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勞基法服務費定義修正案審查、勞動政策與外勞管理議題專題報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8-12-27

LawTrace 法律歷程:醫療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醫事放射師法、勞動基準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聚焦將服務費與清潔費納入工資定義。會議亦邀請勞動部進行專題報告及質詢,內容涵蓋華映停工員工權益、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與工作年限、禁止四萬元以下薪資面議等議題。委員們對勞動部提出多項質疑與建議,最終勞基法修正案保留送院會協商,多項議題要求勞動部補充報告或持續研議。

討論事項一

「華映無預警停工之員工權益」、「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與在臺工作年限規定」及「禁止四萬元以下薪資面議施行至今之檢討與調整方向」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勞動部專題報告進行綜合詢答,主要議題包括華映無預警停工對員工權益的影響與政府應對措施、外籍勞工警戒指標的訂定與檢討、在臺工作年限規定,以及禁止四萬元以下薪資面議規定的施行檢討與調整方向。
  • 委員們亦廣泛質詢職安署公信力、客運業七休一鬆綁、非法外勞查緝、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機制、保母技術士報檢年齡限制及勞檢員職權等勞動相關政策。

相關爭議

  • 華映停工資訊掌握:勞動部被質疑未能事先掌握華映財務危機及停工資訊,導致勞工措手不及,且勞動部對外發言與實際資遣情況不符。
  • 外籍勞工政策與警戒指標:委員質疑外勞人數持續增加顯示警戒指標失準,且指標為落後指標,未能有效預警或管制;另有委員關切外勞年限延長、長照2.0與本國照服員留任率、以及日本引進看護工對台灣的衝擊。
  • 職安署公信力與專業人才:委員質疑職安署缺乏製程安全評估的專業人才,導致檢查公信力不足,且勞動部對國營企業工安預防的態度被視為「拜託」而非「監督」。
  • 客運業七休一鬆綁:委員強烈反對客運業春節期間鬆綁七休一,擔憂疲勞駕駛危及乘客安全,且客運業違法已成常態,勞動部應堅守安全底線。
  • 非法外勞查緝:委員質疑政府對假觀光真打工的非法外勞查緝不力,導致人數失控,侵蝕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並形成國安漏洞。
  • 保母技術士年齡限制:委員質疑保母技術士證照報檢年齡限制為20歲,與其他技術士證照及18歲公民權不符,造成技職畢業生就業空窗。
  • 服務費入工資定義:勞動部擔憂將服務費列入工資定義可能導致雇主巧立名目變更工資名目或從基本工資中扣除,反而損害勞工權益,與委員希望保障勞工權益的立法意旨產生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服務費、清潔費納入勞基法工資定義,以保障服務業勞工權益,避免服務費淪為商家額外收入。
  • 質疑勞動部對美國小費制度的解釋不完整,並指出國外有「最低小費工資」保障。
  • 建議應透過公聽會等方式廣泛討論服務費議題,以凝聚社會共識。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職安署、勞研所及勞檢單位缺乏製程安全評估的專業人才,導致對企業檢查公信力不足。
  • 批評職安署對國營企業工安預防的態度過於被動,如同「拜託」而非「監督」。
  • 要求勞動部應長期培養職安專業人才,而非僅靠短期訓練或外部專家。
  • 質疑職安署物聯網預算規劃不夠實際,應提出具體成果。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春節客運業駕駛鬆綁七休一,要求勞動部嚴格把關,確保安全配套措施足夠,並提供機會讓委員檢視。
  • 關切歲末年終企業大量解僱勞工問題,要求勞動部主動掌握預警清單,並保障勞工薪資權益。
  • 建議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改選時,應考慮增加移工工會代表,以保障移工權益。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外籍勞工警戒指標的有效性,尤其在長照需求高漲下,應通盤考量外籍看護工政策。
  • 指出長照2.0普及率不足,且外籍看護工補充訓練成效不彰,原因在於雇主需付費且無人替代照顧失能者。
