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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與法案審查:聚焦酒駕量刑、都市計畫救濟及公證法修正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9-02-2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2 次會議,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報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委員們就酒駕量刑過輕、司法信任度低落、累犯加重違憲解釋、以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等議題進行廣泛質詢。會議亦併案審查公證法修正草案,討論公證人免職條件及通譯語言規範。最終通過多項決議,要求司法院檢討並提出書面報告,並決定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擇期召開公聽會。

討論事項一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司法院的年度立法計畫進行報告與質詢,內容涵蓋司法改革的重點法案,包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法官法、金字塔訴訟結構、商業事件審理法、行政訴訟法及公證法等修正草案。
  • 會議聚焦於民眾對司法公信力的不滿、酒駕案件量刑過輕、累犯加重原則的釋憲影響、以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等議題,探討司法實務與社會期待的落差及改革方向。

相關爭議

  • 酒駕致死刑責:沈智慧委員主張提高酒駕致死最高刑責至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法務部表示正在研議,但未明確表態贊成與否,引發委員不滿。
  • 酒駕現行犯強制拘留:沈智慧委員提議酒測超標者應以現行犯逮捕並強制拘留 7 至 15 天,司法院回應尊重主管機關。
  • 兩公約與死刑/精神病患:沈智慧委員質疑司法院以兩公約為藉口,呂秘書長則澄清兩公約不廢除死刑,但精神病患不能判死刑是依兩公約規定。
  • 司法信任度與改革成效:吳志揚委員引用民調指出民眾對司法改革成效不滿意度高達 80.9%,質疑司法院未抓到重點,司法判決不接地氣。
  • 測謊結果作為證據:吳志揚委員質疑司法院研議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證據的修法方向,認為其準確率高,應可作為輔助證據。
  • 累犯加重違憲解釋:吳志揚委員、鄭運鵬委員、尤美女委員對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的影響提出質疑,特別是對於酒駕、虐童等案件的刑度加重,呂秘書長澄清僅限於最低本刑加重過苛時違憲,但委員們仍擔憂其限制立法權及法官裁量權。
  • 酒駕案件量刑過輕:黃國昌、周春米、鄭運鵬等委員提出數據,指出法院對酒駕及酒駕致死案件的平均量刑遠低於法定刑度,與立法意旨及社會期待嚴重脫節,質疑司法院的量刑基準及改革成效。

立法委員發言

沈智慧 立法委員

  • 主張將酒駕再犯致死的最高刑責提高到無期徒刑或死刑。
  • 提議酒測超過 0.25 以上者,應以現行犯逮捕並強制拘留 7 到 15 天。
  • 質疑司法院以兩公約為藉口,強調兩公約不應成為保護加害人、輕縱精神病患的保護傘。
  • 批評法務部對酒駕修法態度遲緩,且未派高層級官員列席會議,是對立法院的不尊重。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引用民調指出 80.9% 民眾對司法改革不滿意,質疑司法院的改革方向不接地氣。
  • 反對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證據使用」的規定,認為測謊準確率高,應可作為輔助證據。
  • 質疑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累犯加重違憲)對酒駕、虐童等案件修法的影響,認為此解釋雖符合邏輯但不接地氣,可能導致法官輕判,呼籲司法院不要以此限縮立法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國會自主性,法案內容會有所調整,不可能照單全收。
  • 肯定司法院在勞動事件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等重要法案上的成就,認為司法改革並非毫無進度。
  • 呼籲加快法官法修正草案的審查,認為這才是老百姓最期待的法官淘汰機制。
  • 建議司法院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上應持續溝通,尋求和諧、合理、合憲的方案,避免社會對立。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指出酒駕致死案件修法後,地方法院有高達 63.7% 的量刑低於法定最輕本刑 3 年,與立法目的有所違背。
  • 建議司法院應針對酒駕致死案件的判決情節及肇事行為進行評核,並透過適當管道提醒法官,以縮小判決與社會期待的落差。
  • 強調法官法中不適任法官淘汰機制及參審/陪審制度的司法透明化是當前司法改革的重點。
  • 認為累犯加重竊盜罪的法律應重新檢討,並建議司法院簡化判決書製作,讓法官有更多時間聽取當事人意見。

