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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民防法與海岸巡防法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2-25

LawTrace 法律歷程:民防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與「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防法修正案迅速通過,而海岸巡防法案則圍繞海巡人員執法檢查權限及其必要範圍/程度展開激烈討論,最終決議修正第五條序文並通過附帶決議,同時行政院遲報版本引發程序爭議。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討論民防法中關於役別定義的條文,需與現行兵役法保持一致,確保法規適用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建議民防法條文應依據兵役法辦理,以避免因兵役法變動而產生牴觸。

相關人員回應

徐國勇 部長

  • 表示因後備役已無、預備役亦無,修正條文規定現役部分沒有問題。

相關後續

  • 民防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照修正條文通過。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核心在於海岸巡防機關人員行使職權時,對進出海域船舶或運輸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權限範圍,以及如何平衡執法需求與保障人民權益,特別是新增「但不得逾越必要範圍」的但書條款。
  • 討論內容亦包含海巡執法「正當理由」的界定、避免執法過當,以及因應走私(如香菸、漁貨、毒品及肉品)等違法行為的執法強度。

相關爭議

  • 「不得逾越必要範圍」的實質影響:部分委員擔憂此條文可能限縮海巡署查緝走私、毒品、非法入出境及非洲豬瘟等違法行為的執法效力,引發漁民質疑,影響執勤。
  • 執法過當與人民權益保障:另有委員支持新增但書,認為可避免海巡人員執法過當、侵害漁民合法權益,並減少民怨。
  • 「範圍」與「程度」的法律用詞爭議:海巡署建議將「範圍」修正為「程度」,以符合法律用詞一致性(如警械使用條例),但有委員認為「範圍」較符合民眾理解,並強調宣導的重要性。
  • 「正當理由」的定義不明:委員質疑海巡人員執行檢查的「正當理由」定義不清,要求明確表列或說明,以判斷執法是否合法。
  • 行政院遲報版本引發程序爭議:海委會於會議末段才提及行政院已於 2 月 20 日送出行政院版海岸巡防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引發主席與委員強烈不滿,認為浪費立法程序與效率,且有損委員會的討論。
  • 新增但書的必要性:有委員質疑在「依法實施檢查」前提下,新增「不得逾越必要範圍/程度」是否多餘,認為海巡署已有相關法律與作業規範,但委員提案旨在強調比例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指出香菸、漁貨、毒品及肉品走私嚴重,擔憂「不得逾越必要範圍」恐影響海巡執法,建議海巡署應明列檢查標準並加強宣導。
  • 質疑「不得逾越必要範圍」的具體指涉,例如船體各層是否可檢查。
  • 同意將「範圍」改為「程度」,但強調宣導的重要性,讓民眾了解檢查標準。

蔣絜安 立法委員

  • 贊同修正案加入「但不得逾越必要範圍」,認為可避免執法過當並侵害漁民合法權益。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詢「不得逾越必要範圍」的具體意涵,並詢問海巡署現行依法檢查的法律依據。
  • 認為委員提案旨在要求海巡執行勤務應符合比例原則,建議可作成決議要求海巡署加強對漁船及漁港的宣導。
  • 批評行政單位未在會議一開始即告知有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導致程序混亂。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嚴格稽查的必要性,尤其考量非洲豬瘟問題,建議條文維持現行,不必修正,避免過度放寬影響防疫。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要求海巡署明確說明執法「正當理由」的具體定義,有無正面或負面表列,以釐清「不得逾越必要範圍」的具體指涉。
  • 對行政院遲報修正草案表示程序上怪異且不滿。

相關人員回應

陳陽益 副主任委員 海洋委員會

  • 於會議即將結束時補充說明,行政院已於 2 月 20 日將修正後的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條文送至立法院,希望下次開會時能一併討論行政院版本與委員會版本。
  • 為未及早告知委員會其修正草案版本而致歉。

許績陵 副署長 海巡署

  • 說明海巡署已訂定「海域和海岸執法作業規範」及「海巡勤務執行標準作業程序」等規範,限縮檢視執法過程。
  • 建議將「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修正為「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以符合相關法律用詞的一致性。
  • 解釋「依法實施檢查」係依據海岸巡防法第四條所掌理事項,已明確規定海巡機關的法定職掌。
  • 表示尊重委員會意見,並認為將比例原則精神納入條文是可行的。

劉少欽 科長 海巡署

  • 說明「正當理由」在行政規則與勤務規範中有表列,主要根據客觀表象判斷,例如登船後發現人數與陳報不符。
  • 表示即便未明文寫入,行政程序法中也有比例原則規定,海巡署會遵守。

姚洲典 處長 海巡署

  • 補充說明「正當理由」相關規定在「海域執法作業規範」及「勤務執法標準作業程序」中。

徐國勇 部長

  • 支持將「範圍」改為「程度」,因警械使用條例亦使用「程度」一詞,以維持法律用詞一致性。

相關後續

  • 海岸巡防法第五條序文修正為「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前條事項,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以下各款文字均與現行法文字相同。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海岸巡防相關單位加強執法,同時恪遵比例原則,並加強對各進出口岸、漁港、漁民宣導各執法事項,以保障人民權益。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黨團協商。
  • 行政院版「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因程序問題,將待送進立法院並交付內政委員會後再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701
卷/期/冊
108/17/1
發布日期
2019-03-2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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