  • 建議勞動部與衛福部協商,將外籍看護工照護技巧諮詢納入長照2.0支付制度,由居家護理師提供到宅指導。
  • 關切日本大量引進看護工可能對台灣造成競爭衝擊,要求勞動部提出因應規劃。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部應考慮延長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工作年限超過14年,以留用服務品質良好且語言溝通無礙者。
  • 質疑勞動部未能事先掌握華映財務危機及停工訊息,要求勞動部加強與經濟部、財政部等跨部會合作,建立企業預警機制。
  • 建議勞動部研議「財產信託」等措施,為勞工預留最低保障,以應對企業無預警停工或歇業。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外籍移工人數持續攀升,勞動部警戒指標未能有效管制,且指標為落後指標,無法因應國際景氣變化。
  • 關切製造業移工集中於三K產業及附加勞工,要求勞動部釐清政策方向。
  • 批評社福指標(本國居家服務使用人數增加率)與政策目標背離,反而導致外勞開放。
  • 要求勞動部儘速檢討並確定外勞警戒指標,勿再拖延。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關切大量解僱對弱勢勞工生計及身心健康的影響,建議勞動部結合社會安全網及自殺防治中心資源,加強關懷輔導。
  • 釐清5人以下公司勞工在工會加保後,職災保險是否自動涵蓋,並建議加強宣導,避免民眾誤解。
  • 提醒勞動部應注意勞保資格不符被退保的問題,避免民眾權益受損。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堅決反對客運業春節鬆綁七休一,強調攸關駕駛與乘客生命安全,蝶戀花、普悠瑪事件殷鑑不遠。
  • 質疑勞動部僅要求交通部補件配套就同意鬆綁,要求勞動部堅守安全底線,不應貿然開放。
  • 要求勞動部職安署就普悠瑪事件後啟動的台鐵專案勞檢提供進度與違規數據。
  • 要求勞動部就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的審查標準,於2019年1月6日前提出並公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非法外勞(假觀光真偷渡)管理失控,查緝績效差,導致非法外勞人數爆增,侵蝕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並危及國安。
  • 要求勞動部應加強與國安團隊合作,對非法外勞熱點進行突擊檢查,並堅持對客運業七休一鬆綁的安全底線,避免因疏運壓力而妥協。
  • 要求勞動部明確定義客運業七休一鬆綁的「安全底線」,包括連續工作天數與每日工時上限。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北市政府觀光局發文要求百貨業者配合活動延長營業時間至晚上11點,可能導致勞工超時工作,並質疑新北市勞工局勞檢執法是否確實。
  • 要求勞動部立即調查新北市歡樂耶誕城相關廠商的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是否經勞資會議同意。
  • 關切石綿作業勞工轉職或退保後特殊健檢的權益,建議勞動部研議修法前過渡期的解決方案。
  • 提醒職安署應關注鍋爐從重油改天然氣後,6,000多座鍋爐重新安檢的能量與時程問題。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關切移工性侵案件頻傳,要求勞動部加強對受害移工的輔導與保護,並防堵性侵加害者透過家屬規避不得再申請移工的規定。
  • 肯定職安署對勞工身心健康保護的專案檢查成效,但認為雇主重視度仍不足,應加快宣導速度。
  • 建議勞動部對薪資揭示規定,應考慮列入施行細則,以強化強制性與約束力。
  • 關切新南向政策導致越南觀光客脫團打工事件,要求勞動部儘速補足勞動缺口,並提出長遠對策,避免國安漏洞。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動部對華映無預警停工事件掌握度不足,訪查形同虛設,且未能預防後續資遣潮。
  • 建議勞動部應儘速研議將保母技術士證照報檢年齡限制調低至18歲,以符合技職畢業生就業需求。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督導地方政府在跨年、農曆春節期間妥善規劃客運勞檢業務,做好事前把關,避免司機過勞。
  • 關切新南向政策成為偷渡溫床,導致大量越南籍非法外勞滯台,要求政府正視此國安漏洞並立即解決。
  • 質疑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獨力撫養父母的失業勞工無法申請眷屬加給,要求勞動部提出修法檢討。

