意味,應改為「身障」或「傷障」。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條文第3款「須計劃歷練某種經歷」的意義不明確,要求國防部修改。
- 指出各提案修正的第10款用語(如「傷障」、「受傷或身心障礙」)仍不完全符合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的要求,應經過專業機構鑑定,而非直接認定不能服行現職。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一鳴 國防部副部長
- 表示國防部支持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受傷或身心障礙」。
林純玫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擬具修正草案,將涉及歧視性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適當用詞,以維護權益並符合國際人權價值。
- 表示江啟臣委員及呂玉玲委員等所擬具修正條文將「傷殘」修正為「傷障」,國防部敬表尊重,但考量「傷障」諧音恐造成誤解,爰修正為「受傷或身心障礙」,並酌作文字修正。
- 說明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內涵,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白捷隆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確認「國軍醫院」為正常用詞,可刪除「所屬」二字。
- 建議第3款修正為「依經歷管理需要」,第10款修正為「經國軍醫院鑑定久病不癒、受傷或身心障礙致不能服行現職」。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按照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第3款的文字修正為「依經歷管理需要」。
- 第10款的文字修正為「經國軍醫院鑑定久病不癒、受傷或身心障礙致不能服行現職」。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周春米召集委員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句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81201
- 卷/期/冊
- 108/12/1
- 發布日期
- 2019-01-3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