何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前立委陳朝龍因賄選案經三次更審後判刑定讞,服刑完畢後監察院才提出冤案報告,要求司法院提供冤案及更審三次以上案件的統計數據,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 質疑最高法院多次發回更審的案件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惟輕原則,要求司法院研究更審三次以上案件的冤獄機率。
  • 建議檢討「更二連身條款」是否可以被討論,要求司法院於 1 個月內研議並提供意見。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未積極論述司法改革成效,導致人民對司法獨立與信任度低落,未能善盡重振人民信心的政治責任。
  • 指出法院對酒駕及詐騙案件的判決趨勢與社會期待有嚴重落差,司法院不應撒手不管。
  • 認為司法院應更通俗地向人民解釋國民法官制度,特別是參審制中素人法官與專業法官的權力配置,以消弭對司法改革失敗的誤解。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法修正草案拖延半年多未送立法院,要求行政院說明原因。
  • 指出酒駕案件(無肇事)97%判處 6 個月以下輕刑,平均刑度僅 3 個月,與立法意旨嚴重脫節,司法院應修改量刑基準。
  • 揭露酒駕累犯比例高達 46%,顯示刑法在防制酒駕上未發揮功能。
  • 批評法院對酒駕累犯判決過輕(例如累犯判 4 個月,可易科罰金),且宣告禁戒處分人數極少,實務上以保護管束代替禁戒處分效果不彰,要求司法院 2 週內提出書面回復。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司法院應比照行政院,在大法官解釋文公布時同步推出「懶人包」和直播,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向社會大眾說明,導正錯誤訊息。
  • 指出釋字第 775 號解釋並非一律禁止累犯加重,而是強調應依案件類型及惡性程度給予法官裁量權,並應加重惡性重大、反覆實施的行為。
  • 對於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質疑地方政府在都市計畫訴訟中的角色過於弱化,權責不符,主張擬定機關應作為訴訟當事人或至少參加訴訟。
  • 關切現行都市計畫與土地徵收配合上「先區段徵收、再公布都市計畫」的作法,可能導致民眾權益受損卻無法有效救濟,要求司法院提出配套措施。
  • 對違法都市計畫宣告「違法」而非「無效」或「失效」的規定表示疑慮,認為若無構成要件限制,恐導致計畫繼續有效,要求檢討並納入條文。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事件法通過對勞工權益的貢獻,縮短訴訟時程並提供專業法庭。
  • 指出司法院逾期才送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導致人民在都市計畫救濟上仍面臨困難,應儘速完成審查程序。
  • 詢問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是否涵蓋大法官釋字第 774 號解釋中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範圍外第三人提起行政救濟的情形,並強調其對人民有感的重要性。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出 106 年酒駕案件統計,指出高等法院對酒駕致傷致死案件判決,獲判 5 年以上徒刑者為零,顯示判決與社會期待有巨大落差。
  • 建議司法院應以更簡單、直接的方式對社會大眾說明釋字第 775 號解釋,避免誤解累犯不能判刑。
  • 建議在刑法中增訂「交通專章」,對酒駕無肇事者改以行政罰處理,以減少檢察官案源壓力,並對肇事者重罰,以符合社會期待及法院判決邏輯。
  • 質疑為何檢察官與法院在審理時無法輕易調到被告前科資料,導致累犯判決問題,認為這是政府責任。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中,針對「先行區段徵收」後都市計畫被宣告違法時,地主已敗訴的行政訴訟卻不能提起再審的規定,要求司法院說明其邏輯與合理性,認為此規定犧牲當事人權益。
  • 批評內政部未注意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中「先行區段徵收」的潛在問題,導致地主權益受損。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司法院 108 年度立法計畫重點,包括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法官法修正草案、商業事件審理法、行政訴訟法及公證法修正草案等。
  • 回應酒駕刑責問題時,表示尊重法務部規劃,並承諾將委員意見納入量刑趨勢系統供法官參考,但強調刑法以外的防制手段亦需考慮。
  • 澄清大法官釋字第 775 號解釋僅針對累犯最低本刑加重過苛情況違憲,不影響酒駕、虐童等再犯加重規定。
  • 承認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送審時間稍晚,因其複雜性高,未來將依委員要求在期限前送審。
  • 表示將統計監察院認證冤案、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案件數量,並研究「更二連身條款」修訂,向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 同意司法院應以更淺顯易懂的「懶人包」和直播方式,向社會大眾說明大法官解釋,尤其澄清釋字第 775 號解釋的誤解。
  • 解釋精神病患不能判處死刑是依兩公約規定,且需經嚴格程序認定,但兩公約並未廢除死刑。

羅榮乾 法務部參事

  • 回應酒駕問題時,表示法務部贊成從嚴處理,但有關刑罰輕重牽涉整體問題,正在研議中。
  • 承諾法務部將積極處理酒駕修法問題,並會聽取委員意見。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說明行政訴訟法及施行法修正草案是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 742 號解釋,使人民對違法都市計畫可提起訴訟救濟,內政部對草案內容無意見。
  • 解釋「先行區段徵收」的背景,是為解決都市計畫發布後因財務問題無法執行,導致人民權利受限的問題,故變更為都委會與區委會聯席審查通過後可先行區段徵收。

簡慧娟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解釋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中,以都市計畫核定機關(內政部)為被告,並考量地方政府(擬定機關)到場陳述意見,是經過與行政機關溝通的初步共識。
  • 說明對於「先行區段徵收」案件,若區段徵收判決已確定,都市計畫後被宣告無效,基於法的安定性,原則上不能提起再審。