楊曜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服務費明確納入勞基法工資定義,認為消費者支付服務費的用意是給服務人員,而非老闆。
  • 主張若老闆因工資問題需加收費用,應誠實將其納入商品定價,而非巧立名目收取服務費。
  • 認為勞動部應保障基層服務業勞工權益,對於修法疑慮應設法解決而非抗拒。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外籍勞工警戒指標失準,導致外籍勞工人數不斷增加,要求勞動部加速調整指標,並堅持外勞補充性原則。
  • 關切新經濟移民法與技職教育發展政策可能產生衝突,擔憂外勞競爭影響本國技職人才薪資與就業機會。
  • 反對國發會提出擴大高階高薪白領適用責任制的建議,認為勞基法已給予足夠彈性,勞動部應堅守勞工權益底線。
  • 要求勞動部對客運業春節七休一鬆綁的配套措施進行仔細審查,確保旅客與勞工安全,不應因疏運壓力而妥協。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勞動三法修正後,企業工會複數工會並存導致勞資會議協議、勞動檢查陪檢員推派及福利委員會委員推派等工會代表性爭議持續8年未解。
  • 要求勞動部儘速召集相關業務單位共同檢討工會用語在其他法令中的定義,並參考團體協約法相關規定,以解決工會代表性爭議。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外勞訪視員不具公權力卻有逾越職權行文地方政府勞動局檢查的案例,要求勞動部查明並提出書面檢討報告,確保依法行政程序正義。
  • 提醒勞動部應針對勞檢員訂定自我規範檢查行為規則,避免少數勞檢員自我膨脹、無限上綱職權,造成民怨。
  • 提醒職安署應關注環保政策將鍋爐從重油改天然氣後,6,000多座鍋爐重新安檢的能量與時程問題,並與環保署聯繫協調。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春 勞動部部長

  • 認同服務費應分享給員工,但擔憂明訂入法可能導致雇主巧立名目規避,反而損害勞工權益或導致薪資減少。
  • 強調客運業七休一鬆綁必須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未收到交通部具體配套前不會貿然同意,且會加強監督檢查。
  • 回應華映停工前未掌握財務危機訊息,主要關注勞工薪資發放與工作權,承諾會主動關心具營運危機產業。
  • 表示會研議委員提出的大量解僱勞工「財產信託」保障措施。
  • 說明逃逸外勞查察主要由國安團隊負責,勞動部會從預防、查察、裁罰、管理四面向加強,並呼籲國人勿僱用非法外勞。
  • 承諾會通盤考量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增加移工工會代表的建議。
  • 同意研議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及石綿作業勞工轉職後特殊健檢的議題。
  • 表示勞動部對勞動政策有堅持,會兼顧國家經濟發展與勞工身心安全,並持續加強宣導薪資揭示規定。

鄒子廉 職安署署長

  • 承認各界對職安署檢查完整性有期待,仍有很大改善空間。
  • 說明中油桃園廠爆炸事件後已介入檢查、停工輔導,並加強檢查員製程安全評估訓練,但承認同仁欠缺實務經驗。
  • 解釋職安署與經濟部國營會合作監督國營事業工安,並非「拜託」。
  • 說明職安署將啟動4年計畫,加強機械設備前端管制、市場查驗,並重整資料庫以提升預警效果。
  • 承諾職災保險法草案已納入退保後特殊危害健康作業勞工的持續追蹤機制,修法前會建議勞工透過職業病門診釐清關聯性。
  • 說明台鐵專案勞檢已於2018年12月初啟動,將延續至春安期間,包含鐵路、航空及汽車運輸業,目前仍在進行中,尚未有詳細數據。
  • 表示會持續加強職安宣導與檢查,以提升事業單位對不法侵害及過勞預防的重視。
  • 說明勞動檢查有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及注意事項規範勞檢員行為,會遵循SOP,並承諾會了解勞檢員到地檢署、法院檢查的案例。
  • 表示會處理鍋爐燃燒設備更改後的重新安檢問題,並與環保署聯繫。

王厚偉 勞動關係司司長

  • 說明華映財務狀況雖長期不佳,但停工前未積欠工資,勞退提撥狀況尚可,停工主因上游廠商停止供貨。
  • 說明大解法針對所有事業單位,勞動部會掌握積欠勞健保費、積欠工資2個月以上等預警清單,並處理勞工申訴。

黃秋桂 勞發署署長

  • 說明外勞政策仍採補充性原則,但承認國內人力不足及失能人口增加是事實,外勞人數確實持續增加。
  • 表示外籍勞工警戒指標試辦1年期滿後,已於2018年12月18日邀集學者專家重新檢討,將修正指標項目,預計半年內提出報告。
  • 說明台灣外勞來源國主要為4個國家,正思考開拓新來源國,以因應日本引進看護工的競爭衝擊。
  • 說明外籍看護工補充訓練成效不彰,主因雇主需付費且無人替代照顧,承諾將與衛福部溝通,探討多元訓練方式(如視訊)及納入長照2.0支付制度。
  • 說明非法外勞查緝為國安團隊工作,勞發署外勞查察員以訪視與諮詢為主,但會協助蒐集違法事證,查緝獎金支用比例高。
  • 說明保母技術士報檢年齡限制為20歲,係考量適當年齡,但可再檢討調整。
  • 承諾將於1個月內提出外勞訪視員角色、功能、定位、績效及避免逾越角色等書面檢討報告。

石發基 勞保局局長

  • 說明受僱於5人以下公司,正確應在公司加保,勞保為綜合保險,一加入即涵蓋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保險。
  • 說明勞保為在職保險,若無從事工作而加保,查獲後會退保,而非取消資格。
  • 說明就業保險法規定眷屬加給僅限配偶及子女,不包括父母,因當時考量失業勞工可能有其他兄弟姊妹可撫養父母。

陳秋珠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 說明商家收取服務費應列為營業收入並課徵營業稅,開立發票,便於追查資金流向。
  • 指出營業稅由買受人負擔,營業人可扣除成本,不會增加其負擔。
  • 說明服務費是否收取及收取比例由商家自行訂定,但須明確告知消費者,財政部無相關規定上限。
  • 建議在勞基法修正草案說明中刪除「不得逕做營業收入」文字,以免造成誤解。

許福添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

  • 說明大型餐飲店收取服務費時,應在入口或菜單上明確標示,若未告知而收取則可能違反消保法。
  • 表示目前沒有法律規定餐廳是否收取服務費或收取多少,上限可能需回歸消保法規定。

陳星宏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

  • 說明企業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消保法規定資訊必須透明,應明確告知消費者,否則可能產生消費爭議。

謝倩蒨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

  • 建議勞基法第2條工資定義維持原條文,不增列服務費或清潔費,因工資定義具概括性,只要提供勞務獲得報酬皆屬工資。
  • 擔憂明訂服務費為工資可能導致雇主巧立名目規避,影響勞工收入,甚至併入基本工資,導致勞工實質收入減少。
  • 說明工資無論固定或浮動,皆須納入勞健保與勞退基金提撥計算,但消費者直接給予的小費不屬於工資。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勞動部勞發署將於2週內提供日本引進看護工對台灣衝擊的因應規劃書面報告。
  • 勞動部勞發署將於1個月內提供與衛福部討論外籍看護工照護品質提升(納入長照2.0給付)的結果報告。
  • 勞動部勞發署將於半年內提出外籍勞工警戒指標的檢討結果報告。
  • 勞動部勞發署將於1個月內提出外勞訪視員角色、功能、定位、績效及避免逾越角色等書面檢討報告。
  • 勞動部就業平等司將於2019年1月6日前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薪資揭示)的審查標準並公告。
  • 委員趙天麟、陳宜民及吳志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記錄,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議程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將「服務費」及「清潔費」明確定義為工資的一部分,以保障服務業勞工權益,確保雇主將其全數發還給勞工,避免服務費淪為商家額外收入或變相加價手段。