相關後續

  • 司法院需統計監察院認證冤案及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3 次以上案件數量,並以書面報告回復何志偉委員。
  • 司法院需針對「更二連身條款」是否可被討論的議題,於 1 個月內研議並提供意見。
  • 司法院需檢討酒駕案件量刑過輕及禁戒處分執行不力問題,並於 2 週內向委員會提交書面答復。
  • 司法院需於 1 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檢討酒駕致死案件量刑低於法定最輕本刑的成因。
  • 通過尤美女等委員提案,要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行政訴訟法修正案逐條審查前,舉辦公聽會,邀請各界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參與。
  • 通過周春米等委員提案,要求司法院檢討酒駕致死案件量刑低於法定最輕本刑的成因,並於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公證法第 26 條、第 30 條、第 33 條及第 74 條、第 75 條、第 76 條進行修正,重點在於放寬民間公證人任用及免職條件,並調整公證書作成時對通譯服務的語言及身心障礙者規範。
  • 討論聚焦於公證人資格條件的合理性與公信力維護,以及如何確保不同語言及身心障礙人士在公證程序中的溝通權益,同時兼顧實務運作的可行性。

相關爭議

  • 公證人免職條件放寬:委員們質疑公證法第 33 條放寬免職條件(受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期滿未撤銷者不免職),可能導致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公證法相關罪行者仍可擔任公證人,與公證人作為洗錢防制法通知義務人的重責衝突,恐損害公證制度的公信力。司法院解釋是為維護工作權,且有懲戒制度可處理,但委員認為標準過低。
  • 通譯語言規範:「國語」與「國家語言」之爭:管碧玲委員主張將第 74 條中的「國語」改為「國家語言」以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精神,並強調政府應提供通譯服務;司法院及廳長解釋若採「國家語言」可能導致公證人需通曉所有國家語言(含手語),實務上難以執行,且現行通譯費用由請求人負擔,若改由公證人或政府負擔恐有困難,並指出「國語」在現行法規中仍廣泛使用。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司法院公證人制度是否確定採雙軌制,並關心民間公證人的遴選比例與鼓勵政策。
  • 質疑放寬公證人免職條件,認為公證人作為洗錢防制法通知義務人,責任重大,應從誠信方面再考量。
  • 建議公證法第 74 條應簡化,僅規範視覺、聽覺障礙者,因語言不通需通譯本是當然道理,可另於法條明定通譯責任。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證法第 26 條放寬緩刑期滿者可任公證人的規定,相較於律師、會計師法仍較嚴謹,要求司法院說明放寬理由。
  • 認為公證法應比律師法和會計師法更嚴謹,以維護公眾對公證制度的信心。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放寬公證人免職條件,恐讓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行者仍可擔任公證人,不符晚近修法從嚴處理的考量。
  • 建議公證法第 74 條應將「國語」改為「國家語言」,以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精神,並強調政府機關應提供通譯服務。
  • 建議將第 74 條修正為「請求人如有溝通障礙,或為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以迴避語言名稱爭議。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證法第 33 條放寬免職條件,可能導致犯公證法第 148 條(非親自執行職務)等罪行者仍可繼續擔任公證人,建議至少應排除本法所定之罪。
  • 建議公證法第 74 條應簡化,不需詳細列舉原因,只要請求人因故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就應請通譯。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支持司法院版本中,公證法第 74 條關於身心障礙者通譯規範多了一個「聲音障礙」的規定。
  • 認為公證法第 74 條應確保每個人都能以其語言行使權利,強調公證書內容的精準性,支持司法院版本對「國語」的規範。
  • 指出若採「國家語言」可能導致公證人需通曉所有國家語言,實務上難以操作。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證法第 33 條放寬免職條件(受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期滿未撤銷者不免職),認為對於已獲任命的公證人,其標準應更高。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公證法第 26 條增訂是將施行細則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強化宣示作用。
  • 解釋公證人制度目前採雙軌制,會控制民間公證人數量,並鼓勵其前往偏遠地區。
  • 解釋放寬公證人免職條件是為平衡工作權,且輕微犯罪不應過苛剝奪其任職資格,另有懲戒制度可處理。
  • 解釋公證法第 74 條使用「國語」是考量通譯實務,因公證人考試未涵蓋所有國家語言,且通譯費用現由請求人負擔,若改為公證人負擔恐有困難。
  • 強調公證主要確保當事人真意及文書認證,與法官裁量不同。

李國增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說明公證法第 33 條的修正方向與律師法一致,對於 1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可透過懲戒制度處理,而非直接免職,以增加彈性。
  • 解釋公證法第 74 條使用「國語」是為確保公證書作成時溝通順暢,避免因語言不通造成誤會,且通譯費用實務上由當事人負擔。
  • 指出若將「國語」修正為「國家語言」,可能導致公證人需通曉所有國家語言及手語,造成實務運作困難。

尤詒君 衛福部組長

  • 說明司法院公證法第 74 條版本中,將身心障礙者區分為「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是比較周延的,符合身權法精神。

相關後續

  • 公證法第 26 條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公證法第 30 條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公證法第 33 條修正動議通過,增列第八款「犯本法第七章之罪經裁判確定」者應予免職。
  • 公證法第 74 條修正動議通過,將條文調整為:「請求人如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及語言障礙而不能使用文字表達意思,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由通譯傳譯之。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不在此限。」
  • 公證法第 75 條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公證法第 76 條照司法院提案條文通過。
  • 公證法修正草案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行政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 14 條之 5 條文草案擇期繼續審查,並將先召開公聽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81701
卷/期/冊
108/17/1
發布日期
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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