相關爭議

  • 服務費性質認定:提案委員主張服務費應歸屬工資,因其為勞工服務所得,且雇主固定收取後未分給勞工屬變相剝削;勞動部則擔憂若服務費計入工資,雇主可能巧立名目變更工資名目或從基本工資中扣除,反而損害勞工權益。
  • 對消費者權益影響:有委員關切若服務費納入工資,消費者在服務不佳時是否仍需支付,以及商家是否會將服務費直接灌入商品定價,導致市場亂象。
  • 稅務與實務操作:財政部建議服務費入帳可便於資金流向查考,但有委員擔憂若服務費視為工資,其浮動性將影響勞健保與勞退基金提撥計算,且小費文化與報稅問題需細緻討論。
  • 法律涵蓋範圍:有委員擔心僅列舉「服務費」、「清潔費」可能掛一漏萬,建議採用概括性文字涵蓋所有商品價目以外增加的服務費用。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服務費、清潔費明確定義為工資,以保障服務業勞工權益,避免服務費淪為商家額外收入。
  • 指出勞動部83年函釋已說明固定比率收取服務費分給勞工應屬工資範疇,並以鼎泰豐為例證明可行性。
  • 批評勞動部不願站出來維護勞工權益,對修法態度抗拒,對全國受剝削勞工情何以堪。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贊成提案增加工作人員收入,但關切服務費納入工資後,在報稅、小費文化及實務操作(如飯店清潔人員小費)上的細節問題,建議勞動部與相關單位研究。
  • 認為若服務費變成工資,可能導致員工將其視為固定薪資,影響選擇工作場所,並可能造成未來亂象。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若服務費列入工資,消費者在服務不佳時拒付是否會產生苛扣勞工爭議。
  • 擔憂雇主可能規避服務費名目,直接灌入商品價格,或巧立名目設定其他費用。
  • 建議採用概括性文字(如「因勞工從事服務於商品價目以外所增收之費用」)來定義,避免掛一漏萬,涵蓋服務業多樣的費用名目。
  • 提醒若服務費認定為工資,將連動影響勞健保、勞退基金提撥、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費等計算。

陳靜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將服務費等同小費並納入工資,可能導致所有商品未來都要外加10%,限縮消費者選擇,並讓員工將其視為固定薪資,增加未來亂象。
  • 認為應澄清服務費與小費的文化性差異,小費應為額外給予,不列入經常性薪資。

楊曜 立法委員

  • 主張服務費或清潔費是消費者額外支付給服務人員的,不應由老闆收取,支持將其納入工資定義。
  • 認為若老闆需收取服務成本,應誠實反映在商品定價上,而非巧立名目。
  • 呼籲勞動部應保障基層服務業勞工權益,對於修法疑慮應設法解決而非抗拒。

相關人員回應

謝倩蒨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

  • 建議勞基法第2條工資定義維持原條文,不增列服務費或清潔費,因工資定義具概括性,只要提供勞務獲得報酬皆屬工資。
  • 擔憂明訂服務費為工資可能導致雇主巧立名目規避,影響勞工收入,甚至併入基本工資,導致勞工實質收入減少。
  • 說明工資無論固定或浮動,皆須納入勞健保與勞退基金提撥計算,但消費者直接給予的小費不屬於工資。
  • 表示若修法通過,雇主可能將服務費直接灌入商品價格以規避規定。

陳秋珠 財政部賦稅署專門委員

  • 說明商家收取服務費應列為營業收入並課徵營業稅,開立發票,便於追查資金流向。
  • 建議在勞基法修正草案說明中刪除「不得逕做營業收入」文字,以免造成誤解。

陳星宏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

  • 說明企業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消保法規定資訊必須透明,應明確告知消費者,否則可能產生消費爭議。

相關後續

  • 委員陳宜民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委宜民補充說明,須交由黨團協商。
  • 勞動部應加強宣導並辦理公聽會,以凝聚各界共識。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301
卷/期/冊
108/13/1
發布日期
2019-01-31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